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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佃户》,第6章。

作者:美-詹姆斯·C斯科特/译者:程立显 当前章节:2435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2:20

[444] 见F.林奇:《社会的认可》,收入林奇编:《论菲律宾人价值观的四本读物》(奎松

城,1964),第21页;M.霍伦斯泰纳:《菲律宾低洼地区的互惠主义》,见同书,第22—49

页。

[445] 有关这一主题的文献越来越多,要全面地开列参考书目是不可能的。其中一些典型著述

是:G.M.福斯特:《秦宗灿的二分体契约:“保护人—被保护人”之关系》,载于《美国人类

学》,第65期(1963),第1280—1294页;E.沃尔夫:《亲情、友谊与“保护人—被保护

人”关系》,见M.班通编:《复合社会中的社会人类学》(纽约,1966);J.坎贝尔:《道

义、家族与庇护》(牛津,1964);A.温格罗德:《保护人、保护与政党》,载于《社会历史

比较研究》,第19期(1968年7月),第1142—1158页;F.巴思:《斯瓦特的帕坦人中的政治领

导》,伦敦经济学院人类学专题文集,第19卷(伦敦,1965)。欲知详尽的参考书目,见S.施

米特、J.斯科特、C.兰德和L.瓜斯蒂合编:《朋友、追随者与派系:政治庇护主义读本》(加

利福尼亚,即出)。

[446] C.兰德首先明确地把“保护—被保护”模式应用于东南亚的政治研究,发现它是解释为

何缺乏以阶级为基础的选举的必要工具,也是解释“大人物们”和“小人物们”为何形成同盟

的必要工具,二者都是菲律宾党派的特征。兰德:《领袖、派系和政党:菲律宾政治的结构》

(纽黑文,耶鲁大学东南亚研究专题文集,第6卷,1964)。纳什精心研究上缅甸乡村政治后得

出的结论是,一个村民的基本政治决定是要投靠一个富裕的能保护和发展其利益的保护人。M.

纳什:《通向现代性的金光大道》。马来亚和泰国的地方政治也被作了类似的阐释。例如,

M.G.斯威夫特:《马来亚哲勒布的农民社会》;H.菲利普斯:《泰国农民的人格》(加利福尼

亚,1965)。甚至在爪哇农村,政党的标记都表明了思想意识的两极分化,对此的主要阐释强

调两极分化的集团性,其中每个党派都由带领着家族、邻居和被保护人的富裕农民领导。R.R.

杰伊:《爪哇中部农村的宗教和政治》,文化报告系列(纽黑文,耶鲁大学东南亚研究专题论

文集,1963),第98—99页。有关这个论题的材料,还可参看D.欣德利:《印度尼西亚共产

党,1951—1963年》(加利福尼亚,1966),第14章;R.莫蒂默:《阶级、社会分化和印度尼

西亚的共产主义》,载于《印度尼西亚》,第8期(1969年10月),第1—20页。

[447] 当然,经验表明,如果没有机会表达不满的话,不同意的屈从和同意的屈从很难区别开

来。我们将在下一章讨论这个问题。

[448] 穆尔:《独裁与民主的社会起源》,第453—483页。S.F.西尔弗曼极大地推进了他的论

点,见西尔弗曼:《意大利中部农村的剥削:分层研究的结构和观念》,载于《社会历史比较

研究》,第12期(1970),第327—339页。关于交换理论与阶级关系,另见P.布劳:《社会生

活中的交换与权力》;A.斯廷奇库姆:《农业企业与农村阶级关系》,载于《美国社会学杂

志》,第67期(1961—1962),第165—176页。

[449] 穆尔:《独裁和民主的社会起源》,第471页,着重标记为引者所加。同样的推理也可运

用于国家。因此,“比如说,在国家及其统治者提供公正和保护、近代以来还提供像样的公共

服务的地方,税收就不是剥削。”穆尔:《人类苦难的根源之思考与消除苦难的若干建议》

(波士顿,1970),第53页。

[450] 这些模式实际上大致地对应于农村变革的两个过程。前者以商品化的土地所有者阶级为

特征,这一阶级减少或终止了传统的贵族统治所提供的大多数服务,同时继续压榨农民。后者

类似于衰落的农村贵族们的生存努力,他们仍然强求每一项封建特权,却维持不了、更不要说

提高他们对随从和雇员的服务。

[451] “外部人”常通过暂时破坏原先控制农民的精英权力的有害影响这一胜利,鼓励当地的

反抗。

[452] 欲知更为广泛的讨论,见B.J.柯克弗里埃特:《菲律宾新人民军革命前的农民动乱》,

载于《亚洲研究》(马尼拉),第9卷(1971年8月),第164—213页。

[453] 这里谈到的具体实例其实是同一个农场发生的事。第一个实例发生在1905—1924年该农

场的创立者管理时期;另一个发生在1924—1936年他的儿子管理时期。

[454] 在这种情况下可参考朗西曼的论点,见他的《相对剥夺与社会公正》一书,第264页。

[455] 门格:《对于全部劳动产品的权利》,第9—10页。

[456] A.埃弗里特:《农产品的销售》,见J.瑟斯克编:《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农民史,1540—

1640年》,第4卷(伦敦,1967),第469—470页。

[457] 沙俄时代农村中的一种村社组织,米尔的成员须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使之与家庭规模相

适应。——译注

[458] 皮特—里弗斯:《山区人》,第62页。

[459] 费孝通:《中国的贵族:城乡关系散论》(芝加哥,1953),第116—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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