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储户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储户认为:“考各国破产法原则,凡属储蓄之债权人,均须优先付还,殆为世界公例。盖一以保全贫苦储户之利益,一以巩固储蓄事业之信用,矧此两部分之债权人,多属贫苦之户。多则千百不等,少则数十或数元之微,手胼足胝,节衣缩食,日积月累而来之血汗资金,一旦动摇,均有身家性命之危虞。试观连日两机关门前,痛哭流涕之苍妪老叟,捶胸顿足之店伙,劳工络绎于途,情形之惨,匪可言状,苟不先予维持,发还本息,值此严冬岁寒之时,必有生命危害之举,甚或铤而走险,酿成大故,尤非双方之幸。伏愿各界主持公道、力予援助,庶使千万储户血汗之资,得以保全,实所大愿,不胜迫切之至。”[164]
1月25日,债权团召开第四次会议。在会议上,委员涂云巢报告了储户周老太太被迫自尽的状况。“同乡周氏老妇,原系江西小康之家,年来因……为害,家产荡然,房屋亦被焚毁,乃于今日夏收拾尽余,变卖衣饰,得洋二千余元,逃难来沪,即将此款分存于大世界及日夜银行,纯赖此款为衣食父母之资,苟延残喘。令忽停止支款,生活骤失所依,惨于昨日服生鸦片自杀,幸经亲友发觉,用煤油灌救,得庆更生,但尚未脱离危险时期。”债权人听到此事“甚为愤慨”。
最后,会议决议呈请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实业部出面主持公道,呈报上说:“沪商黄楚九逝世,经其亲友组织善后委员会,对黄所遗事业,如地产、烟草、药房、南货、影戏院,各项均予照常维持,独将上海日夜银行暨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宣告清理,迄今多日,毫无切实表示,遂使万千储户之债权,咸感动摇惶惑,惨苦匪可言状。伏查银行业经营储蓄事业通例,其董事会及重要职员,均应负无限责任。闻该行该部原系无限公司性质,严令黄之事业,全部宣告破产。而该行该部仍应将全体储户本息如数清偿,况其他事业,均予以维持,则银行该部之债权尤应提前清偿,伏乞钧府、院、部俯念此万千储户……迅令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出予主持公道。”[165]
(三)政府的介入与态度
由于牵扯存户众多,日夜银行、大世界游览储蓄部的清理工作异常复杂。为了安定社会局面,上海市商会1月22日致函黄楚九善后委员会,要求后者对广大储户的利益给予保障。“案查黄君瑳玖病故以后,其生前经营之日夜银行暨大世界游览储蓄部,为已由贵委员会延致会计师先行从事清理。敝会第二十九次常会讨论,以该行该部储蓄之储户,多系零星血汗之资积聚而成。自闻清理消息以后,本利均暂停付,其中妇女、劳工占其多数,类皆怅惘失措,实为可怜。银行办理储蓄,按照进行法理,其董事及重要职员均应负无限责任。此次办理清理,对于上列二点,议决请贵委员会予以注意,庶储户得充分保障。”[166]
债权团请求政府给其债权予以保护,南京国民政府给予了重视。1月26日,实业部电令上海市社会局,要求后者设法清理,以维护众多小储户的生计。“报载上海日夜银行、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因营业主人身故,宣告清理,影响社会金融甚巨等情。查该银行及储蓄部平日专以吸收零星存款为主要业务,其储户多属中下级社会,内中更不少平民血汗之资,一旦停业清理,对于平民社会金融影响极大,亟应设法,勿令有所损失。”[167]
上海市社会局接到实业部电令后,即着手处理此事。上海市社会局局长潘公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社会局第一步手续,在精确调查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之全部账据及资产负债表。据报章所载,两部共吸收存款三百余万元,而清算时仅存现款千余元,则其余数百万元巨款投资何处,自应详为查出发记,分别追还。”同时,上海市社会局还传达了实业部具体的处理办法,“其次系调查共发公司之组织,因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为共发公司营业之一部份,而该公司未经注册手续,故应负无限责任。对储蓄部分,更应负无限责任,其理至为明显,倘清算结果,人欠、欠人不能相抵时,当然应由共发公司董事股东负责填还不足之数。盖董事云者,非仅享受名义上及其他各种之利益而止,同时须负有极重大之经济责任也”。[168]
