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返回到康德分析根本恶的一些细节。让我们回忆一下,在《宗教》
中,康德说得非常清楚:恶的根源既不是我们的感官自然,也不是我们
的理性能力。恶的核心问题是意志(will)——或更准确地说,是意力
的败坏。在这一方面,康德处在一个从圣奥古斯丁开始的传统之中。我
们,只有我们,要对恶的准则负责,这些准则是我们通过意力的行为所
自由采用的。在一个著名段落中,康德断然拒绝了将人作为“邪恶的存
在”来思考的可能性。
所以,在为人身上的道德恶寻找根据时,(我们发现)感官自
然 所包含的东西太少了,因为当摒除了源自自由的诱因,人就被
贬为纯粹动物性的 存在。在另一方面,一种摆脱了道德法则的理
性,一种可谓是恶意的理性 所包含的东西又太多了,因为借此,
与法则的对抗自身会被确立为一个诱因(因为倘若缺乏诱因,意力
就无法形成),从而主体会变成一个邪恶的 存在。不过,这两个
称号没有一个可以运用到人身上。(Rel. 30;37)
但是,为什么人类不能是恶魔般的存在?为什么要拒绝“恶意的理
性”这一理念?为什么康德将这一理念作为不可能的理念直接排除?寻
找这些问题的答案把我们带到了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带到了他对于根
本恶的理解。康德拒绝这些可能性有几个理由。在我们能评估他的拒绝
之前,我们需要理解他的理由。
康德所讨论的主要是作为种类的人,是人这一族类。如果恶意的理
性是由人性构成的 ,如果人作为一个种类本质上是邪恶的,那么就不
会存在道德性了。理由很清楚。道德性以自由与选择为前提。如果有人
宣称恶意的理性由我们的人性构成 ,那么我们就不可能以别的方式去
行动了。这意味着,一个道德行动者,通过意志的运用,有能力自由选
择他所采用的准则。
如果一部分 人类有可能是邪恶的存在,情况会如何呢?再说一
次,如果这意味着,一部分而不是所有人类本质上是邪恶的,那么,同
样应该作如上的考虑。因为这将意味着,一部分人类不是真正的人——
他们没有在善恶准则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假设有一个人,他并非先天
(在先天一词的确凿意义上)就是歹毒的,而是变得 歹毒了——他自
由地、一贯地选择违抗道德法则。康德讨论了这种可能性,他写道:
无论在什么准则之下,人(即使最恶劣的人)都不会以反叛的
方式弃绝道德法则(宣布不再服从它)。毋宁说,道德法则是借助
于人的道德禀赋,不可抗拒地强加给人的;而且如果没有其他相反
的诱因在起作用,人也就会把道德法则纳入他的最高准则,作为意
力充分的决定性根据;也就是说,他会在道德上是善的。(Rel.
