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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人权要求民主吗?

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 当前章节:14796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35

14.1两种看似合理的思路

只有一个民主政府才能尊重我们的全部人权吗?17、18世纪的思想

家一般都不这样认为;他们相信,他们那个时代的君主政府同样能够尊

重人权。那时的君主政府,甚至中世纪的君主政府,都没有像现代的政

府那样,将权力尽可能地伸向乡村,或者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

时候,一个君主政府缺乏对乡村的各个部分的控制。有时候,一个君主

会认识到,如果他试图攫取过多的权力,能够抵抗他的联盟就会形成。

不过,几乎每个人都承认,按照对“人的尊严”这个被广泛援引的概

念的某种解释,人权保护我们作为人的尊严,自主性和自由就是我们的

尊严的核心,尽管可能不是我们的尊严的全部。因此,一个人在能够对

自己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方面,难道不应该拥有一种有效的话语权吗?

而且,至少在当今这种高度无孔不入的政府的条件下,政府的大多数决

定难道不会对我们产生重要影响吗?如果是这样的,如果只有一个民主

政府才能确保有效的话语权,那么人权要求民主吗?联合国认为人权要

求民主。《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21条声称:

每个人都有直接地或者通过自由选举出来的代表间接参与管理

自己国家的权利。……人民的意志将会成为政府权威的基础;这一

意志将会以定期选举和真实选举的方式表现出来,而选举则应依据

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通过不记名投票或相应的自由投票程序进

行。 [414]

很多当代的作者也同意这一点;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说道,存在着一

种“参与政府管理和……控制国家公共行为”的权利, [415] 存在着一

种“民主参与”的权利, [416] 存在着一种要求“民主制度”的权利, [417] 存

在着一种“商谈公共事务和对政府行使控制”的权利。 [418] 如果存在着这

样一种人权,那么人权自然会要求民主。

14.2 自主性和自由

许多人权既是规范能动性的必要条件,也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言论

自由、集会自由、隐私权、信息权等等。不过,这只是表明民主需要某

些人权,而我们想知道的是人权是否需要民主。最有可能充当民主的道

德基础的人权并不是上述人权,而是处于规范能动性的核心的两个抽象

权利:自主性和自由。自主性是自我立法,即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目

标,选择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观念;自由指的是自由地追求这样一个

生活观念。

在决定“人权是否要求民主”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的一点是,

自主权和自由权到底覆盖了多大的范围。如下这一点似乎是明显的:享

有规范能动性的必要条件的权利不可能支持一项民主参与的权利。在一

种不太理想的政治环境中,例如在一个专制政府下,一个人是否就不可

能成为一个规范行动者呢?不过,正如我们刚刚看到的,自主性要求隐

私权、集会权、信息权和言论自由权等权利;确保这些权利的实现接着

又要求自由社会的很多因素。而且,正如我们早已看到的, [419] 自由权

要求一个人能够自由地去追求他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观念,而这接着

又要求存在这样一个社会:它能够促进一系列相当不错的选择,而且不

会对这些选择施加不必要的限制;而这接着又要求这个社会不要压制各

种自由和繁荣。

14.3 民主

“民主”这一术语一直都在遭受滥用,这种局面仍在继续,例如,某

些共产主义的独裁统治也用这个术语。为了我们的论证目的,我们需要

压缩这一术语的范围。我不会试图按照充分和必要条件来界定“民主”;

