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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民的选择和价值标准中的生存保

作者:美-詹姆斯·C斯科特/译者:程立显 当前章节:1536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2:20

我们已经看到,农民微薄的经济利润使他要选择那些较为安全的技

术,尽管这样做会减少平均产量。从社会层面上看,农民原则上也力图

把自己的经济风险尽量转移给其他社会机构,宁愿以收益换取安全。

如果说生存保障在农民的选择和价值标准中是比平均利润最大化更

为重要的原则,那么,这一事实在农民的一系列共同偏好中就会得到反

映。在社会分层、乡村互惠、租佃和税收等四个重大领域,如果根据安

全第一的考虑,来预测一下农民的共同偏好是什么的话,那么我将力图

证明,农民的实际偏好同预测的结果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安全第

一的概念有助于把那些可能显得不正常的实际偏好联结成一个整体性结

构。我在这里所提出的证据主要取自于东南亚地区,但我认为,它在许

多农民社会中都具有很大的代表性。

风险与社会分层

如果收入是选择职业的重要原则,那么,根据平均收入排队就足以

得出人们的职业偏好表了。另一方面,如果生存安全是决定性因素,那

么,我们可以看到,在形成职业偏好方面,经济安全度的提高同收入的

增加同等重要。从东南亚人种史的文献中可以看出,这种安全考虑可以

阐明许多根据收入状况解释不清的职业偏好。

在农村穷困者中,传统的社会等级通常是这样的:小农主,佃农,

雇工。当然,这些类别并非纯粹和泾渭分明,因为自己拥有一些土地而

又以佃农身份租种土地的耕作者以及自己拥有土地的雇工等都是常见现

象。但是,在殖民地时代和当代大部分东南亚地区,这些职业偏好和社

会地位的等级是客观现实,尽管这些社会等级的收入状况可能并且确实

有大量交叉。例如,勉强够格的小农主常常比那些承租大片土地的佃农

还穷;同样,勉强够格的佃农常常比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的雇工

还穷。我认为,社会等级的这种相互渗透力——从收入状况看甚至是一

种奇怪现象——可以从衰落的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安全性急剧下降得到解

释。

小农主的主要优势在于他们掌握着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同大多数

佃农不同,他们维持生存不依赖于别人的意愿。尽管小农主某一季节的

收成可能不及大规模承租土地的佃农,但他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上的产品

有可靠的占有权,因而一般说来更有生存保障。“拥有土地的价值就在

于土地拥有者不会非自愿地丧失土地及其产品。”

[73] 因此,实际所有权

的意义仅仅在于象征着对生存手段较有效的占有。在东京、上缅甸和爪

哇的部分地区,有些租佃制形式通常十分安全,以至于法律权利的社会

意义微乎其微。在租佃制安全系数不大的地方,所有权的重要性就更加

突出了。 [74]

在东南亚殖民地的商品化经济中,对自己土地产品的有保障的支配

权还有一个关键性的优势——对粮食作物的直接消费使农民免受市场价

格波动的影响。此外,小农主或者以租地为生的佃农的生活,可能比在

繁荣的市场条件下的工人更简朴,但比他们更稳定。“同劳动力市场的

不确定性相比,他更喜欢土地收入的长期稳定性”。 [75] 这一行为的智慧

在处于大萧条时期的东南亚农民那里表现得十分明显——当时,那些曾

经被迫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越南、爪哇、缅甸和菲律宾的农民,不得不茫

无所措地返回生存经济之中。 [76]

类似的对生存安全性的考虑,迫使农民通常宁愿选择佃农的艰难生

存方式,也不当挣工资的工人。佃农不仅完全避免了市场波动的影响,

而且常常可以使用地主的资源——这些地主对佃农的生存较为关心,至

少在租种地的庄稼收获之前情况如此。由于租佃意味着遇到危机时有保

护人给予帮助,处于危机边缘的人看好租佃而不是平均利润较高的薪资

劳动,可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在吕宋中部的部分地区,据塔克哈什所

说,仅仅因为地主提供了经济保险,农民便继续充当耕种地主的小块土

地的佃农,尽管其收入比工资劳动者少得多。“只要保持佃农身份,他

们就可以指望地主借给他们生活费。换句话说,佃农的最低生活水平得

到了地主的担保。”

