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图式当然需要加以解释。因为,在《哲学研究》一书的第二章中,建
筑工人这个著名的例子表现出了一种意向主义的解释。在应答过程中,
徒工学会了把“柱子”、“平板”和“横梁”拿给师傅;一旦参与者在直觉上
把握了合作的语境,他们就会用语词的潜在定义来对对象加以归类。在
此过程中,通常的劳动实践受到了建筑目的以及师徒之间的权威关系的
制约。对于发出指令的言语者来说,喊出的词语和词语所指引的合作行
为起着实现其意图的工具作用。语词的意义似乎来源于言语主体的目的
和行为。
“理解一种语言,实际上就是掌握一门技术。”这类说法接近于意向
主义语义学的观念。尽管如此,它们之间还是有着严格的区别。因为,
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理解,决定如何应用语言表达的语言游戏行为,不是
孤立的目的行为主体所作出的个别目的行为的结果,而是一种“人类共
同的行为方式”。维特根斯坦称“语言游戏”(Sprachspiel)是相互联系的
语言表达和非语言行为所构成的总体。构成行为和言语行为语境的是主
体间所共享的生活方式的先验和谐,以及对于受制度和习俗制约的共同
实践的先验理解。学习掌握一门语言,或者学习如何领会某种语言中的
表达,这就要求我们适应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先验地决定了各
种目的和行为如何遣词造句。
与意向主义不同的是,应用理论并不强调语言的工具特征,而是强
调语言与表现和复现生活方式的互动实践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语言
表达与世界的关系就又消失了,这次是被言语者与听众之间的关系遮盖
了。人们不是从意向主义的角度,根据言语者的视角来阐释这些关系,
而是把它们解释为对先验约定的实践的反映。语言游戏的语法揭示了生
活世界当中的背景知识,这种知识不仅是语言多元功能的基础,而且为
主体所共享。
建筑工人的例子比较容易掩盖意义应用理论的要点:在一种被竞相
掌握的语言游戏中,言语行为用一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承担着互动实践,
而这种互动实践和主要由它调节的行为是不一样的。交往行为由于具有
一种特性,因而获得了优先性,奥斯丁通过对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特征
的研究揭示出了交往行为的这种特性。只有当一个观察者知道了非言语
行为所要满足的意图时,他才能理解这种非言语行为。相反,言语行为
具有自我识别能力。 [59] 因为言语者在完成一个以言行事行为的同时,
也言说 了他的行为 ,所以,理解言说内容的意义的听众,可以毫不费
力地把完成的行为确认为一种具体的行为。因此,应用理论实际上已经
是以只有在维特根斯坦之后才得到充分承认的直觉为基础的。自然语言
中所完成的行为总是具有自我关涉特征。它所言说的内容同时包括如何
应用表达和如何理解表达。日常语言的这种反思结构在个别言语行为的
语法形式中是一目了然的。以言行事因素确立了命题内容在何种意义上
能够得到应用,表达又应当是哪一类的行为。
2 语义学和言语行为理论的局限
上述三种截然不同的意义理论分别抓住了理解过程的某个方面:它
们不是想根据意图(意图意义),就是想根据内容(字面意义),或是
想从应用的角度(表达意义),来解释语言表达的意义。我在上文中已
经分别介绍了这三种理论,我认为它们都只注意到了毕勒功能图式中的
某个方面,这样说实际上已经含蓄地指出了它们的片面性。现在,我想
再进一步来考察这三种理论,以便:(1)讨论它们在穿透力方面的局
限性;(2)考察第四种理论,即言语行为理论能否取代它们。
(1)意向主义为自己设定的任务是:把任意一种语法表
达“x”(“x”的意义是固定的)的常规意义,还原为言语者意图(言语者
的意图是不确定的)的非常规意义,言语者的意图和表达“x”在具体语
境中是密切相关的。格里斯就是这样来选择其前提的,因此,在他看
来,可以用与S对H的有目的的合理影响有关的概念来解释交往。这种
模式具体表现为:策略行为可以充当语言理解的功能等价物。但是,根
