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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根本恶:自相矛盾的康德.2

作者:美-理查德·J伯恩斯坦/译者:王钦 当前章节:15385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40

要的差异;性情为自由选择权所采用,而禀赋则没有 被选择;禀赋是

人性的成分,它“与人性的可能性”密切相关。性情的这种自由选择的特

征,使得一位批评家认为,它是亚里士多德的“素性”和萨特的“根本谋

划”(projet fondamental)这二者不稳定的结合 [35] 。当康德告诉我们,

性情“不是在时间中获得的”,性情自身必须被设想为一种准则——一种

无上的准则,它为行动者被视为整体的道德生活确定着方向(即使可能

改变这种性情) [36] ,此时,我们可以看出,康德的性情观念如何彻底

不同于任何一种普通的或传统的性情概念。可能有人会认为,康德这里

的论述不够连贯。他似乎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善的或恶的性情是为自

由选择权(意力)所采用的,而意力自身又以这一性情为前提。

尽管缺少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我认为我们还是能够提供一个关于性

情的描述,它至少会接近 康德想说的内容(并且,符合他实际上说出

的大部分内容)。现在,让我们暂时抛开由本体/现象之别所引发的问

题,暂时抛开由“在时间中习得的”及不是“在时间中习得的”事情所引发

的问题。我们经常会用善恶的性情来对人加以区分。有一些人,我们可

以在困难的道德状况中信任或期待他们做正当的事情(道德法则所要求

的事情)。他们展现了承诺、信仰、意图和行动的总体形态,为我们作

出这样(可能错误)的判断提供了一个基础:当他们面对困难的道德状

况时,他们将做义务要求的事情。或者用康德的方式来表达这一点的

话,即他们将采取善的准则,那些准则包含着道德法则并将道德法则置

于优先地位。当然,有一些人非常自私或非常自恋,他们可能会为了实

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不愿由于义务的缘故而有所行动。将一个人

的性情或整体道德品性与他所采用的特定准则、他所做出的行动区别开

来,这并无困难。虽然他的行动方式是判断其品性的基础,但我们认识

到,品性影响了他的具体选择。道德品性与具体行动既不是严格的因果

律,也不是严格的逻辑关系。一个性情善良的人,也许偶尔会做出与品

性不符的行为,采用道德法则服从自然倾向的准则。而一个无赖可能偶

尔会做义务所要求的事(窃贼的荣誉)。

用这种方式去看的话,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性情可以被描述为采

用具体准则的主观根据。因为性情影响 而不是(按因果律)决定了在

道德冲突的具体状况中所采用的准则。我们也能理解为自己的性情或品

性负责的意义。并不是我们在时间中的一个特定时刻“选择”了这种性

情。相反,我们的性情是联合作用的结果,它源自我们所作出的自由的

道德决定和我们所采用的准则。我们并非生来在道德上就是善的或恶

的;我们凭借自己做出的选择,在道德上变成 了善的或恶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这一个人形成了一种性情或品性,引

导他采用善的准则,而另一个人采用了恶的准则,我们能就他们的背

景、社会环境及教育说些什么?但我们不能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终极答

案:它是无法探究的。因为这个答案需要我们能就人类自由提供一个理

论 阐述。而批判哲学恰恰已向我们表明:这种阐述是不可能的。声称

自由选择无法探究,并不是说它神秘 ——似乎从原则上说,对于某人

为何会形成他所作出的选择,我们应该能够提供必要的和充分的理由;

而这仅仅是强调:选择是自由 的。最终,我们不可能了解 为什么一个

人选择遵循道德法则,而另一个人不做这样的选择。然而,从实践的观

点看,我们能够(也必须)将自由设定为公理,我们能够(也必须)宣

布:道德行动者有能力自由选择善恶准则。我们对自己的个人选择及其

整体道德品性负有责任。

此外,这种性情不是固定的、不可改变的东西。一个善人可能变成

恶人,一个恶人可能变成善人。“因此,对于一个虽然心灵败坏,但拥

有善的意志的人来说,还存在着返回到他曾经背离的善的希望。”(Rel.

