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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自由.2

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 当前章节:262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35

芬的原则比密尔的原则更易受到歪曲;他无法处理人们对道德专制主义

者的管理所提出的完全现实的忧虑。阿富汗塔利班政府可能会诚心诚意

地用斯蒂芬的检验来向世界表明他们也是英国的自由主义者。 [290]

在这里,我要提出的是一个用于反驳的论证。这个论证表明,每一

个拟定的自由原则都将不得不把某些潜在地具有危险性的决定交到社会

手中。当然,危险的程度很重要,但对自由的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在这

方面好像没有明显差别。自由社会会把“伤害”和“准备接受理性说服”的

标准确立起来;不自由的社会会采纳不自由的标准。同样,在什么东西

可以被认为对一个值得过的生活很重要这件事情上,自由社会也会把自

由的标准确立起来,不自由的社会也会采纳不自由的标准。我们不可能

只是通过添加更多的词语就把一个防止愚昧或恶棍的准则制作出来。我

们最终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一个解释者的善心善意。

在我们现代的思想工具中,自由的广义概念是我们最熟悉不过的一

个工具,以至于不管我说什么,它都会被继续使用。这种做法在我看来

是完全合理的。我不想否认广义解释可能是我们在政治思想的其他地方

需要的解释,但我仍然想说,它不是我们在说明自由方面的人权时需要

的解释。实际上,也许我正在忽略一个与密尔所谓的私人领域相联系的

价值。私人领域被定义为(对他人)没有伤害的领域,既然伤害显然是

没有价值的,隐私或无伤害显然就是有价值的。不过,我并不认为这样

说就能把自由的广义概念的一个作用鉴定出来。当我们这样来定义私人

领域的时候,它包含了一大片价值中立的区域,该区域处于两个东西之

间:一方面是我所采纳的、对我的人格来说必不可少的那类行动,另一

方面是我所采纳的、有害于他人的那类行动。一个例子是晚餐会上我是

否应穿学位袍。考虑如下问题会更有希望:一个社会从实际出发所要采

纳的最佳政策,是否就是从所能得到的最广泛的自由入手,把证明的负

担留给那些想要限制这项自由的人。不过,不管一项政策有多好,这可

能都不会改变如下事实:因此而得到保护的很多东西可能都没有正面价

值,或者可能只有轻微的价值,因此就不太可能把自由原则所产生的那

种限制性作用赋予它们。

也值得提及广义自由和狭义自由之间的一个差别。广义自由有很大

的范围,因此就必须受到限制。密尔和斯蒂芬都对广义自由施加了外在

约束,以此来限制它。狭义自由已经具有内在约束——以前我提到的形

式上的约束和实质性的约束,它们规定了这种具有内在价值的自由究竟

是什么;因此这种自由就更加有限。在政治理论中,在我们想要引入自

由观念的任何地方,我们都应该问问:在对自由的这两种设想中,哪一

种设想得出了看似更加合理的结果。

我们可以用一个有影响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某些“终极价值”的不

相容性是以赛亚·伯林的著作的一个显著论题:

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说,自由……都是人类的一个永恒

理想。平等亦然。但是,完全的自由……与完全的平等并不相容。

如果一个人自由地做他所选择的一切,那么强者就会挤压弱者,狼

就会吃掉羊,平等也就被摧毁了。 [291]

在这里,伯林恰好假定了广义自由。然而,按照狭义自由,强者并

非自由地挤压弱者。诚然,按照狭义自由,强者最终仍有可能比弱者要

过得好得多,但不甚清楚的是,一个人最终比另一个人过得更好就像一

个人挤压另一个人那样是道德上有异议的——如果说根本上是有异议的

话。一些作者确实相信,两个人最终不平等这一事实本身看来就是一件

很糟糕的事情。但是,他们在这里所诉求的那个平等原则的内容究竟是

什么呢?有很多不同的平等原则,正如有很多不同形式的道德上重要的

平等,例如平等对待(即道德观点本身)、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安康等等。为了把必要的内容给予“平等”这个名称,我们必须能够回

答“什么东西的平等”这一问题。显然,伯林指的是安康的平等或安康的

各个构成要素(例如财富、社会地位以及成就)的平等之类的东西。但

是,这种形式的平等也是一种其道德重要性很成问题的平等。如果所有

人都生活在某个最低限度地可接受的水平之上,那么人们在安康水平上

的差别本身是道德上有异议的吗?一旦我们把内容的问题提出来,伯林

的案例就变得很可疑。 [292]

9.7 对这些结果的概括

我对自由采取的这种评论也可以对所有其他人权重述。人们可以从

这样一个要求入手:对于一项人权的存在条件,我们所要提供的说明应

比目前已经确立起来的说明更详尽。既然我们感兴趣的是人权,而不是

一般而论的权利,我们需要的说明就会(至少部分地)具有实质性的评

价内容;我们必须说明在这样的语境中作为“人”而存在究竟意味着什

么。在我看来,要求一个更详尽的说明是不可抗拒的。不过,一旦我们

有了这样一个说明(基于人格的说明只是它可能采取的一种形式),它

也就意味着对每项人权的内容施加一个实质性约束。在理解人权的时

候,仅仅有一个名称是不够的;仅仅知道我们对自由、对生命、对健康

等等享有一项权利是不够的。我们也需要知道这些权利的内容。正是形

式上的约束和实质性的约束决定了它们的内容。这些权利的内容,一旦

被确定下来,最终往往会让我们诧异不已。不仅20世纪在权利数量上的

膨胀要受到挑战,在个别权利的内容上的膨胀也要受到挑战。与自由权

的情形相比,在其他情形中,这一点的含义要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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