31;37)
但是这个段落是极为含混的;它至少可以有两种非常不同的解释,
对此必须仔细加以区分。为了阐明这里的含混,需要回顾一下意志
(Wille)/意力的分别。在《宗教》中,康德强调意力是意愿能力的一
个方面,我们通过它来做出自由选择。即使我们把道德法则看作我们的
准则应该遵守的规范,我们还是要有做(或者不做)道德法则要求之事
的能力。我们有能力选择善恶准则。意志(Wille)本身(在狭隘的专
门意义上)是实践理性;它是道德法则,最高的道德规范。意志
(Wille)/意力之别被引入到统一的 意愿[有时也被称为意志(Wille)]
能力。简言之,没有意力就没有意志(Wille),没有意志(Wille)就
没有意力。意志(Wille)和意力相互依存,虽然我们能区分出它们的
不同功能。艾里逊扼要地陈述了这一差别,他说:“因此,狭义的意志
(Wille)提供规范,意力根据这一规范进行选择。”
[51] 当康德说“法
则……不可抗拒地强加(给人)”,他所提出的不是一个因果律的 主
张,而是一个规范性的 道德主张;他断言我们(有限的道德行动者)
不得不把客观的道德法则视为我们的准则应该遵守的规范。我们不得不
承认 这一绝对律令,不管我们对它是选择服从还是选择不服从。正是
在这一意义上,这一宣言是完全正确的:“无论在什么准则之下,人
(即使最恶劣的人)都不会以反叛的方式弃绝道德法则(宣布不再服从
它)。”成为人,就是成为承认 法则权威的个人,不管他是否选择做道
德法则要求之事。 [52]
我们可以在前文所引的那段文字中,找出那个至关重要而又含混不
清的地方,在那里,康德断定,人不可能成为邪恶的存在。纵然我们接
受了康德的主张,认为人作为一个种类 不是邪恶的,认为不管一个人
怎样恶劣,他都不可避免地要承认道德法则的权威,但这一问题仍旧没
有解决:人能自由地做出违抗道德法则的选择,在这一意义上,个体
是否可以弃绝道德法则?我想分辩的是: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根据康
德自己对于意力的分析,这必定 是可能的。个体必定可能成为 一个邪
恶的存在。个体必定可能违抗和弃绝道德法则,以这样一种方式,他自
由地采用了一种性情,在这种性情中,他一贯拒绝做道德法则要求之
事。他一贯采用恶的准则。可以认为这在道德上是恶劣与乖戾的,然
而,这是一种乖戾的可能性 。
康德拒绝承认人有变成“邪恶存在”的可能性,对此,希尔伯从根本
上进行了批评,而为了阐明我的主张的全部含义,我想对这一批评作一
番考察。希尔伯认为,个体或许有可能一贯地违抗道德法则,康德拒绝
考虑这一可能,这表明,他的道德哲学有一个根本性的弱点。希尔伯宣
称康德的伦理学不足以解释奥斯维辛,其首要的理由就在于此。
康德的伦理学不足以理解奥斯维辛,因为康德否认人有故意拒
绝道德法则的可能性。康德坚持,甚至恶劣的人也不愿意为了恶本
身而恶。根据康德的说法,这个人的恶仅仅在于他的意愿:当道德
法则妨碍了这个人的非道德却自然的倾向,他有忽视或轻视道德法
则的意愿。他的恶表现在,他舍弃了将自己作为自由人来实现的境
况,而宁愿作为自然欲望的造物来获得满足。……(康德否认)个
人有为了恶本身而故意作恶的可能。康德坚持认为自由是一种权
力,它的实现依赖于合理性,它的非理性的误用只不过是一种无
能,由此,康德提出了一种理论,这一理论拒不考虑人类经验中与
它相违的证据。 [53]
有几位评论家不满希尔伯反对康德,曾试图为康德辩护。例如,针
对希尔伯早期对康德的批评,艾伦·伍德说:“不过,这是一种为哲学批
评所特有的谬见:通过指陈(无人反驳的)‘事实’,人们就可以为自己
表述这些事实的方式提供哲学证明。”
[54] 当然,真实的情况是,很少有
哲学主张是通过“指陈‘事实’”来解答的,至关重要的议题经常都变成对
所说事实的解释 。然而,有两个原因让我觉得伍德对于希尔伯意见的
驳斥有点过于轻率。首先,康德自己(如我们所看到的)关于根本恶的
普遍性这一论题,就是通过“指陈‘事实’”来证实的。其次,希尔伯
