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抵押放款,由于数额巨大,出于降低风险的需要,钱庄也要求企业必须提供抵押品。和银行对工业企业放款一样,在钱庄对工业企业的放款中,抵押放款比例较大。福源钱庄在1926—1935年十年中工业抵押放款为信用放款的三四倍,1935年最高,在10倍以上。[71]总之,受制于钱庄自身组织结构简单、资力有限和经营传统,钱庄业在近代中国资本市场上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只能成为配角。
(二)银钱业工业放款少的原因
由前文所论可见,近代中国银钱业对工业企业的放款是十分有限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历史局面呢?换句话说,是由哪些深层次的历史原因决定的呢?梳理相关史料,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政府财政的挤出效应
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其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发行政府公债来筹集的。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政府公债的票息不仅十分可观,而且发行价格折扣也较多。政府公债的高回报,使政府公债多集中于银行之手,这也是政府公债市场红火的主要原因。
例如,1918年北洋政府发行的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可以用已经贬价的中国、交通两家银行的钞票购买,“购买长短期公债各五十元,均仅需本金三十二元五角,至本年六月末,短期公债到期,即收回本利合计五十元七角五分,计获利十八元二角五分。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六月末,长期公债到期又收回本利合计八十元七角五分,计获利益金四十八元二角五分。统观以上各项计算,投资于七年公债所获利益之优厚实为其他事业所未有,即投机事业而获胜利者,亦不过如是”。[72]相较于北洋政府公债的高回报,南京国民政府公债有过之而无不及。
南京国民政府公债收益十分可观,年收益率有时在20%以上(见表2-7)。正如时人所言,“试问这种利得,贴现能致之乎?放款能致之乎?抑或于公司债票能致之乎?当然是不可能的”。[73]政府公债的高回报,正是全国银行业购买政府公债的主要原因。
表2-7 南京国民政府部分公债的收益率
表2-7 南京国民政府部分公债的收益率-续表
正如时论所言,“第一,一般证券在发行或抵借的时候,往往按六七折计算,而且还本付息则照票面十足计算,所以尽管发行条例上所规定的利率是六厘或八厘,实际在二三分以上,这是使唯利是图的银行家乐于投机了。第二,一般的发行钞票的银行,按条例皆须十足的准备,其中之四五可以债券充当,这样债券就随着银行的膨胀而大量的积蓄在银行的准备库里了”。[74]这一点,我们从1921—1931年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额中可见一斑(见表2-8)。
表2-8 1921—1931年银行所持有价证券总额
表2-8 1921—1931年银行所持有价证券总额-续表
由表2-8可见,1931年全国银行业持有有价证券将近3.94亿元,“在有价证券中,包含公债、公司股票、道契等,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为政府公债,又以中央政府公债为最多。公债的利息,全为银行独占了。银行投资公债,每有一分以上甚至二三分的厚利”。[75]即使在1933年和1934年中国经济最为困难的时期,全国银行业不仅没有减少对政府公债的购买,反而增加了持有量。据统计,1933年全国最重要的32家银行持有2.65亿余元的有价证券(70%为政府公债),1934年则增至3.80亿余元。[76]
除了政府公债利息丰厚的原因之外,大部分政府公债“有关余为担保的,有基金保管委员会,由银行及投资者代表参加,故信用较前大佳”。同时,公债票可以作为银行发行钞票的准备,因此有较大规模的交易需求,交易数量极为可观,不容易被多头势力所垄断。[77]这也是银行投资政府公债的重要原因之一。银行发行钞票的准备,“60%为现金准备,40%为保证准备,保证准备中,以内国公债为最”。[78]我们从表2-8中可见,在1921年中国银行业为了钞票发行而买入的政府公债有3676万余元,至1931年即增长至1.54亿余元。十余年时间,增长近3.2倍。
总之,不论是出于对政府公债高回报率的追求,还是出于为发行钞票做准备,全国银行业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我们从下面的数字,可窥一斑。“1932年,中国银行业保有债票约为4.18亿元(保守估计),这是政府内国公债负债余额8.6亿元的48.62%。换言之,即在1932年底内国公债负债余额总数中,有一半至少是握在内国银行业手里——我们对于债券押款的数字,还不曾予以计算在内。内国银行与政府财政关系之密切,于此可见。”[79]无疑,银行业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大大制约了银行业对工商业放款的能力。换句话说,大量购买政府公债对银行业的其他放款产生了很大的挤出效应。
政府财政对银行业的工业企业放款的挤出效应,还表现在政府的高利率借款。“政府借款,高至二三分”,这正是在银行业的各类放款之中,政府借款占40%以上的重要原因。这一点,我们从政府在银行的借款规模中,可见一斑(见表2-9)。
表2-9 1928—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的银行借款