我不认为有人可以做到这一点。我将诉诸某些民主范式(西欧的民主、

北美的民主、印度的民主、新西兰的民主,以及一些其他地方的民

主),并指出它们的一些特点。

有人可能会从对民主的事实性说明入手。它是对“谁统治”这个问题

的一个可能回答。一人统治(一种君主制),富人统治(一种财阀政

治),人民统治(一种民主制),等等。不过,“统治”的观念涉及语义

标准,即在得到详细阐明后将会变成评价性标准的那些标准。这个观念

并不仅仅是一个“人民拥有发言权”的问题,因为发言权可以被忽视。它

也不仅仅是“发言实际上有效”的问题,因为一个效果可以是偏袒的;富

人可以拥有两张选票,而其他人则仅仅只有一张,从而导致了一种“财

阀统治—民主统治”的混合形式。一个政府要想被认为是民主的,其中

的每个人都必须拥有平等的发言权。但是,在过去,很多被广泛认为

是“民主制”的政府却把很大部分的成年人排除在选举权之外:奴隶(甚

至是自由奴)、无财产者、原住民以及女性。罗伯特·达尔写到,在某

些被认为是民主制的政府中,“大量自由的男性(按照某些估计,大约

是40%)被否决了投票权”。 [420] 这些排斥得到了如下所谓的“事实”信

念的支持:某些种族在智力上低人一等,他们就如同幼稚的孩童;女人

并不关心政治,她们已经被其丈夫充分代表了等等。只要认识到了这些

信念的荒谬或无关,就不得不承认,那些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的群体也

是“人民统治”中的“人民”的一部分。所有人都必须拥有发言权,而不应

该有进一步的限制,也许除了那些精神不健全的成年人或者某些特殊的

群体(例如美国的罪犯)外。一个人的发言权到底有多大呢?人们通常

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人口众多,那么代议制民主会比直接民主更有效。

但是,如果人民在过去为自己选择了代议制政府,如果人民现在对这种

形式的政府很满意,那么,与直接民主相比,尽管一个人在对他产生重

大影响的决策上所拥有的发言权受到了很大限制,他的发言权在某种程

度上仍然可以说是公平的。相比较而论,如果人民在过去并没有选择代

议制政府,但现在却发现他们生活在代议制政府下,并认为直接民主将

会更好地服务于他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愿意把那个政府

称为“民主制”。而且,真正与“民主”相关的,并不仅仅是一个人如何拥

有发言权,而且还包括这个发言权是关于什么的发言权。人民必须控制

议程;他们必须自己决定哪些事情足够重要,因此要由他们来做出决

定。他们必须决定所有法律的内容。当然,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并不总

是那么容易保持分立;有时候,一小群法官也可以有效地立法。但是,

如果这种司法角色变成常态,如果人民或者他们的代表没有在根本上控

制法官的任命,那么我们就应该收回“民主”这个描述,或者对之加以限

定。

至此,评价性的因素已经凸显出来。一个民主政府就是人民进行统

治的一种管理形式;只有人民才能做决定,而且,其中每个人都有一个

公平的发言权——也就是说,按照他们自由地接受的决策程序,对足够

重要因此要由他们来决定的事情实施控制,在这个方面,每个人都有平

等的发言权。所以,我的结论是,在我们希望理解的“民主”这个术语的

意义上,公平必须出现在对“民主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的一种适当

的论述中。

让我将这一思想再向前推进一点点。“民主”并不等同于多数统治。

多数统治仅仅是一个决策程序——一个非常粗糙的决策程序,一点也不

具有深层的评价性。有一些其他的决策程序同样是民主的,而且可能要

比多数统治更好。例如,人们可能会把通过讨论和一系列的妥协而达到

的一致同意作为目标。 [421] 或者,人们有时能够设计一个还算可靠的方

法,用它来衡量某个提议对于所涉及的各方有多重要,因此他们就可以

使用加权票制。在一个民主制下,对一个决策程序的选择当然会受群体

的规模的影响。尽管如此,这种选择还是应该主要建立在环境许可的最