同时,上海市社会局指令徐永祚会计师,在清理过程中,不得以股份有限公司办法办理。“查本市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均系共发公司一部份之营业,既未遵照部颁银行注册章程,呈经主管官厅备案,又未遵照公司条例呈请注册,所收储户存款,大都系平民汗血之资,未便任受损失。兹奉前因,除派员至该会计师事务所切实调查案情外,仰即检齐日夜银行、大世界游览储蓄部一切收支账目以及共发公司组织章程、存收簿据,听候查验,并将清算情形,随时具报备核。”[169]
在政府积极介入的同时,债权团已走法律程序进行讨债,将共发公司起诉至法租界公堂。1月26日,债权人代表律师费席珍、边嘉禄在法公堂控诉称:“敝律师等代表徐培元等债权人一千一百七十二户,计共三十余万元,又银一千三百余两,控诉该银行之行长。查该银行及储蓄部并无合法注册,当初因登极大之广告,致各债权人受愚,黄楚九于1月19日身故,次日即行倒闭,竟用黄楚九善后委员会名义,请徐永祚会计师清算,一方欲将其他如九福公司、九福堂等百余家之实业湮没不提,如此清算,各债权极端反对,请求准予另派会计师保管,俾得各债权不致吃亏。”[170]
日夜银行行长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的辩护律师姚肇第辩称:“今据原告律师代表各债权控诉行长,惟行长不过代理性质,倒闭后即不愿问,毫无辩论之可言。查得日夜银行与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均系合伙性质,其总机关即共发公司股东并非黄楚九私产,须要共发公司破产,方可解决。查债务共有三百余万之多,今到案不过十分之一,倘该银行等清算结果有不足之处,再可向各股东负责要求。黄楚九善后委员会乃由黄之好友虞洽卿、王晓籁等五人所组织,深恐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有危险之处,故请会计师清算,亦系顾全各债权之利益起见。至于清算情形,尽可饬传会计师及善后委员会之人到案质讯。”辩论良久,最后法官龚湘承准予吴澄、潘肇邦两会计师保管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的账据,限三天内报告核夺。[171]
此后,上海市社会局对吴澄、潘肇邦两会计师负责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账据事宜进行训令。“查该银行及储蓄部所收存款均系平民血汗之资,总计存户不下一万三千余户,该会计师等既受法租界公廨委派接管,自应妥为清算,对于全体债户法益,尤应顾及。本局为监督清算起见,合行令仰该会计师迅将共发公司组织章程以及股东董事名册先行呈局,并将办理清算情形随时具报。”上海市社会局也致函法租界会审公廨,请求后者对储户权益给予保护,“自应统筹并顾,保护全体债权人法益,以期公允”。[172]
在上海市社会局的监督下和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判令下,1月29日黄楚九之子黄宪中、黄宪耀登报声明,将“楚九公所遗产业、契据、房屋地基、公司股票以及家中凡有价值之饰物、衣服、古董、书画、器具等物,悉数委托贵律师(黄之代理律师谭毅公律师)逐项造具清明,交善后委员会,以备变价偿还”。[173]
然而,这并不能打消储户对黄氏家人故意隐瞒私产意图不还所欠的疑虑。在2月2日的庭审上(社会局也派人到场旁听),债权人代表律师边嘉禄称:“日夜银行及游览部名为储蓄机关,实则借此吸收大宗现金,借为经营别种事业之用,即共发公司所属之温泉浴室、九福公司、中西药房、中法药房等五处,尚有黄楚九个人名义在外经营不计其数。今由会计师查得黄楚九亏空日夜银行一百零五万余,有报告可证。近查黄氏家属委托谭毅公律师代表登报声明,内有楚九公曾邀知友组织万春银团,悉出所有地产、契据以为抵押,计垫入银行三十余万,又向亲友借垫五万元云云。则黄何以仍欠日夜银行巨额款项,显见黄氏家属隐匿私产,意图不还所欠,早有存心矣。”
边嘉禄最后提出七点请求:“(一)请求饬传黄子宪中、宪耀到案清偿各债;(二)判令共发公司及各股东按照合伙营业负担无限责任,清偿各债;(三)假扣押共发公司所创设之温泉浴室、福昌烟公司、中法中西两药房等一切财产以备抵还债务;(四)扣押黄楚九个人所经营之黄九芝堂、黄泰隆、九福堂等全部财产以备抵偿;(五)准原告等代理人充任共发清理委员会委员并管理该公司现仍营业之各项商业;(六)准予保留原告等因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停业所受之一切损失;(七)着令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174]
