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例如,约翰·格雷在1996年9月20日的《新政治家》中写道:“我个人认为,当密尔宣称唯
有对他人的伤害才能辩护对自由的限制时,他说出了在个人自由和社会控制上的定论”;Brian
Barry, Culture and Equalit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1),巴里解释说,在学童时代,当他表示
出在大学读哲学的兴趣时,老师跟他说,不妨去读读艾耶尔的《语言、真理和逻辑》和密尔的
《论自由》:“这两本书我都很喜欢,但更喜欢《论自由》,一周之内我就提交了一篇论文,论
证说密尔大体上是正确的——至今我仍然保留这个观点。”(p. ix)
[282] 密尔:《论自由》第一章第九段。我们往往称之为“密尔原则”,因为密尔对这个原则的表
述大概是最好、最有名的。不过,这个原则在密尔提出它之前早就出现了。例如,见John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in Works of John Locke, vi (London: Thomas Davison,
1823):(例如,国家可以不禁止杀一只小牛来作为宗教祭品)“因为这样做并未对任何人造成
伤害,也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第341页);托马斯·杰斐逊说:“只是在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
时,政府的合法权力才扩展到这种行为”,Thomas Jefferson, in William Peden (ed.), 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 (Chapel Hill, NC: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55, p. 159);《人的权利
和公民权利宣言》第4条:“政治自由就在于有权做无论什么并不伤害他人的事情……”;第5
条:“法律只应禁止不利于社会的行动……”;也见第6条到第11条。在《人的权利》中,托马斯
·潘恩抱着赞成的态度宣传这些条款以及《法国宣言》中的其他条款;见Thomas Paine, Rights of
Man, ed. Henry Collins (Baltimore: Penguin Books, 1969), p. 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