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序文。国际特赦组织也有类似说法。“儿童因处于特殊的成长时期而具有某些权利,这个
思想来自如下普遍认识:由于儿童在身体和情感方面都不成熟,他们不仅依赖于家庭和社会,
也更广泛地依赖于为他们的安康提供保护的成年人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结构。”见该组织的
如下杂志:Amnesty, Jan./Feb. 2001。
[166] 第3条第2款、第6条第2款。从这份公约对“儿童”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它所列举的一切权利
适用于某些儿童。“出于本公约的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
成年年龄低于18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1989年正式通过)
[167] 比较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权的同样难以置信的定义:“在可得到的最高标准”方面的身体健
康和心理健康。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们在很多时候都不够细心,过于铺陈权利。关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