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后形而上学思想(出版书)》作者:[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译者:曹卫东【完结】 > 后形而上学思想.txt

动以及生活世界

1

如果尽可能地使用简单明了的实例,我们就能够比较清楚地阐明行

为与语言(行为与言语)之间的复杂联系。 [45] 关于“行

为”(Handeln),我想举日常活动或手工活动加以说明,诸如奔跑、递

交、敲打或锯开等;关于“言语”(Sprechen),则可以用命令、坦白或

断定等言语行为加以说明。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从一种比较宽泛的

意义上来讨论“行为”。但是,为了不抹杀我们所遇到的差异,我从一开

始就选用两种不同的描述模式。狭义上的行为,比如简单的非言语活

动,在我看来是一种目的行为(Zweckt!?tigkeit),借助这种行为,行

为者进入世界,目的是要通过选择和使用恰当的手段来实现预定的目

标。而所谓语言表达行为,我认为言说者是用它来和其他人就世界中的

事物达成共识的。我想先从行为者的角度,也就是从第一人称的角度来

展开描述,并把这种描述与从第三人称角度所展开的描述加以对照。所

谓第三人称,就是观察者,他观察到行为者如何通过目的行为实现其目

的,或如何通过一种言语行为与他人就某事达成共识。就言语行为而

言,从第二人称角度展开描述始终是有可能的(你〈他〉命令我放下武

器);就目的行为来看,从第二人称的角度展开描述则是有条件的,具

体而言,就是要把目的行为放到合作关系当中(你〈他〉把武器交给

我)。

1.1 言语与行为

我们首先来考察描述视角之间的差别,以此来阐明上述两种非言语

行为和言语行为为何要依赖各自所特有的理解前提。我如果看到一位朋

友在大街的另一边匆匆而过,当然可以断定他的路过是一种行为。“他

跑过了大街”,这句话也可以说是对行为的描述,但他的目的可能有许

多种,因为我们这样描述可能是认为行为者的意图是要尽快到达大街前

方的某个地点。但是,作为观察者,我们无法推断行为者的这种意图;