由于政府借款利息丰厚,同时大多数又能归还,银行也乐意对其放款。从表2-9中可见,1929年至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从银行的借款,每年都在1亿元之上。1930—1931年度甚至达到1.85亿元,足见政府借款规模之可观。然而,银行业大量借款给政府,造成银行业对产业界放款不足。“银行业者,既为其自身之利益所限制,当然不肯把他们那宝贵的资金断送于那脆弱的民族工业之手。所以与产业的关系,即在今日,仍然是非常隔膜,非常淡薄的。”[80]
2.缺乏抵押品变现的环境
在资金借贷市场上,银行的放款有抵押放款和信用放款之别,其中以抵押放款为主。抵押放款的关键在于抵押品,“押品的有无,决定了银行放款的多寡;押品的优劣,决定了银行放款的安危。银行授予社会信用之健全与否,且可于押品的性质窥其端倪。押品的分析探讨,在这讨论放款史,实在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81]
从理论上讲,银行放款的抵押品,一般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一)价格须极少变动,(二)随时可以卖出,(三)易于保管,(四)无须专门知识即可识别判断者。合乎上列几个条件的抵押品,自以贵金属为第一,证券、票据次之,商品又次之;至于土地房屋,则变卖不易,以之为抵押品放款,最不适宜,商业银行尤不应该多做。”[82]但是,近代中国银行业抵押放款的抵押品,最多的是商品,次之是地产证券,正好与西方银行业抵押放款的抵押品次序相反。我们以1931年底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各类抵押品为例(见表2-10)。
表2-10 1931年底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抵押放款各类 抵押品数额与占比
由表2-10可见,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抵押放款之抵押品,以商品为最多,次之为厂基,再次之为证券、房地产等。这与理论中的抵押品次序几乎完全相反。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近代中国缺乏抵押品变现的有利条件有关。刘易斯指出:“刺激放款的一个重要条件,放款人应该能够很容易地收回他的资金,办法是或者出卖他的清偿权,或者如果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则出售借款人的资产。前者主要是一个是否有适当的方便条件来销售债券、股票、抵押品和汇票的问题。这样一种市场的存在自然需要有人或机构愿意经营信贷业务,这样,希望收回资金的放款人就可以收回,不会因为要求立即偿还而使借款人难堪。”[83]下面,我们从中国银行业从事抵押放款的难处出发,来分析银行不愿对工业企业放款的缘由。
首先,股票与公司债券。正如前论所言,在近代中国证券市场上,证券买卖以政府公债为主,银行的证券抵押放款同样以政府公债为多。“若论抵押品中为银行认为最稳实可靠者,厥惟各种有价证券,而有价证券之中,尤以公债票为主。”[84]“实际上,谁都知道,殷实可靠的股票,在中国实寥若晨星,而公司债票的发行,则尤少见,证券的实体,除掉内国公债而外,可谓别无他物。证券押款,实即公债押款之另一别名而已。”[85]与政府公债相比,公司股票与债券交易则难成市面,交易异常不易。“此时中国情况,已开倒车数十年,每日成交,不过一二笔,甚至数日方始成交一笔。买卖双方均须事先限价,经过短时期,或相当时期,方能觅得对手,根本无所谓单位,成交数额,均属零星。”[86]因此,银行多不愿做企业的股票与公司债的抵押放款,导致企业很难通过抵押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银钱业者,对于公司良否,无以征询,且以股票流通困难,当然拒绝抵押。”[87]
其次,不动产。在可销售的金融证券的背后是为这种证券作担保的可销售的或单独用于抵押的物质资产,如土地、房屋、珠宝、库存商品、机器、工厂等,同样需要一个有利的交易环境。其中一部分是市场问题,一部分是法律问题。[88]企业将不动产性质的物质资产抵押给银行,多数是为了获取发展所需的长期资金。不动产抵押放款具有期限较长、利息较低、分期摊还本息的特点。近代中国各家银行虽有关于不动产抵押放款的规定,然而实际的放款额是非常有限的。这是因为“彼以长期低利为原则,与商业银行之以短期高利贷出者,正相反对也”。[89]另外,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不动产抵押法令不完备。在近代中国,关于抵押权的实行仅民法有所规定,即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其债务偿还时得“声明法院”将其抵押品予以拍卖。“惜因最高法院有‘非先诉请法院判决确定,不得执行拍卖抵押物’之解释及判例,致恶意之债务人,常利用诉讼手续之迁延,以妨碍其实行。而使抵押权失其保障,金融界既感放出资金收回之不易,故对于不动产抵押之投资,望而却步。固无论其是否有永续确实收益之望,一概予以拒绝。”[90]
第二,长期资金市场之缺乏。近代中国证券市场,除买卖政府公债外,稀有股票及公司债券之交易。“故工商业者,欲以其不动产作抵押而取得长期资金之融通,恒以厂基押款之方式出之。一旦遭遇风险,工商业者即丧失其支配产业之权力,金融业者亦苦于债权之冻结。”[91]
第三,企业不愿公开信息。“我国农矿工商各业之管理,除少数新式企业能运用科学的方法外,余则大都墨守成规,不图改良,以致财产状况,无从确计,营业成绩,无从考核。金融业虽欲予以长期资金之融通,亦因前途收益无确实把握而不肯冒其风险。”[92]
由于以上各种原因,近代中国的不动产所有权不确定、保障不充实,这进一步限制了不动产抵押放款的发展,“我国今日农工事业均不发达,如不动产之担保,房屋则保险者甚属有限,登录之法未行,所有权之不确定,而有纠葛者,所在皆是,此不动产之担保,其窒碍也”。[93]因此,近代中国银行业之不动产抵押放款业务,“然而见诸实行者,实属寥若晨星”。[94]
