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论人权(出版书)》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完结】 > 论人权.txt

[68] 见前面第一章注释3。

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 当前章节:102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35

[69] Tierney, Idea of Natural Rights, pp. 37—38.

[70] 见Pope John XXII, papal bull Ad Conditorem (1323), quoted in Tierney, Idea of Natural Rights,

pp. 94 ff。

[71] 见Tierney, Idea of Natural Rights, pp. 120 ff。

[72] 出处同上,第261—262页。

[73] 见蒂尔尼追溯出来的那个从作为客观权利的ius到作为主观权利的ius的发展顺序(出处同

上,第72—73页),这个发展大约出现在1200年。

[74] Giovanni Pico della Mirandola, On the Dignity of Man, trans. Charles Glenn Wallis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1998), p. 5.

[75] 见Brett, Liberty, Right and Nature, pp. 47—48。

[76] 对一个类似要点的现代陈述,见L. W. Sumner, The Moral Foundation of Righ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 ch. 4 sect. 1:“一个自然权利的标准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然性质。因此,一

个自然权利理论必须把它所设定的权利(至少其中的一些权利)指定到一类主体,这个类别是

由那些主体对那个自然性质(即在我们这个物种中的成员资格)的共同的、完全的拥有来决定

的。……在这个语境中,一个性质是因为什么而成为一个自然性质呢?……首先,这个性质必

须是经验性质,因此,一个个体是否拥有这个性质必定是可以用日常的经验手段来确定

的。”(第102页)

[77] James Griffin, Value Judgement: Improving Our Ethical Belief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chs.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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