公正的程序之上。许多国家采用的是一种混合体制,即在某些议题上使

用简单的多数制,在其他议题上则使用限制性的多数制,后面这种决策

也是以公正性为基础的。那些试图解决多数人暴政这一顽固问题的尝试

也是以公平为基础的;当多数群体和少数群体都是固定不变、相互敌意

的群体时,多数人的暴政就达到了它最糟糕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中,少

数群体在政治决策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发言权。少数群体被剥夺

公民权的程度越深,政府体制与民主的距离就越远。很多人认为,拥有

一个权利法案将会解决这一问题;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当然,

这个方案是否有效取决于人权的范围有多大。我已经论证说,人权的领

域和正义的领域显然有所重叠,但并不完全一致。 [422] 按照基于人格的

说明,人权仅仅保护一个人作为规范行动者的身份。因此,当然就不能

允许少数群体陷入最低的可接受的福利水平之下,在这里,那个福利水

平被理解为规范能动性的必要条件;但是,社会却有可能是用一种令人

遗憾的方式来安排的,而且在这些情形中经常是被这样安排的,这种方

式不公正地把最大份额的财富划拨给本来已经过得很好的多数群体。出

于这个理由,一个具有民主抱负的社会可能就会用各种方式来限制多数

规则的运作,例如,在立法机构中为少数群体的成员预留一定数量的席

位。如果一个社会通过在政治结构上的多种变革而赋予少数群体的成员

以足够公平的发言权,那么我们就可以重新将这个社会视为是“民主

的”。

这些思想还有助于向我们表明一个政府在什么意义上是合法的。

[423] 存在着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政府:一个乡镇、一个州、一个地

区、一个部门、一个主权国家、一所学院或大学等等。在这里我主要关

心的是主权国家这种政府形式。此外,“政府”这个词语有时候专门指一

群掌握主要政治职位的人,有时候则指政治制度本身,即政府的形式或

结构。 [424] 我在这里关注的合法性概念适用于这两个意义上的政府。第

一个含义的政府,即由官职持有者所组成的政府,有可能不能通过合法

性检验,因为他们有可能滥用他们本应维持的政治制度。或者,政治制

度本身有可能就是极其不正义的,因此也不能通过合法性检验,而不管

谁持有官职。因此,作为一个初步尝试,我们可以说,在我们感兴趣的

那个意义上,“合法性”与如下问题有关:在这两种意义的任何一种意义

上,政府向其治下的民众所行使的权力是否可以在道德上得到辩护?不

过,行使权力的群体有可能是极其残暴的,反抗他们的结果可能是血流

成河,因此使得反抗也可能在道德上得不到辩护。不过,我们应该强调

说,尽管在这些特殊的情况下反抗在道德上可能得不到辩护,政府也仍

然是不合法的。必定存在着某些类型的罪恶,它们本身就足以否定这个

政府的合法性:例如,实质性的不正义,或者,政府实质上没有成功地

履行一些重要的责任和职能,比如说安全、公共秩序和促进繁荣。“实

质性”这个修饰语是必要的。所有的政府都有不足;所有的政府都会做

一些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事情。与合法性真正相关的,并不是“政府对

权力的每一次行使是否在道德上无懈可击”,而是“一般来说并且在留有

余地的情况下,政府对权力的行使是否得到了辩护”。

一个政府对其公民的人权的尊重(包括保护人权)往往被认为构成

了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但是,对于一个政府来说,为了具有

合法性,仅仅尊重人权是不够的:它必须做更多的事情。例如,对于一

个政府来说,为了符合民主或合法的标准,它还必须赋予所有公民以公

平的发言权。在财富的分配上,它也必须满足最低的正义标准——这个

最低标准应当高于人权所要求的最低的福利标准。可是,如果一个政府

不正当地把大多数财富分配给占多数的优势阶层,而让占少数的穷人仅

仅处于人权所要求的最低线上,它就仍有可能丧失它的合法性。

14.4 人权要求民主吗?

