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与理性而产生的推论十分一致。在第二章,我们注意到一旦一个人
做出了这一概念区分,利己主义看起来就更适合作为一个针对理性和理
由的理论,而不太适合作为一个针对道德对错的理论。雷尔顿的观点通
过一方面以利己主义的方式来理解理性,另一方面采取功利主义而非利
己主义的道德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上面这种合理的差别化对待。
然而,这样做却导向了雷尔顿的进路中的难题。
当然,以类比的方式来理解道德正当性与理性,这样的想法具有根
深蒂固的吸引力,很多哲学家也注意到了这样一种处理正当性与理性这
两个重要的概念/评价领域的进路的吸引力。 [62] 不过,请记住,在接受
一种(近似的)利己主义理性观并且接受一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的时
候,我们是把它们都当作一个更广大的伦理理论的构成部分。此刻,值
得考虑的是这种包含了一种利己主义的理性观与一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
作为其部分的对道德—理性的构想所具有的优点与缺点。如果我接受这
样一个更广大的理论,我们用一种动人的、相似的方式来对待它的道德
部分和它的理性部分的,但我们也要为这样一种可欲的特征付出代价。
因为,利己主义的理性部分包含一种偏爱行动者的自我—他人不对称
性,而功利主义的道德部分则据我们所知不包含这样一种不对称性,而
这显然导向了对正当和理性的一种不对称的总体观点。作为对比,常识
道德与常识理性的彼此相反的不对称性倒是导向了一种相对对称的总体
观点。我们从对常识的这两个方面的汇聚或联合中所发现的错误,更多
的是这样一种大尺度上的彼此相反所展现的不简洁性,而不是它在小尺
度不对称性上所展现的厚此薄彼。然而,雷尔顿所提供的正当性与理性
的联合是在大尺度上向一侧歪斜的,而我相信这指向一个严重的内在缺
陷。接下来,我将试图展示,任何接受了功利主义的道德观的人也应该
一致地接受一种功利主义的而非利己主义的理性观。给定利己主义作为
一种道德理论是不可接受的,我们或许也能够展示出,至少对任何功利
主义道德的捍卫者来说,利己主义作为一种理性理论也是不可接受的。
这将使我们能够去做(至少一部分)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想要
去做,却最后对之不抱希望的事,也就是,面对关于正当性—理性的其
他竞争性构想,捍卫一种对正当性与理性的功利主义观点。西季威克把
他的论证建立在“正当”与“理性”表达了同一意义或同一概念的假设之
上,而我们早先已经找到了一些理由来反对这一假设。接下来,我们将
看到,有可能通过对称性论证的方式捍卫一种对于正当性和理性的统一
的功利主义理论,在这一论证中并不需要假设在这个更广大的功利主义
理论中只包含一个单一的评价性概念/意义。
功利主义正义
请想想,相对于我们关于对和错的日常思考来说,功利主义作为一
种针对对和错的理论对对和错进行了重新划分。在功利主义那里,一个
以不必要的方式伤害了行动者本人却没有伤害或影响到其他人的行为是
错误的,而在估计一个给定的行动是否最大化了总体幸福时,行动者自
己的幸福和其他任何人的幸福占有同样的分量。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功
利主义道德是自我—他人对称的,而日常道德则不是。但我们通常并不
假设功利主义在消除常识的不对称性时,是在使用一个与常识不同
的“正当”概念。 [63] 我们可以区分出一方面的概念/意义与另一方面的构
想/观点/理论。尽管我们无疑会说在什么是正当这个问题上,功利主义
与我们的日常道德观点意见不同,但我认为我们并没有很好的理由宣称
功利主义者改变了“正当”这个词项的意义。实际上,如果我们不假
设“正当”对功利主义和对日常谈话者具有相同的意义,我们就不可能
让“功利主义观点不同于并且更正了关于对和错的日常观点”这种功利主
义的信念具有意义。简单性与对称性的考虑可能会促使功
利主义者以和日常的非哲学家不同的方式使用“正当”一词,然而二
者之间的分歧看来是实质性的,而非术语性的。而且,功利主义与常识
道德确实对事务有实质性分歧,而非对正当性、理性的概念有实质性分
歧。
功利主义有时也会讨论关于正义的道德问题,而我们现在要考虑它
的观点怎样,以及为什么与关于正义的常识观点不同。一个对正义的常
见的功利主义观点认为,在基础层面上,正义的概念具有与道德正当性
的概念相同的适用标准。在这种观点看来,一个行动是正义的当且仅当
它符合某种恰当标准的效用原则。 [64] 与此相反,我们对正义的常识概
念遭受了一种与我们在正当行动的概念中所发现的不对称性完全平行的
不对称性。那些对别人的不正义作为或不作为,如果放在行动者自己身
上就不再是不正义的——一个人不可能对自己做不正义的事,这一想法
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很明显,以某些方式不去帮助别人或伤害别