据这种预定前提,所观察到的现象在范畴上和那些所要重构的现象是不
同的。这是因为,即便是在最复杂的情况下,被重构的也只是S表
达“x”这个行为的意义,在不存在一种共同语言的前提下,这个表达才
能促使H相信某种特定的事物,或打算从事特定的事情,也就是说,通
过推论间接地理解某事 。但是,让某人间接地理解某事是一种临界状
态,反过来说,它本身又可以表现为用一种共同的语境直接理解具有自
我识别能力的表达这样一种常规情况。
斯特劳森提出了一种反面例子,希福也研究过这种反面例子。在这
种反面例子中,上述寄生状态有所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H所说的
S的意图与S实际追求的带有策略性质的意图之间不相统一,那么,S就
可以获得他想要的效果。 [60] 但是,由于这种不对称关系,一种无限的
还原便开始了。要想终止这种还原,参与者就应当能够依赖共同的知
识,而且最终所依赖的是通过因果关系而产生出来的符号的本真意义。
不过,只有在言语者和听众根据语言的类似性,而都理解了符号的本真
意义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才会行之有效。所谓语言的类似性,是说主体
相互之间对于常规符号的非本真意义都有所认识。希福从(根据观察者
的视角是可以理解的)征兆(如烟)的自然意义,跳跃到了(只有在完
成行为式中才能理解的)交往符号,如具有相应命题内容(烟意味着
火) [61] 并且显然是用于传达信息的符号;希福的这种跳跃是没有道理
的。因为这样他就忽略了恰恰需要解释的内容,如具有自我识别能力的
表达的反思性,以及主体之间通过理解这种表达而共同获得的知识。目
的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中介只包括策略性地使用符号推论,这些互动的
确会导致相互对命题立场和命题内容进行反思和确定,但不会带来严格
意义上的主体间性知识。
相反,真值语义学充分注意到了意向论所忽视的语言媒介的合理性
和内在结构。只有合乎语法,并且具有自身本质特性的语言,才能在思
想和意图之间建立起一种明确的联系;事态只有通过命题才能反映出
来。但是,这同时也就给予了断言命题的真值效用以一种特殊地位。语
言所满足的多种功能只有根据所应用的命题形式,而且说到底是根据满
足了表现功能的断言命题的形式,才能充分显示出来。因为,非断言命
题的意义也是通过断言命题的的真实条件而显示出来的。弗雷格已经把
断言命题分为两个部分:为了陈述“p”,断言力量或肯定模式必须对命
题内容“·dass p”加以补充,这样,“·dass p”就意味着一种事态,而“p”则
意味着一个事实,一个实际存在的事态。祈使命题和疑问命题与具有同
样内容的陈述命题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它们的构成方式有所不同。
由于真值语义学同样也能够解释这种样态上的区别,因此,斯特纽
斯和肯尼便运用了奥斯丁的观点,认为命题和事态表现出两种相反的趋
向(适用范围)。 [62] 他们的出发点是,把陈述和命令当作两种基本的
样态,其中,真实的陈述所表现的是实际存在的事态,命令则是要把事
态的实际情况表现出来。陈述的真实条件与命令的有效条件是一致的。
两种情况所涉及的都是已知事态的实际条件,或希望了解的事态的实际
条件。但是,这种分析策略的失败之处在于:陈述命题和祈使命题各自
所要“满足”的真实条件和有效条件之间是不对称的。因为,用方向不同
这一点并不能把命令式与断言式充分区别开来——言语者从不同的视角
分别应用命令或断言,与(同一)事态在不同的方向上发生联系。只有
当听众对言语者期待能够对言路不一的听众也能发挥作用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有所认识的时候,他才能把一个命题当作命令来理解。命令式要求
服从的意义不能用语义学对于有效条件的分析来加以解释,而只能从语
用学的角度,而且是从一种潜在的权威关系的角度来加以解释。 [63]
当然,纯粹的语义学分析在断言命题那里也已经走到了极限。经典
形式的真值语义学认为,完全可以忽略听众能够认识到命题的真实条件
何时得到满足所必须具备的前提。但是,在简单的谓语性质的观察命题
中,对真实条件的认识是绝对不成问题的,因为这些命题的真值在透明