[77] J.安德森论述了中吕宋班诗兰省的租佃制,说明

了那里对于同样条件的租佃制的偏好:

甚至在传统的租佃制度下,……佃农比农业工人也稍微富裕

些。……传统制度下的佃农似乎为了补偿性的安全保障,宁愿忍

受不公平。 倘若没有足以补偿安全方面损失的巨额收入,他们就

不愿意放弃佃农的优越性。 [78]

在越南的湄公河三角洲,虽然租佃的稳定性不及班诗兰省,但也常

常包含这种宝贵的小实惠:

小佃农不比低贱的苦力富裕多少。他们所租种的土地只给他们

带来平均73皮阿斯特 [79] 或者占总产量48%的利润。……但比起低

贱苦力来,小佃农的最大优越性是:一旦需要,肯定能得到贷款。

低贱苦力不能取得贷款者的信任,而佃农则具有由地主所担保的贷

款信用。……小佃农的生活虽然不比苦力好多少,但他得到较好的

保护以应付可能遭遇的大灾难。 [80]

缅甸南部的殖民地官员,想解释为什么在20世纪20年代劳动力市场

价格持续偏高的情况下农民仍然热衷于租佃,他们发现动因就在于容易

得到地主的信贷。“由于可以借钱,人们力图保护租佃制度。”

[81]

占有土地优于租佃,而租佃优于临时雇工。这是因为,尽管在收入

方面这几种类型的人互有交叉重叠,但在生存的可靠性方面,其中每一

类型都代表了一次量的飞跃。因此,在农民看来,危机关头的生存保障

是比收入状况更为灵敏的社会分层原则。此外,对佃农和农业工人的区

分,主要在于土地使用权或劳动安全性的差异,以及土地所有者或雇主

依据惯例提供社会保障的程度的不同。

印度的有地种姓和无地种姓之间的关系,也许是传统上由于其内聚

性而依赖于生存保障的劳动制度的典型例子。这种制度以每年支付固定

的实物报酬的形式,对无地的被保护人——农民耕作者所提供的特定的

种姓服务给予回报。这一制度的效果是,为生活在充满风险的土地制度

下的穷苦种姓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适当保障。正如S.爱泼斯坦所指出

的:“贱民阶层之所以乐于接受这种给予固定酬报的制度,是因为即使

遇到灾年它也给予安全保障。”

[82] 由于低级种姓所得酬报每年很少变

化,因丰收而多得的利润就几乎全部归于土地所有者阶级了。然而,大

灾年头之后,土地所有者也并不比他们的低级种姓依附者有更多的粮

食。这种制度的剥削特征是明显的,因为它建立在对土地的种姓垄断权

的基础之上,并且把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满足生存需要之外的

剩余产品转交给占统治地位的种姓。然而,这种制度的社会牢固性可以

由这一事实得到解释:除了特大荒年,它任何时候都为被支配种姓的生

存危机提供安全保障。

在爪哇的农业工人中也存在同样的社会选择模式。V.科尔夫曾经谈

到,在谏义里附近的爪哇工人们不愿接受临时计量报酬的工作,宁愿选

择某种形式的劳动契约,尽管它要求做更多的工作,因为他们“得到保

证,会有较长的收割工作时间,或者将得到定量的稻谷;而对于计量报

酬的收割者来说,工作时间及其应得的报酬都是不确定的。”