在2月2日的庭审上,潘肇邦向公廨审判官汇报了其调查结果,“查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实际欠数共三百七十余万,放出之数亦有三百七十余万以上。惟现款甚少,均系放出在外”。[175]其中,黄楚九一人就欠日夜银行105万元之巨。[176]因此,黄楚九的遗产能否抵偿所欠105万元,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据吴澄会计师给审判官的汇报,“关于共发公司所属各店营业,正详细调查一切,大致如中西药房、温泉浴室之债务,可望清偿。大世界欠日夜银行六十余万,游览储蓄部六十余万,共负债一百二十万元左右,立时筹还殊属不易,但假以时日,以盈余所得逐次拨清,亦殊非难事。福昌烟公司虽较困难,但能整理亦有希望。现最应明瞭者,即黄楚九之遗产究有若干,能否偿还日夜银行一百零五万之欠款”。[177]审判官询问会计师潘肇邦如何办理此案,潘肇邦和吴澄会计师的建议基本是一致的,建议只对日夜银行进行清理。“潘答今有多处店铺已有人要盘,如成功则为数甚巨,可以先行分派。至赚钱之店如大世界、中法中西两药房等仍须继续营业,俾得再行分派各债。”[178]
上海市社会局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态度,与吴澄、潘肇邦的建议也基本一致,局长潘公展在答记者问“将来清算,方针如何”时,回答说:“政府监督清算之惟一主旨,即在不使债权人吃亏,尤其要不使零星小储户多蒙损失,而达此目的即在:(一)责成董事股东负完全责任;(二)从速拟定清算办法;(三)共发公司之附属营业机关,如可以维持者,应即设法使之维持过去,否则逐一倒闭,更不堪设想,而债权人吃亏更大;(四)黄楚九之全部私产应一律清算抵偿其宕欠之债务。”[179]
然而,债权人并不认同只清理日夜银行而保持共发公司其他机构继续盈利而逐期摊还的方法。2月6日,一部分债权人推举代表三人前往上海市政府请愿,递交呈文,请求市政府速为主持,召集联系会议办理清算。为此,上海市政府秘书长俞鸿钧还接见了债权人代表。[180]债权人代表坚持将共发公司全部产业进行清理,并且共发公司董事、股东亦应负共同责任。债权人的这一主张,与实业部的“共发公司股东全体负无限责任赔偿清理”态度一致。商业部商业司司长张轶欧对外表示:“关于沪日夜银行之清理甚感困难,因黄楚九生前所营事业空头性质居多,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均系无限性质,且股东亦不仅黄一人,其他股东亦应同负责任。自此事发生后,存户方面之自杀已有五六人之多,如不妥为清理,将来惨剧之发生必无止期。实部对此极为注意,已迭令沪市社会局督促清理,维持存户命脉。”[181]
(四)储户存款的艰难偿还
在实业部与债权人的强烈坚持下,1931年6月法公廨被迫宣判共发公司全部清理。“中西药房可以二十四万元出售,温泉浴室或可售五万元,如此则可以一成先行摊派各债权。”[182]随后,上海银行八仙桥分行“自本月(1931年6月)十八日开始代理摊发共发公司所系属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存款部债款以来,瞬已一周。此一周中,共付九万九千八百四十四元九角八分,凡三千六百一十八户。每日平均在五百户以上,拥挤情形,可以想见”。[183]1931年8月,在潘、吴两律师的主持下,共发公司又派发了一成存款。[184]然而,由于黄楚九的动产遗产所值不多,在日夜银行被宣判全部清理的两年之后,尚有八成存款没有清理。
