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这既是为了解释规则,也是为了决定在特殊情形中运用哪条规则
才是最合适的。 [11]
当然,我并没有说这一点现在已经得到了普遍承认,我只是说它要
比以前常见得多,尤其是在关于应用伦理学的著作中,这些著作同那些
关于规范伦理学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著作截然不同。那么,我们应当
认为,放弃了原先看法的人们(据说)跟美德伦理学者一样“拒斥‘伦理
学可法典化’的观念”吗?显然,他们同美德伦理学者一样,认为伦理学
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设想的那样可以法典化,但我认为,他们仍有一种挥
之不去的观点认为,同美德伦理学的看法相比,伦理学是(或应当是)
可以更多地进行法典化的。
有时候,这只不过是我先前指出的那种错误观点(即,认为美德伦
理学不提供任何规则或原则),再加上(我猜)一种极不愿意加入美德
伦理学阵营的念头所构成的结合物。彼彻姆和柴尔德里斯所编写的《医
学伦理学原则》一开始曾对美德伦理学不屑一顾,而在后续版本中变得
逐渐友好,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他们坚持认为美德伦理学需
要受到他们所给出的一份原则清单的补充。他们虽然没说,但他们也许
会说,这种做法并非十足的法典化。这份清单看起来是这样的:
①a T. L. Beauchamp and J. F. Childress(eds.),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4th edn.(1994), p.67.
如果这就是全部的问题,那么我们无论如何得说,美德伦理学并没
有拒斥“伦理学可法典化”的观念。它无需受到这些原则的补充;它已经
把它们体现出来了——除它们之外,还有许许多多其他的原则。(我们
的美德与恶德列表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即,尽管我们这里得到普遍
承认的美德清单在我看来很短,但是,我们这里的恶德清单却不同寻
常,而且颇为有用地长,它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按照标准的义务论规则
来思考的人所能提供的内容。许多非常重要的行为指南就是为了规避具
有如下特征的行动而产生的:不负责任、软弱无能、懒惰庸散、不深
思、不合作、粗糙苛刻、不宽容、不慎重、不仔细、不思进取、优柔寡
断、懦弱无能、虚伪、任性、物质至上、贪婪、短视等等等等。) [12]
还有些什么别的问题呢?与“美德伦理学过早地放弃了法典化”,或
者“美德伦理学没有充分实现法典化”的看法相关,有一种流行的批评意
见认为,当我们面对棘手情况或两难困境时,美德伦理学无法提供行为
的指南。因此,我们现在要转而考虑美德伦理学与棘手情况之间的关系
了,这是个极其宏大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