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论人权(出版书)》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完结】 > 论人权.txt

[174] 例如,见David Braybrooke, Meeting Need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31:一个基本需求的一个“标准”是,它是“正常地生活或发挥功能所必需”的东西。后来他更充

分地说道,某个东西进入基本需求名单、达到所需的满足水平的“标准”就在于:“在诸如父母、

户主、劳动者、公民之类的基本社会角色的某种组合下,在履行指定给某个人的任务这件事情

上,这个东西对于心灵或身体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向那个人提供必不可少的东西,那

么在履行那些任务时他就会发生功能紊乱。”(第48页)也见Garrett Thomson, Need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7)。

“基本需求”是一个专业术语,因此需要加以定义。尽管人们提出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大多数都

很接近布雷布鲁克的定义。例如,见David Wiggins, ‘Public Rationality, Needs and What Needs are

Relative To’, in P. Hall and D. Bannister (eds.), Transport and Public Policy (London: Mansall, 1981),

p. 209:“说某个东西x是‘基本的’大概是说,我们很难设想可以对事物做出这样的安排或重新安

排,以至于即使一个人不再需要x,……他的生活或活动也不会因此而枯萎。”一些作者用更精

确的词汇来定义这个概念,例如,见David Wiggins and Sira Dermen, ‘Needs, Need, and Needing’,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13 (1987), 第八节和第九节;除了提到需求的“基本性”外,他们还把需

求的“严重性”、“紧迫性”、“稳固性”以及“可置换性”区分开来。

[175] 当然,我们不应要求基于需求的说明本身就有资源解决一切有关“道德变得‘慷慨得难以置

信’”的问题。道德的其他部分可能起到了防止道德变得过于苛刻或者过于慷慨的作用,比如

说,对人类行动的一般动机约束也对义务施加了限制。不过,一般约束在这里不会提供足够的

帮助,例如,它们并未说明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临界点——到了那个临界点上,疾病和故障都

变得微不足道,因此就不能把一项要求治疗的权利创造出来。

布雷布鲁克在其《满足需求》第八章第三节中讨论了无止境的医疗要求给基本需求说明带来的

问题。他认为这些医疗要求构成了“需求概念上的一场故障”(第294页)。“归根到底,我们只

能承认,在需求的概念中,已经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让对医疗保健的需要免于陷入无底洞。”(第

301页)即便如此,布雷布鲁克进一步正确地强调说,诸如此类的故障并未削弱在社会决策中把

一个主导性的作用赋予人的基本需求的做法。

戴维·威金斯说他回答了这个异议,见David Wiggins, ‘Claims of Needs’, in Needs, Values, Truth

(Oxford: Blackwell, 1987), p. 38 n. 45。他的回答如下:“有关需求的陈述报告了对某个东西的需

求,这个东西被需求这一事实就构成了对它持有某个抽象的权利或者应得权利的部分理由。我

建议,如果一个活生生地存在的社会道德S成功地向行动者提出某些他们可以转变为自己的关注

的共同关注,那么,为了这样一个社会道德,(我们不妨假设)在条件C下存在着对x的一个抽

象的要求权或应得权利,在这里,x是这样一种东西:在条件C下,只要对某个人否定或取消了

x,他也就没有理由(要么完全没有,要么部分没有)重新考虑他对S所维护的互惠合作规范的

忠诚,而在S内部,这样一个理由是可以被明确地声张和公共地维护的。……一个社会道德当然

不可能让任何特定的人都有保障地有权要求财富、健康、幸福,或者有权免于日常灾难。不

过,它同样也不应该对它所约束的任何人造成威胁,无端地让他们(或者任何其他参与者)遭

受不幸,例如为了某个更大的公共善而要求他们(或者任何其他参与者)牺牲自己至关重要的

利益。”(第31—33页)

威金斯的回答摇摆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上,于是,如果(比如说)一个社会没有增设一个发现治

疗艾滋病的方案的应急计划,那么他的回答就不能可靠地告诉我们,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应该说

什么。艾滋病患者很可能会认为,社会实际上已经“为了某个更大的公共善”(例如,为了摆脱

盖蒂博物馆的控制,花大价钱在英国保留一些更多的画作)而牺牲他们的“至关重要”的利益;

他们可能也会认为,既然社会抛弃了他们,他们就有理由(正如他们当中很多人都会认为的那

样)重新考虑他们“对S所维护的互惠合作规范的忠诚”。但是,这样一来,他们可能会转而认

为,甚至像生命这样一项至关重要的利益也不会让他们“有保障地有权要求健康”。威金斯好像

是把着重点放在第一条思路上。他认为有三个原则充当了权利的基础(第34页),后来又认为

这些原则“几乎没有超过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或者按照相对于环境来说最好的方式)来保证自

己生存的先决条件”(第39页)。再后来他仍然说,“在实际上受到(社会干涉)影响的至关重

要的利益中,如果以很多其他人(不管有多少)的次要利益为名来牺牲任何人的更大的至关重

要的需求,那么这种做法原则上说就是不公正的”(第43页)。

[176] 例如,就像下面这样一些作者所说:Joel Feinberg, Social Philosophy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1973), p. 111; David Miller, Social Justi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6), ch. IV; and

Wiggins, ‘Claims of Need’, p. 10(我在正文中提出的评论也适用于威金斯的“生活变得‘枯萎’”的

思想)。

[177] 为了处理这样一些异议,我们有办法进一步提炼这些说明。例如,我们可以引入一个标准

来衡量一个需求的重要性或紧迫性,比如说,该需求已经获得的满足越多,它就变得越不重要

或者越不迫切。举例来说,一个社会越多地满足健康的要求,剩余的健康要求就变得越不迫

切。斯坎伦曾经发展了这条思路[见T. M. Scanlon, ‘Preference and Urgency’, Journal of

Philosophy 72 (1975)]。不过,对需求说明的这种提炼,作为社会选择的一个基础(一个社会

已经在健康方面投入足够的资源,如今,是艺术和教育方面的要求变得重要了),尽管看起来

有点道理,但在把它作为人权的一个基础时,它看来就没有道理了。在已经对健康进行了一定

量的投资后,进一步的投资可能就不再重要。但是,对谁重要呢?可能是对社会。不过,尽管

社会可以设定一个速成项目来寻求治疗艾滋病,但已经决定不这样做,于是有一些人就会死

去,而对这些人来说,健康方面的进一步投资肯定就很重要了。但是,人权是个人可以对其他

人(包括社会)提出的要求。对需求说明的这种提炼,尽管可能有自己的目的,却让这种说明

偏离了每个人的应得权利,因此偏离了与人权相关的东西。

[178] 正如戴维·布雷布鲁克所做的那样;见注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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