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我们在第六章预先承诺的那种常识美德伦理学的“规则”,我们此刻至
少已经提供了一个最终的、典范性的或基础性的说明。
完全义务在美德伦理学中的对应物是一种无论如何始终糟糕可鄙的
行动。不过,和康德不同,我并没有试图论证说谎行为总是错的;说谎
的糟糕可鄙性必须被理解为,在某些情形中的某些类型的说谎是糟糕可
鄙的。而且,由于关于说谎的道德性的常识道德直观(关于什么情况下
说谎是道德上可辩护的,什么时候不是)或许并不能 以任何长篇的、
复杂度的、限制性的陈述来编成条文,我们也没有理由去假设我们关于
糟糕可鄙性的直观必须 以这种方式被编成条文。我们仍然能够断定的
是,我们的直观感知告诉我们,某些类型的行动(如说谎)是否糟糕可
鄙(或是道德上错的),需要依据不同的事例而定,而另一些像慈善或
仁慈这样类型的行为是否值得赞赏或糟糕可鄙,则是依这个类型的全体
而定。完全义务在美德伦理学中的对应物是这样一些行动或行动的种
类,这些行动在依事例而定的基础上是糟糕可鄙的(但一般不是值得赞
赏的)。因此,“存在一个‘不要说谎’的完全义务的美德论对应物”这样
的说法是在说,在恰当的类别中的每一个事例中,说谎都是糟糕可鄙
的。从这样一种典范性陈述中我们可以衍生出像“一个人不应该 在这样
的情形中说谎”这样的美德伦理学断言和类似的美德伦理学祈使句。
与此相反,不完全义务的美德伦理学对应物必定要涉及“恰当的类
别中的足够数量的足够权重的行动”这样一个全体性的概念。因此,美
德伦理学能够允许,而且在直观上应该允许“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他
人”这个不完全义务的美德伦理学对应物。美德伦理学还可以宣称,如
果一个境遇良好的人没有向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足够频繁地给予足够多的
帮助,他没有这样做就是糟糕可鄙的。不过,不完全义务的概念也允许
我们认为,足够多的善举就能够让一个人在道德上值得赞扬的;因此,
不完全义务在美德伦理学中的一个合理的对应物也应该允许我们认为,
足够多的善举确实是值得赞赏的。这样,我们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来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