[83] 一般说

来,按年或按季雇用并供应伙食的农业劳动,尽管报酬较少,但比发给

日工资而不管伙食的劳动受欢迎;有传统的危机援助的安全租佃比那种

不讲感情的地主的不稳定租佃更受欢迎。 [84] 正如欧洲乡村的牧羊人、

长期雇农或家庭佣人,皆因其具有相对的安全性而工资较低一样 [85] ,

生存保障也是东南亚农民所得的保险金。在存在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的

地方,人们甚至可以看到为了安全的连续性而牺牲奖励工资的选择取

向,可见在安全与收入之间,人们更为注重安全,因而雇主能够从这种

生存伦理中充分地捞取经济好处。

农民的生存保障的重要作用表明,从收入方面的被剥夺出发阐述农

民的政治活动,可能不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例如,生存保障的作用表

明,那些境况恶化的农民当面临失去以往的大部分安全保障的风险警戒

线时,就要进行最剧烈的抵抗。此类风险警戒线之一,出现在一向自给

自足的小农主失去了赖以较好地自我维持生计的土地之时。 [86] 他们失

去了对生存手段的控制,又即将被迫沦为长期依赖他人的被保护人,自

己的生存安全将取决于同那些有资源帮助自己的人们的关系。 [87] 当东

南亚殖民地的人均占有土地状况恶化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

不足以维持生存,其结果可以称之为“依赖性危机”,就是要在经济不稳

定的独立性与较为有保障的依赖性这两种境况之间进行痛苦选择。 [88]

第二个风险警戒线——它是那些资本主义农业发展强劲的地区(如

下缅甸和交趾支那 [89] )的更为突出的特征——出现在依赖关系中的生

存保障崩溃之时。此时,拥有土地的权贵放弃了多少带有封建性的最后

的担保责任,正是这种担保使农民免受市场波动的全面影响。这时我们

将会看到——并且在历史上已经看到——猛烈的抵抗。一旦失去了有安

全保障的租佃,失去了收获前的贷款、坏年头的较低地租和患病期间的

帮助,农民就不仅要承担起农作物产量波动的全部风险,而且要承担起

劳动力和商品市场的波动的全部风险。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商品化农

业和国家权力的增长之影响是稳步地降低生存保障方面的可依赖性,直

至农民除了反抗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选择办法。

乡村的风险保障

如果说对最低限度保障的需要,是农民生活中的一个强大动因,那

么,人们在满足这种需要的农民社区里就能发现制度化的模式。事实

上,在生存伦理有了社会表达方式的村子内部,在塑造人的日常行为的

社会控制和互惠的模式里,这一动因是头等重要的。把大量行为统一起

来的原则似乎是:“在村民们所控制的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将保证所有

的村民家庭都得到起码的生存条件。”在这一意义上的乡村平等主义是

保守的而不是激进的;它要求一切人都有住所,都能生存,而不是一切

人完全平等。

这一生存伦理的社会力量,它对乡村穷人的保护力量,因乡村和地

区的不同而不同。但从最后结果看来,在传统的乡村形式发展良好而且

未受殖民主义破坏的地区,如东京、安南山区、爪哇和上缅甸,这一力

量最为强大;而在像下缅甸和交趾支那这样的新近的地开发区,这一力

量则最为弱小。然而,这一不同是富有启发性的,它说明正是在那些自

治程度最高、内聚力最强的乡村,生存保障最可靠。那么,农民们假使

可以控制地方事务,他们便选择创立这样的制度——它通过向富裕村民

提出某些要求,以确保弱者免遭破产和灭顶之灾。

对乡村生活的非正式社会保障的理解,是我们论证的关键所在。这

是因为,由于得到地方舆论的支持,这些保障体现了公平合理的规范的

生活模式。他们体现了农民对公平的社会关系的看法。这些保障使一切

人的生存权利和风险共担落到实处,因而将成为农民对政府和地主进行

道德评价的标准。假使可以选择,农民们便宁愿选择租佃即依赖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地主(即保护人)保护其佃户(被保护人),使之在荒

年时免遭灭顶之灾;他们较为喜欢在饥荒时期至少能给些补助的官员。

理想的官场精英们,应当承担起类似于乡村共享共担模式的保护责任。

在农民可以实际地建构起同地主和同政府的关系时,我们将要看到,他

的确是沿着这一选择趋向推动这些关系的。

几乎任何对于东南亚乡村的研究,都要对这种为乡村穷人的最低需

要提供保障的非正式社会控制作出评论。 [90] 看起来,只是在富人们的

资源被用来满足宽泛界定的村民们的福利需要的范围内,富人的地位才

被认为是合法的。这方面的大多数研究,反复强调那些倾向于财富的再

分配或赋予财富所有者特定义务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这些社会控制的平

凡的甚至陈腐的特性同其重要地位不符。只要表现得慷慨大方,富裕村

民就能免受流言蜚语的非议。他们被期待着主办铺张排场的婚礼庆典,

以显示其对亲属邻人的宽厚仁爱,还要主办地方宗教活动,还要接收超

过平均家庭人口数的侍从和雇员。富人被要求做出的慷慨行为并非没有

补偿。它有助于提高富人的日益增长的威望,在其周围集聚起一批充满

感激之情的追随者,从而使其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合法化。 [91] 此外,它

还相当于一笔社会公债,必要时便可兑换为财产与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乡村的规范秩序对乡村的富裕成员提出了一定的行

