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关于正义与人权的关系,见前面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受难与人权的关系,见前面第二章第
九节。
[169] 这一点也许在如下著作中得到了最显著、最有力的论证:McMahan, Ethics of Killing;也
见McMahan, ‘Cloning, Killing, and Identity’,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5 (1999)。
[170] 麦克马汉如此论证;见他的《杀戮的伦理学》第一章,在那里他把“人”的开端置于受精后
大约28—30周的时间点上。
[171] 我认为麦克马汉会同意这一点。他说,对于一个人来说,除了同一性外,这个人在不同时
刻在心理上相连续的程度在道德上也有分量,有助于说明为什么他的生命在不同时刻具有不同
程度的道德重要性。然而,我很怀疑添加心理连续性就可以让我们令人满意地说明晚期胎儿、
婴儿、三岁儿童以及成年人在重要性程度上的差别。
[172] 在前面第二章第九节中,我已经讨论了对这种观点的一个取舍,即一种更加多元主义的说
明。
[173] 这些例子取自我在如下著作中对需求的讨论:James Griffin, Well-Being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 41(我原来从加雷特·汤普森那里得到了第一个例子)。本节所讨论的一些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