39;47)甚至,我们可以将这种似乎反直觉的东西(即性情“不是在时

间中习得的”)去神秘化。在时间中习得有两种 不同的意义,我们必须

对此加以区别。康德肯定没有否认这一明显的事实:在作道德决定的时

候,我们通常就把时间 具体化了。在《原理》中,康德举出的所有例

子都预设了一个这样的时间位置。我们是在特定时空里、在具体状况中

作出我们的道德决定的。例如,明天 ,我或许会面对一个可怕的道德

困境,我将面临一个该怎么办的选择。但是,在时间中发生的事情,有

一种更专门的 意义,在《第一批判》中,康德在分析因果律的时候对

此进行了探讨。在此意义上 ,说某事发生在时间之中,就是说它是由

因果律决定的,因此它是不自由的。当康德告诉我们,性情不是在时间

中习得的,他是在告诉我们,性情不是由(自然)因果律决定的,相

反,它来自我们的自由。

我并非是要表明,这种对性情的理解澄清了康德的讨论所涉及的所

有问题与困难;但这种理解帮助显示了性情这一理念的可信性,显示了

它作为性情而被自由选择的意义,以及这一观念对于稳健理解人类事务

如此重要的原因。然而,我的分析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 困难。具有

讽刺意味的是,这一困难凸显了康德的根本恶概念有一个极度令人烦恼

的特征。如果我的描述接近康德“性情”的意思,那么,它就可兼 用于善

的性情与恶的性情。而大多数时候,康德的写作方式会让我们以为存在

着好的性情与坏的性情。不过,当康德开始直接讨论根本恶的观念,将

它描述为一种品性,他忽略了善恶两种性情之间的对称性。大多数时

候,他的写作让人觉得在性情与品性之间仿佛不存在明显的差别,但他

从不 谈论趋善的品性,而只说向恶的品性 [37] 。他明确告诉我们“人性

本恶”(虽然我们将看到,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个意

思)。康德也坚持认为,虽然“将人与其他可能的理性存在区分开来的

品性(善或恶)……是人先天固有的 ……但我们将永远采取这一立

场:天性既不承担罪责(如果品性为恶的话),也不抢占荣誉(如果品

性为善),相反,人本身才是品性的创造者”(Rel .17;20)。简而言

之,康德所说的品性不能混同于性情,然而他未能厘清这两个概念之间

的区别。他从来没有解释,为什么人类可以有善的或恶的性情,但却只

有 一种向恶的品性。

虽然康德对于性情的描述肯定存在着许多模糊与困难,但我们可开

始体会康德陷入这些困难的原因。这些困难产生于他的道德理论的一个

最可贵、最核心的特征。尽管人们对康德多有丑化,不过康德的确认

为,人的气质、背景、社会环境、道德训练(甚至地理位置)影响了他

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选择。但对于康德来说,最重要的问题一直都是个

人的职责(accountability)与责任(responsibility)。我们的道德自由绝

不能被外部事件或我们的自然倾向所损害。我们甚至可以更有力地证明

康德的观点,为此,我们可以宣称:对我们的个人道德选择和我们的道

德品质,我们最终要独自承担责任。其实康德似乎意识到了他描述性情

的方式是生硬的。因为他将性情描述为“准则之采用的终极主观根据”,

而随后又立即补充说,“但是,这一采用的主观根据或原因,无法被进

一步了解(虽然我们本来极有必要对它加以深究)。”(Rel .20;24)

我们终于可以来直接讨论根本恶的概念了。关于“人性中趋善的原

初禀赋”,我们已经有所了解,以此为基础,我们至少知道根本恶不是

什么。无论如何,不能将根本恶等同于自然倾向。不能将根本恶等同于

现象界的感官自然。怀有需要和欲望的身体不是恶的根源。也不能将根

本恶等同于任何固有的 缺陷或人类理性的败坏,唯一与之有关的是意

志的败坏。趋善的原初禀赋内在于我们的人性,通过回到康德对于这一

禀赋第三个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出根本恶含义的基本线索,以及康

德引入这一概念的缘由。让我们再看看康德关于人格性 (personality)

的禀赋说了些什么:

人格性 的禀赋是把道德法则作为意力的充分诱因本身 来尊

重的能力。这一纯粹尊重我们心中道德法则的能力,进而将成为道

德情感。道德情感是意力的动力,除此之外,它本身并不构成自然

禀赋的目的,它也没有通过自身来确立自然禀赋的目的。只有当自

由意志(意力)将这样的道德情感纳入它的准则时,这个意志才可

能拥有善的特性。与自由意志(意力)的一切特性一样,善的特性

只能是习得的;然而,要使它可能,就需要有一种禀赋存在于我们

的本性中,在这种禀赋之上,绝不能嫁接任何恶的东西。我们绝不

能将道德法则的理念,连同与之不可分离的尊重,称作人格性 的

禀赋 ;它是人格性本身。……但是,将这种尊重作为动力纳入我

们的准则,其主观根据似乎是我们人格性的附属物,因此应该称之

为促进人格的禀赋。(Rel .22—23;27)

这里所有让人惊奇的新说法,我们都可以从《原理》或《实践理性

批判》中推导出来。然而,如果这种趋善的禀赋由我们人类的本性构

成,那么我们如何解释这一事实:我们并不是一直都遵从这种禀赋,我

们并不是一直都做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人类禁不住要漠视道德法则,

采用恶的准则——将非道德诱因置于优先地位的准则。对于这种趋向

(tendency)或品性,康德试图通过引入根本恶的概念来单独讨论。但

康德所说的品性是什么意思?他告诉我们:“我将品性理解为倾向(嗜

瘾、欲念)之所以可能的主观根据,因为人类一般都会受品性的影

响。”(Rel. 23—24;28)那么,我们如何区别品性与禀赋呢?“品性不

同于禀赋,因为尽管品性可能确实是先天固有的,但它不应该 被单纯

表现为先天固有的;因为也可以认为它是习得 的(如果它是善的),

或者是由人自我招致 的(如果它是恶的)。”(Rel .24;28—29)看看

他令人吃惊的脚注,我们就会更清晰地了解康德所要表达的意思,他写

道:

品性 事实上不过是渴望欣快……的禀赋 ,一旦主体体验到欣

快,就会在主体身上激起对欣快的倾向 。因此,所有的野蛮人都

有追求麻醉品的品性;因为尽管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完全不知道麻醉

是什么,因此绝对没有对麻醉品的渴望,但只要让他们品尝一下麻

醉品,就会使他们对麻醉品产生一种几乎无法戒除的渴望。(Rel.

24;28) [38]

由此看来,“根本恶”不(像阿伦特所说的)是某种恶的特殊类型的

名称。它肯定不是“我们无法设想”的恶的形式。相反,我们可以清晰地

设想它,它所命名的是那样一种品性,这种品性不听从义务的要求,也

不遵循道德的法则。其实,康德用形容词“根本”来限定“恶”,目的是要

表明,这种品性植根于人性,特别是植根于意力的败坏;他在这里所用

的是“根本”(radikal)这个词原初的词源学含义。没有证据表明康德所

说的还有别的什么意思。

康德把“向恶的能力”区分为三个层次,而所有这三个层次都与不能

采用善的准则有关。

第一,人心在一般性地遵守已采用的准则方面具有软弱性,或

换句话说,人性的脆弱 ;第二,人具有把非道德动因和道德动因

混为一谈的品性(即使这样做有善的意图并遵循着善的准则),即

不洁 ;第三,人具有采用恶的准则的品性,即人性或人心的恶劣

。(Rel. 24;29)

我们可以认为“恶劣”所命名的是恶的某种残暴的形式。而康德的措

辞也的确会让人用这种方式去想这个问题。

第三,人心的恶劣,或者可以说,人心的败坏 ,是意力趋向

那些准则的品性——那些准则忽略了源于道德准则的诱因,转而支

持非道德的诱因。这种品性也可以称作人心的乖戾 ,因为它颠倒

了自由 意力的诸种诱因之间的伦理次序;虽然随着这种品性,也

可以发现合法则的善的(亦即合法的)品行,心性却因此已经从根

底上被破坏了(就道德性情而言),人也因此被指认为是恶的。

人们将注意到:在这里,向恶的品性被认为是人通常都有,甚

至最好的人都有的品性;如果能证明人类中向恶的品性是普遍的,

或者换句话说,能证明这种品性贯穿于人性之中,那么必然就是这

种情形。(Rel. 25;30)