为标准。在他们同其他村民的交易中,存在着特殊的互惠准则——人们

的道德期待。富人们实际上是否实行这些最低限度的道德的互惠要求是

另外的问题,但无疑地存在着这样的互惠要求。其规范性明显地表现在

它们被违反时所激起的反应之中。例如,在泰国乡村,

有钱的农民就能对其他许多农民施加压力。在“大人物—小人

物”的关系中,有钱人是大人物。其他人为了借到钱,租到农具,

为了得到贷款和耕地,都有求于他。一旦交易做成,债务人在这一

年里就在许多方面受到了约束。但是,为富不仁会引起轻蔑和恶毒

的流言蜚语,至多会在贫苦农民需要的时刻,得到一种象征性的尊

敬。 [92]

耍尽花招、贪图便宜的富人,只能丧失自己在当地社会的声誉和道

德地位。弗思在对马来人渔村的研究中也注意到了这种情况:

这两个特点[在财富上的小的和短暂的区别],同责成富人必

须实行的仁爱相结合,或许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社会的贫穷

者对富人们并无强烈的愤恨之情。……在产生怨恨和批评的地方,

必定正是富人没有表现出慷慨大度的时候,富人“没有心肝”的时

候;富人没有做到对穷人的仁爱——在路旁盖些避难所,建些教

堂,或者慷慨地请客等等。 [93]

在此类社会控制还颇有活力的殖民地地区,它们往往阻挡了村庄内

部的尖锐的阶级分裂。在东、中部爪哇,这就是那些“足够公平”和“公

平不够”的村庄。在那里,拜占庭迷宫般复杂的土地关系、分成交谷租

佃和劳动权利,直到最近,还往往为村民们提供最低限度的生存地位,

尽管一切人的福利水平都在下降。此类拉平压力的应付危机的价值,在

东京的遭受饥馑袭击的乡村十分明显。 [94] 古鲁报告那里的情况说,在

整个地区,对饥饿的均等分配防止了任何人被饿死。 [95] 在其他地方,

保障不是那么牢固,但一般地说,它帮助了“贫困家庭设法度过难关”。

[96]

在公有社会传统最为盛行的地方,最显著的如东京、安南和爪哇,

生存道德有时采取对于土地的乡村权利形式。东京和安南的大约25%土

地是公有地;在广治和广宁省,公有地占水稻田的50%以上。 [97] 有些

公有地根据贫苦农民的需要进行分配。公有地的地租部分用来帮助穷人

交税,扶助不能耕作的孤儿寡母。在另一些地方,在本村内耕作荒地的

权利、放牧权利、捡拾落穗的权利,以及“如果当地有贫困村民,就不

雇用外来佃农和工人”的惯例,所有这些都服务于一个目的——使乡村

穷人得以勉强生存。 [98]

