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Y.亨利:《印度支那的农业经济》,第35页。
[109] 伯克:《荷属印度的经济结构》,第114页。至于爪哇的水稻区,见V.德·科尔夫:《爪
哇的一个边远地区的劳动关系》,第45页。
[110] 例如,见塔克哈什:《吕宋中部地区的土地和农民》,第73页。
[111] 见《菲律宾社会学评论》第20卷第1—2期(1972年1—4月)的文章。
[112] B.费根:《地主与法律之间:佃户的两难困境》,载于《菲律宾社会学评论》,第20卷
第1—2期(1972年1—4月)。
[113] 同上,第119页。地主对这种转换也十分小心,因为他们担心在固定地租制度下会失去新
的高产品种所带来的收益。因此,他们常常严厉地处罚那些进行这种转换的人。据以计算固定
地租的农作物产量,常常是引起长期诉讼的主题,因而增加了佃户的困难。最后,改革获得成
功的关键在于可以代替地主资金的政府贷款。在佃户们看来,即使他们最终能够得到政府贷
款,也明显地太少、太迟,因而危害了新的租佃人的经济稳定性。
[114] 同上,第124页。
[115] R.P.里夫斯、F.林奇:《不情愿的反叛者:新怡诗夏省土地租借的转换》,载于《菲律
宾社会学评论》,第20卷第1—2期(1972年1—4月),第37、46页。
[116] 同上,随处可见。
[117] B.J.柯克弗里埃特:《菲律宾的农民反叛:H.M.B.的起源和发展》(加利福尼亚大学出
版社,1976年即出),第1章,第12页。值得注意的是,分成租佃是根据地主的资历规定他的社
会责任的,正如富裕村民的社会责任也是由其资历和同村人的需要所确定的那样。
[118] D.克里斯坦森:《对IPC/BA经济研究的反思》,载于《菲律宾社会学评论》,第20卷第1
—2期(1972年1—4月),第169页。
[119] 皮特—里弗斯:《山区人》,第204页。
[120] 《缅甸土地税收制度考察委员会的报告》,第2卷:《证据》(仰光,1922)。以下简称
为《缅甸土地税收制度的报告》。
[121] 吴永隆:《革命之前》,第3章。实际的百分比在正式出版的版本中显然漏掉了,不过手
稿本第68页有这些数字。
[122] G.格兰:《越南与通向现代性的资本主义道路:交趾支那农村,1880—1940年》(博士
论文,威斯康星大学,1975),第342页。另见吴永隆:《革命之前》,第33—34页。
[123] A.拉比哈德拉:《曼谷时代早期(1782—1873年)的泰国社会组织》(伊萨卡:康奈尔
大学东南亚研究项目,第196号)。
[124] 这里应当补充说明的是,国内货物税或者对食盐及其他商品的专营利润在传统税收中占
相当大的份额。这里所说的商品,例如食盐,是人们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因而形成了对农民收
入的固定的收费项目。然而,即便如此,对于非法的食盐交易和传统的黑市,政府却难以控
制,这就在实际上限制了政府通过此类手段增加税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