让我们参考前面讨论过的那个具有同情心的人的例子,仔细思考一

下康德对于向恶能力的“第三个层次”所作的描述。假定这样一个人——

甚至是在向他指明人有向恶的品性的时候——做了一个有意识的决定,

继续把他对他的人类同伴的同情感放在优先地位,以此作为其准则的首

要 诱因(不是“源自道德法则的诱因”)。他相信他的心灵多于相信他的

理性,虽然他的心灵可能偶尔会把他引入歧途。康德说我们可以承认,

那就让我们也承认:源自同情的诱因的品行具有“合法则的善”。他的行

为始终都和义务相一致,虽然他并不是为了义务的缘故才做的。以康德

关于恶的层次的划分为基础,我们将不得不断定这样一个人是恶劣

的。他想必有一种从根底上就被败坏了的心性。为什么?因为当他应该

采用道德准则时,他将康德所认为的非道德准则置于优先地位。纵然根

据假设他的行动符合道德法则,这也是偶然的或随机的。但是,要断定

这样一个人是恶劣 的典范,把他和大屠杀凶手列入同一个类别——至

少就所展示出的恶的层次而言——非但是康德的严格主义的一个尴尬后

果,它在道德上也是乖戾的。

然而我们还面对着更大的问题。在康德的分析中,根本恶是“贯穿

于人性”的品性,这实际上模糊 (而不是澄清)了其道德哲学的基点。

品性的概念,是一个依附于我们的因果律观念的概念。可以推定,品性

有因果功效。因此,在康德关于野蛮人渴望麻醉品的不当举例中,我们

看到,这样一种品性有不可抗拒的因果的强力。除非用最强烈的方式来

抵制这一渴望,否则,这样一种渴望就必须得到满足。但是向恶的品性

不能用这种方法来思考。并不是积极的因果力量“推动着”我们、诱惑着

我们在道德上成为恶的。除非我们自由地 采用恶的准则,否则,不存

在道德的恶。采用恶的准则的意力在因果律上仅仅受它自身的决定;它

自发地显示了我们的自由。很少有哲学家像康德这样一再地去证明:真

正的自由不受任何(自然的)因果作用的制约。 [39]

可以反驳说,渴望麻醉品的例子具有误导的作用,因为这是一种生

理品性,而康德明确区分了生理(自然)品性与道德品性。

所有的品性,都要么是生理品性,要么是道德品性。生理品性

属于作为自然存在的人的意力,道德品性属于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

意力。在前一种意义上,不存在趋于道德恶的品性,因为这样一种

品性必定发源于自由;而以任何对自由的运用为导向的生理品性

(基于感官冲动),无论怎样——无论向善还是向恶——都是一个

矛盾。因此,向恶的品性只可能内在地属于意力的道德能力。但

是,除了我们自己的行为 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在道德上是恶的

(即有能力承担罪责的)。(Rel. 26;31)

康德认识到,将道德理性理解为“意力在采取任何行为之前的主观

根据”,是一个颇成问题的看法。如果这样一种品性产生于对自由的运

用,那么这种品性自身应当起因于自由意力的行为。虽然这可能看起来

像是临时的安排,有一些巧合的成分,但为解决这一问题,康德引入

了“行为”的两层 含义。在第一层含义上,“行为”指的是对自由的运用,

意力由此得以采用最高准则。(这就是约威尔所说的“全球道德策

略”。)第二层含义指的是以最高准则为基础而展现出的特定行为。但

是这些区分并没有改变我想强调的主要问题,相反,它们还强化了这一

问题。所谓对麻醉品的生理品性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必然的;它并不是

人类作为一个种类所具有的品性。甚至它都不一定会使人采用恶的准

则。人可以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力来抵制这种诱惑。如果趋于道德恶的品

性“源自自由”,那么人们或许会开始有些怀疑这样一种品性是否真的存

在。为什么?因为如果这种品性“发源于自由”,那么它的实存就依赖

于“对自由的运用,最高准则借助于这种运用……为意力所采纳”(Rel.