的语境中可以用很容易就能够掌握的感知自明性来加以检验。同样,在
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对于前提、虚拟的条件命题、法定陈述等的简单
检验。这类断言命题跨越了无数个层面,这些层面数量之多,起码是观
察不出来的。达米特正确地指出,目前还没有用于检验这类命题的简明
规则。因此,仅仅把弗雷格的论点深化一步是远远不够的。弗雷格认
为,要想理解一个断言命题,就必须了解检验它的规则。达米特用一种
间接知识代替对真实条件的认识,或者说对适应观察情境的验证游戏的
检验规则的认识 [64] ;达米特认为,听众必须了解言语者要求让具体的
真实条件得到满足或得到兑现的理由。简单地说,为了说服听众相信言
语者能够提出命题的真实要求,言语者必须援引一些理由来加以证明,
当人们知道这些理由时,人们也就理解了断言命题。 [65]
达米特含蓄地提到了论证游戏,在这种游戏中,作为正方的言语者
能够使作为反方的听众相信他有资格提出真实性要求。和达米特一样,
维特根斯坦在分析遵循规则的概念时,已经触及到了类似的角色分配问
题。 [66] 遵循规则意味着,无论如何都要遵守这个 规则;规则的意义是
与“同一”一词的应用交织在一起的。如果没有一个具体语境让A把自己
的行为提供给批判者B来判断是否偏离了规则,那么,A就无法肯定他
是否在遵循某个规则。从概念的角度来说,规则的同一意义和有效性是
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规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它的同一性基
础不是可以观察出来的恒定性,而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规则的范畴的有
效性。受规则指导的行为是不可靠的,因此需要两个同时存在并且可以
相互置换的角色:一个是A,他遵循规则并且努力避免错误,一个是
B,他能够通过批判来评判A受到规则指导的行为是否正确。这种看法
的关键在于,只有对一个能够与至少一个附加的主体一起遵循对他们两
者来说都有效 的规则的主体而言,语言表达才具有同一的意义。人们
不能私自遵循规则,同样,一个单子般孤立的主体也不可能运用具有同
一意义的表达。
沿着这样一条思路,维特根斯坦在意义和有效性之间建立起了内在
联系,这种联系独立于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因此,他没有把语词的意义
规则与命题的真实效果联系起来。相反,他把常规意义的有效性与实践
和制度的社会作用相提并论,并且把语言游戏的语法规则比作是社会行
为规范。当然,他这样认为所付出的代价是放弃了一切超越语言游戏的
有效性关系。只有根据语言游戏的标准,才能判断表达是否有效。因
此,人们很少注意到,陈述事实的言语同真实性之间也悄悄失去了联
系。表现功能只是语言诸多功能中的一种,这些功能似乎都是在不同的
自然历史中发展起来的,并且表现为多种多样的语言游戏,它们相互之
间在本质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
(2)从晚期维特根斯坦的理论出发,奥斯丁根据各种以言行事行
为,进一步研究了语言是如何与生活方式中的互动实践联系起来的。但
是,与维特根斯坦不同的是,奥斯丁不想忽略真值语义学提出的语言和
客观世界、命题与事态等相互之间的关系。奥斯丁在言语行为理论方面
迈出了第一步,把真值语义学的真知灼见与语言游戏语用学的精辟见解
结合了起来。首先这就使得他得出一种二元论的观点,认为以言行事行
为与对事实的确定是完全对立的。在所谓的记述式表达中,断言命题用
于表现事态。奥斯丁在此处也说到了以言行事行为:为了说明某事(言
行一致),言语者使用以言行事行为。另一方面,奥斯丁认为,以言行
事行为并不具有什么命题内容,甚至没有任何意义。在这种行为中,言
语者所说的不是真实或错误的内容,而是完成一种社会行为。“你
好!”没有任何意义;言语者用这种表达所能完成的是一种问候。如果
这种行为运用了错误的词语,出现在不恰当的语境中,或者没有得到恰
当的强调,那它当然就不会取得效果。以言行事行为所表达的并不是意
义,而是一种特殊的力量(Kraft),一种具有承诺特征的约束力量