相反,我们设定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语境,来确定对这种意图的猜测。

尽管如此,行为实际上还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的。情况有多种多样,

这位朋友可能是不想耽误了火车,或者是不想上课迟到,或者是有一个

约会;当然也有可能是他感到被盯梢,因此想溜走;或者是由于其他原

因想逃避麻烦;或者就是在闲逛等等。从一个观察者的视角出发,我们

可以确定一种行为,但无法肯定地描述出其特定的行为计划,因为这需

要我们对其中的行为意图有所认识。我们可以根据表象来推断行为意

图,并假设这就是行为者的意图;但要想确切地断定这种意图,我们恐

怕还是要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非语言行为决不会主动让人们认识到这

一点,也就是说,它们自身不会让人们认识到它们是一种有意图的行

为。相反,言语行为则满足这个条件。

如果我领会了我的朋友(或其他人)给我的命令,让我(或他)放

下武器,那么,我对她的行为就是十分清楚的:她发出了具体的命令。

这种行为同样需要分析,但和朋友在大街上跑过不是处在同一个层面

上。因为根据正常的字面意义,我们就可以认识到言语行为中言语者的

意图;听众可以从命题的使用方式,也就是与命题相关的是何种行为这

个角度,来推断出表达的语义学内涵。言语行为能够自我诠释,因为它

具有一种自我关涉的结构。以言行事成分通过语用的评述,来确定表达

内容的实际意义。奥斯丁认识到,我们通过言说而去行事,奥斯丁的这

个观点当然也可以反过来理解:即我们通过完成一种言语行为,而把所

作所为言说出来。当然,言语行为的这种完成行为式意义只向有能力的

听众敞开,所谓有能力的听众,就是说他能够从第二人称的角度放弃观

察者立场,而采用参与者立场。人们必须说同样的语言,处身于一个由

语言共同体所确立并且具有主体间性结构的生活世界当中,以便真正从

对自然语言的反思当中获得好处,并把对言语行为的描述建立在理解这

种言语行为内在自我解释的基础上。

言语行为和简单的非言语行为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前者具有自我

解释的反思特征,更在于意向目的的类型不同,在于言语所能达到的效

果类型不同。当然,在一般意义上,所有的行为,不管是言语行为还是

非言语行为,都可以说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但是,一旦我想把理解行

为(Verst!?ndigungshandeln)与目的行为区分开来,我们就必须注意

到,行为者在目的论的语言游戏中追求一定的目的,这种语言游戏的确

有了一定的结果,并且带来了行为后果,它在语言理论和行为理论中的

意义却是不一样的;同样的基本概念,得到的解释却不尽相同。对于我

们来说,只要把目的行为宽泛地描述成一种具有一定目的,并且必然要

干预客观世界的行为,这就足够了。世界中的状况需要选用恰当的表现

手段才能呈现出来,我们从一定的价值观角度所选择的目的刚好满足了

这一点。而且,决定行为计划的是一种语境解释,按照规定,其中的行

为目的:(a)独立于干预手段;(b)是一种因果性质的作用;(c)