说,“与康德所坚持的主张相反,人有自由地拒绝与违抗法则的权力,
这是人类经验中一个切实存在的事实”
[55] ,但这并不是希尔伯真正要表
达的意思。希尔伯所指的并不是实证性的“事实”与“经验”,不是这些术
语受限的、专门的含义,不是它们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含义,在
《纯粹理性批判》中它们只涉及现象王国。希尔伯是在更为宽泛的意义
上使用这些术语的,这一使用方式和康德在《宗教》中的用法相一致:
在那里,康德谈论的是“人们的行动经验 (experience/Erfahrung)”。希
尔伯宣称,有一些人,即便他们认识到了道德法则的要求,他们也一贯
故意地拒绝道德法则,对于这种可能性,康德没有给予充分解释。 [56]
希尔伯本来可以更为确切地表述他的观点,而这就要用一种稍微不
同的方式。如果一个个体选择了一种采用恶的准则的性情(一种最高的
支配性的准则),就可以判断他是恶的。我们并没有直接“观察”到准
则;我们是以人类展现出的行动为基础推断出准则的实存。这样一种推
断总是不可靠的。当我们认为某人具有某一准则(即使是最高准则)的
时候,我们从来都不是绝对确定的。但是,尽管这种推断不可靠,我们
将人判断为恶的(或者善的),其依据还是他们的行动。在这一意义
上,我们对于人类行动的经验 是我们对于他们的恶的品性作出判断的
基础。因此希尔伯本可以说:以我们的道德经验为基础,我们判断有一
些人是邪恶的。这是一种康德未能加以考虑的可能性。
我们还没有来到问题的核心——没有来到希尔伯在对康德的批评中
正在触及的内容。因为希尔伯并没有争辩说人作为一个种类是邪恶的,
或者说,人的邪恶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人性构成的。他甚至并不否认人类
必须承认道德法则的权威。相反,他的批评依赖于对这种主张的肯定。
而且,他所强调的东西,康德似乎并没有加以考虑:亦即,有一些人
(以及一些虚构的人物),用康德的术语来说,他们将首要的、违抗道
德法则的诱因纳入了他们的准则。 [57]
虽然我同意希尔伯的这一说法,即康德并没有明确论及这种可能
性,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康德的道德理论(在《宗教》有详细阐
述)是能够有效处理它的。在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脚注中,康德写
道:
因为,绝不能从一个存在具有理性这一事实作这样的推论:由
于这一理性单纯地展现了它的准则被制定为普遍法则的适当性,它
因此就有了无条件地决定意力的能力,以至于它本身变成了“实践
的”;至少在我们看来不是如此。世界上最理性的终有一死的存
在,仍可能需要某些由欲望的对象所引起的诱因,以确定他的选择
(意力)。事实上,他可能对他所关心的一切都给予最理性的思
考,无论是他这些诱因的总和,还是达到由此而被确定的目的的手
段;他从来不会怀疑这样一种事情——绝对律令性的道德法则的可
能性,这一法则宣布它本身就是一种诱因,而的确,它是最高的诱
因。假如道德法则不是从内部给予我们的,我们绝不应该通过任何
推理过程将它详细刻画出来,使我们的意力服从它;然而,这一法
则使我们意识到,我们的意力独立于(我们的自由的)其他所有诱
因的规定,同时意识到我们对我们的一切行为都负有职责,就此而
言这一法则是唯一的法则。(Rel .21;25)
尽管康德的用语有些浮夸,他的基本观点还是清楚的。单凭理性可
能不足以激发我们遵循道德法则。我们可能认识到了我们由普遍法则制
定的准则的适当性,但我们可能并未受到激发来采用这些准则,按这些
准则行动。“世界上最理性的终有一死的存在,仍可能需要某些……诱
因,以确定他的选择。”当然,我们对于道德法则的尊重,或许是 道德
行为的一个充分诱因。但是,我们的意力可以选择违抗道德法则。如果
对于道德法则的认知能充当道德行为的诱因,就可能总是存在着一种反
