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莫尔曼:《农业的变革与农民的选择》,第99页。
[74] 当然,在土地充裕而便宜的地方,土地占有权本身的社会意义就几乎不存在了。事实上,
可以想见的是,在地多人少的情况下,一个佃农或农业工人在收入和安全方面比土地占有者有
更大的优越性。占有土地的重要性是以这一假设为基础的:土地是生产的紧缺要素。在土地不
是紧缺要素的地方,正如在许多传统的国家里那样,对雇工而不是对土地的控制是权力和收入
的安全基础。
[75] 桑瑟姆:《暴动的经济学》,第199页。
[76] 对这种复归生存经济的最好说明,见于C.格尔茨对爪哇经济的描述。在那里,产糖体系是
一种明确的制度化安排,使得传统经济担当起商品化农业中的福利开支。格尔茨:《农业的衰
退》。
[77] A.塔克哈什:《吕宋中部地区的土地和农民》(火奴鲁鲁,1969),第37页。另见J.普赖
恩:《吕宋中部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与生活水平》,载于《菲律宾研究》,第4卷第3期(1956年9
月),第393页。
[78] J.H.安德森:《班诗兰社区的土地与社会的若干方面》,载于《菲律宾社会学评论》,第
10卷第1—2期(1966年1—4月),第58页。着重标记为引者所加。
[79] 皮阿斯特,中东某些国家的货币单位。——责任编委注
[80] P.古鲁:《印度支那土地的使用》,第404—405页。
[81] 《马乌宾住区报告,1925—1928年》,住区官员U.T.盖伊(仰光:缅甸政府,1929),第
68页。另见《关于勃生地区的改建住区报告,1935—1939年》,住区官员M.M.盖伊(仰光:缅
甸政府,1940),第54页,其中指出:“有些工人之所以变为佃农,主要是为了取得一种身
份,使自己有更大的独立性,并取得借钱资格。”
[82] S.爱泼斯坦:《印度南方农村的生产效率与酬报的惯例制度》,见R.弗思编:《经济人类
学论集》(伦敦,1967),第229—252页,尤其是第244页。
[83] G.H.V.德·科尔夫:《爪哇边远地区水稻种植中的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局部调查的初步
结果》(报告C,太平洋关系研究所的国际研究系列,荷兰和荷属印度次大陆全国委员会主办,
1936年5月2日),第3章。另见H.滕·达姆:《奇波达斯村的合作与社会结构》,见《荷兰学者
的印度尼西亚研究选辑》,第6卷:《印度尼西亚经济学:理论和政策中的两重性概念》(海
牙,1961)。
[84]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我们所谈的是在高度强制性的环境中,而不是说在剥削环境中的偏
好。这种选择是社会强制性地形成的,是在可能全无吸引力的选择方案中的选择。我决不是说
农民必然地承认把此类选择强加于他的环境的合理性,而仅仅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
比短期的经济所得较受偏爱。
[85] 关于放羊人和长期农业工人的情况,见J.A.皮特—里弗斯对安达卢西亚的杰出研究:《山
区人》(芝加哥,1961)。至于家庭佣人,例如可见F.M.L.汤普森:《19世纪英国的有地产社
会》(伦敦,1963),第194页。
[86] 依赖关系在殖民地之前的东南亚是普遍的,但主要是基于人身保护的需要,而不是对土地
的需要。
[87] 我的印象是,多少有点自主权的生存状态的丧失,常常发生在多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状态
之下。将要失去土地的小农,被工厂制度推向生存边缘的手工匠人,都可能在自己的政治反应
方面,探求恢复自己的自由生活和独立工作的途径。坚持可行的独立性的愿望,在爪哇的下述
事实中得到了说明:村民们“无论如何也要避免同地主结成分成租佃关系或薪资劳动关系,因
为从土地占有权得到的收入和从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得的收入,在村民中造成了基本身份的分
化,在实践中表现为庇护与依赖的关系”。V.T.金:《北中部爪哇萨敏运动的考察》。金所引