最后,动产。动产,主要包括商品、原料等。外国银行的商品押款,多是一种间接的以代表货物的单据(如保险单、提单之类)为抵押品。银行对于这类单据的保管不仅便利,而且这些单据代表着已成交的买卖,风险不大。而近代中国银行业对商品抵押放款,“原亦非为银行所乐为”。[95]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保管费用较高。中国票据市场与证券市场不发达,商品抵押无法票据化。因此商品抵押以货物本身为多,“在保管方面,银行固然要建筑堆栈,花费很多”。[96]另一方面,有相当大的风险。商品抵押放款的期限相对较长,大多在三至六个月,甚至一年之久。在此过程中,抵押放款面临两种潜在风险。一是借款人无力还款时,由抵押品市场价值跌落而导致所放之款无法完全回收,“因许多抵押品之价值并非固定的,每以收益之减少或市上利率之降落而跌价,结果若照全部出售,或难取偿”。[97]二是抵押品在市场上滞销而导致所放之款无法回收。“依片面观之,(抵押放款)似颇稳妥,但以严格论之,与信用放款比较,其所负之危险减少无几……然如人事天灾之变生不测,每致供求失其常轨,物价失其均衡。设押款人所提出之担保物品,适逢上述事变,则颇难得圆满解决。”[98]
然而,近代中国银行业鲜有经营不动产抵押,如果再不经营动产抵押,其营业范围未免太小。因此,不得不从事动产抵押。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银行对动产的估值颇为严格,折扣较多。这致使企业通过抵押动产方式所获取的资金有限,且约束很多。“吾国复无健全之工业银行,以营固定资产作抵之放款,欲以固定资产向银行通融款者,更非易事,而吾国公司企业界调拨资金之困难,于此可见矣。”[99]
中国银行业因传统关系也从事信用放款,但其所占比例不高。企业从中国银行业与钱庄业得到的资金支持也非常有限。据1921年银行年鉴所载,全国42家主要银行全年放款总额仅有1.21亿余元,又7529万余两(抵押放款为4650万余元,又4390万余两;信用放款近7497万元,又3139万两。其中,交通银行一家就有信用放款6345万两,抵押放款2621余万两)。抵押放款比信用放款多者有24家,信用放款比抵押放款多者有18家,“是则抵押放款多于信用放款者,几占全数五分之三,对物信用之较为发达,于斯可见也”。[100]此后,中国银行业多主张紧缩信用放款的规模。正如时人指出的,“信用调查有不确实、不及时、不完备三大弊,或能确实完备矣,若不及时,效于何有,或能及时确实矣。又为东鳞西爪,完备奚言。故信用调查,在现在既不易为。复杂收效,于信用放款方面,只能为事前一种参考而已。故今日之信用放款,所负之危险,颇为重大,非审慎万全,不能从事”。[101]
总之,政府公债的挤出效应,有利于债券交易的证券市场缺乏,不动产受市场与法律问题的制约,动产抵押变现困难并存在风险,加之信用调查困难,决定了中国银行业扶持工矿企业的作用有限。无论是证券市场缺乏,还是信用调查困难,都是近代中国处于“转型”与“分割”时期的社会历史禀赋决定的。
三 小结
本章将近代中国资本市场与产业发展相疏离的历史现象作为问题与逻辑分析的起点,对资本市场难以辅助产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表明,近代中国社会的历史禀赋,特别是社会转型带来的严重不确定性,使经济剧烈波动。同时,市场分割使信息难以公开、经济要素难以流动。总之,社会的转型与分割,使资本市场发展所需的信息公开、经济要素流动等必要条件无法形成,最终导致原本应该服务于企业发展的直接融资平台——资本市场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市场功能。
同时,社会的转型与分割,也严重制约了间接融资市场,特别是中长期信贷市场的发展。其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由于缺乏便于抵押品变现的市场,特别是便于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交易的市场,中国企业难以通过质押股票与债券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以商品和原料为主要形态的动产抵押品,保管成本高与风险大,银行、钱庄等金融机构不乐意从事此类放款。在不动产抵押方面,由于登记制度等相关法令的不健全与难以变现的市场问题,金融机构亦不乐意为之。同时,由于信息调查困难和信用制度不发达,金融机构的信用放款只能以小规模的放款为主,对企业所需的长期资本难以给予支持。上述因素叠加在一起,致使中长期信贷市场难以发展。
然而,正如上文所言,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产业发展并没有因为资本市场的不发达而止步不前,而是以还很不错的速度获得发展。问题是,在资本市场不发达、得不到政府支持和企业重利润分配的社会环境下,民族企业发展的资金从何而来?正如当时公司财务专家黄组方所言,“以吾国情形而论,各企业之应付其他款项,为数甚大,每足惊人。吾人在实务上所得之经验,若干信誉极孚、营业发达、管理良好、获利优厚之企业,在分析其资产负债表时,常发现一极为困人之问题:即其流动地位,十分脆弱,而仍得维持,不致倒闭是也。许多著名企业,素以财务地位之稳固,见称于社会者,其流动负债,不特超过其流动资产,即较诸其资本负债,亦每每多出数倍。但年复一年,吾人仍见其周转自如,欣欣向荣,毫无财务困难之征兆。此种情形,极为普遍”。[102]其实,中国企业之所以能够维持公司资金运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它们对社会存款的成功吸收与灵活运用。
[1] 黄组方:《工商业收受存款之检讨》,《信托季刊》第6卷第1—2期,1941年。
