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在国民公会关于“革命政府原则”的讲话。参见Oeuvres, ed.Lapponeraye,1840,vol.III。英
文版采用Robert R.Palmer, Twelve Who Ruled, Princeton,1958。
[133] 麦迪逊这番话似乎是在响应约翰·亚当斯,后者懂得“追求独特性的激情”在政治体中所扮
演的角色。而这只不过表明国父们的一致之处究竟有多大。
[134] 参见Letter XII,“Distresses of a Frontier Man”,in the Letters from an American
Farmer(1782),Dutton paperback edition,1957。
[135] 无法无天、暴力和无政府的张力,在美国与在其他殖民地国家一样强大。这里有一个约翰
·亚当斯在他的自传中讲的著名故事(Works, vol.II, pp.420—421):他碰到一个人,“一位普通
的赛马师,……他一直在打官司,他的许多行为几乎被告遍所有法庭。他一看到我就迎了上
来,向我打的第一个招呼就是:‘噢,亚当斯先生,你和你的同事为我们做的事情简直是太伟大
了!我都不知道怎样感谢你才好。现在这里已经没有法庭了,我希望其他地方也一样。’……这
难道就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吗?我对自己说。……难道这就是民情?在国家中有多少这样的
人?据我所知有一半。因为至少一半国民是欠债人。在一切国家中,这些是欠债人的民情。如
果国家权力陷于此事不能自拔,万分危险,那么,我们牺牲自己的时间、健康和其他一切,究
竟是为了什么?确实,我们必须防范这种精神和这些原则,悔不该如此行事。”这个故事发生在
1775年,问题的关键是,这种精神和这些原则因为战争和革命而烟消云散了,对此最好的检
验,就是欠债人批准了联邦宪法。
[136] 参见“On the Advantages of a Monarchy”in James Fenimore Cooper's The American
Democrat(1838)。
[137] Edward S.Corwin in Harvard Law Review, vol.42,p.395.
[138] 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no.45。
[139] 参见约翰·亚当斯的话,载Discourses on Davila, Works,1851,vol.VI, p.233。
[140] 《旧政体与大革命》,参见前引文。
[141] 参见本书第116页注释②。
[142] 参见Niles, Principles and Acts of the Revolution, Baltimore,1822,p.404。
[143] 参见Robert R.Palmer, The Age of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Princeton,1959,p.210。
[144]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1859)。
[145] 一个常见的假设是,当实现解放,一切独立战争固有的骚乱和暴力走向终结时,革命进程
也就结束了。也许没有什么比这更不利于对革命的理解了。这不是什么新观点。1787年,本杰
明·拉什抱怨“没有什么比将‘美国革命’一词跟‘美国战争’后期那些东西混为一谈更加常见的了。
美国战争结束了,但‘美国革命’远非如此。相反,闭幕的只不过是伟大戏剧的第一幕。我们的
新政府形式尚待建立和完善”。(参见Niles, Principles and Acts of the Revolution, Baltimore,
1822,p.402。)我们还要加上一点,没有什么比将解放之阵痛与以自由立国混为一谈更加常见
的了。
[146] 这些担忧是在1765年致William Pitt的信中流露出来的。迪金森在这封信中,声称相信殖民
地将在抗英战争中获胜。参见摩根,The Birth of the Republic,1763—1789,Chicago,1956,
p.136。
[147] 参见1787年11月20日致詹姆斯·麦迪逊的信。
[148] 鲜为人知而又相当重要的一点,用伍德罗·威尔逊的话来说,是“权力是一种积极的东西,
控制是一种消极的东西”,而“用同样的名字来称呼这两种东西,只不过是一词多义而使语言变
得贫乏。”(An Old Master and Other Political Essays,1893,p.91)行动的权力与控制“创制机
构”的权利相混同,跟前面已述及的解放与自由相混同如出一辙。引自James Fenimore Cooper,
The American Democrat(1838)。
[149] 后者是Carl Joachim Friedrich的观点,参见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Democracy, revised
edition,1950。前者,“我们美国宪法的条款……纯粹是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复制品”,参见
Charles E.Shattuck,“The True Meaning of The Term‘Liberty’in the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Harvard Law Review,1891。
[150] 引自Charles Howard McIlwain, 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 Ithaca,1940。那些希
望以历史眼光看待这一问题的人,也许会想起洛克为卡罗莱娜制定的宪法的命运。这也许是第
一部由专家制定然后交给人民的宪法。几乎一切这种宪法,都应了William C.Morey的断言:“它
凭空而来,转瞬即逝。”(“The Genesis of Writhen Constitution”,in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s
and Social Science, Annals, April 1891.)