(Gewalt)。如果说以言表意行为是要促使面向客观世界的语言具有认
识意义,那么,以言行事行为则可以在言语者和听众之间建立起联系;
以言行事行为是从互动的角度使用语言。奥斯丁最早作出了下述区分:
以言表意行为——断言命题——意义——真实/错误
以言行事行为——完成行为式命题——力量——成功/失败
这种二元论不可能长久地维持下去。 [67] 当然,奥斯丁从一开始就
发现,大多数的以言行事行为并不是独立出现的,而是都包含着具有陈
述内容的命题。一般说来,言语者是通过言说某事来完成以言行事行为
的。以言行事因素所确定的只是一种用语言承诺、建议或坦白的命题模
式。“Mp”这个描述方式表明,我们一次性完成了两种行为,只有通过
分析才能把这两种行为区分开来。但是,为什么要在言语行为理论中保
留真值语义学所确认的“语力”和“意义”的对比,这点就再也搞不清楚
了。很显然,完成行为式命题与断言命题一样,也有一种明显的意义。
记述式言语行为和其他言语行为一样,也表现出了以言行事和陈述的双
重结构。肯定、描述和叙述完全可以独立于其真实价值,和其他以言行
事行为一样,它们也会失败:我们可以把历史搞得一团糟,使历史“不
再是叙事”;或者如法炮制,毫无顾忌地来讨论一件违法的事情,使得
在场的人“无法参与讨论”。
如果所有的言语行为都可以根据“Mp”的形式来加以分析的话,以
言表意行为就会失去当初所争取到的特殊地位。也就是说,它们融进了
一切言语行为的命题内容当中,并且放弃了与真实要求之间的外在联
系,这种真实要求是针对一种特殊类型的言语行为,即记述式言语行为
而提出来的。但这样就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是不是只有记述式言语
行为才可以用有效或无效(正确或错误)来加以衡量?其他言语行为是
否也表现出了一种相同的真实层面?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必须确定一
种语言概念,可以不赋予如下事实任何意义:语言表达总是 超越于语
言本身的界限,并且与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对于这个问题,奥斯丁
和约翰·塞尔都给出了肯定性的答案,但具体内容完全不同。
奥斯丁作出如下修正:他最初把判断的两个方面都与以言表意行为
和以言行事行为联系起来,现在他把它们仅仅看作是只用分析就可以区
分开来的两个层面(真值与效果)。每种 言语行为都可以根据它是否
正确或“合乎逻辑”来加以判断。 [68] 毫无疑问,奥斯丁并没有用一系列
明确的有效性要求来充实“真实性”层面。“真实性”是记述式言语行为的
真实效果普遍化的结果;相反,“真实性观念的活跃”应当为有效性层面
打开一个完整的天地,其中包括命题的真值,善与和谐,以及规范的正
确性等等。根据大量的评价观点,语言分析家应当能够找到各种相应的
判断标准,并且能够把它们描述出来。相反,塞尔想避免根据多元“价
值”来归纳真实效果和理想效果必然会出现的困难。在言语行为的有效
性方面,他只承认真值语义学已经描述出来的的确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要
求。从这个方面来看,塞尔在奥斯丁和晚期维特根斯坦基础上倒退了一
步,回到弗雷格那里。
迄今为止,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作出了最精确的解释,为此,我们
要向他表示感谢。 [69] 塞尔吸收了奥斯丁的适用条件,使它们成为“前提
条件”;这些条件涉及到一定的言语行为能否取得效果和获得意义所依
赖的常规语境。接着,塞尔补充了可理解性条件和真诚性条件;这些条
件一方面涉及到普通语言媒介的可支配性,和言语情境的可适应性问
题,另一方面又涉及到言语者各自的意图。随后,塞尔进一步列举了语
义学形式的条件,具有陈述内容的命题都必须遵循这些条件。最后,他
所面临的任务是详细说明“必要条件”,根据“必要条件”,我们可以把以
言行事行为的力量或运用语言的模式确定下来。塞尔区分了五种基本模
式:
1,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 Sprechakte);
2,指令式言语行为(direktive Sprechakte);