[2] 朱荫贵:《论研究中国近代资本市场的必要性》,《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
[3] 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四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59页“表3”。
[4] 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4页。
[5] 杜恂诚:《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1927—1937》,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9页。
[6] 吴承明:《中国近代资本集成和工农业及交通运输业产值的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注:产业资本的估值,尽可能以实物为主,如纱锭数、电厂设备容量等,其估值并未全依重置价。
[7] 朱荫贵:《近代中国的资本市场:生成与演变》,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76页。
[8] 章乃器:《上海底两个证券市场》,《社会经济月刊》第1卷第7期,1934年,第74页。
[9] 佚名:《纪事:北京筹设证券交易所》,《银行周报》第2卷第11期,1918年,第211页。
[10] 千家驹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第10、11页。
[11] 祚:《七年公债与中交京钞》,《银行周报》第2卷第18期,1918年,第11页。
[12] 祚:《七年公债与中交京钞》,《银行周报》第2卷第18期,1918年,第11页。
[13] 佚名:《纪事:农部催办证券交易所》,《银行周报》第2卷第9期,1918年,第17页。
[14] 佚名:《北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届营业决策报告》,《银行周报》第3卷第10期,1919年,第27页。
[15] 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光明书局1936年版,第28页。
[16]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编《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页。
[17] 俞寰澄:《民元来我国之证券交易》,《银行周报》第31卷第2—3期,1947年,第14页。
[18] 邬志陶:《民元来我国之公债政策》,《银行周报》第31卷第1期,1947年,第23页。
[19] 邬志陶:《民元来我国之公债政策》,《银行周报》第31卷第1期,1947年,第24页。
[20] 俞寰澄:《民元来我国之证券交易》,《银行周报》第31卷第2—3期,1947年,第14页。
[21] 怀方:《吾国证券交易所之简史与股票市场之演进》,《中国工业杂志》第1卷第10期,1943年,第7页。
[22] 怀方:《吾国证券交易所之简史与股票市场之演进》,《中国工业杂志》第1卷第10期,1943年,第7页。
[23] 俞寰澄:《民元来我国之证券交易》,《银行周报》第31卷第2—3期,1947年,第14页。
[24] 马寅初:《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开拍产业证券行市之可能乎》,《东方杂志》第33卷第1期,1936年,第44页。
[25] 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中国股票年鉴社1947年版,第3页。
[26] 佚名:《宁波和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招集公司债券章程》,《申报》1911年5月4日。
[27] 万立明:《试论近代中国华商公司债的主要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4期。
[28] 《中国公司债券章程汇编》,《立信会计季刊》1941年第14期;佚名:《新亚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章程》,《申报》1942年4月1日。
[29] 马寅初:《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开拍产业证券行市之可能乎》,《东方杂志》第33卷第1期,1936年,第41页。
[30] 《永利制碱公司扩大营业范围添收股本创办氮气工业缘起》,1934年3月5日,转引自赵津、李健英《资本技术双密集型产业融资方式的探索:以范旭东企业集团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
[31] 《永利制碱公司发行公司债章程》,1930年,转引自赵津、李健英《资本技术双密集型产业融资方式的探索:以范旭东企业集团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
[32] 《交通银行业务部同上海金城银行等九行联合认购并代理发行大通煤矿公司债结束事项的往来文书》,1942—1945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698。
[33] 《交通银行业务部、各同业关于上海闸北水电公司借款及发行公司债有关函件》,1933—193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699。
