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一种对语言交往过程的分析,都会受到各种直觉的左右。我们
以为我们知道得很清楚,成功地完成一种言语行为究竟意味着什么。本
文就是想间接地对两种这样的直觉进行比较。
意向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如果一位言语者S借助一种符号“x”,
使得接受者领会到了他所意指的观点或意图(意向1),那么,这位言
语者也就成功地完成了一种言语行为。言语者S达到目的的具体途径
是:他同时也让接受者对他的这种交往意图(意向2)有所认识。分析
交往过程的这种模式把言语者S所具有的观念转嫁给了接受者,而接受
者借助于言语者S为了交往所使用的符号“x”,应当能够获得这些观念:
S通过“x”让A领会了一些东西。
主体间性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如果言语者S和任意一个接受者就世
界中的事物达成共识,那么,他也就成功地完成了一种言语行为。这
样,主体间性理论就用一种更加复杂(因而也更加模糊),甚至于一种
完全不同的概念,取代了意向主义理论的描述。通过表达“x”,言语者S
使接受者能够对他想要和对方达成共识的内容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
场。这个理论模式的目的不是要转嫁观念,而是要就(一般来讲是有争
议的)内容达成共识。语言不是转译主观内容的工具,而是参与者从主
体间性的角度出发就某事达成共识的中介。符号“x”不是个体所能使用
的工具,通过它,言语者S可以让接受者领会他的观点或意图,以便理
解某些内容;相反,符号“x”是共同使用的所有内容的一个要素,它使
得参与者用同样的方法理解同样的内容。
意向主义者之所以能够用比较简略的观点,阐明比较丰富的内容,
是因为他们想把理解现象还原为意向行为获得成功的一般条件。如果意
向主义者能够解释清楚,他们是如何通过使听众领会其意图而实现其交
往目的的,那么,他们就可以对主体间性论者在描述交往过程中一直所
使用的前提,即确定常规表达意义的语言规则系统,作出解释。这里,
我不拟对这种解释纲领加以批判。 [78] 我所关注的只是这样一个基本事
实,即尽管塞尔早期对格里斯提出了批判,但他并没有打算放弃意向主
义理论的解释潜力,并在此期间使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实现了一次意向主
义的转型。 [79]
2
塞尔在1969年就曾经指出,不能把理解一种言语行为说成是一种以
言取效效果。 [80] 根据目的行为模式,并不能完全解释清楚一种言语行
为,原因在于,言语者想让接受者领会的意义内容并不会转化为言语者
意向中的某种主观内容。和奥斯丁一样,塞尔也认为理解一种言语行为
具有以言行事目的,这种目的最初是从所言说的实际内容本身,而不是
从言语者的意向当中形成的。言语者意向中的目的在于,接受者能够认
识清楚得到准确完成的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前提。理解任何一种言语行
为,都要求对这些前提有所认识。
当时,塞尔根据常规的言语行为所使用的命题对这类前提作了分
析,并且严格设定:言语者S和接受者A所使用的是同样的语言,也就
是说,他们在交流过程中能够理解同样的语言。后来,塞尔认为可以抛
弃这种严格的条件,把共同的语言本身当作需要加以解释的现象。这
样,他就对意向主义理论的观点进行了革新,而在此过程中,他丝毫没
有放弃他最初从语义学的角度把语言表达的意义同言语者的意向脱离开
来的做法。 [81] 看起来,塞尔把他早期对格里斯的批判又向前推进了一
步,为此,他只是把意义概念还原成认知意向,而这种认知意向不仅在
前语言阶段保持独立,而且也不受互动语境的约束。和胡塞尔一样,塞
尔也把“意义”理解为一种想像的内容。当然,塞尔的意义概念和胡塞尔
的有所不同,它可以用所谓的现实前提(Erfuellungsbedingungen)来加
以分析,因为意义扎根其中的观念完全是为了表现事态,因而具有一种
命题结构。这种心灵主义的意义概念允许塞尔用一种修正的形式坚持格
里斯的理论模式。
言语者有意向2,并且通过符号“x”让接受者来领会他的意向1。根
据塞尔的修正观点,这种意向无论如何都具有一种想像的结构“p”,如