26;31)。但是,意力是自由选择准则的能力。选择最高准则这种主观

的决定性根据,本身是意力的一个行为。但是意力不 受任何品性——

无论生理品性还是道德品性——的制约或品性在因果律上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一个略微不同的视角来考察康德的问题。康德提出了两

个主张,虽然它们并非必然不能共存,然而它们似乎削弱了向恶的道德

品性这一理念。第一个主张是,这种品性本身是一个行为 的结果,这

一行为被理解为对自由的运用,而最高准则借助于这种运用为意力所采

纳。第二个主张是,我们作为自由的行动者,总是可以抵制上面所说的

这种品性(我们通过运用我们的自由已经采纳了这一品性)。但是如果

这两个主张都是真实的,那么要理解余下的这个“趋于道德恶的品性”的

理念就困难了。如果认为存在着一种趋于道德恶的品性,它是普遍

的,“仿佛是植根于人道本身之中”,然而“终究我们必须要让人自身为

这一品性负责”(Rel. 28;33),这是极为悖谬的(如果不是逻辑不连

贯的话)。但这恰恰就是康德所坚持的主张。他毫不含糊地断言,这就

是我们所说的“人性中根本的 、先天固有的恶 (却是由我们给自己招致

的)”(Rel. 28;33)。他说,“但是,我们不必为一种应该由我们负责

的道德品质寻找时间上的起源,尽管如果我们希图解释 这种品性的偶

然性存在,这样做是不可避免的。”(Rel. 38;46)

如果读者注意到,当康德引入品性的理念时,他强调这是一种可能

性 ,那么,他们可能会反对我关于康德的解读。康德说:“我将品性理

解为倾向之所以可能的主观根据……”(Rel. 23;28)因此,下面这两

件事并非是不可相容的:一是将这样一种品性归于人性,一是断言人类

拥有自由选择(意力)的能力。但这并不是我在康德那里所发现的困难

的根源。强调可能性(possibility/Möglichkeit)并没有把品性同禀赋区

别开来。禀赋也“与人性的可能性密切相关”(Rel. 23;28)。主要的问

题是这个向恶品性的起源或根源。康德坚持说我们是这种品性的创造

者;这种品性产生于我们 对自由的运用;它是“由人自我招致 的”(Rel.

24;29)。下面的说法让人如此难以接受:亦即,向恶的品性是先天固

有或与生俱来的(inborn/angeboren),然而我们却要以某种方式为之负

责。

有时,我们可以发现,单独一个句子,却包含着看起来彼此对立、

相互矛盾的主张。看看《宗教》中的这个最为著名的句子(也是常常被

引用的段落之一):“这种恶是根本的 ,因为它败坏了一切准则的根

据;而且,它作为自然品性也是人力所无法根除的 ,因为自然品性的

根除本来只有借助于善的准则才可能出现,当假定所有准则的终极主观

根据都已经败坏,那么这种根除就不可能发生了……”(Rel. 32;39)

如果这个句子到此结束,那么,直截了当的解读会让我们认为,恶之所

以是根本的,是因为意力在其根源或起源处是败坏的。这是一个实际上

非常强势的主张,它可以轻而易举地变成基督教原罪学说的世俗版本。

(这样解读根本恶,似乎曾使歌德很不愉快。)但看看康德如何结束这

个句子:“然而,与此同时,必定存在着克服 这种品性的可能性,因为

它是在人身上发现的,而人是行动自由的存在。”(Rel. 32;39)

假如我们问,怎样才能克服这种无法根除的自然品性?康德的回答

一定 是,通过意力的自由运用,这一状况就会发生。因为正是在这种

方式中,“行动自由的存在者”展露了他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与上述句

子的第一部分所断定的内容相反,根本恶败坏了所有 准则的根据这一

说法不可能是真的。如果它败坏了,就不 会有采用或意愿(willing)善

的准则的可能性,因此也没有克服根本恶的可能性。康德在上述句子的

第二部分所提出的主张是他在《宗教》中一再申说的东西。实际上,他

提出了一个甚至更有力的主张。所有人类都在根本上是恶的——也就是

说,拥有强有力的在道德上成恶的品性——但只有部分人确实 在道德

上变成了恶的,在道德上养成了一种恶的品性或性情。但是就连这样恶

劣的人也可能重生而变成善的。“心灵的变化……一定是可能的,因为

这是义务的要求。”(Rel. 60;70)