3,承诺式言语行为(kommisive Sprechakte);
4,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 Sprechakte);
5,宣告式言语行为(deklarative Sprechakte)。
根据语用学的标准(如言语者和听众的兴趣方向、强调以言行事行
为的力度、言语行为的制度约束等),对这些模式可以进行更为精确的
平面区分。
但是,塞尔努力解决却未能成功的问题就在于对基本模式本身的区
分,而且是在只适用于命题真值的有效性层面上的区分,这个有效性层
面仅仅认可根据语言和世界之间的适用情况所确认的变形。在两个方向
上(即“词语针对世界”和“世界针对词语”),语言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
系所提供的基础过于薄弱,因而无法区分塞尔所提出的五种言语行为。
对维特根斯坦来说,真值语义学无法把握住以言行事的充足力量,这就
充分说明必须放弃为描述大量无序的语言游戏语法而进行的分类尝试。
只有记述式言语行为可以沿着能够使命题和事实达成一致的方向而得到
局部的描述。 [70] 断言力量意味着,面对H,S为“p”提出了一种真实性
要求,并且保证:“p”的真实性条件得到满足——或者说保证陈述命题
符合事实。
权威要求的祈使力量再也不能简单地用满足有效条件来加以解释,
也就是说,再也不能根据H导致“p”属真来加以解释。只有当(具有陈述
内容的命题中已经确定的)有效条件的知识得到(包含在以言行事成分
中的)那些条件的知识的补充时,H才把祈使命题理解为命令、指令、
请求等;在以言行事成分中所包含的条件下,S能够阐明为什么他会认
为“p”的要求内涵是合法的或可行的。这里起作用的是一种规范的有效
性要求,它不能被还原为真实性要求。这点同样适用于承诺式言语行为
的以言行事力量,言语者把作为一种规范义务的自身意志与这种承诺式
的言语行为结合起来。解释意图的强制条件不同于有效条件,一旦言语
者把自己的意图转化为行为,也就是说,使自己的意图付诸实现,他便
满足了有效条件。
S利用表现式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来表现他所接触到的特殊经
历,但是,这种力量既不能通过主体与客观存在的世界之间的认知关
系,也不能通过它们之间的干涉关系来加以确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况
下,塞尔就用一种“既不……也不”的符号来表明真值语义学观点的不可
应用性。在表现式言语行为中,真实性要求发挥着作用,为了所有 可
理解的言语行为都必须予以满足的真诚性要求,塞尔早已运用过这种真
实性要求。对于他所确定的宣告式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人们可以
提出类似的反对意见。 [71]
如果我们不像塞尔那样,通过重塑言语行为理论的真值语义学来回
答奥斯丁所遗留下来的有效性难题,而是用相应的有效性要求来分析毕
勒所提出的语言功能,那么,我们就可以避免上述这些问题。
3 言语行为,交往行为,策略性互动
从有效性理论角度阐释毕勒的功能图式,可以说是摆脱言语行为理
论困境的一条出路,因为它兼顾到了言事者 就某事 达成理解 这个行为
的所有三个方面。它把意义运用理论的真值内涵吸收到了自身当中,同
时克服了意向主义语义学和形式语义学各自的片面性(1)。交往行为
概念就立足于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对言语行为的这种分析。交往行为与
策略行为构成一种替代关系,但它依然和个体行为计划的目的论结合在
一起(2)。
(1)随着从语义学视角到语用学视角的转变,命题有效性问题便
不再是一个(与交往过程相脱节的)有关语言与世界的客观关系问题。
言语者依靠有效性要求提出了他的表达的有效性条件,但有效性要求同
样也不能只从言语者的视角加以定义。有效性要求的目的是要通过言语
者和听众建立起主体间性的承认关系;它们只能用各种理由,即话语来
获得兑现,而听众则是用具有合理动机的立场来对它们作出反应。明确
的语言理解过程的最小独立单位都是由如下因素构成的:(a)基本的