处于客观世界当中。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这样一种目的行为的模式来归

纳言语行为并非没有难处;言语者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按照(a)—

(c)的描述来追求他的以言行事目的。

如果我们把言语行为理解为达到交往目的的手段,并把交往的一般

目的分解成为不同的目的,比如,听众能够理解所说的意义,和能够承

认表达是有效的,那么,认为言语者能够追求这些目的的描述就无法满

足上述三个条件。

(a)以言行事目的不能说一定就独立于交往的语言手段。因为语

法表达虽说是交往的工具,但不能和制作可口饭菜的厨艺相提并论;相

反,自然语言的媒介和交往目的之间是相互解释的关系,任何一方离开

另一方都无法得到解释。

(b)言语者不能把交往的目的当作是因果目的,因为,已经远远

超出理解所说内容之外的以言行事效果取决于听众的合理赞同。听众必

须通过自愿承认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来确保对事情有真正的理

解。只有合作才能实现以言行事目的,它不像因果效果那样,可以供个

别交往参与者自由支配。一个言语者不能像目的行为者掌握其干预世界

内部的进程那样,自由控制一种以言行事效果。

(c)最后,从参与者的视角来看,交往过程以及它所应当带来的

结果并不是世界内部所固有的。尽管相互之间有选择自由,但目的行为

者还是作为世界中的实体相互遭遇。他们只能把对方当作对象或对手。

相反,言语者和听众之间则是一种完成行为式的立场,在这样一种立场

中,他们作为语言共同体中主体间所共有的生活世界的成员而相互照

面,也就是说,他们是作为第二人称相互遭遇到一起的。由于他们相互

之间达成了理解,因此,他们所追求的以言行事目的,在他们看来,就

处于客观世界之外,对于客观世界,他们采取的是一种观察者的客观立

场,并且能够用目的行为深入到其中。因此,他们都为对方保留一种超

越的地位。

我们已经把言语行为和简单的非言语行为区别了开来,具体来说就

是:这些自我解释的行为显示出一种反思结构;它们的目的是以言行

事,这些目的不是在世界内部实现的目的,没有接受者的协作和赞同就

无法实现,而且只能用语言媒介中的理解概念才能解释清楚。无论是哪

种情况,理解的条件和行为者自身能够用来描述其目的的基本概念都是

分开的。上述行为类型的相对独立性,也可以在不同的行为结果范畴那

里得到确证。目的干预行为和言语行为所满足的合理性条件是不一样

的。合理性所涉及到的不是对知识的拥有,而是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

主体如何运用知识。当然,非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一样,都具有一种命

题知识;但是,知识的特殊运用方式决定了衡量行为效果的合理性意

义。如果我们从目的行为对命题知识的非交往性运用出发,我们就会遇

到目的理性概念,这和合理选择理论的理性概念是一致的。如果我们从

言语行为对命题知识的交往性运用出发,我们就会遇到交往理性概念,

意义理论可以根据言语行为的可接受性对交往理性概念作出解释。从直

觉上讲,交往理性概念的基础是论证言语的非强制性共识力量。目的理

性所揭示的是从因果的角度有效干预客观世界的前提,而交往过程的合

理性则是用言语行为的有效性前提,言语行为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以

及用话语兑现这些要求的理由等来衡量自身。成功的言语行为的合理性

前提和目的行为的合理性前提属于不同的类型。

以上考察只能说是我们进一步论证目的理性与交往理性不能相互替

代的一个导言。在这样的前提下,我把目的行为和交往行为看作是基本

的行为类型,相互之间不能还原。接下来我们就来考察两种行为类型在

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中所形成的联系。我所说的交往行为就出现在这种

联系当中。

1.2 交往行为与策略行为

我把“社会行为”(soziales Handeln)或“互动”(Interaktion)当作一

个复合概念加以使用,它们可以用行为和言语这样的基本概念来加以解

释。在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中,这两种行为类型是相互联系的。当然,

它们表现出不同的格局,关键是要看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是否承担

了一种协调行为的角色,或者说,言语行为自身是否受到目的行为者相

互作用的非语言动力的影响,致使特定的语言约束力一直没有发挥出

来。

互动可以说是对如下问题的解决:多个行为者的行为计划如何才能

相互协调起来,从而使他者的行为与自我的行为相互联系起来。“联

系”(Anschluss)在这里主要是指把偶然遇到一起的选择可能性的活动

空间压缩到一定的程度,从而使主题和行为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范围

内能够彻底结合在一起。如果我们采用的是参与者的视角,那么,联系

的要求就已经从关注各自行为计划过程中产生出来了。目的行为可以说

是对依靠行为者的语境意义的计划的实现。由于行为者完成了一种行为

计划,他也就熟悉了一个语境,这样行为语境就构成了行为者所解释的

周围环境的一个部分。这个部分是在一种可能的行为的作用下构成的,

行为者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性对于计划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旦