[151] 对这种制宪活动的研究,最出色的要数Karl Loewenstein的“Verfassungsrecht und
Verfassungsrealität”(载Beiträge zur Staatssoziologie, Tübingen,1961)。很遗憾在本书的第一版
中并未有所提及。Karl Loewenstein著作探讨的是二战后的“宪法狂潮”,其中只有很少得到人民
认可。他强调“人民极不信任”这些宪法,这些宪法掌握在“一小撮专家”手里,绝大部分都沦
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成为“这些专家为之效劳的各种群体或阶级攫取或维持特权的工具”。
[152] 或者换一种口吻:“宪法先于政府而存在,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两种说法都可以在《人
的权利》第二部分看到。
[153] 根据摩根,见前引著作,“大多数州让它们的地方议会承担制定和执行宪法的任务。马萨
诸塞人民似乎第一个看到了这一程序的危险性……于是在1780年举行了特别会议,由独立于政
府的人民制定了一部宪法……尽管当时州已经来不及使用它了,但这种新方法还是很快在创建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过程中被沿用。”甚至连Forrest McDonald这样的人,坚持州立法机构是“中
心”,并且认可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因为“如果联邦宪法不得不克服立法机构的各种阴谋诡
计,……这种认可将会变得难上加难”,竟也在一个脚注里承认:“根据法学理论,州立法机构
的认可并不比其他任何法律更具约束力,它可以被随后的立法机构撤销。”参见We the People:
The Economic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Chicago,1958,p.114。
[154] 引自Zoltán Haraszti, John Adams and the Prophets of Progress, Cambridge, Mass.,1952,
p.221。
[155] 参见《联邦党人文集》,no.51。
[156] 这是一个宾夕法尼亚人说的话,“宾夕法尼亚是最彻头彻尾的世界主义殖民地,在那里,
英裔人民与其他民族的人民的总数几乎一样多。”参见罗西特,The First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1956,pp.20,228。
[157] 甚至早在六十年代,“詹姆斯·奥梯斯就设想,在英国宪法内部实现英国人的普通法权利向
人的自然权利转型,但他也将这些自然权利视为对政府权威的限制。”William S.Carpenter,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ought, Princeton,1930,p.29。
[158] 关于人的权利在历史上和观念上的困惑,可参见拙著《极权主义的起源》(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revised edition, New York,1958,pp.290—302)中的深入探讨。
[159] 这是本杰明·拉什的话,参见Niles,前引书,p.402。
[160] 在“伟大的孟德斯鸠”的“神圣著作”中,没有哪个段落比下述关于英国的名言,在论战中被
更为频繁地引用了:“Il y a aussi une nation dans le monde qui a pour objet direct de sa constitution la
liberté politique.”(“在世界上还存在着一种国家,它的宪法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至于
孟德斯鸠对美国革命进程的巨大影响,可参见Paul Merrill Spurlin, Montesquieu in America,1760
—1801,Baton Rouge, Louisiana,1940,和Gilbert Chinard, The Commonplace Book of Thomas
Jefferson, Baltimore and Paris,1926。
[161] 孟德斯鸠在哲学自由与政治自由之间进行了区分,前者在于“意志的运作”(《论法的精
神》XII,2),后者则在于pouvoir faire ce que l’on doit vouloir(能够为所欲为)(同上,XI,
