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论人权(出版书)》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完结】 > 论人权.txt

[80] 以下第三章,特别是第三节以及第五至七节。[81] 对这个权利的进一步讨论,见以下第九节。[82] 对普遍性作为人权的一个必要条件的进一步讨论,见下面第二章第八节。[83] 见下面第二章第八节。

[84] J. L. Mackie, ‘Rights, Utility, and Universalization’, in R. G. Frey (ed.), Utility and Rights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4), p. 87.

[85]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1977), pp. xiv—xv;也可见第180页以

及第272—274页(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德沃金提到了平等关怀和平等尊重)。德沃金自己意识

到了这个概念的模糊性问题。

[86] 与我相比,有些理论家试图把正义领域中更多的东西包括在人权中,并且提出了这样做的

依据,例如,见T. M. Scanlon, ‘Rights, Goals, and Fairness’, in S. Hampshire (ed.), 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斯坎伦在这篇文章中提出的依据

在广泛的意义上是后果主义的,但我始终担心它所依靠的那种格外复杂的计算是否可行。关于

人权的判断必须比这种后果主义判断要更简单、更易处理。见我在如下著作中对后果主义的讨

论:Griffin, Value Judgement, ch. 7 sect. 5, esp. n. 7。

[88] 关于联合国对“种族”的广泛定义,见联合国《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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