我们可以设想,通过明确区分作为种类 的人和个体 的人,我们能

来解康德之围。无疑,当康德断言人性本恶,他指的是人的种类。但

是,即使他断言这个种类有向恶的品性,他也没有说,这种品性规定了

个人的道德品质。个体或许通过他们做出的自由选择养成了善的或者恶

的性情。但是种类与个体之间的区分并没有为澄清这一问题提供真正的

帮助。相反,它引起了更大的困难。因为,如果向恶的品性“发源于自

由”,并且这一品性可归因于人的种类,那么我们将不得不说,作为 种

类的人类自由选择了这种品性。但现在不清楚的就是,这样一种论述是

否就更易理解。

为什么康德会允许自己陷入这样的困难与悖论呢?看起来他是想鱼

与熊掌兼得!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他确实做到了。或者,我们换一种隐

喻,康德在同自己征战。因为一方面,他从来没有想过削弱其道德哲学

的基本主张: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的行动者是自由的,这意味着,对

于他们的道德选择和他们所采用的准则,他们独自 承担全部 责任。如

果我们在道德上变成善的或恶的,这是我们自己的事情,是我们自己的

自由意力的结果。另一方面,康德也想证明,所有人类都有走向道德恶

的先天固有的品性。为了能够鱼与熊掌兼得,他势所必然地宣称,纵然

这种品性被织入人性之锦,它还是由我们的自由造成的品性,是我们为

之负责的品性。稍后,我想指出,初看起来,康德的观点从好处说是一

种极为牵强、不得其所的立场,往坏处想是一种明显的自相矛盾,而实

际上这正揭示了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最持久,也最具吸引力的特征。

我们越关注康德分析根本恶的细节,这个概念就越显得无毒无害

(不管康德关于人的恶劣如何措辞)。 [40] 在提出这个显然引人注目的

主张“人性本恶”后,康德接着说:“人是恶 的,这无非是说,他 意识到

了道德法则,但他把对道德法则的(偶然的)背离纳入了自己的准

则。”(Rel. 27;33)但是,我们必须通过《宗教》或任何特定的根本

恶的概念才能了解这一点吗?《原理》(其实,这是康德道德哲学方面

的研究)基于这样的理念:我们并不是一直都做我们应做之事;我们作

为有限的、理性的行动者,不 是神圣的意志,因此并不是一直都遵循

道德法则。推测起来,康德引入根本恶的概念,意在说明为什么 (从

实践的观点看)我们会偏离对道德法则的遵循。我们并不是一直都遵循

道德法则,因为 作为人类,我们有先天固有的向恶的品性。我们的意

志从根底上被败坏了。但是这个“因为”真的说明了什么吗?它做了任何

概念性的工作吗?我认为并没有。去粗存精地去看,它不过在重复一件

事:意识到道德法则的人类有时(自由地)背离了道德法则。再者,在

我们的强力之中,总是 包含着对于这种品性的抵制,不管人们认为这

种品性有多强。简而言之,根本恶(所谓趋于道德恶的品性,这是人类

的普遍特征)丝毫没有任何的 解释力(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

上)。

康德本打算提出一个有力的主张,而当他宣称人性本恶时,他认为

他所指出的是人类真正基础性的东西,对这些我都没有怀疑。我的论点

是,他的意图 和他的言说 极不相符。一旦我们审察他实际上说了什

么,一旦我们查看他如何斟酌他的关键主张,以下这一结论就难以避

免:康德本人去除了根本恶这一观念的精华。

我们还没有走到因根本恶概念而产生的困难的尽头。根据康德的说

法,根本恶是一个类 概念;它被织入了人性之锦,普遍适用于所有人

类。我们都有一颗“恶的心”。因此,它不是部分 人类的偶然特征,甚至

也不是所有 人类的偶然特征。但是,提出这样一个大胆的、有争议的

主张,怎么去证成 (justificatio)呢?如果我们应该从批判哲学中吸取

一点教训的话,那就是,真正综合的普遍主张绝不能求助于经验来证

成;对它们的证成需要的是一个“推理”——一个证明。然而,当康德在

其阐释中进入这一关键阶段,当我们期待某种对于作为人类普遍 特征