果“p”存在,那么,这种意向就是真实的。所以,言语者可以让符
号“x”成为一种先验想像的事态的存在前提,并且根据接受者依照“x”所
列举出来的真实性前提能否领会言语者S所想像的事态,来衡量这样一
种想像的交往效果。
在我看来,为了和接受者就某事达成共识,言语者所使用的任何一
种言语行为都同时表达出了:
(a)言语者的一种意向;
(b)一种事态;
(c)一种人际关系。
根据意向主义最初的理论观点,整个这种交往过程应当可以从言语
者及其意向的角度得到解释,而且具体方法是:把(c)和(b)还原成
(a)。塞尔扩充了这种理论模式,因为他认识到,随着对事态的表
现,同时也出现了一种世界关联以及一种有效范围,而正是它们为交往
意向的成功实现提供了准则。在坚持这种意向主义解释模式的前提下,
塞尔对解释策略做出了如下的调整:他把交往效果归结为对事态的成功
表现,也就是说,把(a)和(c)还原成(b)。此外,这种解释策略
还要对如下两个重要的论点加以论证:
(1)从分析前提的角度来看,对事态的心灵表现比对事态的语言
表现发生得要更早一些;
(2)根据事态表现类型以及言语者相应的命题立场的不同,可以
对以言行事加以确定。
3
“这架马达的轴承断了。”这句话复述了一种事态,即马达的轴承断
了。这种由语言表述出来的事态和对所表述事态的交流之间是可以区别
开来的,这和我们上文所提到的命题与一种记述式言语行为之间有所区
别是一样的——通过这种记述式言语行为,言语者使用这个命题以达到
交往的目的。但塞尔提出,用一种图像来代替断言命题,进而用一种对
事态的形象表述来代替对事态的语言表述。他举例说明,一个司机如果
不懂当地语言,他就可以通过形象表述告诉机械师,他车子的哪个部位
需要修理。可是,表现轴承断了的图像也可以没有这样一种意图,即要
用它来传达一种目的。如果形象地再现对象真是栩栩如生,以至于可以
让人认识到所表现的事态,那么,它就完全可能不是用来达到交往目的
的。如果S用其他的表达,如手势或符号来代替他的图像,情况同样也
是如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如果S提出‘x’,意图是要让它表现事态
A,那么,事实就一定会是这样的,即S提出‘x’,意图是其行为的成功
标准是A所包含的内容,与表达毫无关系。”(第215页)
如果塞尔所关心的只是这样一种日常命题,即抛开实际交往意图,
我们同样可以领会语言所表现的事态,那么,他或许就不会选择一种形
象表述的例子。很显然,这个例子所说明的只是一种缺乏现实意义的命
题,即无论是为了表现还是为了交往,我们不用任何语言就可以把一件
事态完整地表达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论点(1):如果我
们不仅不能运用语言,而且根本就没有掌握任何语言,那么,我们自身
天生就具备这个能力。但是,所得出的结论并不能为这个论点提供论
据。因为在这点上,塞尔的出发点是,言语者S使用或(选择)他的图
像(或任意一种符号“x”),目的就是要让接受者A能够领会一种具体的
事态。掌握了语言的旁观者也可以这样来分析折断的轴承这幅图像。从
本质上讲,图像不能表现任何事态。正如塞尔本人所认识到的,图像所
描绘的对象与对象本身之间是另外一种关系。图像再现了一根折断的轴
承;图像是否有效,取决于它和再现的对象之间是否十分相似。而且,
对于分析再现的轴承表达了轴承折断这样一个事实来说,相似性也只是
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摹本与原件之间的相似关系所完成的或许也只是一种指示的手势或
一种标志的作用;它表明的是一个具体的对象,目的是要把这个对象从
众多对象中凸现出来,进而加以鉴别。但是,图像本身并不表现某种事
态。它不是真实命题或虚假命题的等价物。绘制出来的山脉的摹本可能
多多少少有些像这座山——而只有我们通过看图而对图的解释才有真实
或虚假之分;比如说,山峰之间被宽阔的峡谷分开了,或最高峰达海拔
三千米等。同样,根据一幅折断轴承的图画,我们则可以提出这样的命
题,即轴承已经断了。而只有从一开始就知道表现事态的基本意义的分
析者,才会理解一张折断轴承的图画是一种带有命题内涵的标志,说明
的是轴承已经断了。如果分析者没有掌握某种语言,并且根据他的语言
实践知道如何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表现事态,他就根本无法看得出来,临