言语行为“Mp”,S用它为自己的表达提出了(至少)一种有效性要求;
(b)“赞成”或“反对”的立场,这种立场决定H是否理解和接受S所提供
的言语行为。理解的目的在于达成共识。S打算就世界中的事物与H达
成理解,这种尝试的终点就是它们之间达成一致,而对于可理解的言语
行为的接受则保证了这种一致。由于这个原因,对言语行为的理解本身
就已经揭示了就所说内容可能取得一致的各种条件。
当然,从语用学角度对有效性问题的重新阐释,要求对言语行为
的“以言行事力量”的原初意义全面加以重新评价。奥斯丁认为,以言行
事力量就是言语行为字面上的非理性部分,而断言命题的内容(或其名
词形式)垄断了合理的内容。意义和理解就集中在这种理性的成分上
面。相反,语用学转型使得有效性要求成为一种合理的总体,这种合理
性表现为有效性条件、与此相关的有效性要求以及兑现有效性要求的理
由等之间的结构关系等。个别的言语行为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形式成分与
这种结构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形式是根据有效性要求的类型(以及与
这种有效性要求相关的方式)来确定的,而这种有效性要求是言语者通
过容易产生误导的“以言行事”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则是通过记述式命
题的表达)而提出来的。这样,理性也就从陈述部分转移到了以言行事
成分当中,与此同时,有效性条件也放弃了对命题的依附。因此,引入
有效性要求也就有了一定的空间,这些有效性要求所针对的并不是 真
实性条件,也就是说,它们所针对的并不是语言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
系。
毕勒的功能图式已经在语言表达与言语者的意图、客观世界及接受
者之间建立起了联系。上述三种意义理论都坚持用其中的一种关系,即
表达意图的功能、表现现存事态的功能、确立互动关系的功能等,来解
释语言表达的可理解性。我们所要寻找的是一种能够充分注意到这三种
意义理论的正确核心的言语行为理论。但是,根据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分
类,不难看出,真值语义学对意义与有效性之间内在关系的把握过于专
门化 了。
毫无疑问,一种表达是否履行了其表现功能,是根据真实性条件来
衡量的;而表现功能和互动功能的实现同样是根据类似于真实性 的条
件来衡量的。因此,我想引入主观真实性和规范正确性,把它们当作言
语行为所具有的类似于真实性 的有效性概念。言语行为与言语者的意
图以及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同样也可以根据它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模
式来加以理解。因为,言语行为既和作为个体经验总体性的(言语者
的)主观世界有着联系,也和(言语者、听众和其他成员的)社会世界
有着联系,这种联系是各种合法的人际关系的总和。当然,这些通过类
比 形成的世界概念不能被误解为(波普尔意义上的)客观世界的局部
领域。 [72] S在表现式言语行为(典型的如坦白和揭发)中所表达的亲
历经验,不能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实体 (或内部事件),规范也是一
样,通过调节性的言语行为(典型的如命令和承诺),这些规范使建立
在S和H之间的人际关系合法化。从参与者的视角来看,第一人称在表
现式言语行为中所使用的经验命题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不真实的,
关键要看言语者是否言不由衷。但不能说它们是真实的或错误的,除非
经验命题和断言命题被等同了起来。同样,第二人称在调节性言语行为
中所使用的要求命题(命令)或意图命题(承诺),可能是正确的,也
可能是不正确的,关键要看它们是满足还是破坏了普遍认可的常规期
待,或关键要看它们是具有一种约束特征,还是只制造了一种约束表
象。但是,它们也不可能有对错之分。交往参与者用他们的言语行为与
