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 洛克认为,“自然理性……告诉我们,人生来就享有生存权利,因此有权享用肉食和饮料
以及自然所供应的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政府论下篇》,第五章第25段)。当潘恩在
《人的权利》(原来出版于1792年)中提议说贫困家庭的儿童和老年人每年应得到一定报酬
时,他大概把洛克所说的生存权当作一项人权。他认为,一般来说穷人得到这样的支持就足够
了:“若这两类东西得到供给,对穷人的补救就达到了完满的程度,这样一来,剩下来的事情都
是偶然的”(第293页)。“这种支持”,他继续说道,“就其本质来说并不是慈善,而是权
利。”(第296页)页码指的是潘恩著作的如下版本:Thomas Paine, The Rights of Man, Common
Sense,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ed. Mark Philp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在《土
地正义》(1797年)中,潘恩提议设立一项国民基金来“改善人民处境”。他强调说,“那不是慈
善,而是一项权利——我正在诉求的不是慷慨,而是正义”(同前引,第425页)。潘恩采纳了
中世纪教会对财产的理解。“我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即,地球……是……人类的共同财产,
……土地财产制度……已经吸收了它所剥夺的所有人的财产,但却没有像它本应做到的那样为
那种丧失提供赔偿”(同前引,第420页)。因此,严格地说,潘恩的国民基金不是一项福利方
案,因为报酬是要“支付给每一个人,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潘恩提到的那项权利是立足于矫
正正义,因此,他是否把那项权利视为人权,就取决于他是否认为矫正正义可以成为人权的一
个根据。他可能会这样认为,但我不会。
科贝特宣称,穷人“有权通过交换我们适当地和诚实地履行的劳动、从我们出生的土地上谋得生
计;在陷入贫困时,有权用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来充分缓解我们的需求,不管贫困是由老
弱病残引起的,还是因为没有能力找到工作所致”。转引自 E. P. Thompson,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 Class (London: Gollancz, 1963), p. 761。
[295] T. H. Green, ‘Liberal Legisla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in The Works of T. H. Green, ed. R.
L. Nettleship (London: Hutchinson, 1889); L. T. Hobhouse, Liberalism (New York: Henry Holt, 1911).
[296] “第三代”权利是20世纪晚期的权利,不是个体的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比如说,国家、
民族或语言群体的权利。它们是国家自我决定的权利、特定的文化幸存下来的权利等等。不
过,在这里,我感兴趣的只是第二代权利。
只要我们接受流行的看法,福利权就是第二代权利,而自由权在福利权出现之前就已得到广泛
接受;在这个事实中没有什么令人惊奇的东西。而且,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表明福利权不太重要
或者不太有权威。自然权利学说是由欧美中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期
间。他们主要关心抵制专制君主、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基本上是商业利益或农业利
益)。一般来说他们在经济上是有保障的;他们的相对富裕构成了他们的政治思想框架的一个
重要部分。在那个时代,极度贫困者几乎无法表达自己的声音;因为贫困,他们基本上只能沉
默无语。只是在比较晚的时期,福利权才被普遍接受,不过,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福利权不重
要,肯定不意味着它们只是“核心的”自由权的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在我们的时代,中国认为
美国单方面倡导自由权,因此反过来成为福利权的主要倡导者。按照中国的观点,为了让自由
权具有更大的价值,就必须首先满足福利权的要求;不过,福利权必须首先得到满足的说法可
能也会引起一些困惑。各种经济学家的工作[例如Partha Dasgupta, An Enquiry into Well-Being
and Destitu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第五章]已经表明,一般来说,在避免福利灾难
方面做得最成功的国家是具有政治自由的国家。当然,福利权是自由权对我们来说显得有价值
的必要条件,并在这个意义上优先于自由权;不过,这并不表明福利权在必须首先得到实现的
意义上也是优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