摹对象的图画表现的是一种事态。 [82]
4
即便是根据这种观点能够对论点(1)进行辩护,意向主义的解释
纲领也要求对另一个论点(2)进行论证。由于言语行为的效果最终要
用表现事态的前提来加以衡量,因此,必须把不同形式的言语行为理解
为它们与原初用心灵表现出来的事态的现实前提相关联的不同方
式:“由于具有陈述内容,因此不同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可以被看作是
言语对现实的不同表达……如果我们把以言行事行为的基本形式看作是
F(p)……那么,以言行事的特征就会决定p与世界之间的不同关联方
式。”(第219页)
表达的意义源于对事态的表现,如果我们知道使得表达出来的命题
成立的前提,我们就可以在这样的前提下来理解表达出来的命题。这点
最初只适用于记述式言语行为所使用的断言命题,而绝大部分的言语行
为所涉及的不是实际存在的事态。不过,如果表现关系对于非记述式的
言语行为同样具有构成意义的话,那么,就必须根据如下原则对以言行
事的类型加以区分:言语者对待表现事态所持的不同立场,以及在何种
意义上他的表达表现了某些内容:“这里的基本观念是比较陈旧的,不
知为何,陈述的意义决定于其真实性前提;命令的意义决定于其真诚性
前提;承诺的意义决定于其现实性前提,等等。”(第220页)随着言语
者的命题立场的改变,以及命题所表现事态的现实前提类型的改变,言
语行为的形式也是会发生变化的。
但是,表现关系只允许根据奥斯丁所说的使用范围进行两种归纳:
如果语词和所断言的事态(或世界)相吻合,那么,真值条件就得到了
满足(↓);如果理想的事态(或世界)和语词吻合了起来,那么,有
效条件就得到了满足(↑)。塞尔对他所说的基本形式的前三种作出了
如下的解释。如果一种表达“x”的衡量标准是:其中所表现的事态“p”
——同样也独立于言语者及其表达而实际存在;
——根据事实而实际存在,因此,言语者及其接受者“x”至少部分
认为有理由引出“p”;
那么,这种表达就属于“断言”范畴以及“命令范畴”。
我想列举一些反面例子来说明命题立场和适用范围并不足以确定以
言行事的类型。我们先来看看这样一种要求,它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被
解释为请求、承诺以及命令等(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它也可能会被解
释为威胁)。
(1)我要你把要求的数目给Y。
谁如果理解了(1),就会把言语行为以言行事的意义概要解释
为:言语者让接受者认识到,他设法想让“p”实现。但是,知道他所希
望的状态“p”的现实前提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当听众在这种现实前提之
外,也认识到言语者提出要求的权利前提,他才真正理解了言语行为。
正是由于这种权利前提,言语者才可以期望接受者完成他所要求的行
为。在“p”的现实前提之外,他也必须对确保言语者能够向接受者提出
要求的规范前提有所认识。这种必然性早就出现了,因为表达(1)的
言语者(作为请求者、朋友、邻居或命令者)无法立足于任何一种规范
语境,因而必须提出一种有力的惩罚要求,以便用一种权力要求代替所
缺乏的规范要求。在否定性惩罚的情况下,要求也就变成了一种威胁:
(2)我要你把要求的数目给Y——否则我就通知警察……
(2)必须被看作是一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它在字面上表达出了一
种不同于言语者意向的以言行事意义。言语者实际想要发出的威胁从字
面上或许应当表述如下:
(2a)如果你不把要求的数目给Y,我将通知警察……
就我们这里的讨论而言,重要的一点在于:(1)和(2)——其中
(2)是用(2a)来加以分析的——所涉及到的显然不是同一种类型的
言语行为,尽管都满足了塞尔所定义的以言行事类型的前提。它们满足
了同样的现实前提“p”(具有同样的适用范围),所要求的是言语者同
样的的命题立场,尽管如此,它们并不具有同样的以言行事意义。 [83]
拒绝所提供的言语行为的接受者一方面质疑的是,言语者是否具有向他
发号施令的权利:
(1′)不,你不能向我发号施令。
另一方面,他只对所要求的惩罚权力的实际前提提出质疑:
(2′)不,你根本无法来惩罚我。