3)。据此,侧重点便落在pouvoir(权力)身上。政治自由中的权力因素被法语强有力地提出
来了,在法语中,pouvoir这个词同时意味着权力和“能够……”。
[162] 参见罗西特,前引书,p.231,以及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of 1639 in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ed.Henry Steele Commager, New
York,1949,5th edition)。
[163] 这句话在XI,4,可以这样来读:“Pour qu'on ne puisse abuser du pouvoir, il faut que, par la
disposition des choses, le pouvoir arrête le pouvoir.”(“为了避免权力被滥用,必须通过分权的方
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乍看起来,即便是在孟德斯鸠那里,这似乎也只不过意味着法律的权
力必须制约人的权力。但这种第一印象会让人误入歧途,因为,孟德斯鸠并不是在强制性的标
准和命令这一意义上来谈论法律的,而是完全迎合古罗马传统,通过les rapports qui se trouvent
entre(une raison primitive)et les différents êtres, et les rapports de ces divers êtres entre eux(根本
理性与各种存在的关系,以及各种存在之间的关系)(I,1)来理解法律的。换言之,法律是
起联系作用的东西,这样,神法就是联系人与神的东西,而人法就是将人与其同胞联系起来的
东西(也是参见该书XXVI,在这里,整本书最重要的章节被细加探讨)。没有神法,人与神就
不存在任何联系。没有人法,人与人之间的空间将成为一片荒漠,或毋宁说是根本就不存在居
间的空间。正是在这种关系的或法定的领域中,权力被加以实施。权力不可分割不是对法定的
否定,而是对自由的否定。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人们可以大肆滥用权力而仍然处于法律的范
围之内;对有限性的需要——la vertu même a besoin de limites(美德同样需要限制)(XI,4)
——来自于人类权力的性质,并非来自于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对抗。孟德斯鸠的分权因为与制衡
理论联系密切,以致常常被归咎于当时科学的牛顿精神。然而,没有什么比现代科学精神与孟
德斯鸠更格格不入的了。诚然,这种精神体现在哈林顿身上,体现在他的“财产权的平衡”之
中,就像它体现在霍布斯身上一样。毫无疑问,这一术语源于那时还极具合理性的科学——约
翰·亚当斯就盛赞哈林顿的文献是“跟机械力学中作用与反作用对等一样的颠扑不破的一个政治
格言”。不过,有人还是怀疑,正是孟德斯鸠政治的、非科学的语言,大大提高了他的影响力。
无论如何,正是以非科学、非机械论的精神,正是在孟德斯鸠的显著影响之下,杰斐逊断
言:“我们为之而战的政府……不仅应建立在自由原则之上(他指的是有限政府原则)”,“而且
根据这一原则,政府权力应在几个行政实体中加以分立和平衡,这样,谁也不可以超越它们的
合法权限而不受他人有效制约和限制”。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 query XIII。
[164] 《论法的精神》XI,4和6。
[165] 如詹姆斯·威尔逊坚持“一个联邦共和国……作为一种政府类型,……对内保留了共和国的
全部优点。同时对外还保留了君主制的尊严和力量”(引自Spurlin,前引书,p.206)。《联邦
党人文集》,no.9,汉密尔顿反驳新的联邦宪法的反对者,这些人“绞尽脑汁援引和散播孟德斯
鸠共和政府国土规模要小的观点”。汉密尔顿大量援引《论法的精神》,表明孟德斯鸠“明明将
邦联共和国视为扩展平民政府范围的权宜之计,还将共和制与君主制的优点融为一体”。
[166] 来自Haraszti,前引书,p.219。
[167] 当然,这些观念在美国也相当风行。因此弗吉尼亚的约翰·泰勒反驳约翰·亚当斯:“亚当斯
先生把我们的分权当成了跟他的权力平衡一样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原则是对立的、相互磨损
的。……我们的分权原则,是用来弱化权力的,直至使之成为一种福祉而非祸害。……亚当斯