主观世界或社会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联系的方式不同于 它们与客
观世界中的事物的联系方式。这些世界概念只能在类比意义上加以运
用,指称方式的不同就表明了这一点:识别对象与判断经验是不一样
的,在表现式立场中,我把经验揭示或掩盖为“永远都是我的经验”;识
别对象与判断获得我们承认的标准也不是一回事,在赞同的立场中,我
们可以服从这些规范,也可以反对这些规范。
此外,从有效性理论的角度对毕勒功能图式的阐释还导致了如下立
场:利用言语行为“Mp”,S同时 与客观世界中的事物、主观世界中的事
物以及共同的社会世界中的事物发生了联系。每一种言语行为都可以从
如下三个角度来检验它是否有效:根据作出的陈述(或根据命题内容的
实际前提)来检验它是否真实;根据言语者表达的意图来检验它是否真
诚;根据现存的规范语境(或先验规范本身的合法性)来检验它是否正
确。当然,在任何一种明确的言语行为中,这三种有效性要求中只有一
种会表现主题,并被凸现出来。正是这些(同时能够根据特定的语言和
语境来加以平面区分和确定的)有效性要求最终使得以言行事力量得到
了落实,这些以言行事的力量必须能够还原为三种基本模式:它们不是
属于记述式言语行为,就是属于表现式言语行为,或是属于调节式言语
行为。
由于任何一种言语行为在表现过程中都与某种有效性要求紧密相
连,因此,达米特在解释记述式言语行为时所使用的关于断言命题意义
的意见就可以推而广之。如果我们知道是什么使得一个言语行为能够被
广泛接受时,我们也就理解了这个言语行为。当然,这里涉及到的是有
效性的客观条件,听众不可能直接根据言语者所运用的表达的语义内
容,而只能间接地通过言语者在完成以言行事行为时为他的表达的有效
性所提出的认识要求,来推断这些客观条件。有了一种有效性要求,言
语者也就有了提出理由的力量。这些理由阐明了有效性的条件,因此,
它们本身就属于使表达能够被接受的条件。这样,接受条件便揭示出了
自然语言的整体论观念。在一种语言中,任何一种言语行为都通过逻辑
语义而与其他诸多很有潜力的言语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些言语行为能够
承担从语用学的角度提供理由的角色。当然,言语行为的结构和内容不
同,为了用话语兑现言语行为中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而获得的潜在现实
理由,在类型和程度上也有所不同,起码在复杂性上多少有些差别。当
言语者用直陈式现在时提出一种简单的谓语观察命题时,阐明命题真实
性条件的理由一般就容易被看出来。相反,当法庭就一个极其复杂的案
例作出判决时,或者当物理学家用经验理论来解释自然现象时,法庭判
决或解释自然的有效性及其可理解性就要求对各种苛严的理由有所认
识。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他们所说的内容,即便是我们懂得了个别在
其他命题中反复出现过的语词的意思,我们也无法理解他们所说的内
容。
为了说服听众相信他有资格在特定的情境中提出表达的有效性要
求,言语者可以举出一些理由;一旦我们认识了这些理由,我们也就理
解了言语行为。因此,了解一种语言与(语言所揭示的)世界的客观知
识是交织在一起的。或许,世界知识依赖的就是一系列作为语言知识的
理由。如果我们对(毕勒的)意义的形式语用学解释的基本观念有所了
解的话,就会相信这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开的。理解一种表达意味着了解
人们怎样利用表达才能同某人就某事达成理解;因此,从理解语言表达
的条件中就可以看出,语言表达所完成的言语行为直接指向相互理解,
指向具有合理动机的共识。如果不懂得表达可以而且应该带来一致,也
就难以了解理解表达的意义到底意味着什么;关键在于对参与者“有效
的”共识概念。因此,有效性存在于语言当中。确定有效性要求是可能
理解的语用学条件和理解语言本身的语用学条件。
(2)形式语用学和行为理论之间的联系在于有效性要求的理解概
念,当然,这种联系的方式完全不同于意向主义语义学尝试用行为理论
的概念来解释理解过程。目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立足于行为者语境意义