在这里我们有可能会期望一种强有力的要求,例如,民主参与权已

经被包含在我们最基本和普遍的人权清单上,也就是说,基本和普遍的

人权本身就蕴含着民主参与权,而不需要进一步的前提,比如说,不需

要关于特定的地点或时间的经验信息。但是,当我们进一步考察的时

候,自主性和民主参与之间的距离似乎很大。想想下面两件事情之间的

距离:一件事情是,一个人决定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观念;另一件事

情是,共同为每一个人制定法律。也许这个相当大的距离可以用如下方

式来弥合。自主性是为自己立法,而公共立法则可以阻碍一个人遵循他

的自我立法。事实上,一个社会有可能禁止一个人去过他所认为最有价

值的生活。因此,为了成为一个成功的自我立法者,一个人至少必须也

是一个公共立法者。

但是这也说不通。有这样一个为人知晓的要点:在几百万张选票当

中拥有一张选票,实际上不能为一个人去追求他所选定的目标提供保

障。只有当公共立法和自我立法都试图在同一个领域中立法时,公共立

法才有可能挫败自我立法。如果公共立法不介入一个人追求自己的个人

目标的领域,二者就不会产生冲突。与民主参与更为相关的是自由权,

而不是自主权。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个人格的领域,对于这一领域,除

了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外,社会不可以实施控制。不过,民主参与似乎

也不是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几百万张选票中的一张选票不会保护一个

人的行动免受公共立法的限制。有可能的是,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相

比,一个民主社会更有可能尊重人格的领域;但是,诉诸这个事实是要

引入一个进一步的前提,这个前提并不是普遍的,而是经验性的。我现

在要表明我们无需这个前提。

若不添加某些非普遍的经验前提,我就不能发现任何从人权到民主

的推理路径。因此让我们改变我们的问题。人权可以在“要求”这个词的

一个较弱的意义上要求民主。从经验的角度来看,是否有可能存在着一

个既没有侵犯人权又不是民主的人类社会呢?如果有可能存在着这样一

个社会,在具有高度渗透的政府、众多的人口、发达的技术、高度集中

的强制性力量、各种各样的民族、有教养的公民、一个还算成功的民主

所需要的那种社会凝聚力之类的东西的典型的现代条件下,从经验的角

度来看,是否有可能存在着一个尊重所有人权但又不是民主的社会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所建议的答案是“可能存在”;而对于第二个问题,

答案则是“不可能存在”。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早先提到,一个人要拥有自由权,下面两个条