诱因(counter-incentive)。我们可能选择乖戾,我们可能选择邪恶,我
们可能选择违抗道德法则。我们也许会被告知:这样一种选择是非理性
的;我们要拒绝承认“绝对律令性的道德法则”;存在着一种述行矛盾
(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从而我们既在运用我们的自由,又在否
定我们的自由。但并不能据此说我们不能 这样做!相反,这样一种可
能性内在于人类意力。在意力能选择去做的事情上,不存在内在的 约
束;我们是“根本自由的”
[58] 。
我们可以从一个略微不同的角度探讨根本自由的选择(意力)问
题。康德通常将准则的采用所涉及的诱因限定为两 种:一种是道德诱
因,它符合道德法则;另一种是非道德诱因,它们产生于我们的自然倾
向和欲望。有时,康德甚至把所有非道德诱因都归于自爱这一名
目,“自爱一旦被认定为我们所有准则的原则,就切实成为恶的根源”。
[59] 但是为什么我们要把诱因限定为这两种呢?为什么不承认有不易化
约为“自爱”的其他诱因呢?这些诱因激发着狂热分子与恐怖分子,他们
愿意为某种事业或运动牺牲自己,而要想看到这些诱因如何能由自爱加
以解释,是颇为困难的。20世纪(不仅是这个世纪)的恐怖使我们见识
了各种各样的诱因,它们激发了恶的行动。 [60] 有时就仿佛是康德在操
纵着一个高度抽象的形式原则。如果一个诱因不是真正的道德诱因——
亦即,对道德法则的尊重——那么,它一定 被(约定的命令)归类于
自爱诱因。 [61] 这里的困难在于,康德的道德心理学被施加了限制,他
承认的诱因类型只有一个狭小的范围。 [62] 如果有人要真正区分不同类
型的恶,他必须考虑所有那些与采用恶的准则、施行恶的事端相关的诱
因。这些诱因的主要差异存在于以下这些人之间:有些人可能是被误导
了,因为他们将对其他人的同情感置于优先地位;有些人(像艾希曼)
在履行他们的“义务”,但首要的诱因似乎是加官晋爵;有些人是蔑视与
违抗道德法则;而有些人则为了恶本身而作恶。我并非 是在暗示康德
没有意识到这些差异。有大量证据表明他知晓这些差异。而我想追问的
是,他是否提供了一些概念性的 资源以用于描述和说明这些差异。宣
称一切 恶的准则都决定于自爱原则(不管我们对自爱的思考有多么宽
泛),这一说法所引起的混淆多于它所作出的说明。除非能自由选择成
为道 德恶的,甚至邪恶的存在,否则就没有自由选择(意力)。
无条件的道德责任
在要结束本章时,我想返回到最初激发我做这一分析的问题:康德
对于恶,尤其是对于根本恶的反思,能否帮助和引导我们思考我们在20
世纪所见证的恶?答案有些缠夹不清,因为我们需要分辨其反思的优势
与弱点。阿伦特说“根本恶”是对一种特殊类型的、无法被设想的恶的命
名,而康德不会同意阿伦特的这一说法。我已证明,人类有不服从道德
法则的趋向(品性),根本恶原来不过就是标识这一趋向的方法。康德
的措辞——他提到“恶劣”、“乖戾”和“败坏”——和他实际所说的内容彼
此相去甚远。康德明确反对这一可能性:人是(或会变成)邪恶的或歹
毒的;而与康德的意见相反,我已证明他对于意力的理解必然导向这一
结论:一些 个体会变成 邪恶的;这个结论是康德关于自由选择(意
力)的理解所必然 产生的结果。
此外,我曾说过康德自相矛盾,现在我想做一些更详细的说明。一
旦我们理解为什么 康德会陷入这些困境,进退两难,我们就开始领会
到他在尝试把握恶的问题方面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康德有一条基本原
则,他为此拒绝作丝毫的妥协。这条原则既是他困境的根源,同时也使
他提出了关于道德性的深刻洞见。这一原则即:无论对于他们要变成什
么样的人,还是对于他们所采用的准则,甚至对于他们的道德性情,人
类都负有道德上的职责与责任。康德从来没有在这一原则上作过妥协,
它一直 内在于我们选择善恶准则的权力之中,而我们(也唯有我们)
必须为这些选择承担责任。没有任何道德借口使得我们能够说:我们是
为自然原因所迫 而选择或意欲道德之恶的。这就是为什么,不管康德