人,在常识看来是违背行动的正义的,而以类似的方式不去帮助自己或
伤害了自己则不是不正义的。不过,日常道德思维的这种牺牲行动者的
自我—他人不对称性在任何功利主义特色的对正义的构想中都被排除掉
了。
不过,一个捍卫正当性的功利主义观点的人不需要采取一种对正义
的功利主义特色的观点。例如,在《一个功利主义伦理学系统的概述》
中,J.J.C.斯马特就把正义的命令当作是与功利原则相反的 。 [65] 也就
是说,他认为我们对什么是正义的日常或常识观点是正义的基本要素,
却质疑去执行那种按照常识是道德上可接受的正义行动是否总是正当
的。当来自正义的命令与功利原则相冲突时,在斯马特看来是后者决定
了什么才是实际上正当的事。因此,在其他哲学家(像我指出的那样)
发展了关于正义与正当性的功利主义特色的观点的同时,至少有一个著
名的功利主义者选择保留自我—他人不对称的正义概念,却主张一种排
除了所有不对称性的对正当性的功利主义观点,我认为我们接下来应该
考虑的是,功利主义者是否有理由从这两种策略中青睐其中一种。
大概,功利主义者相信,她在采取一种有效地抚平了常识道德中的
牺牲行动者的自我—他人不对称性的对正义的构想时是得到辩护的——
功利主义将行动者受到的坏处与好处和其他人受到的坏处与好处都当作
是与行动的正当性平等地相关的。然而,如果对正义的常识构想所附带
的那种自我—他人不对称性是与对正当性的常识构想的不
对称性互相平行的,那么我们不是有类似的理由去采取一种对正义
的功利主义理论以抚平这种不对称性吗?当然,对正当性的功利主义观
点也排除了我们的常识正当性观念的道义论性质,不过由于对正义的常
识观点也同样是道义论性的,如果我们没有理由去采取一种功利主义的
正义观的话,我们似乎同样没有理由去采取一种功利主义的正当观。理
论一致性事实上清楚地决定了,不同的常识道德观念所具有的不对称性
与道义论性应当以平行或对称的方式得到处理,除非能找到区分对待它
们的理由。而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去认为常识的正当性所具有的道义论性
与不对称性是不可接受的,却认为与正义的观念相关的道义论性与不对
称性是可接受的。因此我认为,功利主义无论如何都有理由一致地或对
称地以平行的方式对待正义与正当性,而斯马特对常识的正义观的坚
持,看起来对一个行为功利主义者而言是一个不可接受的举动。
如果我们回想一下斯马特在他采纳了常识正义观的同一本书中的反
对规则功利主义的论证,这一事实将显得更加无可否认。斯马特认为,
规则功利主义拒绝把它用于辩护规则的那种后果主义方式同样地用于辩
护行动,这是规则功利主义所面临的毁灭性的批评。 [66] 然而这种不一
致性或斯马特所说的“不理性”,是在接受一种对正当性的功利主义观
点,却拒绝接受一种对正义的功利主义标准时同样展现出的。一个关于
正当性的功利主义者也应该是一个关于正义的功利主义者,而且实际上
大部分行为功利主义者都(隐含地)同意这一评价。
然而,这并不是说这些功利主义者认为“正义”与“正当”在英语中意
义相同,也不是说当我们采纳了功利主义观点之后,它们必然意义相
同。有许多东西可以被自然而然地称为错误的,但如果被称为不正义的
就很古怪,例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非故意的、出于疏忽的伤害,或
者一个人在可以轻易地、不受损失地救出一个溺水者时却拒绝施救。而
许多人都希望人们有时候会认可,做不正义的事也可能是正当的,如果
通过做这种不正义的事可以实现某个足够重要的目的。这些直觉的可能
性让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不过功利主义者完全可以接
受这一点。他通常所论证的正义与正当性之间的这种相符并不需要被看
成是体现了某种分析性的等同。他可以说,尽管我们处理的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我们有伦理学理论性的理由去认为正义与正当性都受到效用原
则的管辖。因此,用早先提到的术语来说,我们可以说功利主义对正义
的构想 或理论 ,认为正义的概念与(功利主义的)正当性概念是相符
的或等效的,但功利主义者不需要在他的理论中认为“正义”与“正当”表
达了同一个意义或概念。功利主义者拒斥对正当性的常识观点的任何理
由,同时也是拒斥关于正义的常识观点的理由。而任何理论上辩护了功
利主义正当观的东西,看起来也会同样地支持一种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但这些理由和这些辩护并不是定义性的。它们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
关于学理论化的被假定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至少部分地类似于科学方
法论,并且把对称性、均一性、简洁性、统一性和解释力当作伦理学概
念的运用的可贵特征。这一方法论对伦理学领域的重要性当然并未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