件都必须得到满足:第一,他能够自由地过一种持续发展的生活,这种

生活随着他的价值观变得成熟而展现出来;第二,社会在考虑自身的经

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的情况下,能够为这个人提供一系列合理的

选择。 [425] 同样,只有当一个人有可能已经过上了他从那个道德上所允

许的和可行的选择范围中选择出来的任何一种生活时,他才是自由的。

但是,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出于偶然才有可能已经过上这样一种生活,例

如因为政府只是暂时没有禁止这种生活,但有可能随时禁止,那么自由

的条件就不充分了。我们需要这样一种保证:我们在那个相关的选择范

围内所过的生活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有可能的。如果没有这种保证,大

多数人就会被约束到“自我审查”的程度上。这个事实(我们有这样一位

国王,他对我们所生活的偏僻乡村的控制事实上很薄弱)对于这种保证

来说就足够了吗?让我们假设,在这些条件下,我们可以过在那个相关

的选择范围内的任何一种生活,我们对此可以完全放心,因为国王的权

力是受到各种自然限制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我们

拥有了自由权(尽管我们或许不可以说,我们的自由权得到了国王的尊

重)。这样,如果我们是被一个尊重我们人权、得到信任的仁慈的独裁

者所统治,这是否就足以确保我们的自由呢?不错,独裁统治总的来说

不如民主制稳定;但让我们假设对这个独裁统治者的反叛将难以取得成

功。当然,即便推翻了这个独裁者,随后发生的事情也仍然存在很多不

确定性。但是,一个民主政体也有可能被推翻,而且,不管承继民主政

体的是什么政体,在转变完成之前,我们有可能仍然是自由的。也有可

能存在一种极其罕见的情形:在一个社会中有这样一个人,这个社会的

所有人都合理地信任他,认为他可以确保他们的人权。这是有可能的,

尤其是在一个小型社会中。或许在古代雅典城邦或者现代的摩洛哥,人

们可能很了解一个潜在的独裁者,因此可以合理地对他持有必要的信

任。他们甚至不需要把这个独裁者选举出来;他们可能只是发现自己已

经臣服于他的权威。如果这一切都是真的,那么人权在如下意义上并不

要求民主:在某些现实的也许甚至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但不一定是普

遍的条件下,确有可能存在某些并没有侵犯任何人权但又不是民主的政

府。

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缘由。人权和民主是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而发

展起来的。人权是发展出来保护那些构成人的尊严的东西:生命、自主

性以及个人自由。民主制度是在我们对群体决策程序的需要中成长起来

的。这样一种程序是稳定的,管理着权力的良性更迭,适合于一个每个

社会成员在权力或价值方面都或多或少是平等的社会,让社会决策过程

中的失败者顺从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并倾向于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秩序、正义、安全和繁荣。还有更多的东西进入了民主当

中,不仅是进入民主的观念当中,而且也进入它的主要责任和职能当

中,这些东西比能够从人权中产生出来的东西要多。因此,毫不奇怪的

是,公平应该进入能被算作民主的东西之中,大量社会目标的促进也应

该进入民主的主要责任和职能之中。我们尽管可以从总体上而论的道德

那里把对公平政治程序的要求推衍出来,但不能仅仅从人权本身之中把

这个要求推衍出来。

我在这里对“公平”这一词语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说明。“公平”以及与

之联系的概念“平等”,这两个术语限定了很多不同类型的东西,其中一

些东西涉及对人权的尊重,另一些(事实上有很多)则没有。因此,我

不得不把那种关系到民主但不属于人权的关注也不能从人权中推衍出来

的公平鉴定出来。如果一个社会仅仅承认和尊重男性的人权,而不承认

女性的人权,那么女性的平等权利就被否决了。一个人因为是一个规范

行动者而成为人权的承载者,因此,人权应该被平等地享有。否认女性

的人权将是不公平的。人权所关注的另一种公平是公平审判;尽管某些

形式的正义不属于人权领域,但是,法庭上的程序正义是一种确实属于

人权领域的正义。不过,正如我早先论证过的,也有一些形式的公平和

正义并不属于人权所关心的东西,例如不公平的逃票现象和赌博中的作

弊行为。 [426] 现在,我想提到的另一个例子是一种在民主中处于核心地

位的公平:政治决策中的公平发言权。公平发言权是任何满足公民身份

的公平标准的人都具有的一种发言权,是关于什么话题要由人民来决策

的一种发言权,是要通过一种社会决策程序(例如多数规则或多数规则

的某种变体、或者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来实现的一种发言权,而那种

社会决策程序要尽可能公平,或者至少是足够公平的,以至于我们都愿

意运用它。我在这里的要点是,与民主相关的那种公平,即公平的发言

权,是不能从人权所包含的各种形式的公平中推衍出来的。

不过,是否有可能存在一种相对较弱的人权呢——不是民主参与的

权利,而仅仅是政治参与的权利,在这里,政治参与被理解为统治者将

会聆听的对政治所做的发言?它是一种与罗尔斯所说的“磋商型等级制

度”相接近的东西。 [427] 不过,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这项权利(政治参与