的根本恶的证明或证成时,这样的证明却没有 来临。这就是康德所说

的:“这样一种已败坏的品性肯定植根于人,对此不必作形式证明,而

只需看看人的各种行动的 经历摆在我们眼前的那大量令人痛苦的事

例。”(Rel. 28;33—34)在这一论断之后,康德描述了以(不可信

的)人类学证据为基础的经验观察和对“文明民族”的“忧郁”观察,偶尔

还评论一下民族—国家穷凶极恶的国际活动(Rel. 28—29;34)。 [41]

对于我们在这里所遇到的问题,亨利·艾里逊做了非常清晰的陈述,他

甚至试图去做康德自己都未能做到的事情,即通过先天推理来证成这一

主张:存在着一种趋于道德恶的普遍品性。

康德坚信,不仅存在着一种向恶的品性,而且这种品性“植根

于人道自身”,因此它是普遍的。我们要问的是:康德为这个看似

冒险的主张提出了什么根据?

对于这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康德的正式回答非常令人失望。

……对于向恶的品性的普遍性,他没有提供一个“形式证明”,而

是简单断定,由于“人的各种行动 的经历摆在我们眼前的那大量

令人痛苦的事例”,就不需要作这种证明了。简而言之,他似乎把

这一品性看作是毋庸置疑的经验概括。不过很明显,即使人们同意

康德为了论证的需要选用某个精心挑选的人类学证据,这一证据最

多也只能证明恶是广泛的,不能证明有一种普遍的趋于恶的品性。

此外,由于康德坚信这种品性所关涉的仅仅是人的准则的终极主观

根据,它与美德的经验特性可完全相容,我们就难以设想有什么东

西能够证伪他的主张,因此也难以严肃对待这一意见:向恶的品性

本就意在经验的概括。 [42]

对于自己提出的人性本恶这一争议性的、大胆的主张,康德从没有

给予(甚至从没有试图给予)证明 。

康德似乎就要陷入他自己(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描述的那

种“辩证的幻觉”。这种幻觉产生于这一时刻:我们认为我们有真正的知

识,能说明某些事情,但实际上我们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正当的知识。

人类有时采用善的准则,有时采用恶的准则,我们试图从这一事实出

发,来说明为什么他们没有一直都遵循道德法则。我们对这种失败的说

明 很可能要借助根本恶的学说——根本恶作为趋于道德恶的品性,植

根于我们的人道之中。但是,如果认为,这一学说使我们能够说明或解

释为什么我们采用恶的准则,为什么我们有时会被恶的准则所诱惑,那

就是一种幻觉。这里所谓的说明,得到的只是一个空虚的结果。因为关

于我们作为个人所进行的自由选择,它没有说明任何东西,甚至它也没

有说明为什么我们要为我们的准则选择终极主观根据。在采用善恶准则

的问题上,问为什么 我们要自由选择,就是在问一个不可能的 问题。

这是不可能的问题,因为最终这是“我们无法探究的”。

于是,当我们说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这不过意味着,人

有一个采用善的准则或恶的准则(即违背法则的准则)的终极根据

(我们无法探究的根据),有了这个根据,他才成为人;因此他也

就表现了其种类的特性。(Rel. 17;20)

终极主观根据的采用是无法探究的,为了透彻地说明这一点,康德

补充了下面这个重要的脚注:

采用道德准则的终极主观根据是无法探究的,这一点从以下状

况就已经可以明显看出:由于这种采用是自由的,因而其根据(例

如,为什么我选择了一个恶的而不是善的准则)不可在任何自然冲

动中寻找,而必须一再从准则中探求。现在,由于这一准则同样必

须有其根据,又由于除了准则,自由选择(意力)中就没有决定性

根据 可以或应该供引证,我们在主观决定性根据中无限回溯,却

仍然不能取得终极根据。(Rel. 17—18;20)

这样看来,根本恶的概念就是一个辩证的幻觉,因为它引诱我们认

为我们能够说明 我们不可能说明的事情:为什么我们自由采用我们实

际所用的准则(善的准则或恶的准则)?这是为那些准则选择终极主观

根据,还是在具体状况中选择特定准则?