先生为一个有秩序的政府而斗争,好像权力是权力之哨卡,或者是看管路济弗尔之恶
魔……”(参见William S.Carpenter,前引书)泰勒因为不信任权力而被称为杰斐逊式民主制的
哲学家。然而事实上,杰斐逊丝毫也不亚于亚当斯或麦迪逊,他极力坚持专制的合理疗法是权
力平衡而非分权。
[168] 参见Edward S.Corwin,“The progress of Constitutional Theory betwee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Meeting of the Philadelphia Convention”,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30,1925。
[169] 《联邦党人文集》,no.14。
[170] 麦迪逊致杰斐逊,1787年10月24日,参见Max Farrand,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New Haven,1937,vol.3,p.137。
[171] 关于汉密尔顿可参见本书第136页注释②,关于麦迪逊可参见《联邦党人文集》,no.43。
[172] 詹姆斯·威尔逊评论孟德斯鸠的联邦共和国时,明确指出:“它就在于将各具特色的社团集
合起来,这些社团已经结成一个新的实体,能够通过其他成员的加入而叠增。——这是一种特
别适合美国形势的扩展特性。”(Spurlin,前引书,p.206)
[173] 如Ernst Kantorowicz in“Mysteries of State:An Absolute Concept and Its Late Medieval
Origin”,Harvard Theological Review,1955。
[174] “La nation(民族)”,西耶士称,“existe avant tout, elle est l’origine de tout.Sa volonté est
toujours légale, elle est la Loi elle-même.”(“先于一切而存在,它是一切的源泉,它的意志永远是
合法的,它本身就是法律。”)“Le gouvernment n’exerce un pouvoir réel qu’autant qu’il est
constitutionel……La volenté nationale, au contraire, n’a besoin que de sa realité pour être toujours
légale, elle est l’origine de toute légalité.”(“只有立宪政府,才能够运作一种现实权力……相反,
国家的意志,只要是现实的,它就是永远合法的,是所有合法性的源泉。”)参见Qu’est-ce que
le Tiers-Etat?2nd edition,1789,p.79,82及以下。
[175] Ernst Kantorowicz, The King’s Two Bodies:A Study in Medieval Theology, Princeton,
1957,p.24.
[176] Edward S.Corwin在“The‘Higher Law’Background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Harvard
Law Review, vol.42,1928,p.152)一文中指出:“联邦宪法被赋予至高无上性,唯一的理由就
在于它扎根于民众意志中,这表明……美国宪法理论是相对滞后的。此前,宪法被赋予的至高
无上性,更多是归因于它们的应有之义,归因于它们是基本和不变的正义的体现,而不是归因
于它们公认的源泉。”
[177] Benjamin Hitchborn,是故被Niles援引,见前引书,p.27。他其实充满了十足的法国味,然
而,令人奇怪的是他这样开头:“我将公民自由界定为,它不是一个‘法治政府’,……而是属于
广大人民的一种权力。”换言之,实际上就像所有美国人一样,他也在法律和权力之间做出了明
确区分,故而发现单单以权力在民为基础的政府绝不能称为法治政府。
[178] 参见Merrill Jensen,“Democracy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Huntington Library
Quarterly, vol.XX, no.4,1957。
[179] Niles,见前引书,p.307。
[180] 西耶士,见前引书,p.81。
[181] 引自Corwin,见前引书,p.407。
[182] 同上,p.170。