行为者只能从互动的角度,也就是说,只能依靠至少一个他者的行为

(或非行为)来完成他的行为计划,行为协调的问题也就出现了。自我

的计划和行为与他者的计划和行为相互联系的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以语

言为中介的互动类型也就不同。

互动类型主要是根据行为的协调机制来加以区别的,而关键的区别

标准在于:自然语言是否只是传达信息的一种媒介,或者同时还是社会

整合的源泉。针对这两种情况,我分别提出了策略行为(strategisches

Handeln)和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 Handeln)两个概念。在交往行

为中,语言理解的共识力量,亦即语言自身的约束力能够把行为协调起

来;而在策略行为中,协调效果取决于行为者通过非言语行为对行为语

境以及行为者之间所施加的影响。从参与者角度来看,由于信服而达到

理解的机制与约束行为的影响机制之间必然会相互排斥。言语行为不能

同时具有双重意图,即既与接受者就某事达成共识,同时又对接受者产

生因果作用。在言语者和听众看来,共识不是由外在造成的,也不是一

方强加给另一方的——无论是直接通过介入行为语境,还是用自己的成

效来间接影响对方的命题立场。明显是由奖励、威胁、诱导或误导等所

带来的一切,在主体之间都不能算是共识;这样的介入破坏了以言行事

力量唤起信服和带来“联系”的前提。

由于交往行为依靠的是以理解为趋向的语言用法,因此,它必须满

足更加严格的条件。参与的行为者都努力在共有的生活世界当中,根据

共同的语境解释来一起确定其行为计划。此外,他们还作好了充分的准

备,以理解过程中的言语者和听众的身份出现,来实现其定义语境和确

定目标的目的。也就是说,他们绝对服从以言行事的目的。语言理解的

具体功能表现为:互动参与者就其言语行为所要求的有效性达成一致,

或者充分注意到相互之间的分歧。言语行为提出了可以批判检验并且以

主体间相互承认为基础的有效性要求。言语行为获得约束力的具体途径

在于:言语者用他的有效性要求明确保证,必要的时候,他的有效性要

求可以用正确的理由加以验证。因此,交往行为与策略行为之间的区别

就在于:有效的行为协调不是建立在个体行为计划的目的理性基础之

上,而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的理性力量基础之上;这种交往理性表现在交

往共识的前提当中。

当然,言语行为之所以能够发挥协调行为的作用,是由于听众理解

并接受的言语行为的约束力也对具有行为意义的后果产生了影响。这种

具有行为意义的后果来源于表达的语言学内涵,对于听众和言语者而

言,它们可能是均衡的,也可能是不均衡的。谁如果接受了一个命令,

他就会觉得有义务去完成这个命令;谁如果作出了承诺,他就会觉得在

必要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诺言;谁如果接受了一个观点,他就会相信

这个观点,并把它当作行为的指南。我从以言行事效果的角度对理解和

接受言语行为作出了归纳;一切其他的目的和效果都是属于“以言取

效”类型。对于以言取效效果,我区分为两种,即以言取效效果1和以言

取效效果2,前者来源于言语行为的意义,后者则不是从所说内容的语

法效果中产生出来的,而是适用于偶然情况,并且永远受到以言行事效

果的制约:H理解(以言行事效果1)和接受(以言行事效果2)给Y一

些钱的要求。H给Y“一些钱”(以言取效效果1),因此使他的妻子很高

兴(以言取效效果2)。后一种不受语法控制的效果一般情况下是语境

解释的一个明显组成部分,而且能够被公开宣布出来,不会有损于行为

的进程。如果言语者试图用他的要求促使接受者,让Y把所得到的那些

钱用于盗窃,而S又承认,这种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H的允许,那么,

情况就是另外一个样子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既定的犯罪行为就是一

种以言取效效果,如果言语者从一开始就宣布这是他的目的,也就不会

有这种效果了。

这种潜在的策略行为是一个有趣的例子,它说明了理解机制在建立

互动过程中的运作方式:只有在行为者用他的要求取得了一种以言行事

效果之后,他才能实现其协助一种非公开的以言取效的犯罪行为的策略

目的。反过来,如果言语者事先佯言,他毫无条件地追求其言语行为的

以言行事目的,也就是说,他让听众对交往行为的前提实际上已经遭到

单方面破坏这个事实全然不知,那么,他也能取得上述效果。潜在的策

略性的语言用法和规范的语言用法处于寄生状态,因为只有当一方为了

理解而使用语言的时候,它才能发挥作用。这种依附的地位揭示了语言

交往所固有的规律,只要语言交往对行为者的目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

制,它就能一直发挥协调的作用。

当然,即便在交往行为中,各个行为者具有目的论结构的行为链也

贯穿着整个理解过程。通过语言媒介相互协同起来的是互动参与者的目

的行为。但是,只有当语言媒介打破用自己的效果来衡量的行为计划,

并且暂时改变行为样式的时候,它才能发挥这种协同功能。交往对无条

件的言语行为的支配,使得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者的行为计划和行为进

程处于主体间共有的语言结构的约束之下。这就迫使行为者交换视角:

行为者必须从目的行为者的客观立场过渡到言语者的完成行为式的立

场。因为目的行为者想对世界中的事物发挥影响,而言语者则想与第二

人称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共识。如果不转向从交往的角度使用语言,那

么,他们就无法掌握语言的约束力。因此,一旦接受者发现对方只是假

装放弃了其目的趋向,潜在的策略行为也就宣告失败。

在策略行为中,言语与行为之间的格局发生了变化。这里的以言行

事的约束力已经有所减弱;语言退缩成了信息媒介。关于这点,我们可

以用上文提到的例子来加以说明:

(1)S:“我要你给Y一些钱。”

