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间的主要争议
在上一章中我用了许多时间来讨论斯多葛主义与其他一些更广泛多
样或更具包容性的一元主义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后果的直观不合理性。上
一章中所讨论的一元主义是个人利好与可赞赏性/美德这两个类别方面
的一元主义。我也提到了,一般意义上的向着一元主义还原的功利主义
的一些不合理的方面;不过我在这个问题上没花多少时间,我所做的仅
仅是简要地表明某个个别的品格特质的可赞赏性涉及某些超出了或不同
于“促进总体人类福利的倾向”的东西。在本章,我将用更多的时间来讨
论对功利主义的接受将产生哪些不合理的东西。而且,我将主要关注功
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各自对于“什么令个体特质值得赞赏或卓越”与“什
么令一个人或生活的整体值得赞赏或卓越”的观点,因为这将帮助我们
达到一个处理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之争的关键点。那些被功利主义赋
予最高评价的人与特质,与那些被常识的非道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赋予
最高评价的人与特质十分不同。特别是,我们将看到,这两种进路在这
一领域中所做出的比较级 价值判断在基本的合理性方面是如此地不
同,这使得功利主义变得更加可疑,也让我们有了另一个确定的理由去
青睐美德伦理学。
什么让生活值得赞赏?
功利主义与常识美德伦理学都允许我们区分值得欲求的东西与值得
赞赏的东西。对美德伦理学来说,在生活中有一些值得欲求但并不值得
赞赏的东西。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美德伦理学允许我们认为,某些生活
值得赞赏的程度要超过了其值得欲求的程度。当然,一种范围更广的包
含了道德判断与道德相关判断的常识伦理学将会发现有两种可欲性:事
态的可欲性与个人利好的可欲性。不过,美德伦理学对通常意义上的道
德的放弃大大地简化了它对值得欲求的东西的构想(个人利好是唯一的
一种它视作值得欲求的东西),尽管它允许,那些值得赞赏的东西也可
以被算作对个人有好处的东西,从而也可以算作值得欲求的东西。
功利主义还区分了两种基本的评价类型,就我们的讨论目的而言,
这两种类型可以与值得赞赏与值得欲求之间的区分很好地对应起来,尽
管这种对应并不是在每个方面和细节上都完美。功利主义区分了内在性
评价与工具性评价。当我们允许“工具性地好的事态”这样的观念时,对
功利主义来说,内在评价对应于值得欲求的东西,而工具性评价对应于
值得赞赏的东西。功利主义既允许内在的好事态,也允许内在的个人利
好。不过正如我们看到的,按照功利主义的假设,内在的好事态可以还
原为内在的个人利好。因此,内在的个人利好便是功利主义所认为的值
得欲求的东西(至少,为了能够与美德伦理学进行比较,我们可以这么
说)。在某个重要的意义上,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都认为个人利好是
(唯一或终极性的)值得欲求的东西,尽管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什么构
成个人利好方面,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巨大的差别。
在值得赞赏的东西方面,功利主义认为义务性行动和道德上正当的
行动都是工具性的好东西,认为它们对应于或等同于可赞赏性的实例;
而我们的美德伦理学则排除了道德的类别,而且没有为道德的(而不
是“涉他的”)可赞赏性留下任何理论位置。在美德伦理学看来,帮助他
人或许在涉他的方面是值得赞赏的,但这美德伦理学并不认为这种帮助
是道德上 好的或道德上 值得赞赏的。
我们也看到,美德伦理学允许一些非工具性的美德,而功利主义显
然并不允许这样的美德。那些功利主义认为构成美德的东西,同时也是
功利主义认为构成卓越的或值得赞赏的特质的东西;那些美德伦理学认
为构成美德的东西,同时也是美德伦理学认为构成卓越的或值得赞赏的
特质的东西。然而,我们不应该因为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在这方面意
见一致性,就遮蔽掉这样一个事实:对功利主义而言,只存在着工具性
的美德与可赞赏性;而对美德伦理学而言,既有工具性的美德和可赞赏