一方面,黄楚九本人的不动产早已被用于抵押各项借款与领用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券,且黄氏的债权人很多,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因此黄氏不动产的拍卖迟迟不能进行,以致剩余八成存款始终没有着落。我们从1933年11月日夜银行储户债权团委托颜鲁卿具状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的内容中可见一斑。“窃本案自起诉迄今,行将三易寒暑,而穷苦无告之债权人只由前法公廨发还二成。而本案自钧院接受以来,亦已有二年,尚未分文发还。具状人等因去年总收解前,需款孔亟,曾具状请速拍卖黄楚九不动产,以俾早日抵偿债权。倏已年余,在此一年,状催指定拍卖人迅速举行摆卖者,已不知几次矣。今国历总收解期,转瞬又在目前,而黄楚九不动产仍延未拍卖,实足令人不解。且查黄氏不动产均被黄氏抵押在外,具状人等普通债权所能希望者,不过拍卖得价抵偿押款后之余数耳,余数之多寡与有无,全恃钧院拍卖办法之得当与否。而余款发还之日期,尤恃钧院举行拍卖之迟早焉。屡次状催举行拍卖,未蒙钧院注意俯准,迁延迄今。国历总收解期,又已迫近,不动产之拍卖,难免影响。兹特具状,作最后之催请,不再另作有求无应之请求矣。”[185]
另一方面,共发公司的其他股东也试图逃避连带责任。如共发公司董事叶山涛“因欲诿卸已倒日夜银行对存款人应负债务之责任,伪造黄楚九准其辞退董事之信函”,被各债权人控告至法庭。“经法庭开审时,提出作证,以资搪塞,而图赖债。当被各原告察破此种鬼蜮伎俩,即向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对叶提起伪造文书之刑事自诉。初审结果,宣告叶山涛无罪。但各原告咸不甘服,旋向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控,经该院研讯终结,认定叶山涛提出黄楚九之信,确非黄之手笔,将原判撤销,处叶徒刑三月。惟念其为殷实商人,以前并未嘱犯刑章,从宽缓刑二年。”[186]
从以上论述可见,储户讨还存款之路异常艰难。从后续的新闻报道来看,日夜银行储户的存款应该没有得到偿还,损失可谓惨重。日夜银行破产事件引起了不小范围的社会恐慌,这为试图禁止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利益集团提供了口实,在他们的游说下,南京国民政府加快了禁止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步伐。
六 南京国民政府的存款禁令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禁令
企业大规模招揽社会存款资金,必然给当时的社会金融秩序带来不小的冲击,也必然引发与银钱业等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冲突。早在1924年,金融界人士就在《银行周报》上发文对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现象进行批评。“上海人之特长,惟善于揣摩风气,或利用堂堂皇皇之美名,俾为侥幸尝试之计。近观于沪埠游戏场,居然亦特设储蓄部,并办理定期活期及零存整付之各项储蓄事业,真可目为儿戏。原不值得一评,但吾人顾念储蓄事业之前途,殊觉流弊滋生。其影响于社会人心,而妨碍正当真实之储蓄事业者,至重至钜。若一游戏场所,乃亦思作驾空弋利之行为,其思想悖谬,尤为法律所不许。虽泾渭易分,薰莸自办,然蔓草不除,其害滋甚。”[187]
首先向企业吸收社会存款行为发难的是上海银行公会,而第一个向上海银行公会提出请求的,是以吸收社会储蓄为主要业务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30年3月20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函上海银行公会,函中首先指出:“提倡储蓄为银行之业务,处此国民经济道德两皆幼稚时代,储蓄一端自为当务之急,既以启发平民节俭之美德,复为异日经济上之援助。”该银行信函在列举上海一系列企业吸收社会储蓄的现象后认为,这种现象“不特侵犯银行营业,且易扰乱社会金融”,更重要的是,“设或彼辈收受巨额存款后一倒了事”,除会使“平民汗血积储之金钱顿化乌有”外,还必然会连累银行,对于银行储蓄业的前途“发生巨大影响”,该信函认为银行业不能对此现象置之不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信函中要求上海银行公会对此事进行干预,要“呈请财工两部予以取缔”,并要求上海银行公会“于会议时讨论施行”。[188]
上海银行公会对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来函非常重视,认为后者函中所说真的是“切中时弊”。为了能够让南京国民政府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禁止企业吸收社会储蓄的行为,上海银行公会不仅先行组织了“储蓄银行储蓄则例章程研究会”,而且积极邀请各银行选派富有储蓄经验的人员参与研究,“务于最短期间将则例章程拟妥,然后呈请财工两部依法取缔,庶收事半功倍之效”。[189]