权)的名称,而且还需要知道其内容。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项权利的

内容不可能仅仅是指拥有一种政治发言权(仅仅是言论自由),因为一

个发言可以被忽视。它也不可能仅仅是指拥有一个具有理解力和同情心

的(聆听民主发言的)统治者。这样一个好心的统治者仍有可能带来巨

大灾难。为什么应该存在政治参与的人权呢?为了给一种人权确立合理

的内容,统治者将不得不对每个人的欲望做出某种形式的公平评估,将

不得不用某种公平的方式把个人的观点结合到一个社会的观点中,并以

某种方式按照结果来引导行动。如果缺乏其中的任何一项,我们都会缺

失人权的一项合理内容。我的异议并不是:政治参与权有可能在事实上

不能保护某些有价值的东西;没有任何人权,哪怕是民主参与这项较强

的权利,需要在事实上保护它宣称它应该保护的东西。我的异议是:即

使政治参与这项拟定的权利得到了完全服从,它也无需保护任何有价值

的东西。一个同情性地聆听所有意见的表达却看不到其中很多意见的要

旨的有偏见的统治者,也充分尊重了这项拟定的权利。但是,一个真正

的人权必须以某种方式建立在我们作为人的尊严(我们因为具有人格而

具有的尊严)的基础上,仅仅是拥有一种被统治者(他有可能会蔑视一

个人的观点)所聆听的资格几乎说不上与人的尊严有什么关系。

我们也不可能从人权中为政府的合法性寻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恰

恰相反人们经常认为,人权的主要功能是检验合法性。 [428] 但是,如果

一个政府严重地失败于履行它的大多数重要责任,如果它失败于实施某

些形式的分配正义,或者失败于满足某些惩罚性正义的要求,或者失败

于促进整体的繁荣,那么它就可以丧失它的合法性。但是,所有这些职

能都可以不属于人权的要求。例如,人权只是要求每个人至少处于可接

受的最低福利水平线上,这个水平线对一个规范行动者的生活而言是一

个必要的水准,而一个政府促进繁荣的责任,尽管不是无止境的,却远

远高于这个最低的水平线。因为人权不要求在社会决策中存在一种平等

的发言权,它们就没有达到要求民主的地步。因为人权并不要求某些形

式的高度重要的正义,并不要求促进总体福利,它们就没有达到可以检

验合法性的地步。我并没有对“政治合法性”做严格的界定,因为对政治

合法性的要求可以在严格性上发生变化。不过,我已经对政治合法性的

一些必要条件做了阐释,而这些条件几乎是我们都可以接受的,而且并

不是尊重人权的必要条件。

我在这里得出的结论取决于我的如下信念:人权并不包括正义、公

平和福利方面的某些要求。尽管很多人相信至少正义和公平属于人权领

域,但是,很少有人会认为,将繁荣远远提升到最低保障线之上也是人

权的要求。因此,值得指出的是,即便人权要把所有的正义和公平都包

括在内,人权仍然不会成为检验合法性的试金石。

我的结论留下了一个活生生的可能性:尽管特定意义上的人权并不

要求民主,但作为整体的道德(特别是那些没有被包括在人权中的各种

形式的对人的尊重)却要求民主。而且,尽管人权在我早先描述过的第

一个条件中不要求民主,人权却有可能在第二个条件中要求民主。一些

人权不是基本的,而是在把基本人权应用于特定的环境时产生出来的。

14.5 在现代条件下?