这点同样也适用于承诺类型的言语行为:
(3)我向你保证,把要求的数目给Y。
如果接受者对一位能够对自己负责的行为者约束他自己的意愿,也
就是说,自己能够让自己对某事负责的前提有所认识,那么,他就只是
把表达当作一种承诺加以理解。这种自律的前提和(1)一样是对“p”的
有效前提的补充,而这里的否定立场针对的也就是这种自律前提:
(3′)不,你太轻率了,不会认真履行这样的诺言。
5
为了理解一种命令式的言语行为,听众不仅必须充分认识到其中所
表现出来的事态的现实前提,而且也必须认识到这种言语行为的合法前
提或有效前提。这种观点来源于形式语用学对真值语义学的某种基本观
点的推广。因此,它同时也必须经受记述式言语行为的确证。
但是,这样首先就会出现一种不对称的关系。记述式言语行为的有
效性看起来只是取决于对其中所使用的断言命题“p”的真实性前提的满
足程度,而根据我们现有的分析,对于命令和承诺的有效性而言,陈述
部分所表达出来的事态“·dass p”的有效前提相应所得到的满足是远远不
够的。我们如果认识到,在记述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的意图和根据意
向主义的理论模式对他的期待,亦即他让接受者所了解的意图相比较,
不是要多,就是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言语者认为是真实的内容(意图
1),和他打算让接受者知道的真实内容(意图2)之间是不对等的。言
语者不仅想告诉听众他所具有的意图(亦即他所意指的“p”),也想告
诉听众这个事实“p”(以便让听众本身也意指这个事实“p”)。同样,以
言行事的目的不是要让接受者认识到言语者S的意见,相反,而是要让
接受者本人得到并确信和言语者S同样的观点。一句话,接受者应当把
言语者的断言看作是有效的,并接受过来。
言语者把似乎蕴藏着真实性前提的“x”(断言命题)表达出来,以
此来让符号“x”承担起一种心灵表现的事态的真实性前提,并让接受者
认识到这些前提。言语者S这样做并不足以实现上述目的。相反,要想
实现这个目的,言语者必须迫使接受者面对他的要求,即他所断言的命
题得以成立的前提也要得到满足。
因此,依靠记述式言语行为,言语者所提出的也是一种听众应当接
受并可加以批判检验的要求,这和命令或承诺没有什么不同。当然,和
非记述式言语行为有所不同的是,这种要求涉及到的是所运用的命题得
以成立的前提得到了满足。而与命令或承诺相联系的有效性要求直接和
规范前提相关,这些规范前提使得一方有资格希望另一方让想像的事态
变为事实。命题真实性的要求和一种实际存在事态,亦即事实“p”相联
系;反之,规范有效性要求所涉及到的是期待一方或另一方能够使一种
想像的事态“·dass p”变为现实的合法性。
在我看来,这里关键一点在于,意向主义模式自身具有不完善性。
意向主义模式断定听众十足是一个被动角色,它剥夺了听众认真对待言
语者S的表达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它使得听众无法认为言语者的表达
是有效的,因而可以加以接受,或是无效的,因而加以拒绝。听众既然
没有可能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交往过程自然也就是有缺陷的。
依靠一种言语行为,言语者不仅让接受者有可能领会他的意图,而
且也要求运用充分的理由打动接受者,把他的断言当作真实的,把他的
命令当作合法的,把他的承诺当作是有效的,或者正如我在这里想要补
充的,把他的坦白当作是真诚的,并加以接受。言语者要想实现其目
的,即给出事实、发出命令、作出承诺或坦白经历,就必须同时让接受
者对他的表达的有效前提有所认识——而且,他必须在提出满足这些前
提的要求的同时,如果有必要也悄悄地列举出充分的理由。听众必须有
理由把一种断言当作是真实的,把一种命令当作是合法的,把一种承诺
当作是有效的,把一种坦白当作是真诚的,然后才能加以接受(或加以
质疑)。没有对这样一种肯定立场或否定立场的前提的认识,他也就根
本没有理解言语行为。如果接受者只是认识到,言语者S在一种断言、
一个命令、一项承诺或一次坦白中表现了一种具体的意图:言语者的意
思是“p”,言语者想引出“p”或者他本人的意图是要引出“p”,或者他想把
一种意见、情感、愿望或意图的命题内涵透露出来等等;那么,这种断
言、命令、承诺或坦白的以言行事意义对接受者就是封闭的。
