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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自由

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 当前章节:1135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35

[276] .见Thomas Hobbes, Leviatha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pp. 86 (ch. XIV para. 2),

139 (ch. XXI paras. 1 and 2); 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ed. P. H.

Nidditch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5), II. i. 56; Jeremy Bentham, Of Laws in General (London:

Athlone Press, 1970), esp. p. 254 (尽管边沁往往把自由等同于缺乏约束,但他认识到“自由”这个

术语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被使用的,比如说,在他看来,在所谓的“政治自由”中,有很多自由

实际上是防止干扰的;他也认识到这个术语很容易引起混乱);J. S. Mill, On Liberty(1859,很

多版本),ch. I para. 9(“在仅仅关涉本人的那部分行为中,他的权利独立性是绝对的。对于他

本人,对于他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Isaiah Berl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 xxxviii—xl。

[277] 我得益于我的同事霍华德·麦嘉里和霍利·史密斯与我在这个论题上的讨论。

[278] 见Joel Feinberg,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Rights’, in his Rights, Justice, and the Bounds of

Libert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 154—155。

[279] 我对自由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的区分并不等同于以赛亚·伯林在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

间做出的那个经常被讨论的区分。所谓“自由的消极方面”,我指的是它所产生的不要进行干涉

的责任;所谓“自由的积极方面”,我指的是它也可以产生的一种责任,即做有益于他人的事情

的责任。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与我所说的自由的消极方面相同,但所谓的“积极自由”,他指的

是自我实现——做实现一个人自己的善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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