[34] 《茂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录》,1935—193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229-1-187。
[35] 《交通银行公司债发行手续说明及实例》,193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237。
[36] 杜恂诚:《近代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与社会转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3期。
[37] 杜恂诚:《近代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与社会转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3期。
[38] 赵懿翔:《利率与国民经济》,《社会经济月报》第3卷第4期,1936年,第41页。
[39] 赵懿翔:《利率与国民经济》,《社会经济月报》第3卷第4期,1936年,第41页。
[40] 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中国股票年鉴社1947年版,第5页。
[41] 《交通银行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清偿公司债与有关方面来去函》,1945—194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1287。
[42] 《交通银行经理民生实业公司债的往来文书》,1937年7月2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1334。
[43] 连超民:《战时设立产业证券市场问题之综合研究》,《贵州企业季刊》第2卷第1期,1944年,第78页。
[44] 杨荫薄、俞寰澄、王志莘:《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中国建设月刊》第3卷第3期,1946年,第10页。
[45] 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中国股票年鉴社1947年版,第4页。
[46] 杜恂诚:《近代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与社会转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3期。
[47] 马寅初:《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开拍产业证券行市之可能乎》,《东方杂志》第33卷第1期,1936年,第42—44页。
[48] 佚名:《我国目前发行公司债券问题》,《金融周报》第4卷第28期,1943年,第4页。
[49] 佚名:《民生公司发行债票》,《华年》第4卷第25期,1935年,第482页。
[50] 吴应图:《提议请愿修改监察人制度案》,1925年3月2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S447-2-34。
[51] 朱彬元:《银行经济研究及信用调查之我见》,《中国工业杂志》第1卷第1 期,1943年,第67页。
[52] 杜恂诚:《近代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史林》2008年第2期。
[53] 邹宗伊:《通货膨胀与我国战时财政问题》,《东方杂志》第33卷第13期,1936年,第86—87页。
[54] 杜恂诚:《近代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与社会转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3期。
[55] 曾凡:《近代上海人力资本市场的分割与流动》,《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0期。
[56] 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中国股票年鉴社1947年版,第3页。
[57] 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中国股票年鉴社1947年版,第4页。
[58] 方显廷:《中国工业资本问题》,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56页。
[59]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辑《全国银行年鉴(1934)》,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1934年版,第27页。
[60] 方显廷:《中国工业资本问题》,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57页。
[61] 方显廷:《中国工业资本问题》,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57、58页。
[62]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辑《全国银行年鉴(1934)》,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1934年版,第27页;
[63] 方显廷:《中国工业资本问题》,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57、58页。