6
是否理解某种语言表达的意义,和借助于一种被认为是有效的表达
是否能就某事达成共识,这两者的确不是一回事;同样,一种被认为是
有效的表达和一种有效的表达之间显然也是有区别的。尽管如此,意义
问题和有效性问题还是不能完全脱离开来。 [84] 理解一种语言表达的意
义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不能与在何种语境下这种表达能
够被有效接受这个问题隔离开来。我们如果不懂得如何运用语言表达的
意义,来和别人就某事取得共识,也就认识不到理解一种语言表达意义
的真正内涵。从理解语言表达的前提中就可以看出,依靠语言表达建立
起来的言语行为,其目的是要从合理的动机出发去领会所说的内容。因
此,对表达可能具有的有效性的探讨不仅属于交往的实际前提,也是语
言理解本身的实际前提。语言的意义层面和有效性层面是有着内在联系
的。
我们如果从这种主体间性的语言观念出发,就可以根据有效性要求
来确定以言行事的类型。 [85] 如何才能彻底否定言语行为这样一个问
题,可以启发我们确立有效性要求本身。假如我们来思考如何才能否定
以下这种有着多重意义的以言行事命题,我们就会遇到三种不同的有效
性要求:
(4)我将把所要求的数目交给Y。
否定回答可以有以下几种:
(4′)不,这些事情上你很不可靠。
(4″)不,你言行不一。
(4″′)不,你根本不会这么做。
第一种情况下,听众把表达理解成了一种承诺,并且否认听众有足
够的自主性来履行他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下,言语者认为表达是对意图
的一种解释,并且怀疑所表达意图的严肃性或真诚性。第三种情况下,
听众把表达理解成一种预言,并且对未来陈述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从正
确性、真诚性和真实性这三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任何一种以言行事
行为加以否定。比如说,像命题(1)这样的要求不仅可以从言语者的
授意角度加以否定,也可以从言语者所表述意图的真诚性或所表达命题
内容的实际前提的真实性等角度加以否定。
我们如果从总体上来考察塞尔对言语行为前提的分析,就可以在他
的分析图式中找到他对上述三种有效性要求的不同描述。塞尔在讨论过
程中提出,要用他所谓的预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真诚条件
(sincerity conditions)以及本质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来对正确性
要求、真诚性要求以及真实性要求等分别加以分析。塞尔对上述三种有
效性要求的这种转译是可以成立的,这就说明塞尔的分析是十分尖锐
的,也是十分复杂的。塞尔是第一个准确把握了言语行为结构的人。但
他那具有开创性的观点超越了意向主义理论模式的分析框架。如果要想
在这样一种模式中恢复其分析框架,那么,有效性概念就会失去其要
点。真实性条件及其现实条件是一种语义学概念,它们有心灵论的相关
概念。但是,无论是从前语言的角度,还是从独白的角度,对有效性前
提的私人理解都可以根据一种在我看来是难以把握的真理符合论来加以
辩护。因此,我认为,不能从孤立的角度,而应从与有效性要求以及兑
现这些要求的潜在理由之间的实际关系出发,来考察有效性的前提。
可以加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其目的是要让主体之间相互承
认,因此,它们构成了固定的轨道,没有它们,言语行为将无法实现言
语者以言行事的目的。如果我们从言语者S为了表达他所特有的主观经
历而提出的真实性要求角度出发,对表现式言语行为加以界定,那么,
坦白就是这方面的代表类型,相反,致谢、祝愿、道歉等就不是表现式
言语行为——即便言语者言行不一,它们也能取得成功。和打赌及洗礼
一样,这种调节式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意义决定于一种规范语境;如果
这种规范语境受到破坏,即使致谢言不由衷,它也同样有效。
第三编 形而上学与理性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