在交往行为前提下,一种命令或要求的接受者必须认识清楚规范语

境,只有在这个规范语境里,言语者才有资格提出他的要求,也才能够

期待他有理由让他所要求的行为得到实现。要想理解这种言语行为的以

言行事意义,也就是说,要想理解这种言语行为的特殊要求性质,仅仅

了解到从命题(1)的陈述内容中所得出的(给钱)有效条件是远远不

够的。对有效条件(a)的认识,必须要得到对以下条件(b)的认识的

补充:在这些条件下,言语者才能有理由认为所要求的内容(a)是有

效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言语者才能有理由认为所要求的内容

是有规范理由的:比如说这是一个朋友,是一个众所周知慷慨大方的同

事,或是S的债主或同伙。对方在一定的情况下拒绝的也是一种规范的

有效性要求:

(1′)H:“不,你没有权利要我这样做。”

明显的策略行为关系中遭到破坏的恰恰就是这些有效性要求(诸如

命题真实性要求,规范正确性要求,以及主体真诚性要求等)。有效性

要求的前提被悬搁了。

银行劫匪用手枪指着工作人员,让他们“举起手来”,并且把钱拿出

来。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有效性(normative

Gültigkeit)的前提被认可(Sanktion)的前提所取代了。任何一种没有

规范的命令,其接受前提都必须用这样的认可前提来加以补充。在要求

(1)的情况下同样也是如此。如果守法的接受者知道,Y用他给的钱

是打算用来犯罪的,那么,S就必须用一种可能得到的认可来补充他的

要求,并且可能会这样来表达:

(2)S:“我要你给Y一些钱,否则我就告诉警察你已经卷入了这

件事。”

“如果……那么”这样一种威胁结构集中表明规范的背景已经消失

了,因为它用权力要求代替了交往行为中的有效性要求。由此也可以看

出,言语与行为之间的格局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明显的策略行为中,缺

少以言行事力量的言语行为把协调行为的角色给了语言外部的影响。如

果语言交往活动中的共识结构被抽去,交往自身当中暂时被搁置的表达

有效性只能间接地得到解释,那么,无力的语言就只能满足一些剩下的

信息功能。言语行为(2)表面上看来还是一种要求,但实际上是一种

威胁:

(2a)S:“如果你不给Y一些钱,我就告诉警察……”

威胁是这样一种典型的言语行为,它们在策略行为语境中发挥的是

一种工具作用,它们失去了其以言行事的力量,并且从其他的应用语境

那里获得了以言行事的意义,在这些语境中,同样的命题通常是从交往

角度表达出来的。这些以言取效行为根本就不是以言行事行为,因为它

们所追求的不是要接受者采取一种合理的立场。如何拒绝威胁就说明了

这一点:

(2a′)S:“不,我根本没有把柄在你手里。”

