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论人权(出版书)》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完结】 > 论人权.txt

[329] 见前面第二章第六节。

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 当前章节:2657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35

[330] 关于《美国权利议案》的前言的历史,可见L. W. Levy, Origins of the Bill of Right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esp. ch. 1。

[331] 这些国际公约的起草者们是否还有可能采用其他思路呢?一个值得关注的短语经常出现在

许多文献中。他们提到,要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一条款。例如,可见《世界人权宣言》前

言和第2条;《公民和政治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前言以及第2.3.a条和5.1条;《经济、政治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第5.1条;《欧洲公约》前言(它将人权和基本自由联系在了一起:“基本自

由”建立在人权这一条款之上,因此暗示了二者的外延是相同的);《美洲公约》第1条;《非

洲宪章》前言和第1—2条。“基本自由”不同于“人权”吗?

据我所知,对这二者之间的区分尚未有相关的解释。当然,如果真要说某些基本自由是人权,

那么,像自由权这样的基本自由就可被算作人权。但是,如果某些“基本自由”不属于“人权”范

畴,那么国际公约的起草者们就有可能没有在我所想象的那种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人权”这一

术语。但在我看来,对于起草者们在“基本自由”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最为合理的解释似乎是,

它们是“人权”的一个“亚类”。这就使得条款当中的“和基本自由”这一短语变得没有必要了,不

过,我还是倾向于接受这一后果。(如果一种人权不属于一种基本自由,它也会是一种福利

权。)

[332] 可见《世界人权宣言》前言第一段。

[333] 见Oscar Schachter,“Human Dignity as a Normative Concept”,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7 (1983)。“对于国际文献和(据我所知的)国际法中出现的‘人的尊严’这一术

语,我们并没有发现一种明确的界定。它的内在含义被留给了直观理解,而这种直观理解在很

大程度上受到了文化因素的限制。”(p.848)

[334] 在追寻健康环境权利的起源时,我基本上追随卡尔·韦尔曼的讨论,见Carl Wellman,

“Solidarity, the Individual and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2 (2000), sect.3。

[335] 见The New York Times, 15 Dec. 2004。

[336] 见Akehurst,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第三章;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章,第二节;Steiner and Alst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

p.27。

[337] .这是阿克赫斯特的观点,可见Akehurst,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p.42。

[338] .最近的一个例子,可见Allen Buchanan, Justice, Legitimacy, and Self-Determination: Moral

Found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esp. chs. 1, 5—7。“本书

尝试为国际法寻找道德基础。现存的国际法体系……能够且应该接受来自道德原则的观点的评

估。”(p. 1)。“我将明确拒绝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种主导性观点,即国家政策应该或至少可以

把追求国家利益看作唯一目标。”(p.8)“……只有当政治实体实现了一种对最低限度的正义标

准的合理逼近时,它们才是合法的。……这个标准被理解为对人权的保护。”(p.5)

[339] 最近的一个例子,可见Jack L. Goldsmith and Eric Posner, 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esp. chs. 4 and 7。

[340] 出处同上。关于国际法的自主性:“……国际法符合法律这个事实并不能施加任何道德义

务。”(p.197)“国际法之所以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这种道德效力,是因为国际法没有民主血统

或者没有认识论上的权威;它所反映的是各个国家最近一直都在做的事情,并不必然反映个人

的道德判断、利益或需要。”(p.199)“在政治和道德之间存在的第三个范畴被分离出来,成为

一个特殊的学科领域即国际法的主题。”(p.201)关于国际法的约束力的基础:“较为合理的观

点(是这样的):……有效的国际法是从理性的自我利益中被建构出来的……按照这种观点,

国际法可以是有约束力的和强健的,但是只有当国家有理性动机去服从它的时候才是这

样。”(p.202)

[341] 例如,可见Maurice Cranston, “Human Rights: Real and Supposed”, in D. D. Raphael(ed.),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Rights of Man (London: Macmillan, 1967); 在概念上对福利权的深刻怀疑,

可见Carl Wellman, Welfare Rights (Totowa, NJ: Rowman and Allanheld, 1982), esp. p.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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