用的是R.杰伊的实地调查材料:《爪哇的村民》(剑桥,马萨诸塞,1969)。
[88] 乡村公地和公共的经济权利使得乡村最贫困者得以勉强糊口。在这一农村制度消亡的地
方,就可能出现同样的风险警戒线。见M.布洛克:《法国农村史的基本特征》,J.桑德海默
(英译)(伯克利,1970),第224页。另见J.L.哈蒙德、B.H.哈蒙德:《乡村工人,1760—
1832年》(纽约,1970)。
[89] 交趾支那,越南南部一地区。——责任编委注
[90] 例如,见P.古鲁:《东京三角洲的农民》,第1卷,第379页;M.G.斯威夫特:《马来亚哲
勒布的农民社会》(伦敦,1965),第2章;M.纳什:《通向现代性的金光大道》(纽约,
1965);R.R.杰伊:《爪哇中部农村地区的宗教与政治》(纽黑文:耶鲁大学文化系列报
告:“东南亚研究”,1963),第44、52—55页。
[91] 还应当记得,在缺乏对于财富和地位的强大的外部保障的地方,地方精英的声望最终取决
于他们在最后的一决雌雄中所能召集到的追随者。因而地方当权者有充分理由编织起此种情况
下的被保护人关系网。
[92] H.K.考夫曼:《邦华德:泰国的社区研究》,亚洲研究协会专题著作,第10卷(纽约,
1960年),第36页。
[93] R.弗思:《马来亚渔民:他们的农民经济》(伦敦,1966年),第295页。
[94] 格尔茨:《农业的衰退》,第5章。关于此种模式已经达其保护极限的论点,见M.来昂:
《爪哇农村冲突的基础》,研究专题著作,第3卷(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南亚与东南亚研究
中心,1970年12月);W.F.沃特海姆:《从阿里兰说到爪哇农村的阶级斗争》,载于《太平洋
视点》,第10卷第2期(1969年9月),第1—17页。
[95] 古鲁:《东京三角洲的农民》,第2卷,第659页。
[96] 斯威夫特:《马来亚哲勒布的农民社会》,第153页。
[97] Y.亨利:《印度支那的农业经济》(河内,1932),第43—44页。据我的鉴别,关于越南
农村的土地占有、土地使用权和生活条件的所有研究结论,实际上都是根据这本巨著所包含的
综合资料得出的。这是一部具有永久价值的著作。
[98] 关于这些模式同传统的法国公社模式的惊人的相似之处,见M.布洛克:《法国农业史》。
[99] 在这一图解中,我主要考虑分配收获物的规定。分配风险的更为精确的方案还必须包括生
产成本的分配。如果地主提供一切设备、种子、耕畜和其他现金费用,他便承担了这一风险;
而如果这些成本转移到佃户身上,那么,佃户承担的风险就比分享收获物的安排所预示的风险
更大了。
[100] 尽管存在这一事实:在丰收年头,“保护人”可能拿走了超出佃户的最低限度需要之外
的全部剩余物。在剩余价值方面,这一制度的剥削性可能是十分显著的。
[101] 对20世纪初菲律宾新怡诗夏省的这种制度的最好的描述见于B.J.柯克弗里埃特:《菲律
宾新人民军革命前的农民动乱》,载于《亚洲研究》,第9卷(1971年8月),第164—213页。
[102] 安德森:《班诗兰社区的土地与社会的若干方面》,第50页。
[103] 人们会问,固定地租的佃户为什么不用丰年的剩余物使自己度过荒年难关呢?首先,除
非租佃的头些年收成不错,佃户不会有什么剩余物。第二,不论剩余稻谷储存时间长短,不可
避免地会有损耗。然而,尤为重要的是,在农民社区内,为了帮助较为不幸的亲戚邻居,或者
为了履行那些只有在面临危险时才得以免除的礼节上的义务,人们将耗尽自己的大部分剩余
物。最后,当然,农民肯定会通过耕畜、猪以及贵重品储存下一些财富。但是,他们的积蓄是
十分有限的,并且每逢荒年,所有的积蓄都得用来应付危局。
[104] 当然,在地主荒年免租的范围内,名义上的固定地租制度可能接近于谷物分成的租佃制
度。
[105] 吴永隆:《革命之前》,第1章。至于在传统的巴厘省的类似制度,见C.格尔茨的文章,
收入凯恩特贾拉宁格兰特编:《印度尼西亚的村庄》(伊萨卡:康奈尔大学现代印度尼西亚研
究课题组,1967)。
[106] T.库珀(印度文职人员):《关于佃农与农业工人的研究报告》(仰光,1924),第23
页。以下该书简称为《库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