[183] 又可以分别译为“建构的权力”和“被建构的权力”。——译者注
[184] 参见西耶士,见前引书,尤其是p.83及以下。
[185] 关于西耶士可参见前引书之the Seconde Partie,4th edition,1789,p.7。
[186] 从最近的历史中,我们当然知道了太多的例子,以致连根据多数统治的原义来历数这种民
主制的例子,都无从下手。这就足以提醒读者,铁幕背后所谓“民主”号称代表真正的民主制,
并且与西方世界的立宪和有限政府分庭抗礼,这固然不可理喻,却可以借此而被正名。对在一
切冲突中失败的少数进行政治的、虽则不是肉体上的清洗,是苏联内部见惯不怪的做法。更为
重要的是,依靠多数统治的一党统治观念——通过一个在某个特定时刻能够达到绝对多数的党
来攫取权力。
[187] 公认是立国者中最民主的杰斐逊,时常高屋建瓴地大谈“选举专制”的危险,只要“一百七
十三名暴君确实像一个暴君那样暴虐”(前引文及上述引文)。汉密尔顿早就指出“最顽固的共
和派人士在数落民主制的丑恶时,跟任何人一样,都是那般不可一世”。参见William
S.Carpenter,前引书,p.77。
[188] 存在一些各自为战的例子。其中一些是通过的决议,大意是“国会的整个程序都是违宪
的”,还有“当《独立宣言》出台后,殖民地就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中了”。这当然就使之无从反驳
了。关于新罕布什尔州某些城镇的决议,参见Jensen,前引文章。
[189] 参见1787年10月24日致杰斐逊的信,Farrand,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190] Winton U.Solberg,在他的The Federal Convent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Union of the
American States导言中,New York,1958,p.cii,正确地强调,联邦党人“肯定希望将州置于从
属地位,但是他们并不想破坏州,只有两个人例外”。麦迪逊本人曾说“他将像维护陪审团的审
讯权那样小心翼翼地维护州的权利。”(同上,p.196)
[19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New York,1945,vol.I, p.56。新英格兰单单在1776年就
拥有了超过五百五十个这样的市镇。国家中政治联结的非凡程度,从这一事实可见一斑。
[192] 令我感到眼前一亮的坏天气理论,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马萨诸塞”条目中提到,第11
版,vol.XVII。要替代它,也许最好就是参见《五月花号公约》导言了,载Commager,见前引
书。
[193] 麦迪逊在联邦会议的讲话中,对拥有主权的州和那些“仅仅是政治社团”的州做了重要界
分。
[194] 参见1639年《康涅狄格基本法》和1643年《新英格兰同盟》,载Commager,见前引书。
[195] 本杰明·赖特——尤其是在“The Origins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America”,
Economica,1933年5月这篇重要文章中——以差不多相同的口吻争辩道:“第一部美国宪法的起
草者们对分权理论印象深刻,仅仅是因为他们自己的经验……证实了分权理论的智慧”。其他人
纷纷附和。六七十年前,对于美国学者而言,坚持导致美国革命和成立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国历
史具有一种自发的、不间断的连续性,几成理所当然。自从布赖斯将美国立宪与最早的英国殖
民地赖以建立的王室殖民特许权联系起来,对成文宪法起源的解释就大行其道。同样风行一时
的,还有对依法立法的强调,这种强调独树一帜,它的事实依据是,殖民地是次级政治实体,
源自商业公司,所具权力仅限于经认可、授权和特许而委托的权力。(参见William
C.Morey’s“The First State Constitutions”in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1893年10月,vol.IV, and his essay on the Written Constitution,见本书第127页注释
①。)今天,这种方法已经不那么通行了。而对来自英国或法国的欧洲影响的强调,由更加广
