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认清每天体验着的不断增长的剥削情况。这并不意味着局外人无足
轻重。相反,他们对农民运动常常起着关键作用,这不是因为他们说服
农民相信自己是受剥削的,而是因为在剥削条件下,他们提供了帮助农
民行动起来的动力、援助和超地方组织。 [451] 因而,正是在集体行动的
水平上,而不是在评估阶级关系的水平上,典型的小规模社会生活造成
了农民的无力。
互惠平衡或交换平衡的思想意味着有一个可能的连续体,其整个范
围从交换平等到完全强制的非互惠关系。就交换关系牵涉到权力不平等
的当事人而言,它们可能是不平衡的。然而,正是交换关系如何不平衡
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分析价值——因为特定的互惠平衡在阶级关系的质
量和稳定性两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
有三个“地主—佃户”关系的实例可以用来说明互惠程度上的重大差
异,从而带来土地所有者得到的合理性程度的重大差异。所有这三个实
例都是从菲律宾吕宋中部概括出来的。它们的从较低到较高的剥削程度
顺序,不但反映了我们分析的连续体,而且反映了历史的连续体。 [452]
20世纪初,吕宋中部地区创办许多新水稻农场的人们,确立了一种
租佃模式:在阶级不平等的基础上,体现出相当程度的互惠。其典型形
式是,采用生产费用和收成全部平分租佃制。地主可能出种子钱、插秧
费,有时提供役畜,而打场和灌溉费则双方均担。最重要的是,地主在
青黄不接时分发大米(无息);他还分发贷款(有息),如遇歉收则可
以不还。在租佃本身的条件之外,佃户遇有生孩子、宗教洗礼或结婚等
大事,或当死亡、疾病袭来时,农场主通常都要作出个人贡献。最后,
在地方上占支配地位的地主,常常要为全社区提供服务,包括组织和赞
助地方慈善事业、公共工程和节日活动,排解地方争端,作为地方利益
的代表同外部权威们打交道。至于佃户方面,他要负责生产费用的不足
部分,提供自己小块地上的劳动和农场主所要求的附加劳动,以及作为
地主的地方政治集团的成员所应尽的各种服务。
到了20世纪20和30年代,此类农场里的交换平衡就被打破了。 [453]
土地所有者的兴趣逐步地从地产转向了地方城镇的经济和社会的优势方
面。随着他们的撤离,他们对贫困佃户的及时帮助,以及他们曾经扶持
的集体服务,都减少了或者取消了。最严重的是,每年青黄不接的几个
月里的粮食借贷,也急剧减少了。用任何标准来衡量都可以看出,在互
惠平衡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剥削增加了。佃户们都铭记以前的地
主,说他们是好人;谈起以前的租佃制度,都认为它比较公平。此外,
剥削水平上的这一变化,也反映在佃户的骚乱和暴力活动的兴起上。
最后,如果我们转而看看成为吕宋中部的部分地区有特色的纯粹地
租所有制,那么,佃户同地主的关系就常常成了直截了当的剥削关系。
典型情况是,土地所有者除了土地之外什么也不给,而且常常索要很高
的固定地租。生产费用他一概不管,把农业生产的风险完全转移到佃户
身上。事实上,双方的全部关系被简化为土地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每年露
面一次来收租的关系——当然,除非他要求佃户直接送交给他。
上述演进过程并不只是由目光冷酷、薄情寡义的收租人取代宽宏大
量、感情丰富的地主;它更反映了地主对于佃户的交易权力的变化。其
中部分变化属于人口统计学的变化。创建农场时,容易搞到土地;佃户
只要愿意,到别处去也能找到机会。后来,边境关闭,人口增长,地主
便处于一种可以对佃户多取少予的地位。还有部分变化是政治上的。保
障地产权的国家权力的上升,导致日益轻视以创建强大的地方被保护人
群体作为争取权力的手段。实际上,“地主—佃户”关系中的互惠程度
——剥削的水平——是变化中的乡村权力平衡的功能之一。
在这些相继出现的“地主—佃户”制度中,每种制度的剥削程度都高
于前者,这一点可以得到合理的证明。只要瞧瞧地主为佃户做些什么、
佃户为地主做些什么,我们就会明白,每种交换关系对佃户都越来越不
利,而最后一种几乎完全不能称之为交换。把早期的庄园制度称为一
种“保护人—委托人”的安排形式,不会是不恰当的。这一术语不过是垂
直交换关系的简略表达,它以实际的互惠程度为特征,对于从属者的劳
动和顺从报以经济与社会方面的保护。在这“谱系”较多的一端,精英的
要人身份是人们较为自愿地赋予的,从属者对精英的态度较为接近于真
正的敬重和依从;相反,在这“谱系”较少的一端,精英提供的保护较
少,实施的暴力较大,其“要人身份”为权力所取代,从属者的敬重和依
从为屈服所取代。
生存——基本的社会权利
如果从农民的角度来看,精英的合法性仅仅是交换平衡的直接线性
函数,我们的工作就会简单多了。然而,人的需要的不连续性,使得此
类简易的公式令人难以置信,并且忽视了农民生活中的物质的和社会的
生存条件最低界限的存在,而这正是我们分析的起点。
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除了互惠原则,生存权利也是乡村小传统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