对于我们的实际状况又可以说些什么呢?尽管基本的普遍人权并不

包含民主参与的层面,但在现代条件下,是否有可能存在一项民主参与

方面的派生权利呢?我在这里所说的“现代条件”,主要是指我早先列举

的那些条件;我并不是说当今的所有社会都满足了现代条件,例如,由

伊斯兰的忠实信徒所统治的神权政治就不满足现代条件。

在典型的现代条件下,如果我们被一个善良的独裁者所统治,我们

还会有自由所要求的那种保障吗?我认为不会有。在一个小型社会中,

我们有可能对一个独裁者有深度的了解,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已经很

难做到这一点了;没有了这种深度的了解,对独裁者的善良或理解力,

我们就会缺乏一种必要的理性保障。当然,我们有可能及时对独裁者的

性格有更多的了解,但我们仍然不可能知道独裁者会在什么时候死去,

死去后会发生什么,我们甚至很难对这些东西做出一个粗略的估计。这

件事情本身就有可能限制我们在生活中的某些选择。在这种条件下,在

这个独裁者统治期间,我们或许有一段时间可以得到理性保障,但是,

在他统治之前或之后,我们就有可能得不到这种保障了。在早先的君主

时代,能够打消人民对国王权力的顾虑的两个限制条件(国王权力既不

是无孔不入的,也不是不可抗拒的)在约束一个现代政府的权力上并不

奏效。

在典型的现代条件下,大多数其他形式的非民主政府也有可能侵犯

同样的人权。在少数人统治(寡头政府)或富人统治(财团政府)的情

形中,即使政府最终被证明是仁慈的和有能力的,公民们也不可能在最

初就可以获得自由权所需要的那种保障。他们也很有可能不知道在当前

的政府形式之后的政府会是什么样子,而这种不确定性会产生很多妨碍

性的后果。

对于大多数非民主的政府形式而言,以上情况的确是事实。但是否

所有形式的政府都是如此呢?一个由贤能者(其中包括可以找到的最好

的法官、哲学家、经济学家以及公仆)组成的现代贵族政体又如何呢?

必须记住,我们现在正在考虑的是一个受到教育并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因

此能够形成一个民主政府的公民整体。

对于这样一个由贤能的贵族组成的社会,我们还需等待一段时间,

以便看清它的政治面貌到底是什么样子——这就类似于美国的公民必须

等待一段时间,才能去推测新建立的最高法院的方针取向到底是什么。

很有可能的是,为这种贤能贵族政体挑选出来的人将会是有着稳健履历

的名门人物,他们一般都比较年长和保守。如果这个贵族政体一直不断

地自我延续,那么一届保守派占多数的政府很有可能就会进一步扩展下

一届政府的保守势力。一名年长的贵族很有可能在某些方面同年轻一代

产生不睦。例如,如果这个社会面临着我们当前社会的一些问题,那么

这个社会的年轻人和老年人就有可能在色情刊物、同性恋婚姻、同性恋

者收养孩子等问题上产生分歧——这里提到的每一种情形都极有可能使

人权受到威胁。

当然,这条思路仅仅表明,一个由贤能者组成的贵族政体有一种力

度不明的侵犯某些人权的倾向。我是在问,在典型的现代条件下,一个

尊重所有人权但又不是民主的社会是否在经验上是可能的?对这一问题

的回答必然是,是可能的。为这个新的贵族政体挑选出来的人员有可能

具有极好的声誉,因此可以确保公民在选择各自要过的生活方面不会受

到阻碍。而且,这个新的贵族政体可以是一种包含保守派和自由派、年

长者和年轻者的混合政体,因此就可以避免代际之间的任何严重的价值

冲突。这种皆大欢喜的结果,尽管可能性极小,但确实是经验上可能

的。

不过,这一回答有力地表明,还存在另一个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

重要问题。我们不仅生活在现代条件下,也生活在一个真实世界中,受

到人性的变幻莫测和人类社会的本质的限制。因此,我们不仅要关心有

可能发生的事情,也要关心很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们应该对统治者和

被统治者的判断和仁慈持有恰当的怀疑。我们应该对强制性权力和信息

(特别是机密信息;我们往往被告知,这种信息不应该被公布出来,否

则会遭受损害)的过分集中有所担忧。我们不应该寄希望于好运。例

如,我们不希望我们的一切都依赖于这样一个偶然的事实:我们的统治

者最终被证明确实是仁慈的;我们应该指望用一些方式去约束统治者,

以至于不管统治者具有什么性情,都可以用最有可能的方式引导他们去

仁慈地行动。而且,我们应该主要指望政治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因此,我们也应该想问:什么样的政府最有可能尊重人权?表面上

