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能免受我们在第一章中所研讨的那些批评。我们必须看看,我们能否
用一组关于“选择什么或做什么才是理性的”的判断来补充常识道德或康
德主义道德,从而使得由此组成的整体能避免“贬低行动者价值”与“价
值评价上的自私”这两种指责,而这两种指责是上面那两种道德各自被
独立地考虑时所分别遭受的。不过,在我们能处理本章的这个主要任务
之前,我们应该先考虑一下西季威克做过的一个假设,如果这个假设是
真的,那它将破坏“用理性判断来补充道德”这一思想的基础。
正当的与理性的
在《伦理学方法》中,西季威克谈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在我们
对于在行为中什么是合理的表面直觉中存在着终极的和基础性的矛
盾”:
如果(功利主义)义务与个人利益之间在任何时候发生了冲突,那
么实践理性必定处于“一分为二、自己反对自己”的状态,并遭受一种不
能令人满意但又无法避免的“二元性”。 [24] 西季威克将这种可能的矛盾
视为是“我们的思想活动的一个主要方面”所特有的 [25] ;而在这样一种
语言的背后,以及在西季威克对实践理性的潜在的或现实的二元性的提
及的背后,是关于我们的伦理概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假设性前提。我现
在所说的这个假设,对于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的整个进程,以
及他在书的结尾部分对这种二元性与矛盾性所做出的悲观结论来说都是
至关重要的。这一假设尽管值得注意,却并未受到充分的注意,而我相
信它是错误的,并且可以被表明是错误的。本章将讨论这一基础性假
设,并考虑通过拒绝它而产生的一些有趣的问题与机遇。
我所讨论的这一基础性假设涉及我们的伦理概念或伦理语言。根据
西季威克,实践理性是通过一个单一的基础性概念而运作的,这一概念
可以通过“合理”、“正当”和“理性”等不同的词语来表达。 [26] 当然,如
果西季威克在这一点上是对的,那么我们的伦理概念(即便还不是伦理
理论)便拥有一种值得赞美的、值得欲求的统一性,然而我实际上相
信,西季威克至少在这一领域里错误地描述了这一现象。在日常使用
中,“正当”与“理性”表达了不同的概念(为了简化讨论我将不讨论“合
理”这一概念);而这一事实不论对西季威克书中的总体计划而言,还
是对他在书的末尾所做出的悲观结论而言,都意味着重大的理论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