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尚不清楚。如前所述(参见前文第二章,边码第48页),在我看
来,上述两者似乎并没有仅仅因为自己是“以行为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
者为中心就完全不承认“遗憾”的重要性,它们也可能并不是天生就无法
容纳某种关于情感之道德意义的相当一般而正确的论述。虽然我一直觉
得,美德伦理学确实给出了比其他两种思路更好的论述(事实上,这是
美德伦理学首先吸引我的一个方面),但是,我不再像以前那样肯定,
认为这远远不是历史的偶然。
当人们认为美德伦理学对于情感的道德意义给出了更好的论述时,
他们心里所想的主要内容,我觉得,是那些做出仁慈行为的行为者的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