的行为计划的实现过程。由于行为者完成了一种行为计划,因此他也就
把握了语境,在此过程中,行为语境是从行为者所阐释的周围环境中截
取下来的一个片段。行为者认为,行为的可能性与他的行为计划的成功
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这个片段就是根据这种行为的可能性来建构的。
协调行为的问题表现为众多行为者之间的互动,即如何才能把他者的计
划和行为与自我的计划和行为“联系起来”。根据不同的协调机制,就可
以区分出不同的互动类型。我认为,根据不同行为者的行为是用“理
解”还是用“影响”来协调这一点,可以确定它们是“交往行为”还是“策略
行为”。 [73] 从参与者的视角来看,这两种协调机制及其相应的行为类型
是相互排斥的。理解过程不可能具有双重意图,既与互动参与者就某事
达成共识,同时也对他施加因果影响。从参与者的视角来看,理解不是
外部强加的,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管是通过直接干预行为语境
这样一种工具行为,还是通过用自己的目的来间接影响对方命题立场这
样一种策略行为。任何一种显然是由于外在影响(如嘉奖或威胁、建议
或欺骗)而达到的效果,都不能算是主体间的共识,因为这种干预失去
了其协调行为的有效性。
如果一个行为者只能在互动中,也就是说,借助于另一个行为者的
行为,或由于另一个行为者的疏忽,才能完成他的行为计划,那么,交
往行为或策略行为就必不可少。除此之外,交往行为还必须满足合作和
理解的条件:
(a)参与其中的行为者必须表现出合作态度,并且尝试根据共同
的(或充分重叠的)语境解释而(在共同的生活世界范围内)就他们的
计划达成一致。
(b)参与其中的行为者必须时刻准备着用言语者和听众的角色,
通过理解过程,也就是说,通过真正或真诚地追求以言行事目的,来实
现他们共同解释语境和协调行为的间接目的。
具体而言,它们分别意味着:
——他们用一种带有记述式立场的言语行为,来追求他们的以言行
事目的,这种言语行为需要对相互提出的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加
以确定。
——这样做时,他们利用言语行为条件的约束效果。当言语者用他
的有效性要求为所说内容的有效性提供一种可靠的保证时,这种约束效
果便出现了。
——可理解并可接受的言语行为的约束效果扩大成为一种具有互动
意义的约束力,它是从言语行为的语义学内容中产生出来的,对于言语
者和听众来说,这种约束力可能是平衡的,也可能是不平衡的。
因此,交往行为与策略行为的区别就在于,对行为的有效协调不能
被还原为一种行为趋向的目的合理性,但可以被还原为一种具有合理动
机的交往力量,也就是说,可以被还原为一种作为交往共识条件的合理
性。语言理解充当的是协调行为的机制,具体方式是,互动参与者就他
们为言语行为所要求的有效性达成一致,也就是说,他们作为主体彼此
承认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赋予言语行为条件以一种合理动力的
却又是表达意义与有效性条件,表达的有效性要求以及用话语兑现这种
要求的理由之间的结构联系等。
如同所有的行为一样,交往行为也是一种目的行为。但能够协调行
为的理解机制打破了个体行为计划和实现这些计划的目的论,通过无条
件地完成以言行事行为的交往“路线”,把最初是针对具有自我中心主义
思想的行为的行为趋向和行为过程,纳入到主体间共同拥有的语言结构
的束缚之下。语言结构内部的理解目的迫使交往行为者改变他们的视
角;这点具体表现为,从想对世界中的事物发挥作用的目的行为的客观
立场,必然转变为努力与第二人称就某事达成理解 的言语者的完成行
为式立场。 [74]
常规的以言行事行为是通过使用完成行为式命题来完成的。对于谓
语表达形式来说,这就要求具有完成行为式动词,而对于主语表达而
言,则需要第一人称单数,对于间接宾语来说,则需要第二人称。完成
行为式命题的这种语法形式反映了言语者的立场,为了与听众就某事达
成理解,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人际关系,在此过程中,言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