否定涉及到的是威胁能够获得以言取效效果的经验条件。听众对促

使他像S所预料的那样行动的理由提出了疑义。威胁不是像以言行事行

为那样建立在能够让每个人都信服的普遍理由之上。相反,否定的力量

所揭示的是特殊理由,对于具体情况下的具体接受者来说,这些特殊理

由构成了一种作出具体反应的经验动机。

辱骂和简单的命令一样,通常也具有一种模糊特征。辱骂可能具有

一种常规性质,比如能够表达出一种道德判断;但辱骂也会具有以言取

效特征,比如用来让接受者觉得害怕或恐惧。

2

临时导入的交往行为概念是建立在一种关于语言和理解的具体观念

基础上的。这种关于语言和理解的观念必须用意义理论来加以阐明。对

此,我在这里不想进一步展开论述。但我想起码应当对涉及到意义与有

效性之间内在联系的形式语用学意义理论的基本观念作简单的介绍和阐

述(1)。不过,这样还没有交代清楚理论命题在社会科学上的意义。

交往行为概念应当用社会学行为理论来加以证明。社会学行为理论所要

阐明的是社会秩序如何成为可能的问题。分析交往行为的前提可能会对

社会学行为理论有所帮助。因为它揭示了把互动在更高层次上结合并稳

固下来的生活世界背景层面(2)。

2.1 意义理论中的语用学转型

交往行为概念表现出了这样一种直觉,即语言内部就包含着理解的

目的。理解是一个具有常规内涵的概念,它超越了语法意义上的理解概

念。言语者就一件事情和他者达成理解。如果双方都认为表达是正确有

效的,他们才能达成这样一种理解。对某事的理解是用主体间对一种可

以批判检验的基本表达的承认来加以衡量的。领会语言表达的意义,和

用一种认为是有效的表达来理解某事,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尽管如此,

也不能把意义问题和有效性问题截然隔离开来。意义理论的基本问题

是:理解语言表达的意义究竟意味着什么。意义理论的这个基本问题不

能同在何种语境中这个表达才能被有效接受这个问题分离开来。如果我

们不知道如何使用语言表达的意义来和他者就某事达成理解,我们也就

无法懂得理解语言表达的意义究竟意味着什么。从理解语言表达的前提

上面就可以看出,能够用语言表达建立起来的言语行为着眼于对所说内

容的合理理解。因此,对表达可能具有的有效性进行探讨,不是属于理

解的实际前提,而是已经属于语言理解自身的实际前提。在语言当中,

意义层面和有效性层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显然,弗雷格以来的真值语义学已经利用这个观点:如果我们知道

命题为真的实际情况,我们也就理解了一个断言命题。这里的代表类型

是命题,而不是言语行为,而且是一个陈述命题,而不是非断言命题,

也就毫不奇怪了。因为,根据这种理论,有效性问题完全处于语言与作

为事实总体性的世界之间的关系当中。由于有效性和陈述的真实性等同

了起来,因此,语言表达的意义和有效性在确定事实的话语中也就建立

起了联系。正如毕勒已经认识到的,表现功能只是语言三种原始功能之

一。用于交往的命题,同时把言语者的意图(经历)表达出来,把事态

(或在世界中遇到的事情)表现出来,并与接受者之间建立起联系。这

三种功能也就表现了三个基本方面:自己就某事与他者达成理解。语言

表达的意义与(a)语言表达的意图,(b)语言表达的内容,及(c)

其在言语行为中的使用方式之间存在着三重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三种著名的意义理论命题都只是从语言核心发射出

去的三条意义射线中的一条出发,而且只根据一种语言功能来解释所有

的意义。意向主义语用学(从格里斯到本尼特和希福)认为,言语者在

一定的语境当中所表达出来的意图,或想让理解的内容具有基础意义;

形式语用学(从弗雷格经过早期维特根斯坦到达米特)的出发点是命题

的真实性前提或成为真实的条件;晚期维特根斯坦所开创的意义应用理

论则把一切都和语言表达发挥功能的通常的互动语境联系起来。这三种

意义理论中的任意一种都和交往过程的一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它们不是

从意图的角度出发把语言表达的意义解释为意向意义,就是从所说内容

的角度出发解释为字面意义,或是从互动中的应用角度出发解释为表达

意义。这些方面在毕勒的语言图式当中是受到同等对待的,而它们分别

把其中的某个方面突现出来,因而都走进了死胡同;对此,我不想详细

讨论。(塞尔在奥斯丁的基础上所阐述的)言语行为理论就是要克服上

述三种理论所遇到的这些困难。

言语行为理论为言语者的意图保留了一个恰当的位置,而没有像格

里斯的语用学那样把语言理解彻底还原为策略行为。在关注以言行事力

量的同时,也注意到了人际关系和言语的行为特征,而没有像维特根斯

坦的语义学那样,把一切超越局限性的语言游戏所共有的有效性要求都

排除在外。因为,有了现实条件概念,言语行为理论最终也就注意到了

语言与世界以及命题与事态之间的关系。不过,由于把有效性简单地定

义为命题真实性条件的满足,言语行为理论还是和真值语义学的认知主

义之间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我看来,这正是我们所要克服的缺

点所在,但前提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不只是语言的表现功能,而是所有

的功能都充满了有效性要求。

“我给Y一些钱”这个命题在情态上是比较含混的;根据不同的语

境,我们可以把这个命题分别理解为承诺(Versprechen)、坦白

(Gest!?ndnis)或预言(Voraussage):