如何坚持认为根本恶是一种强有力的品性或趋向,是先天固有的,是不
可根除的,他对此的解释从来都不意味着:我们出于因果律 而被迫选
择恶的准则,做出恶的事端。他绝对坚信:不管这种品性怎样深深植根
于我们的人性,对我们所作的恶负有责任的,不是这种品性,而是我们
的自由意力。这就是为什么,每一次我们都认为康德将告诉我们,我们
的意志从根本上败坏了,我们在本性上是恶的,这种恶已被织入人道之
锦,但他即刻就限定他所说的话,提醒我们:我们,唯有我们,要对我
们所做的事情负责。什么也逃不出我们意力的完全自由。完全自由意味
着:我们必须为我们的选择、决定和行动承担全部的道德责任。
我们现在能够看出,为什么康德对于把握恶在20世纪的诸张面孔来
说是如此相关。他毫不妥协地坚称,个人责任是不可逃避的,这与当前
那些盛行的趋向格格不入,那些趋向要为我们的道德失败寻找各种形式
的借口。康德或许会尖锐地抨击那种“功能性的解释”,这些解释试图减
弱个人责任的意义,就像他或许会反对那些把道德行动者去中心化或消
解的时髦尝试,这些尝试使得谈论个体责任甚至不再有意义。康德对于
自由的理解——不论是在自我立法和对道德法则的服从中显示的自由,
还是这种道德法则以之为前提的、更彻底的选择(意力)的自由——使
我们能够在极端状况中对个体行动作出评价。
让我们回到本章开头的题词,在那里,汉娜·阿伦特谈到了根本
恶。为理解极权主义和以奥斯维辛为代表的现象而做的尝试,遇到了一
些极端麻烦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责任分配问题,分配的对象不仅包括
那些作恶者——那些下达命令的人和执行命令的人,而且包括所谓的旁
观者。我们不必说一切相关的人都负有同样的责任。对于像希特勒、海
德里希、艾希曼这样的人和那些主动或被动支持纳粹的人,要在道德上
与法律上做一些至关重要的区分。甚至受害者也必须做出果断的选择。
康德永远也不会赞成集体责任的观念,这种观念必然产生这样一种说
法:全民负有同等的 责任。但康德会坚持认为,只要个体有自发的自
由选择(意力)的能力,他们就都是负有职责与责任的道德行动者。
[63]
最后,我想再探讨一下康德的这一论断:“采用道德准则的终极主
观根据是无法探究的 。”我曾从《宗教》第一篇论文的开头引用过这一
段落,在那里,康德断言:“采用道德准则的终极主观根据是无法探究
的。”康德论根本恶的这篇论文,不仅以这一论断作为开头,而且在论
文结尾重申:“心灵的深处(他的准则的主观第一根据)对他来说是无
法探究的。”(Rel. 46;56)一些评论家认为这一关于无法探究性的论
断有问题,或者说得更刻薄一点,它就是一个“托辞”。但在我看来,这
一论断显示了康德在智性上的极度诚实,也显示他对于我们的完全自由
有深刻的理解。当面对人类作出的道德选择,关于人们为什么会形成他
们所作出的选择,我们有大量的事情可以去了解。康德深切意识到背
景、文化条件和教育如何可能影响道德选择。但我们仍然想知道,最
终,为什么一个人选择善的原则,而另一个人选择恶的原则。或者坚持
用康德的术语来说,我们想知道如何证明“采用道德准则的终极主观根
据”。因为终极主观根据本身肯定是对自由的运用所产生的结果。归根
结底,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个人选择成为善的,而另一个人选择成为
恶的。想象我们可以对此作出解释,这实际上就否认了我们的意志(意
力)是完全自由的。因此,这并不是它的某种缺陷,相反,我们完全自
由的选择(意力)包含着深刻的道德真理,而这就是康德确认这一真理
的方式。人类对他们所做的选择负有责任,但最终 ,我们无法解释为
什么他们会形成他们所做出的道德选择;我们无法解释“采用道德准则
的终极主观根据”——无论善的准则还是恶的准则。不仅这是无法探究
的,而且这也必须 是无法探究的,因为这就是做自由的、负责的人的
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