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 J.谢诺编:《传统与越南革命》(巴黎,未注日期),第3章。
[138] 例如,见G.T.麦吉:《东南亚的城市:东南亚大主教城市的社会布局》(纽约,
1967)。
[139] 《土地和农业委员会的报告》(仰光,1938),第2卷,第51页。
[140] 对于这种住区模式的差异的图示,见古鲁:《印度支那土地的使用》,第302页。
[141] 结束这种边界变动所用的时间,各个地区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但可以合理地认为,除了
越南西南部的外巴萨克是个例外,作为主要水稻产地的下缅甸、吕宋中部、爪哇和湄公河三角
洲,至迟到20世纪20年代就被全部占领了。可参见:《库珀报告》,第28—29页。
[142] 同上书,第55—56页。
[143] 他们的反应同泰国、菲律宾和缅甸的山地居民大概并无不同,后者发现他们的刀耕火种
的传统模式受到了低地政府的调整。
[144] 布洛克:《法国农业史》,第182页。括号中的内容系引者所加。
[145] 然而,存在着这样的特殊情况:实行共担风险的制度是为了佃户的利益,而地主宁愿付
给佃户固定数额的报酬。如果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农产量的大幅度增加成为可能,如果获得这
种产量的风险不大,如果新技术的成本较小,那么,佃户从新产量分成制度下获得的好处,可
能大于最低的固定利润。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地主可能希望自己付出的劳动力成本不变,从而
能最大限度地占有新增的剩余产品。在此类特殊的、相对少见的情况下,正常的偏好模式被颠
倒过来了。这种颠倒的原因就在于主要的风险限制解除了,而这是生存道德的基础。
[146] 对于“交易平衡”和剥削这一客观现象的十分详尽的论述,见J.斯科特、B.柯克弗里埃
特:《传统的农村保护人是如何失去其合理性的?》,载于《文化与发展》,第5卷第3期,第
501—540页;B.穆尔:《独裁与民主的社会起源》,第453—483页;S.西尔弗曼:《意大利中
部农村的剥削》,载于《社会历史比较研究》,第12期(1970),第327—339页。
[147] 除另有说明者外,以下段落中的事实材料均采自库珀的优秀报告。
[148] 《库珀报告》,第2页。在这一时期,小土地所有者失去土地的现象迅速蔓延。“在下缅
甸,由非农业人口控制的被占土地面积的数量,从1906—1907年的18%上升到1929—1930年的
31%。”几乎所有这些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土地,均由在外地主们所控制。M.阿代斯:《缅甸三角
洲:亚洲边远稻谷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麦迪逊,1974),第142页。
[149] 《库珀报告》,第8页。另见阿代斯的优秀著作《缅甸三角洲》,尤其是该书的第6、7
章。边远地区的关闭可以从它的主要征兆——土地价格的上涨中得以验证。
[150] 《缅甸南方汉达瓦底地区第三改建住区,1930—1933年》,住区官员U.T.盖伊的《会议
记录》(仰光:缅甸政府,1934),第3、35、36页。
[151] 《关于勃生地区的改建住区报告,1935—1939年》,住区官员M.M.盖伊,第3页。
[152] 《关于马乌宾地区的改建住区报告,1925—1928年》,住区官员U.T.盖伊,第4—5页。
[153] 《库珀报告》,第7页。
[154] 同上书,第16、17页。
[155] 在征收固定的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的地方,特别是在种植花生之类专供市场销售的农作
物的地方,遇到歉收年景时实行减租,仍然是一种习惯法。见《上缅甸帕科库地区的第一改建
住区,1927—1931年》,住区官员R.皮尔斯(仰光:缅甸政府,1932),特别是第3、43页。
[156] 阿代斯:《缅甸三角洲》,第151—153页。在下缅甸的许多村庄,无地的农业工人已成
为有影响的“主要成分”。
[157] 《丹洛瓦底地区的第三住区,1913—1915年》,住区官员J.L.麦卡勒姆(仰光:缅甸政
府,1916),第24页。
[158] 《库珀报告》,第31页。
[159] 同上书,第41页。
[160] 《关于汉达瓦底地区第三改建住区的报告,1907—1910年》,住区官员R.E.V.阿巴思诺
特(仰光:缅甸政府,1911),第20页。
[161] 《丹洛瓦底地区的第三住区,1913—1915年》,第4页。
[162] 同上书,第24页。
[163] 《毛淡棉住区报告,1910年》,住区官员T.库珀,第19页。
[164] 阿代斯:《缅甸三角洲》,第149页。另见为了得出这一结论所引用的证据。
[165] 《勃生住区报告,1935—1939年》,第49页。
[166] 《马乌宾住区报告,1925—1928年》,第66页。
[167] 《库珀报告》,第31页。
[168] 《毛淡棉住区报告,1910年》,第11页。
[169] 阿代斯:《缅甸三角洲》,第152页。
[170] 《库珀报告》,第49页。
[171] 同上书,第41页。
[172] 同上书,第33页。地主可能更愿意雇用外地人,因为他们对地主没有什么道德上的权利
要求;而本村人则希望地主遵守地方规矩,地主若是拒绝遵守,便会招来道德义愤。
[173] 《马乌宾住区报告,1925—1928年》,第64页。另见《库珀报告》第10页提供的关于
1905—1922年期间“不断增长”的犯罪率的统计资料,。
[174] 《西部交趾支那殖民地时期的大地主与佃农》,载于《历史评论》,第249卷第499期
(1971),第71页。
[175] A.伍德赛德:《现代越南的社会与革命》(纽约,1976),第76页。
[176] 古鲁:《印度支那土地的使用》,第272—274页。
[177] P.伯纳德:《印度支那的经济问题》(巴黎,1934年),第1章。伯纳德的统计数字同古
鲁的许多数字一样,出自Y.亨利:《印度支那的农业经济》。
[178] 古鲁:《印度支那土地的使用》,第284页。
[179] 亨利:《农业经济》,第57页。另见布罗谢诺:《大地主》,第66页。他指出,“大土
地所有者身边聚集了大批追随者,由此加强了自己的本已很广泛的‘保护人—委托人’的关系
网络。”
[180] 桑瑟姆:《暴动的经济学》,第29页。
[181] P.布罗谢诺:《西部交趾支那殖民地时期的大领主》,见J.谢诺编:《传统与越南革
命》,第151页。
[182] 布罗谢诺:《大领主》,第64页。
[183] 亨利:《农业经济》,第192页。
[184] 桑瑟姆:《暴动的经济学》,第30—33页。
[185] 亨利:《农业经济》,第192页。
[186] 同上书,第193页。
[187] 桑瑟姆:《暴动的经济学》,第32页。
[188] 亨利:《农业经济》,第113页。
[189] 同上书,第35页。
[190] 同上书,第122页。另见第46页关于安南的论述。
[191] 同上书,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