(3)S:我向你保证,我将给Y一些钱。

(4)S:我告诉你,我给了Y一些钱。

(5)S:我可以先告诉你,X(等于言语者)会给Y一些钱。

听众可以对这些言语行为作出相应的否定来加以拒绝。言语者的承

诺、坦白或语言所关系到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些否定的回答中就可以看得

一清二楚:

(3′)H:不,这些事情上你总是不可信。

(4′)H:不,你只是想骗我。

(5′)H:不,你根本没有钱。

言语者用命题(3)所提出的是履行义务的规范要求,用命题(4)

所提出的是关于他的意图的主体真诚性要求,用命题(5)所提出的是

陈述真实性要求。此外,一种言语行为不能只从一个主要的方面加以否

定。对于命令:

(1)S:我要你给Y一些钱。

不仅可以这样来加以拒绝:

(1′)H:不,你没有这个权利。

而且可以用对言语者真诚性的怀疑,或对陈述内容的实际前提的怀

疑来加以拒绝:

(1″)H:不,你这样说不是认真的——你是想拿我开玩笑。

(1′″)H:不,我根本遇不着Y,没有机会把钱给他。

这点同样也适用于记述式言语行为和表现式言语行为。一个表达是

否满足了其表现功能,无疑是用真实性条件来加以衡量的;但是,是否

满足了互动的语言功能或表达的语言功能,则是用类似于真实性的权威

条件和真诚性条件来加以衡量的。每一种言语行为都可以在如下三个方

面遭到批判,而被认为是无效的:从人为的陈述(以及陈述内容的实际

前提)的角度来批判它是不真实的;从现有的规范语境(或先验规范的

合法性)的角度来批判它是不正确的;从言语者的意图角度来批判它是

不真诚的。我们不妨假定,这里简单交代的有效性概念的三个维度可以

详细发挥开来;那么,这对于解答意义理论的基本问题究竟又有何意义

呢?