经过充分的准备之后,1930年4月9日,上海银行公会以公会的名义上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以企业吸收储蓄存款没有切实保障为由,要求政府对私自招揽社会储蓄存款的行为给予取缔。“查迩来沪市各商号,如书局、药房、百货公司等等,竟以兼办储蓄为招揽营业之揭櫫,宣传广告,触目皆是,一时相习成风!试为调查,实在不少!其实保障如何?敝公会未敢断言,而社会不察内容,投入存款,动逾巨万。第事关平民经济,际此储蓄事业方在萌芽时代,普通商号不经政府许可,兼办储蓄,倘有疏虞,贻害平民生计,为祸至梏。非特有乖法令,抵非郑重民生之道!窃念大部主持计政,于民生利病,早有维护之方,所有储蓄事业!应如何申明保障,限制冒滥之处。伏祈裁酌,明令施行,实为公便。”[190]
看来,上海银行公会周密的呈文是起作用的,递交呈文不到十天,即1930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就发布了钱字11437号咨文,要求各省市严厉查禁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行为。“本部对于办理储蓄业务,限制甚严,凡各银行专办或兼办该项业务,非呈经核准,不得营业,所以保障储户安全,巩固平民生计,至为慎重。乃近年来各省市地方,每多普通商店,亦假借名称,擅营储蓄,而以上海一隅最甚;如九福公司之百龄机储蓄,世界书局之读书储蓄,先施永安等百货公司,亦莫不兼营储蓄,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既未经呈准有案,其资金之多少,与夫储金之如何运用,概莫得知;吸收者尽人民之膏血,设一旦有亏空倒闭情事,则受害者何可胜计;实于社会安全人民生计,关系至巨。该公会呈称各节,自系洞见症结之言,本部职责所在,亟应切实查禁,以杜后患。除分咨外,相应咨请贵省政府切实查禁,并希望将办理情形见复。”[191]
然而,各省市政府在接到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禁令之后,除了将禁令公告社会之外,似乎并没有采取什么实质性的禁止措施。江苏省政府对禁令似乎还颇有微词,在致中政会秘书处寻求彻底禁止办法的咨文中,认为只禁止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是不公正的,“查各通商口岸,各项储蓄会之设立,倡之者始自外人如万国储蓄会等,于是上海普通商号,亦例兼营储蓄业务,其资本若干,及若何运用,概不得知,人民投资其中,实属毫无保障。若仅以条文查禁,殊无效力。可否请贵处转呈经济组核议。对于如万国储蓄会等,有无更进一步之彻底办法?讯赐示复,以便遵照办理”。[192]应该说,在1931年2月25日以前,上海市政府在取缔企业吸收社会存款这件事情上,表现得并不是很积极。
1931年2月25日以后,上海市政府则转变了之前的态度。1931年2月25日上海市政府不仅发布禁止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禁令,规定各公司企业储蓄部“限一个月内将各户储金,注意清还”,还发出十分严厉的警告:“事关奉令取缔,毋得视为具文,致干未便,切切此令。”[193]上海市政府态度的转变,归因于开设日夜银行、大世界游览储蓄部、九福公司的宁波商人黄楚九于该年1月19日的突然死亡,一时引起储户恐慌挤提和债权人的起诉,“查该银行及储蓄处所收储款,总计有一万三千余户”,造成金融与社会动荡,因为“日夜银行及大世界游览储蓄部之存款,多系劳工妇女等之血汗所积,大抵自一元起至数百元不等,影响于平民生计至巨”。[194]