租佃与分成租佃的风险

实际上,东南亚的所有低洼地区,殖民主义所引进的资本主义的土

地占有制形式,随同人口的增长,共同促进了人数众多的佃户和分成租

佃的佃农阶层的形成,他们的生计因其同土地所有者的协议而定。对于

这一阶层的成员来说,乡村共享和挣钱的临时工劳动都是不重要的,其

生存的安全与否主要来自他们的耕作活动所依据的土地使用制度。

乡村再分配准则中所贯彻的同样的道德标准,对生存安全的同样强

调,可以用做评价租佃契约的基础。农民无疑会问:“这一制度能保障

我的最基本的社会权利吗?不论今年收成如何,它都能保障我的生活

吗?”在土地所有制能够确保如此的情况下,虽然它索要较大份额的收

成,我们也可以承认它至少有一点合法性。如果它连耕作者的最低限度

的需要都不能保证,我们就会看到地主将失去从前也许拥有的任何合法

性的道德承诺。

土地使用制度在地主和耕作者之间分配产量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的方

式,可以排列成一个连续体。为了说明问题,表1把三种简化的土地使

用制度排列成了这样的连续体,以描述土地使用制度使耕作者避免将毁

灭自己的农作物损失的程度。在连续体的“A”端,由地主保护承租人或

佃户生存;而在“C”端,实际上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由佃户保证地主的收

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很自然地更喜欢能保障度过生存危机的土地

使用制度。在耕种小块土地、产量波动大、农民贫困以及没有什么其他

可供选择的生存机会地方,这种偏好最为强烈;而在大面积租佃土地、

产量稳定、农民富裕又有大量的外出打工机会极大地降低了破产可能性

的地方,这种偏好则较弱。东南亚殖民地的租佃情况,非常接近于前一

种情况。

表1 租佃制度中的风险分配 [99]

体现了生存保障的土地使用制度,其相对合理性来自这一事实:它

把耕作者的需要作为对于收获物的第一项合理诉求。此类安排保护了耕

作者的生计,把农业风险转移到了一般更有能力承担风险的土地所有者

的身上。当然,充分的生存保障超出了佃户对农作物的优先要求权:倘

若全部农作物不能满足他的最低需要怎么办?于是,生存保障便牵涉到

帮助佃户度过荒年的补助金问题。因此,完全的生存危机保险隐含着地

主有满足佃户的最低限度福利需要的个人义务。“保护人”和“保护”这两

个术语的经典用法在这里是适用的,因为这种关系最终突出地主对于作

为消费者的佃户全家的责任,而不是不受个人关系影响的经济交易。

[100] 这些服务的受益者常常不仅仅是佃户;他通常是由个人服从和义务

感同地主相连的“被保护人”。这种“保护人—被保护人”的契约因素,在

东南亚的大多数传统的租佃制度中都是显而易见的,但在19世纪末菲律

宾的农场制度中或许表现得最为典型。 [101]

根据安全第一原则,农民希望了解的关于租佃制度的头一件事,就

是年成不好时它能为自己做些什么。能防御大灾难的传统制度,会维持

他的生活;对半分成的谷物交租制度就不一定能维持他的生活。虽然佃

户和地主平等地共担产量波动的风险,但不能保证任何年份农作物产量

的一半都能满足农民的基本需要。

对于实际的租佃关系来说,“谷物分成”或“固定地租”的称号常常不

过是无关紧要的指导。例如,在菲律宾水稻种植中传统的租佃制度,正

常情况下是指对半分成的谷物交租。但在实践中,在一些地区,“土地

所有者,特别是中等的土地所有者,按照一种说法,在有能力时必须帮

助佃户。”

[102] 而在另一些地区,则没有任何对佃户的同情。关键是租

佃关系的实质内容——真正的互惠模式——而不是它形式上的描述术

语。谷物分成交租的农民,在收获季节之前可以得到无息食物贷款,年

成不好时可以得到多于正常年景的份额,生病时可以得到帮助,又享受

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还可以得到地主的小恩小惠。所以,他们所具有

的生存保险比人们预计的一般农作物分配所能给予的保险实质上更大。

根据生存第一的条件,交纳现金或实物的固定地租是最沉重的负

担。农产量波动的幅度完全反映在佃户的收入上。如果农作物绝收,谷

物分成制便不要求交租;而固定地租制则要求丝毫不减地如数交租,哪

怕是颗粒无收。表2所示的假想的简单例子,阐明了在两种制度下的好

坏两种年头所发生的情况。在这个例子里,谷物分成交租的比例是对半

分成,而固定地租的租额定为一般年头的农产量的一半。让我们假定一

个农民家庭的最低生存需要是40箩大米。在一般年头,两种制度都使得

佃户得到50箩大米,稍微超出其基本需要。在丰收年头,佃户在两种制

度下都不错,但在固定地租制度下他们会特别好。 [103] 然而,假定在固

定地租制度下的产量落到90箩以下,并且由此造成的每一箩损失都是从

佃户的生存需要中挤出来的;那么,在坏年头,当总产量只有50箩时,

佃户所剩下的便绝对是零了,同时他还必须把本来用以养家糊口的大米

交给可能生活富裕的土地所有者。固定地租一方面使得佃户有机会取得

最大的收益,同时也使他的安全保障变得最小了。这是一种毫不关心佃

户的基本需要的无情的地租索要权。 [104]

