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合法性,但这也走得太远了,我将在第二章第六节中提出有关理由。简要地说,我的理由
是,人权包括正义的某些部门(例如法庭上的程序正义),但不包括其他部门(整个分配正义
领域)。一个政府很留心它的公民是否达到了人权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福利水平,但是,一旦
公民们达到了这个水平,它就把所有剩余的国民财富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这样一个政府不
会侵犯人权,但几乎说不上是合法的。在我看来,对政府的合法性的一个“检验”需要阐明充分
条件和必要条件;广泛侵犯人权对于通不过这样的检验来说是充分的,但不是必要的。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