上海市政府态度的转变,主要缘于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的训令。为了平息日夜银行宣告清理引发储户恐慌的事态,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于1931年1月26日,一方面训令上海市社会局积极监督处理日夜银行的清理工作,一方面要求上海市社会局严厉取缔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行为。“迩来各地商民,往往有未经呈奉核准,擅营社会储蓄事业并利用社会弱点,以厚利及有奖办法吸收平民零星储款者,而各地银行又复有未经呈准公司注册,擅用有限公司名义,冀图避免无限责任等情事,尤以上海为最多。该局以后对于此等非法储蓄,务须严加取缔,其银行未经呈准公司注册,擅用公司名义者,并应严令即日呈请注册,否则函请法院依法办理,事关社会金融,毋稍姑宽,切切此令。”[195]在1月26日傍晚,上海市社会局局长潘公展在记者询问“取缔非法储蓄机关办法”时回答说:“社会局亦正拟积极调查兼营非法储蓄之各种商店,俟调查竣事后,即分别令饬停止兼营储蓄,否则依法严惩。”[196]
上有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禁令,下有黄楚九去世、日夜银行清理引发的社会风潮,这些正是上海市政府对待企业吸收社会存款态度转变的主要原因。1931年2月25日,上海市社会局饬令企业即日起停止吸收存款,并发还储金,限一个月内结束。“兹探得其令文如下,为令遵事,迭奉市政府令,以准财政部先后来咨略开,中国内衣织布厂、新新百货公司、泰东图书局及中法中西两药房合组之妇女德储蓄部,系以普通商店兼办储蓄,均在取缔之列。又查近日新闻报载有上海东方储蓄会发给储蓄奖银通告,又友华银公司准备充足,逢二揭晓广告及上海同昌车行办理储款购车部信用存款部等项,均系违法营业,应亟一并严加取缔,以杜后患而重法纪。先施、永安两公司虽经香港政府注册,惟该公司原系华人集资组织,既在上海设立公司,自应遵守中国法律办理。不得以已经在港注册,遂可置法令于不顾等因,转令遵照分别办理具报等因。奉此,查商号兼营储蓄,系属违章营业,流弊滋多,本局正在分别取缔。设立公司,尤宜恪遵公司注册暂行行规,呈请主管官厅注册,俾资稽考,奉令前因,除分别令遵外,合行令仰迅将所办储蓄部克日停止收款,限一个月内将各户储金,逐一清还。所有办理结束情形,限于文到十日内先行呈报核准。”[197]
为了使企业停止吸收社会存款的行为,上海市社会局在颁布禁令之后,又颁布了具体的取缔办法。“(一)令克日停止收款。(二)普通商店存款不用储蓄名义者,可暂免取缔,惟仍须请示中央。(三)活期存款限令仅一个月内发还各存户。(四)定期存款再分两项:(甲)存户本人在一个月内自愿提款时,应准照银行通例,利息改作活期计算,并发还存款;(乙)本人如并不提取时,应将总数转存核准办理储蓄之银行,否则须提供相当担保品于中央银行,暂候中央政府核示。(五)委托会计师仅一星期内检查各该公司商店之各种储蓄存款总数营业情状及资产负债状况造报候核。”[198]
(二)企业的态度与应对
面对南京国民政府的禁令,企业特别是被政府点名的那些企业,不得不遵照禁令,对外表示将会停办吸收储蓄业务。不过,那些设立储蓄部、打广告大力招揽社会存款的企业,则对政府的禁令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这从其对外界的表示中,可见一斑。例如,先施百货公司经理郑昭斌就对外表示:“敝公司设办储蓄之历史,与公司同时产生,计年有十三载矣。现在所有储蓄不及一百万。先施公司有职员一千人以上,储款多寡,听其自然。本公司在香港、上海、广东三处共有资本一千万元,上海分公司资本有五百万元。以一千万元之资本担保一百万元之储蓄,自信毫无空头。”永安百货公司经理杨辉庭则宣称:“在敝公司之储款,大约有一百数十万元,民国七年(1918年)办起,共有十余年历史。对于停办公问题,本人一唯总公司之命令是听,毫无主张。惟期限太短,在事实上难以遵照期限发还储款。”[199]
中法、中西药房襄理许晓初则声称:“中法中西药房合办储蓄部,原意为推销化妆品而起。至去年下半年,财政部有取消商店兼营储蓄之命令,当时即将取消不办,然一般储户,为便利购买商品计,于情理上难以拒绝。”中国内衣公司储蓄部主任黄鸿钧声称:“敝公司前为发展营业计,特招股款一百五十万元,设一营业储蓄部,于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正式成立以来,颇得各界信仰,存户日渐增加,现计储户有三百余家之谱,共收存款三十余万元,而本公司基金充足,对于储户有相当保障。”[200]
面对国民政府的禁令,各公司应对措施不一。一些吸收社会存款的企业便遵从政府的禁令而停止了。1931年3月2日,中华工业厂在《申报》上刊登广告,要求该厂的储户前来办理存款清偿手续。“兹据政府令商店不准储蓄,本厂所有存户理应发还。请各存户均于三月十九日前来领回本息,逾期不领者,得随时还本不给息,特此声明。中华工业厂启。”[201]