表2 谷物分成交租和固定地租的农作物分配比较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大部分东南亚低洼地区的农民判断土地使用制

度的公正与否,就是看它们所提供的生存条件的可靠程度如何。在越

南,土地的测量单位“亩”(mau)的确定,不是以土地面积为准,而是

以经常性的产量为准。这样,东京的“亩”就比较小,因为那里的土地较

为肥沃;而土壤贫瘠的安南的“亩”就比较大。越南人以生存状况为单位

来量度土地,非常类似于爱尔兰人用“三头牛的农场”这样的话来说明谋

生能力。 [105] 同样,在租佃的安排方面,佃户首先要问的是收获物分配

以后自己能得到多少大米,而不是地主可能拿走多少。对20世纪20年代

下缅甸的租佃制度的研究表明,耕作者认为在土地肥沃或者自己可种较

大耕地的地方,向土地所有者交纳较高比例的份额是合理的。 [106] 在这

两种情况之下,土地所有者都可以得到较大份额,同时也给佃户留下了

足以维持生存的份额。而在土地贫瘠地区,由于生产成本很高,即使交

纳较小比例的地租,佃户也会认为难以承受。当然,遇到荒年,他们还

指望得到宽厚待遇。在越南的土地肥沃地区,地主也要收取较大份额的

收成。 [107] 因此,不能说拿走一半收获量的地主会被认为比拿走40%的

地主多剥削了10%。相反的情况倒可能存在,因为剥削的主要标准始终

是:交完地租、扣除生产成本之后,佃户的打谷场上还能剩下多少?地

主所得的份额和剩下来留给佃户的东西之间,固然很难说没有联系,但

我们不能从前者直接推断出后者来。

在佃户们具有足够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地方,谷物分成的条件往往接

近于他们对自己所能承受的条件的看法。亨利的报告说,东京的习惯上

的谷物分成条件,一旦威胁到谷物分成租佃者的生存资料,就会被放

弃:“如遇歉收,地主就把全部收成归于租种者。”

[108] 早期的分成采胶

的做法,反映了对分成佃户的生存要求的同样的关注。在印度尼西亚

的“bagi dua”(大致相当于“合伙人”或“对半分成”)制度下,若胶乳价格

高,则采胶人之所得低于总收益的一半;若胶乳价格低,则采胶人之所

得大大高于总收益的一半。 [109] 因此,业主承担了大部分的市场风险,

而采胶人的收入是固定的。一般说来,在地主和耕作者有亲缘关系或同

住一村时,或者在劳动力的短缺使得照顾佃户愿望成为明智之举的地

方,佃户更加可以依靠此类保护。一旦形势不利于佃户,他更可能抵制

由谷物分成向固定地租租佃的转变,反对取消从前自己在困难时期可以

得到的那种特殊照顾。 [110]

“地主—佃户”关系中关注生存的重要性,在吕宋得到了突出的表

现,那里的菲律宾政府最近力图把水稻的分成租种者改为固定地租佃

户。 [111] 为了努力使这一转换富有吸引力,地租被确定为转换前的平均

净产量(减去种子、收割、脱粒、装运、大米加工等费用之后)的四分

之一。分成租种的地租一直是毛产量的一半,并且由地主和佃户对半平

均负担生产成本。因此,在新制度下,在正常年景下,佃户的收入大概

可望比从前翻一番,而且,由于采用新品种,或许收入会更多。尽管就

平均收入而言,新制度有希望带来相当大的利益,但许多农民依然不愿

意转换租佃方式,其原因就在于租佃改革所固有的新的生存风险。首

先,存在着歉收之后要交纳固定地租的风险。

在分成租佃时,不论年成好坏,他交纳收获量的一定比例。而

在固定地租租佃时,不论丰收歉收,他都必须交纳同样数量的地

租;而且,这次收获期交不了的地租,将像欠债一样自然增长,下

一个收获期必须偿还。 [112]