为人接受。美国历史学者这种侧重点的转移,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包括近来思想史的强烈
影响。思想史明目张胆地将注意力投向知识先例而不是政治事件,还有就是它对孤立主义态度
的捐弃,后者略欠新意。这一切都是相当有趣的,但无关本文宏旨。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
侧重于王室或公司的特许权,其代价似乎就是忽略更为根本、更加有趣的,由殖民者自己相互
定立的约法和契约。当Merrill Jensen在他的近著中,见前引文,称:“十七世纪新英格兰的中心
事件……就是政府得以成立的权威源泉。英国人的观点是,未经王室的权力许可,那么在殖民
地一个政府都不存在。新英格兰某些英国反对派坚持相反的观点,认为一群人可以通过约法、
契约或宪法的手段为自己创造一个有效的政府。《五月花号公约》和《康涅狄格基本法》的作
者,就是根据这一假设来办的,……它是《独立宣言》的基本假设,是《独立宣言》的一个部
分,读起来就像罗杰·威廉斯早在一百三十二年前写的文字。”这一观点,我举双手赞成。
[196] 引自Solberg,前引书,p.xcii。
[197] 罗西特,见前引书,p.132。
[198] 在美国历史的这一时期,《五月花号公约》的独特性被人不厌其烦地一再加以强调。因
此,詹姆斯·威尔逊在1790年的一次演说中提到《五月花号公约》时,提醒他的听众,他拿出来
的是“大西洋彼岸世界国家求之而不得的东西,是最初踏上地球这一角时定立的一项原初社会契
约”。如苏格兰历史学家William Robertson所说,早期美国史还是旗帜鲜明地强调,“以它最初的
政治存在来思考一个社会,是绝无仅有的……一个景象”。参见W.F.Craven, The Legend of the
Founding Fathers, New York,1956,pp.57,64。
[199] 特别参见前引文,Section 131。
[200] 参见the Cambridge Agreement of 1629 in Commager,见前引书。
[201] 在这些话中,身为清教牧师和十七世纪上半叶“新英格兰主教”的约翰·科顿,对民主制提
出反驳,认为这是一个不适合“教会或英联邦”的政府。在此、在下文中,我都尽量避免讨论清
教主义与美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我相信罗西特对“清教徒与清教主义、波士顿与沙龙的显贵
与他们衍生的革命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方式之间”(前引书,p.91)所做的区分是有效的。后者在
于他们坚信,即便在君主制下,上帝也“把主权归于自己”;在于他们“执迷于约法或契约”。但
困难就是这两种信条在某种意义上是不相容的,约法观念的前提是无主权和无统治,而相信上
帝保留主权并拒绝将它委托给任何世俗权力这一信仰“奉神权政治……为最好的政府形式”,一
如约翰·科顿正确地得出的结论那样。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严格意义上是宗教性的影响和运
动,包括大复苏运动,对于美国革命者的所为和所想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202] 罗西特,前引书和第156页注释①引文。
[203] 在约翰·温斯罗普的布道中,有一个清教徒约法观念的突出例子。这是他在驶往美洲的阿
伯拉号上写的:“此乃上帝与吾辈之间事,为这一伟业,吾辈与上帝立约,勇肩重任,主准吾辈
自立条款,吾辈将谨守事业,善始善终,愿主保佑。现在,若主愿聆听吾辈,引领吾辈安然抵
达梦想之地,即认可本约法,赐吾辈予重任。”(引自Perry Miller, The New England Mind:The
Seven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Mass.,1954,p.477。)
[204] 《1629年剑桥协议》(the Cambridge Agreement of 1629),由马萨诸塞海湾公司中一些领
导成员在出发前往美洲之前草拟。
[205] 在1291年瑞士著名的森林州联盟(Bund der Waldstätte)中似曾相识的话让人误解。若是
从这些“相互承诺”中产生“文明的政治体”,就不会有新的制度,也不会有新的法律。
[206] 参见Thoughts on Government(1776),Works, Boston,1851,IV,195。
[207] 来自普罗维登斯的垦殖协议,协议于1640年建立普罗维登斯镇(Commager,前引书)。