1931年2月28日,中国内衣公司在《申报》上也公告了清理储蓄存款的办法。“敬启者,奉社会局训令,略开普通商店不得兼营储蓄等因,奉此。敝公司遵令停止收款,并按照银行清理办法在一个月内清理,自三月二十五日起付款,逐一清偿。如万不得已时,如分期归还,待一有确定办法,即行登报通告,业已呈请社会局派员调查资产,按本公司前因出品供不应求,而大事扩充,因欲保持股东利益而不招股份,增设储蓄部,以一百五十万元之资产保障三十万元之存款,实十分稳固,只因存货不能立变现金,即时清还,诸希亮察,此致。储户诸君公鉴。中国内衣公司谨启。”[202]
1931年3月10日,丽华公司接到上海市社会局发来的公文,要求该公司解散储蓄部并停止吸收存款。丽华公司于第二天就登报声明:“本公司创办至今,已有六载,历年营业,所用流动资本,纯赖股本周转,从不兼营储蓄部份。十九年秋,因见股友及职员常有少数款项附入,遂有存款,附属于发售券处,至今核计,总数不及一万元,均属股友及职员附入者,绝对非储蓄性质。本公司为审慎计,平日并未登报广告,及散发印刷品,招徕存款,且自社会局取缔各公司兼营储蓄命令发出后,诚恐存款亦有所抵触,故早已截止,并陆续通知各股友及职员将存款取回,以免有所误会,日内拟将上项情形,具文呈复社会局矣。”[203]
永安公司则将其储蓄部改组为银行。“上海永安公司所营储蓄部,原由公司拨足基金一百万元,营业及会计向系独立,只以未向政府注册,其法人地位与永安公司本身不分,致犯商店兼营储蓄之嫌。日内(1931年3月4日)由郭乐、郭标、郭泉、杨辉庭、郭顺、欧阳民庆、杜泽文、郭琳爽、郭瑞祥诸人决议,将该储蓄部由永安公司划出,组成一独立之银行,即定名为永安商业储蓄银行,刻已委托公司会计顾问潘序伦会计师,预备呈请注册手续,俾此后各储户利益,可得有充分之保障。”[204]其他企业更多的则是消极对待,这当然是由社会存款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决定的。
(三)政府禁令难有成效的原因
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严厉禁令并没有起到什么明显的效果,概括起来,这由以下两点原因决定。第一,企业吸收社会存款富有历史传统,一旦贸然禁止,正如上海市社会局忧虑的那样,“操之过急,一部分商号或竟因之倒闭,自非兼筹并顾之道”。[205]第二,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具体可行的执行标准。1931年3月31日,上海市社会局将其在办理取缔企业吸收社会存款过程中存在的四个疑点,呈报上海市政府。四个疑点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其一,上海市有82家银行从事储蓄事业,但仅有24家核准注册,其余各家未注册的银行如何办理?其二,对于普通银行与储蓄银行没有明文规定,已经注册的兼办储蓄业务的普通银行和没有注册的储蓄银行,是否视同商店擅自经营储蓄之例加以取缔?其三,已经注册兼办储蓄的银行,其组织属于有限公司,对于储蓄部分是否只负有限责任,还是仍需负无限责任?其四,普通商店以存款部相号召吸收款项为营运资本,或并不设立存款部而以信用关系平民自愿存放款项,历来为商业习惯,是否另定商店存款办法,做到有法可依还是听其自然?因为,上海市社会局认为:“未经承准擅营储蓄之公司商店,既经奉令严加取缔,而于银行办理之储蓄事业,如依照银行组织之性质不负无限责任,其危险实更甚于普通商店之兼营储蓄,似宜另定储蓄法或储蓄银行则例,俾有保障而资遵循。”[206]
另外,还有外国人在上海开办的各类储蓄会,如万国储蓄会、中法储蓄会均以有奖储蓄为号召,大力吸收社会存款,并且吸收的款项数量十分惊人。对于外人开办的储蓄会如何处理?[207]由上可见,在执行禁令的过程中,实际问题远比想象中的复杂得多。
鉴于取缔过程中的种种困难,上海市社会局从商人习惯之中寻求变通办法。1931年3月15日上海市社会局向外发布了新的禁令,新禁令虽然重申了取缔吸收储蓄的政策,但是从中已经看到了变通的态度,如“普通商店存款不用储蓄名义者,可暂免取缔,惟仍须请示中央……定期存款……本人并不提取时,应将总数转存核准办理储蓄之银行,否则须提供相当担保品于中央银行,暂候中央政府核示”。[208]
