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都非常地少,它们绝不是人们因之便能生活得好、行动得好的法
规。
批评美德伦理学不够法典化的第二种形式是认为美德规则不够具
体;它们亟须恰当的义务论规则(无论是什么规则)来加以补充(替
代,或是把它们解析为这种规则?)。
就“做正义之事;不要做不正义之事”这么一对美德规则而言,我至
少可以接受上述批评的前一部分;我同意它们“不够具体”,同意说它们
还需要美德伦理学关于正义的论述,而我在“导论”中已承认这种论述并
不存在。但是,我想坚持认为的是,它们在这方面同其他的美德规则构
成了鲜明对比。请回忆一下我曾说过的关于我们可以期待一位完全诚实
之人将会做的那些事情的长长清单(参见前文边码第11-12页)。我不
认为,我所提到的每件事都让我的读者感到不恰当,或让他们觉得特别
有洞见;那只是合理掌握了“诚实”内涵的任何人都能提出的一份清单。
不过,它很长,本可以更长,而且具体,充满了各种细节。
诚然,有些细节可以通过非美德规则来明示;我们可以说:“不要
撒谎,不要欺骗。”但是,这仍然给不诚实的狡猾之徒通过某种方式“简
化真相”留出了余地;我们把标准设得太低了。那么,我们应当补充
说“不要简化真相,而要一直说出真相”吗?但这样一来,我们就走得太
远,我们这里刻画的就不是诚实,而是粗鄙的坦白、直率或坦率。尽管
后两者对年轻人有魅力,但在年龄大、阅历多的人身上,它们却意味着
不敏感、欠考虑和冒傻气,而诚实则不同,它不意味着这些东西。(人
们是多么害怕那些坦白、直率,一上来就来句“我希望你不要介意我的
说法,但是……”的人啊!)那么,我们应当说“不要简化真相,虽然不
要一直说出它,但在……的时候却要说出它”吗?然而,这是什么时候
呢?除了说“当诚实之人会说出真相的时候”,我们目前没有更好的办法
来搞清楚一个人该在什么时候说出真相,而又该在什么时候谨慎地保持
沉默,他该在什么时候说出全部真相,而又该在什么时候仅仅说出部分
真相。
对于我们预计不诚实之人会做哪些事情,我们完全能够提供一份类
似的清单。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仁慈、慷慨、忠诚、友爱、节制、勇
敢、善良、正直、自尊……及其相应的恶德。比彻姆和柴尔德里斯在用
美德术语来表述他们的原则时是多么敏锐啊!与“增进他人利益”或“不
要伤害”相比,这些术语要具体得多。
道德智慧
想象人们可以通过启动一种无需运用判断的决策程序而在行动问题
上获得正确的道德决定(这确实需要很强的想象力),这方面的努力会
使人注意到亚里士多德的另一条(并未得到充分承认的)洞见,即,道
德知识与数学知识是不同的,它无法仅靠课堂学习获得,它通常不会在
那些太年轻从而缺乏生活经验的人身上发现。 [23] 我们并不认为,道德
或实践智慧(即,关于一个人应当如何行动的知识)就像青少年可以具
备的某种东西一样那么容易地获得,即便这名青少年在数学、科学或股
票市场方面颇有天赋,而且还上过规范伦理学的课,也不行。 [24]
就可以解决的困境而言,如我前面指出的那样,美德伦理学采取了
一种与某些义务论相类似的策略。它表明那些假设出来的“冲突”只是表
面的,但是,该策略却没有假定说,我们无需运用判断便能发现解决它
们的方案。该策略在美德伦理学内部所采取的形式,在有些情况下,为
如下问题提供了一种直接的解释,即,为什么尽管确实有答案,但行为
者却不知道“我在这些情境中该怎么做?”一般来说,这种解释就是,他
们缺少在此情境中应当如何行动的道德知识。但为什么缺少呢?怎样缺
少呢?按照美德伦理学的策略,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充分把握善良或不善
良行为的内涵,没有充分把握诚实、正义或缺乏仁慈的内涵,或者,一
般说来,是因为他们没有充分把握正确运用美德(和恶德)术语的方
式。
这里,我们为那些常常被批评为难以运用的美德规则提供了一种有
趣的辩护。虽然我先前拒绝说,由于美德规则采用“厚重的”概念,所以
它们太难了,根本没法教给小孩子,但我并没有打算否认它们是难以得
到正确运用的;它们确实如此。尽管我们认为充分的规范伦理学必须对
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提供清晰的、任何具备一定智力的成年人只
要她选择便都能遵循的指南,但我们很可能假设,这是美德伦理学的某
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特征。然而现在,既然我们讨论过困境,并且承认我
们不能指望青少年(无论他们多么聪明,无论他们从书本中多么完备地
获得规范伦理学的观念)可以具备“一个人在特定的棘手情况下应当做
什么”这方面的知识,那么,它就不应再是一种令人不满的特征。相
反,它可以被视为一种特别令人期待的特征。如果用来决定正确行为的
规则,就像美德规则这样,由于涉及(比如)把握“那种虽然加以隐瞒
但并不等于善待他人的真相”或是“那种使人无法顾及伤心感受的真
相”因而很难得到正确的运用,那么,我们就容易理解为什么青少年常
常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了(即使他们以为自己知道)。通常情况下,无
论青少年多么聪明,他们也把握不好这类东西。当然,我不得不根据我
的读者的知识面来讨论“那种真相”和“这类东西”。因为如果我能精致地
定义其种类,那么聪明的青少年便又可以从教科书中获得道德智慧了。
其实,我们大多数人(即便不是所有人)都不能充分地把握这
些“种类”,因此我们有时就应当谋求处理困境的建议,有时就应当在那
些受到我们尊重的智者对我们的所作所为表示不同意见时要予以留意,
而有时则只需要至少暂时地顺从他们的判断,并努力领会他们对于特定
领域事物的理解。
尽管我不希望有什么火药味,但在这里,我必须针对简单的义务论
规则说些带点火药味的话,也就是说,我准备捍卫如下命题,即,在实
践中,几乎很少有义务论规则(如果有的话)能够比美德伦理学的美德
规则更简单、更清晰、更容易得到正确的运用。我不打算通过一个个例
子来证明,那将是件没有终点的任务。相反,我会指出两点。第一点我
先前已经提过:毫无疑问,成熟的义务论者必须认真思考什么是真正的
伤害他人,什么是真正的增进其福祉,什么是真正的尊重其自主性。我
最开始把这点同“评价性”的术语连在一起;而现在,我把它放在“运用
判断具有必要性”的语境中。与青春期的子女矛盾重重的人们都知道他
们的孩子是怎样理解这些术语的,也知道必须怎样努力让他们获得更好
的理解。
第二点关系到那些明显简单的“母亲膝下”的规则。在情形清楚且没
有疑问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坚守诺言”“不要撒谎”“说出真相”等规
则,就属于这类情况。然而,一旦变成“棘手情形”,理解和使用这些规
则就成了困难的麻烦事,它再次涉及判断,涉及对某些事情的理解与把
握,比如,“那种可以违背、无需坚守(甚)或不应坚守以及从来就不
应许下的诺言”。
因此,我目前的结论是,在特定前提下,美德伦理学具有一种充分
的规范伦理学所需要的那么多的法典化因素,而且,就可以解决的困境
来说,“冲突问题”对美德伦理学来说不是什么特殊的问题。那么,不可
解决的困境又会是怎样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