特别有趣的是,代议原则在这里第一次被提出;也因为那些“如此得到信任”的人,“从政府角
度,经过对本州、外州的深思熟虑之后”,同意没有什么政府形式会如此“适合他们仲裁人政府
的条件”。
[208] 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Commager,前引书),布赖斯(American
Commonwealth, vol.I, p.414注释)称之为“美国最古老的真正的政治宪法”。
[209] “向不列颠做最后告别”见于发自马萨诸塞州的莫尔登镇的指示,这些指示是为1776年5月
27日《独立宣言》而立(Commager,前引文)。这些指示措词强烈,该镇“不屑一顾地与一个
奴隶的王国”脱离“关系”,表明托克维尔将美国革命追根溯源至市镇精神是多么的正确。对于遍
及各州的共和情感所具有的民间力量而言,引人入胜的还有杰斐逊于1818年2月4日在The Ana中
的声明(The Complete Jefferson, ed.Saul Padover, New York,1943,p.1206及以下)。它令人信
服地表明,如果“那天的斗争是共和国支持者与君主制政府的支持者之间的原则斗争”,那么,
正是人民的共和意见,最终解决了政治家之间的意见分歧。共和热情甚至在美国革命之前,就
因为这种独一无二的美国经验,而显得那样强烈,这在约翰·亚当斯的早期著作中表露无遗。在
1774年为Boston Gazette而写的一系列文章中,他写道:“在最严格的意义上,普利茅斯的首批垦
殖者是‘我们的祖先’。对于占有的土地他们没有获得任何特许权和授权,也没有从英国下院和
英王那里得到建立政府的权威。他们购买印第安人的土地,根据朴素的自然原则,建立了属于
自己的政府。……(他们)以独立个人之间的原始契约这一平实的理由来继续运用政府的一切
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黑体是作者附加)参见Novanglus, Works, vol.IV,
p.110。
[210] 来自于1774年7月26日弗吉尼亚的阿尔伯马尔县的地产所有者决议,它由杰斐逊起草。王
室特许权被指为一种马后炮。“契约性”这一古怪的术语,在术语上读来好像是自相矛盾的,却
清楚地表明,让杰斐逊念念不忘的,是契约而不是特许权(Commager,前引书)。对契约的这
种执著,以牺牲王室或公司特许权为代价,它绝非革命的一个后果。大约在《独立宣言》发表
十年之前,本杰明·富兰克林争辩道:“下院根本没有参与最初的拓居工作,以致它们建立起来
多年之后,实际上都未引起任何注意。”(Craven,见前引书,p.44)
[211] Merrill Jensen,见前引文章。
[212] 来自于马萨诸塞州抗议1768年2月11日汤森法案的传单,由塞缪尔·亚当斯起草。根据
Commager,对英国内阁的这些评论提供了“对英国宪法中的根本大法教义最早的系统阐述之
一”。
[213] 引自莫尔登镇指示(见本书第161页注释②)。
[214] 如1774年8月1日对美洲殖民地国会的弗吉尼亚指示所云(Commager,见前引书)。
[215] 参见Pietro Verri针对在玛丽娅·特蕾西娅和约瑟夫二世统治下奥地利式开明专制之言,引自
Robert Palmer, The Age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 Princeton,1959,p.105。
[216] 我知道,在此我并不同意我援引的Robert Palmer的重要著作。Palmer先生的著作令我受益
匪浅,对于他关于一个大西洋文明的主要命题,大西洋文明,是“一个在十八世纪比在二十世纪
更接近现实的术语”(p.4),这尤令我深有同感。不过,在我看来,他并没有看到,这种界定
的理由之一,就是欧洲革命与美国革命有着不同的结果。这种不同结果首先归咎于在两块大陆
上“构建的实体”截然不同。在欧洲,先于革命而构建起来的实体,等级、议院、各种特权阶
层,无论哪一个,其实都是旧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被大革命扫荡一空。而在美国,相反,
可以说被革命解放出来的,正是殖民时期旧的构建的实体。这种分别在我看来是具有决定性
的,故我担心,一方是市镇和殖民会议,另一方是带有各自特权和自由的欧洲封建制度,却同
样使用“构建的实体”一词,这会令人误入歧途。
[217] 引自Palmer,见前引书,p.322。
[218] Sur le Sens du Mot Révolutionaire(1793).参见Oeuvres,1847—1849,vol.X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