[6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序言,第9页。
[65] 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台北,1981年版;转引自朱荫贵《论研究中国近代资本市场的必要性》,《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
[66] 朱荫贵:《论钱庄在近代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地位与作用》,《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
[6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74页。
[6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序言,第10页。
[69] 黄组方:《工商业收受存款之检讨》,《信托季刊》第6卷第1—2期,1941年,第95—96页。
[70] 穆深思:《信用放款问题之检讨》,《银行周报》第22卷第23期,1938年,第3页。
[7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05页。
[72] 祚:《七年公债与中交京钞(续)》,《银行周报》第2卷第19期,1918年,第11—12页。
[73]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79页。
[74] 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光明书局1936年版,第31页。
[75] 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光明书局1936年版,第25页。
[76] 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光明书局1936年版,第26、31页。
[77] 马寅初:《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开拍产业证券行市之可能乎》,《东方杂志》第33卷第1期,1936年。
[78]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72页。
[79]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73页。
[80]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54页。
[81]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3页。
[82]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3页。
[83]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沈伯根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7页。
[84] 郑维均:《吾国银行放款事业之观察》,《银行周报》第6卷第47期,1922年,第13页。
[85]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8页。
[86] 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中国股票年鉴社1947年版,第3页。
[87] 胡叔仁:《发展企业与调浚公司股票》,《钱业月报》第16卷第3期,1936年,第27页。
[88]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沈伯根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8页。
[89] 郑维均:《吾国银行放款事业之观察》,《银行周报》第6卷第47期,1922年,第13页。
[90] 宗伊:《论财部筹设不动产抵押银行》,《汉口商业月报》第2卷第12期,1935年,第3页。
[91] 宗伊:《论财部筹设不动产抵押银行》,《汉口商业月报》第2卷第12期,1935年,第4页。
[92] 宗伊:《论财部筹设不动产抵押银行》,《汉口商业月报》第2卷第12期,1935年,第4页。
[93] 佚名:《论劝业银行》,《银行周报》第2卷第5期,1918年,第10页。
[94] 宗伊:《论财部筹设不动产抵押银行》,《汉口商业月报》第2卷第12期,1935年,第3页。
[95] 郑维均:《吾国银行放款事业之观察》,《银行周报》第6卷第47期,1922年,第13页。
[96]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6页。
[97] 士企:《钱庄与信用放款》,《钱业月报》第11卷第11期,1931年,第20页。
[98] 程本固:《信用放款及抵押放款与垫购押款之比较》,《银行周报》第5卷第38期,1921年,第6页。
[99] 徐永祚:《对于吾国公司企业的观察》,《社会月刊》第1卷第5期,1929年,第5页。
[100] 郑维均:《吾国银行放款事业之观察》,《银行周报》第6卷第47期,1922年,第13页。
[101] 程本固:《信用放款及抵押放款与垫购押款之比较》,《银行周报》第5卷第38期,1921年,第5—6页。
[102] 黄组方:《决算表之分析》,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40年版,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