佃户的丰年状况可能相当不错,但新的租佃安排减少了给予他的灾

害防护。

第二,最重要的是,固定地租租佃常常意味着失去了由地主提供的

对佃户的生存安全至关重要的大量帮助。其中包括:地主对生产成本的

负担、低息生产贷款、食物贷款、患病期间的帮助,以及对于地主的财

物如竹子、木头和水的使用权,还有垦植山坡、种植蔬菜作物的权利。

一方面,佃户可以选择地租低而合法、又有较大自主权的租佃方式,但

要牺牲以往地主提供的大多数服务和自己对收获物的不变的诉求。另一

方面,他可以继续做个分成租佃者,交纳不合法的高租(不过地租因产

量的不同而不同),同时可以指望得到地主的持续的贷款和援助。 [113]

这些是使农民极度痛苦的选择,许多人宁愿继续做个分成租佃者,或者

签订能维持旧制度的许多安全因素的“折中契约”。此外,农民进行选择

的实际模式,反映了佃户对生存的关注。那些转向固定地租租佃的人正

是那些受到转变的威胁最小的人;他们所耕种的地区产量最为稳定;他

们所租种的耕地面积较大、收益较高,因而减少了他们对贷款的需求;

他们的东家往往已经非常苛刻,很少保障他们的习惯权利;他们很可能

有一些外出打工机会作为退路。对于这些佃户来说,风险减少到了最低

限度。与此相反,那些租种宽厚仁慈的地主的小片土地、产量不稳、没

有任何积蓄或可靠的外出打工机会的分成租佃者,在生存安全方面将会

失去的最多,因而最不乐意看到这种转变。正如一位佃户所说的那

样:“[在分成租佃制度下,]我一辈子都要交纳较高的地租,但我至

少有东西吃,能活下去。”

[114]

进行选择的模式和农民们进行选择的价值观,暴露了对生存风险的

看法上的坚定的成见。压倒一切的目标是“安全”和“维持生存的食物与

金钱”。 [115] 当固定地租租佃不会带来任何更大的风险时,它自然颇具

吸引力;但当它威胁到分成租佃的现有生存保障时,其潜在的酬报似乎

就成了——并且已经是——一种危险的赌博。

在同一省份进行的对耕作者的最新民意调查,提供了某种独立的证

据支持上述解释。 [116] 调查结果显示,佃户们对于“怎样才算‘好地

主’”具有共同的标准概念,而满足最低限度的福利需要是这一概念的中

心内容。当被问及“‘好地主’应具备何种品质”时,回答者都表示,他们

期望地主在生产成本方面给予帮助,给些“小额优惠”,并能慷慨地给予

贷款。其中生产费用的重要性,明显地基于典型的佃户自身对于此项资

金投入的无能为力。然而,“小额优惠”的提法不很确切,因为它所指的

各种服务非常关键。这一范畴包括医药和看病的费用、免费住房和宅基

地,还有保障生存的食物配给,甚至还有打场之前的水稻补助。最后,

分成佃户在歉收之后需要包含宽大条件的“贷款”。总括地说,小额优惠

和贷款体现了这一信念:在任何特定的年份里,分成租佃都应当提供有

保障的食物供应,为佃户的需要和交租能力提供些补助。对生存的关注

也反映在对地主和监管人的主要的抱怨上,这就是:他们常常太苛刻

了,不管产量多少,不管佃户的困难多大,都要坚持兑现契约的条款。

那个地区接受调查的佃户的说法,最清楚不过地表达了对地主的标

准的道德期待:“具有地主资历的人,应该在佃户困难时期借米给他、

帮助他。这是作为地主的职责所在。”

[117] 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地主,

就成了“坏”地主。只要这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属于孤立的个案,这一判

断就仅仅反映了个别地主的合法性问题。然而,一旦它成为普遍现象,

作为一个阶级的地主们的集体合法性可能就要受到非议了。“如果分成

租佃的安排能够确保生存安全,那么它就会被视为好制度。因为对分成

租佃的主要抱怨不在于它所包涵的依赖性,而在于分成所得不足以满足

生存需要。”

[118]

在东南亚殖民地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成为农村权力的基础。根据我

们对农民优先考虑的事项和需要的了解,他们有自己的行为标准,据以

判断占有土地的权力和该权力掌握者的合法性。如果地主承担了保护人

的角色,也就是把自己的剩余物用于为被保护人的生存危机保险,那么

他就是可以接受的。农民对于经济权力的合法运用,具有一套具体的职

责期待,正如皮特—里弗斯在谈到西班牙农民对保护的看法时所指出

的:

抱怨主要不是针对实际存在的经济不平等,而是针对富人不关

心较为不幸者的现象,针对富人的不仁慈。主要的不是制度不好,

而是富人太坏。……当保护人是好人时,这种保护关系就是好的。

但正如保护的基础——友谊一样,保护也有其两面性。它或者确认

富人的优越地位,或者让富人恶劣地盘剥穷人。从根据村庄的道德

团结对依从者实行的高尚保护到后来的酋长统治时期的粗暴强制,

这一系列的关系都在“保护”这个词的涵盖范围之内。显然,这一

制度只有在确保人们不挨饿、确保没有不公正的情况下,才能得

到“好”的评价。在社区中的大多数人每当有需要时都可以指望保

护人予以帮助的地方,此种制度加强了整个村庄的一体性。而在那

些只有少数人享受到保护的好处的地方,这些少数人及其保护人就

会遭到其余多数人的怨恨。 [119]

为经济不平等辩护的惟一理由是,权力的运用是仁慈的、服务于社

会的;为了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精英们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

风险和政府

按照生存伦理的逻辑,农民至少要向政府提出他向保护人所提出的

要求,即要求政府对他的收获物的索取同他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因

此,“现实世界”中最好的政府只会对丰年的剩余产品征税,而且应向农

民的保护人那样,比如通过公共建筑工程的雇佣机会和动用国家粮仓等

途径,帮助农民度过荒年。同土地使用制度中的分成租佃比起来,不太

理想的征税方式是对每年的收获物收取固定的比例。尽管此种情况下的

税收在某种程度上随交付能力的不同而不同,但在歉收年份它就可能把

农民推到灾难线以下。当然,最糟糕的情况类似于地主的固定地租制,

即不论年成好坏,农民每年纳税的数额不变。表3所举的例子,简明地

对比了比例税和固定税对农民福利所造成的相应的影响。假定对净产量

征税20%(这一数额低于英国住区官员在缅甸用以确定税收的比例),

当产量为30或20箩时,这种比例税收便突然引起了生存危机——要是不

交税,这一产量则足以维持最低需要。然而,固定税收在丰收年头确实

增加了农民的收益,但在歉收年头遇到生存危险时,它对农民的压榨就

愈加厉害了。在农民的财力呈下降趋势时,固定税收实际上就成了不断

增加的比例税收。

有一个例子,表现了少见的对殖民地的思考:一个缅甸瑞保的住区

官员,名叫威廉斯先生,甚至实地调查了小农主对固定税收的想法。他

们的激烈反应似乎打动了他。

关于一次交清的估计税额的建议,我同许多耕种者讨论了[确

定的估计税额]。当然,由此造成了更加复杂的情况;但在不管年

成好坏纳税额都一样的这一主要问题上,对这一建议的敌意是坚定

而普遍的。 [120]

表3 对农民收入征收比例税和固定税的结果比较

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名义上的税收形式之意义常常没有实际执行

的大。在这方面,东南亚的传统王国“叫得凶,做得少”。遇到荒年,税

收明显下滑,对遭受涝灾、虫灾或旱灾的所有地区,不得不给予赋税减

免。这种仁慈举措部分地是由于传统的朝廷与其臣民的福利之间的密切

关联性,但也确实反映了传统的国家无力可靠地控制多数边远地区。可

以想像的是,如果可能,中央政府就一定会牺牲农民的利益以稳定自己

的收入。然而,在国王的命令所及的朝廷周围地区以外,征税问题是严

重的。被逼急了的农民会从一个地区转移到森林地带,或者寻求其他地

方首领的保护。由于传统国家的权力基础是对居民(剩余物的来源)的

控制而不是对土地的控制,地方首领都乐于接受难民并扩大自己的被保

护群体。灾年之后当地居民对税收的反抗就一定会增强,从而有助于削

弱国家的征税能力。用米尔达尔的话来说,传统国家是标准意义上

的“软国家”。

根据吴永隆的计算,阮文绍王朝在成为殖民地之前的实际税收,在

东京占平均产量的3—4%,在交趾支那占3.9—5.5%。 [121] 当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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