性,也有内在性的美德与可赞赏性。此外,大部分功利主义者追随着休
谟的观点,并不区分美德与其他的值得赞赏的特质,也不区分那些伦理
上值得赞赏的行动/成就与那些仅仅在审美或智性上值得赞赏的东西。
[189] 因此,为了能够在关于“在人类生活中什么是值得赞赏的”这个问题
上的功利主义观点与美德伦理学观点之间进行一般性的批判性比较,我
假定美德伦理学能包括这样一些判断:那些关于一些最终可能不能算作
美德/品格特质的直观判断,与那些出于非伦理的理由才值得赞赏的行
动或成就。
我们的前一章主要关注着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对可赞赏性与被理
解为个人利好的可欲求性之间的关系所作的那些彼此不同的判断。而这
两种进路之间的分歧表现为两个问题:值得赞赏的东西与值得欲求的东
西在基础层面上是不是彼此不同的,以及,如果它们不是彼此不同的,
那么它们是应该通过还原而等同起来,还是应该通过提升而等同起来。
我现在假定,提升主义不能被用于美德伦理学,因此美德伦理学必须在
可赞赏性与可欲求性/个人利好之间持一种基础性的二元主义观点;而
功利主义则必须把值得赞许的东西还原为值得赞赏的东西/个人利好。
我们对这两种进路的批判性比较将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
不过,我们绝不能假定,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关于“什么使得生
活或特质值得赞赏”的观点之间的根本分歧,仅仅是上面这种对可赞赏
性与可欲求性的关系的还原主义一元论观点与二元主义观点之间的分
歧。毕竟,利己主义也可以用二元主义方式来构想可赞赏性与可欲求性
之间的关系,然而,利己主义关于“什么令生活/特质值得赞赏”与“哪些
特定的生活/特质比另一些要更值得赞赏”的判断不仅与一元论功利主义
的判断极不相同,也与我们捍卫的这种美德伦理学关于自我—他人对称
性的构想极不相同。
而且,很容易被忽略的是,非利己主义 美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关
于值得赞赏的特质、人与生活的观点差异并不能简单地归于这样一种分
歧:值得赞赏的东西到底是能被还原为个人利好,还是构成个人利好之
外的一个独立类别。因为,这些差异也部分地依赖于功利主义与美德伦
理学是如何以不同的方式避免利己主义的,或者用更清楚易懂的话来
说,依赖于这二者所遵循的不同的自我—他人对称性标准。功利主义以
一种为每个个体赋予相同权重的标准来进行评价;它在彼此分离的个体
的意义上是自我—他人对称的。美德伦理学在集合体的意义上是自我—
他人对称的,这意味着,它向作为一个种类或个体的自我/行动者/特质
的拥有者与作为一个种类或类别的其他人赋予相同的权重。这两种差
异,即,在将可赞赏性还原为可欲求性方面的差异与在自我他人对称性
的恰当形式方面的差异,都促成了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关于生活与其
他东西的可赞赏性的看法的分歧。我将不会在这些问题上喋喋不休,不
过我们将会看到,功利主义与美德伦理学的那些关于值得赞赏的生活的
彼此不同的判断既依赖于自我—他人不对称性方面的不同,也依赖于还
原性方面的不同,还依赖于二者在“是否存在着非工具性的美德或可赞
赏性”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分歧。
对功利主义来说,一些特质、生活或人之所以比另外一些更加卓越
或值得赞赏,是因为它们更能够导致总体上的人类的或有感知的存在者
的幸福。 [190] (我们坚持使用比较级判断,因为我们已经暂时性地推论
出,我们最好用梯度性的形式来表达功利主义;即便如此,美德伦理学
的比较级判断显然也与功利主义的比较级判断相冲突。)实际上,功利
主义通过效用原则的某种梯度性变种来工具性地评价生活或人;然而,
没有任何单一的、可清晰表述的原则能够表达我们关于“哪些生活或人
比哪些生活或人更加值得赞赏”的常识美德伦理学判断的基础或根据。
因此,看起来功利主义可以通过“某个生活或人是更值得赞赏(或
更不糟糕可鄙)的,仅当这生活或人对人类幸福的贡献是更大的”这个
原则来比较不同的生活与人,以及同一个人的不同的可能生活。我认
为,我们还可以假设,“对一个人的总体影响”等价于“对这个人的生活
(的各个事件与其他相关方面)的总体影响”。 [191]
与此相反,我们对“生活或人的可赞赏性是较多还是较少”的常识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