歹毒恶

本章的目的是理解康德的“根本恶”的含义。但是,本着探究的精

神,我也想探究康德对道德与根本恶的反思,对于理解20世纪爆发的恶

的诸种形式(包括“奥斯维辛”这一词语让人忆起的恶与大屠杀)为我们

提供了怎样的帮助。约翰·希尔伯(很多人都会同意他的观点)说康德

是“亚里士多德之后最重要的伦理学作家”,康德打算“提出这样的学

说:这些学说不仅具有理论的性质,而且能被用于指导人的日常品

行”。 [43] 尽管康德的语言使用了“恶劣”、“败坏”和“乖戾”这样的词语,

但他对恶与根本恶的分析是让人失望的。而康德关于义务(特别是公民

服从主权的绝对义务和士兵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的一些反思,何止让

人失望,它们简直极度让人困惑。

看看阿道夫·艾希曼一案,在耶路撒冷的审判中,为了给自己的品

行辩护 [44] ,他(相对准确地)引用了康德。我们肯定不能因为有人不

正当地挪用了绝对律令,就指责康德这位人类尊严的伟大捍卫者。然

而,如希尔伯所指出的:“康德的伦理学实际上立足于道德人视为自身

目的的尊严,看到它被用于为一个公认的大屠杀的帮凶开脱,或许这会

让人无法容忍。但是对于康德研究者来说,这应该并不意外,因为关于

公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问题,康德的观点坚定地支持了艾希曼的立

场。”

[45] 康德的学说公开宣称:绝对 禁止对任何一种最高立法的反

抗。(我们不要忘记:虽然纳粹犯有操纵、不法和暴力的罪行,但“希

特勒是通过宪法规定的正当方式成为总理的”

[46] 。)艾希曼可能从康德

那里引用了许多段落,为自己接受“元首原则”(Führerprinzip)辩护,

我想引用其中的三个段落。

任何对于最高立法权力的反抗,任何使臣民的不满转化为行动

的煽动,任何爆发为叛乱的起义——这一切都是共同体中最坏的、

最应该加以惩罚的罪行。因为它动摇了共同体的基础。这个禁令是

绝对的 、无条件的,即使最高权力或其代理者国家首脑可能打破

了原始契约,即使在臣民眼中,国家首脑由于授权政府以纯粹的暴

力来施行残暴的统治,因而可能已丧失了立法权,臣民仍不得反

抗,不得以暴易暴。

不存在暴动(seditio)的权利,更不存在革命(rebellio)

的权利,尤其是不存在以国家首脑滥用威权为由,将作为个人的国

家首领逮捕或处死的权利。……人民有义务容忍对最高威权的甚至

最不可忍受的滥用。 [47]

因此,如果一个军官接到上级的命令,他在执行任务时想对这

份命令的适当性或有用性公开做一些细致的推理,那就坏了;他必

须服从。 [48]

康德的陈述被盗用、被歪曲了,我当然不能以此来评判他。而批评

他未能预见到纳粹所实践的体制性的错误与暴力,也是不公平的。我并

不怀疑,康德这位普遍的人类尊严的伟大捍卫者,本已找到了充足的理

由来谴责纳粹。然而,不管“最高立法权力”会变得如何残暴,康德一贯

严厉地反对一切主动抵抗这种权力的行为,可是,正是这种一贯性乃至

严厉性至少应该让我们质疑他的严格主义,质疑他的这一坚决主张:这

个禁令是绝对的 和无条件的 。 [49]

艾希曼问题与士兵服从上级的义务有关,但是,最高统帅希特勒本

人的问题与什么有关呢?康德的道德理论如何用于这个对发号施令负最

终责任的人?康德关于恶与根本恶的理解为我们判断希特勒的品行提供

帮助了吗? [50] 我不可能就希特勒的意图和动因来探究那些复杂的历史

争论。我所以说到希特勒,主要是为了对康德关于恶的理解提出一些进

一步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我还没有直接讨论过。提出这些问题,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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