看,这似乎不是我们的问题。即使一个民主政府是最有可能尊重人权

的,这也遗留了一个可能性:其他形式的政府也有可能尊重人权,在这

种情况下,人权就不会要求民主。不过,一个社会要建立一种形式的政

府并不是一件易事,也不是顺手拈来的。一旦它已经建立了一种形式的

政府,再去改变它就不容易了。任何群体在建立某种形式的政府时,必

然会关心它的长久运作,而长久的运作会带来具有非常不同的道德素养

和智识素养的统治者。而且,从人权中产生出来的义务,不会因为一个

人自己不去侵犯人权就能得到充分履行。此前我已经讨论过这一点。

[429] 这种义务(其强度尚待确定)扩展到这样一件事情:某些人必须以

某种方式(因为“由谁”“如何做”这些问题都仍有待于确定)宣扬人权、

落实人权、保护其他人的人权免受侵犯,而且,如果这些都还不够的

话,就得把推进这些职责的各种制度创造出来。因此,人权施加于我们

身上的义务,就是去做最有可能最小化人权的侵犯的事情——例如,去

选择一种最有可能产生这个结果的政府。不仅要最小化政府对其公民的

权利的侵犯,而且也要最小化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权利的侵犯。

那么,这种形式的政府将不得不是民主政府吗?约束政府管理者为

共同利益行动的最有效的方式是什么呢?对于那些管理者来说,我们不

仅应该约束任何只为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行动的倾向,也应该约束任何

忽视或漠视共同利益的倾向——例如,有的政府管理者认为他们用卑鄙

的手段冒险追求的某些目标比共同利益更为优先。我们应该希望管理者

了解并严肃对待其他世代的人或者其他群体的目标,而不仅仅是他们自

己的目标。在这两种情形中,担心在下一轮大选中被击败是一个有力的

刺激因素。一些经济学家已经表明,在民主政府和避免饥荒之间存在着

一个强有力的关联。 [430] 在独立之后一直处于民主政府管理之下的印度

就没有发生过严重饥荒;而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中国,就发生了一场

毁灭性的、本来可以完全避免的大饥荒。实际上,所有大饥荒的问题并

不在于缺乏足够的食物,而是因为弱势群体缺乏能力或资格在食物的分

配中分一杯羹。看来,对生存权和享有最低限度的物质供给的权利的最

有效的保护就是在社会决策中实行民主参与;这似乎是迫使我们的管理

者关心我们的利益的最可靠的方式。

到此,我将不再尝试去回答我们的问题。答案包含很多极为复杂的

经验问题,关系到个体心理、群体心理和政治制度的行为,这些问题都

属于哲学家没有专业知识的领域。不管怎样,我不会尝试回答这些问

题。而且,既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民主政府, [431] 我们目前的问题就会

归结为如下极为复杂的问题:哪种形式的民主政府最有可能尊重人权?

不过,尽管这些经验问题都很重要,我的主要兴趣却不在于此。即使我

不是专家,我还是倾向于认为,在现代条件下,人权实际上确实要求民

主。这也说明了我为什么会认为,联合国在颁布民主参与的人权时是得

到辩护的。不过,我想说的是,这项权利不是一项基本的、普遍的权

利。它至多是一个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在把基本的人权应用于特定条件

中时产生出来的。有两种派生出来的权利:一种是仅仅从基本人权中派

生出来的,因此仍然保留了普遍性;另一种是从基本人权在特定条件下

的应用中产生出来的,因此不具有普遍性。我想说的是,民主参与的人

权是一种应用性的权利。联合国恰当地忽视了不同类型的权利之间的细

微差别,因为联合国的工作是要颁布权利,而不是对权利进行分类。不

过,如果一个人正在试图理解从一般而论的人权的根据到一项特定的推

定人权的途径,也就是说,试图理解实际上存在着什么人权,那么那些

细微的差别就仍然值得关注。

因此,对于我们最初的问题,即“人权要求民主吗”,我想给出的回

答是:既要求又不要求,取决于具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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