达米特在用语用学重新解释有效性问题方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为

此,他证明,真值命题必要时在简单的表现性观察命题中,可以从一些

具体情境中抽离出来;在这些具体情境中,听众能够认识到,断言命题

的真实性条件何时才能得到满足。依靠语用学对命题的真值(truth)与

命题提出断言的理由(assertibility)所做的区分,达米特用一种间接知

识代替了对真实性条件的认识。听众必须对言语者要求具体的真实性条

件得到满足,必要时甚至能够对所提出的理由有所认识。如果我们知道

了言语者必须援引何种理由,才能使听众信任他能够为命题提出一种有

效性要求,我们也就理解了陈述命题。理解的条件在日常交往实践中必

须得到满足,因此,它们揭示了一种假设的论证游戏,在这种游戏中,

作为正方的言语者能够说服作为反方的听众,相信一种可能存在问题的

有效性要求的合理性。在真值语义学的这种认识转型之后,命题的有效

性问题就不再可以说是一个脱离了交往过程,而只涉及到语言与世界之

间客观关系的问题了。

因此,真实性要求显然不能再从语义学的角度,不能只从言语者的

角度来加以定义。有效性要求构成了参与的主体之间相互承认的焦点。

他们在推动提供言语行为和接受者采取赞同或反对立场方面所发挥的是

一种语用学的作用。真值语义学的语用学转型要求对“以言行事力量”重

新作出评价。奥斯丁认为,这是言语行为的非理性力量,而真正的理性

力量被命题内容所垄断了。根据语用学的解释,情态能力决定了言语者

在正常情况下用完成行为式命题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这样,以言行事

成分也就成了合理性的核心所在。这种合理性表现为有效性前提,与此

相关的有效性要求以及用话语兑现这些有效性要求的理由之间的联系。

所以,有效性前提不再是固定在陈述部分,引入进一步的有效性要求有

了自己的空间,这些有效性要求所针对的不是真实条件(或有效条

件),也就是说,所针对的不是语言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

经过用规范正确性和主体真诚性对命题真实性进行补充,最后一步

就可以把达米特的解释推而广之。在一定的情况下,言语者可以援引一

些理由,来说服听众相信他有能力为他的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如果我

们知道他所援引的是何种理由,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知道是什么使得他

的表达能够被接受,我们也就理解一种言语行为。在有效性要求当中,

言语者所依靠的是他能够用来支持这种要求的潜在理由。理由揭示了有

效性的前提,因此它们本身就属于使表达能够被接受的条件。这样,可

接受性的条件也就揭示出了自然语言的总体论特征:任何一种言语行为

都通过逻辑学·语义学的联系而和其他潜在的众多言语行为发生了关

系,有了充分的理由之后,这些潜在的言语行为就能发挥一种语用学的

作用。所以,了解一种语言,和认识语言所阐释的世界是紧密联系在一

起的。或许,世界知识只是所拥有的理由比语言知识要多一些而已。世

界知识与语言知识之间密不可分,这就充分证明我们开头所提出的基本

思想:理解一种表达,也就意味着懂得如何运用这种表达,来与某人就

某事达成共识。

如果这样一种形式语用学的命题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和缜密论证,那

么,它就可以解释清楚:自然语言媒介为何会具有一种能够用于协调行

为的约束力。由于言语者用他的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为此提供了

保证,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援引各种理由来证明言语行为的有效性,因

此,凡是了解可接受性条件和领会了所说内容的听众,都要求采取一种

合理的立场;如果他承认了有效性要求,并且接受了所提供的言语行

为,那么,他也就承担了其中的互动义务。这种互动义务来源于所说内

容,而且对所有的参与者都同等有效。

2.2 从社会行为到社会秩序

我把交往行为和策略行为当作是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的两个变形。

对于交往行为而言,只有通过从结构上对主体间共同使用的语言加以限

制,才能促使行为者从仅仅关注自身效果的目的理性的自我中心论当中

走出来,并且成为交往理性的公共范畴。因此,超越主体的语言结构是

用来从行为理论的角度解答社会秩序如何成为可能这个经典问题的。

策略行为的原子论概念本身在这方面不能提供任何相似的内容。如

果它还想作为社会学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而发挥作用,它就必须解释清

楚,只是从目的行为者相互影响过程中所出现的互动语境如何才能成为

一种稳定的秩序。从霍布斯以来,人们就一直在尝试根据偶然相遇的目

的行为者的理解结构和个人利益的计算,来解释具有超越主体的规范有

效性要求的规范是如何形成的。今天,人们用语言理论来探讨这个“霍

布斯式的问题”(帕森斯语)。我对从刘易斯到埃尔斯特的讨论深入分

析之后觉得,独立行为者的双重偶然秩序的形成问题今天并没有得到比

霍布斯时代让人觉得更为可信的解答。

人们曾尝试用现代手段来革新工具秩序的经典概念,但比这种尝试

更有前途的是导入一种交往媒介;有了交往媒介,控制行为的信息潮流

也就被理顺了。由于这个概念的定义是把受货币控制的市场交换当作范

式,因此,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上的策略行为就保持为一种适合于控制

媒介的行为概念。通过货币这个符码而流通的信息在内在特殊结构基础

上左右着行为的抉择,而且不必付出更加具有冒险性的依赖有效性要求

的理解努力。行为者采取的是一种极端的目的理性立场。尽管如此,对

于行为者来说,转向由媒介控制的互动还是导致目的设定与手段选择在

客观上颠倒了过来。媒介本身现在所传达的就是有关系统(这里是市场

系统)捍卫自身存在的命令。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手段与目的的颠倒

被行为者看作是实际社会进程的物化特征。因此,由媒介所控制的互动

所体现的就不再是一种扎根在抉择承担者的目的合理性当中的工具理

性,而是一种自我控制的系统内部所固有的功能理性。这种命题在经济

学和组织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但它所涉及到的只是特殊的行为领

域;它未能满足把社会行为彻底还原为策略行为的一般解释要求。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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