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论人权(出版书)》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完结】 > 论人权.txt

[240] 见前面第二章第九节。

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 当前章节:341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35

[241] 如下论著更充分地引出这些对比:Archie J. Bahm, Comparative Philosophy: Western, Indian

and Chinese Philosophies Compared (Albuquerque: World Books, revised 1995), 特别是第三章。

[242] Amartya Sen, The Argumentative Indian: Writings On Indian History, Culture, and Identity

(Harmondsworth: Allen Lane, The Penguin Press, 2005), esp. chs. 1, 4, 13.

[243] www.quotationspage.com, sub Mahatma Gandhi.

[244] 唐纳利认为是这样,见Jack Donnelly,‘Traditional Values and Universal Human Rights: Caste

in India’, in Claude E. Welch jun. and Virginia A. Leary (eds.), Asian Perspective on Human Rights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0)。这个问题在如下著作中得到讨论:Harold Coward, The

Hindu Tradition, vol. 4 of William H. Brackney (series ed.), Human Rights and the World’s Major

Religions (Westport, CT: Praeger, 2005)。

[245] .罗伯特·弗罗里达认为是这样,见Robert E. Florida,The Buddhist Tradition, vol. 5 of Brackney

(series ed.), Human Rights and the World’s Major Religions, 见pp. 9, 205 ff。

[246] 该宪法第三部分致力于“基本权利”,其中包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保障(第14条),不因宗

教、种族、种姓、性别、出身等缘由而歧视(第15条),言论、表达、集会、结社、迁移和居

住的自由(第19条),宗教自由(第25—28条),生存权,个人自由(第21条)以及法定诉讼

程序(第22条)。而且,印度起草者把西方宪政实践当作榜样。见Pratap Kumar Ghosh, 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 How It Has Been Framed (Calcutta: World Press, 1966),第70页:“我们(印

度)宪法的筹划者分享美国的观点(即杰斐逊的观点:一部民主的宪法应包括一部权利法

案),因此把一份基本权利名单整合到我们的宪法中”;也见M. V. Pylee, India’s Constitution

(Bombay: Asia Publishing House, 1962)第3页:“印度宪法的缔造者从美国宪法中吸取了很多东

西,尽管不是其简洁性。……因此,印度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摹仿和改编的结果。”

[247] 见Florida, Buddhist Tradition, p. 209。

[248] 我也不相信在伊斯兰和西方之间存在着严重分歧。从文化上来看,伊斯兰比印度更接近犹

太—基督教的西方。伊斯兰接受《旧约》和《新约》,把它们当作自己的《圣经》的一部分,

也把包括耶稣在内的先知视为自己的先知。从哲学角度来看,伊斯兰深受古希腊和罗马的影

响。在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在中世纪期间,伊斯兰往往领先于欧洲。在社会思想上,穆罕默

德的道德教义比耶稣的更加详细,对理想的社会秩序的看法也比耶稣的更加具体,因此在很多

方面具有更为明确的平等主义色彩。《古兰经》规定了一项穷人应得税,对富人课以百分之二

点五的税用于援助穷人。这看起来可能就像犹太人和基督徒的什一税一样薄弱,但这两种税很

不相同:什一税更多地是用来维护宗教机构,穷人应得税则是直接用来救济穷人,百分之二点

五的课税不仅是针对一个人的收入,也是针对一个人所占有的财产。[见Huston Smith, The

World’s Religions (San Francisco: Harper, 1991), pp. 246, 250。]伊斯兰世界曾经享有比西方世界

更多的宗教自由。“宗教中不得有强制”,《古兰经》如是说(2: 257;也见5: 48)。在安大路西

亚,穆斯林长期以来对犹太人和基督徒都很宽容,但是,在天主教徒征服安大路西亚的时候,

他们却驱逐和杀戮穆斯林和犹太人,或者强迫他们皈依。而在穆斯林征服君士坦丁堡的时候,

他们允许东正教就像以往那样继续存在下去,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布尔)如今依旧是东正教的

所在地。关于穆斯林对其他宗教的宽容,见Bernard Lewis, The Crisis of Islam (New York:

Random House, 2004), pp. xxix—xxx。

上述回顾很简略,因为大家都很熟悉这些事实。在跟很多现代穆斯林讨论自主性、自由和最低

限度供给时,我们碰到的麻烦不会比我们跟很多现代印度人讨论同样的问题时碰到的更多。诚

然,不是跟所有的穆斯林;比如说,显然不是跟阿富汗塔利班。不同的穆斯林从《古兰经》中

得到的教训很不相同。《古兰经》好像传授了很不相同的教训,从对无信仰者的罕见的宽容

(正如以上所说)到残酷无情的不宽容,例如著名的《战争诗篇》中所说:“不管你在什么地方

发现异教徒,都要打击和杀害他们:抓住他们,围攻他们,想方设法伏击他们。”不过,一个文

化群体内部的差异当然不是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差异。“原教旨主义”这个说法原来是用来描述

20世纪20年代美国保守的新教福音派信徒的,并由此而获得它目前的含义,它在东西方的当代

变种大概也有共同的缘由:也许是一种绝望,而这种绝望则来自这样一种恐惧——现代世界正

在无情地抛弃文化差异。[见Malise Ruthven, Fundamentalism: The Search for Meaning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10—15。]

不过,无疑有一些伊斯兰教特有的缘由:殖民掠夺的历史、贫困、缺乏教育、十字军东征以及

奥斯曼帝国对欧洲的渗透(17世纪晚期在对维也纳的第二次围攻中达到高潮)的后遗症。在西

方世界和穆斯林的中东世界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对这种紧张关系的部分说明必定在于:它们

是隔壁邻居——在地理上邻近而不是在文化上邻近。想想北爱尔兰的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伊斯

兰世界的民主记录变化多端,在北非和中非、土耳其、中东、印度次大陆、东南亚、印尼都各

不相同。不过,在拉美也可以发现同样的政治变异,而对这种变异的说明就不可能是拉美国家

与欧洲的文化差异了。经济结构在说明伊斯兰和拉美的政治结构上必定发挥了一个重要作用。

我想否定的是,伊斯兰国家和西方国家的文化差异是造就它们的政治差异的主要原因。文化差

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很多其他东西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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