4月27日,上海市社会局拟具了三条变通办法,上呈市政府并转呈财政部。在呈报中,上海市社会局首先陈述了其提出变通办法的理由,“取缔商号兼营储蓄一案,自应遵照办理。惟查吾国商店稍有信用者,大都均有存款之收受,其利息大都较钱拆为轻,借以周转资本,较为合算。在存户则以素稔该店内容、信用,利息较轻,亦愿擅相与往来。以视擅营储蓄商店,全凭广告宣传,重利吸收现金存款者,有霄壤之别。如果一律加以取缔,则以各店收受存款事前并未登报招徕,自必有名无实,即令万一办到,本市商业亦势必特起变化。至于另饬改组银行,则商业资本原属有限,核与银行法又有不符。职局斟酌再三,拟就商人习惯中略寓限制之意”。[209]由此段陈述可以看出,上海市社会局的意思是,立即禁止企业吸收存款的行为,不仅在现实操作中是困难重重的,还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困难,因为存款对企业的正常运行实在是太重要了。
鉴于禁止活动中存在的种种困难,上海市社会局提出了以下三点变通办法。“1.各商店收受存款不得登报招揽;2.各商店收受存款之数目不得超过原有资本额之几倍;3.存户非相知有素或亲友介绍者,商店不得收受存款。如是,则普通商店之收受存款既与擅营储款者以示区别,而商业习惯上亦不致受何影响。”[210]
5月15日,上海市社会局收到了财政部的回复:“查社会局所拟变通办法三条,系为限制兼营储蓄仍保持商人习惯起见,用意固善,惟一三两条尚应酌予修改:第一条改为各商店不得登报招揽存款;第三条改为各商店非其亲友以彼此信用关系自愿存放者外,不得收受存款。至第二条拟由政府明白规定存款之额数,不啻承认其收受存款,显与银行法之规定及取缔兼营储蓄之原意不符,应予删除。”[211]
在收到财政部的意见之后,上海市社会局确定了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最终办法。“关于普通商店收受存款一项,财政部本拟亦列在取缔之例。嗣因该局认为普通商店,运用自己资本,而不收受存款者,十不得一。如遽然取缔,则影响商业前途,实非浅鲜。拟就商人习惯之中,略寓限制之意。如普通商店不用储蓄名义,遵照核办,该项办法办理者,得免取缔。曾经呈奉市府,转咨财部核复,兹录其关于取缔商店收受存款变通办法两项如下:(一)各商店不得登报招揽存款;(二)各商店除其亲友及彼此信用关系,自愿存放者外,不得收受存款。”[212]由此公告可以看出,取缔的禁令成了一纸空文。最终结果是,除了不允许企业登报招揽社会存款外,其他形式的储蓄存款不仅可以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地方政府的鼓励。
在随后的十几年里,国民政府又先后发出了几次禁令,如1935年12月财政部“又重申禁令,内有‘各地普通商号,仍有假借名义,自由吸收类似储蓄存款情事,不独有违法令,且其资金之多寡,与夫储金之如何支配,概不得而知。设一旦有亏倒情事,则受害者何可胜计’云云,并咨省市政府饬属严禁”。[213]1940年,重庆国民政府为加强金融统制,财政部电令上海市商会暨银钱业同业公会,严厉禁止普通商号吸收存款,“普通商号自应依照本部迭令办理,兹特重申禁令,如果普通商号有兼营吸收存款或办理汇兑情事,应即加取缔,并奖励举发,并从严究办”。[214]1947年,为了防止游资作祟,南京国民政府再次下令严禁企业吸收社会存款。几次后续禁令和1931年的禁令一样,都成为一张张空文。南京国民政府的禁令之所以难有成效,除了上面所言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企业会钻法律的空子。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禁令之后,一些公司,如永安公司根据银行法中规定的相关条款,特拨一笔款项成立永安银公司,以银行的名义继续招揽社会存款。“查民国二十年(1931年)所公布之银行法,第一条即曾规定,凡经营存款、放款、汇兑或贴现票据各项业务之一者,即为银行,其不用银行名称者,视同银行。该法公布后,虽因种种关系未能付诸实施,但一般较大商家利导,特拨一笔资金附银行一部,专司存款事宜,如沪上某大公司即为一例。”[215]
其二,对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行为难以监管。基于私人之间关系的存款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同时可以变换会计科目逃避审查。正如时人指出的那样,“唯就实际地情形言,姑不论政府之权力是否得全能及于上海,商家吸收存款实不易完全禁绝。盖商号所吸收之存款,大多基于私人情感之关系,外人实无法干涉也,此为一。商号所吸收之存款,利率常较银行为高,何况目下各银行正有减低存息之举首?此为二。即使有人出而举发,但商号可在会计科目上设法蒙混,例如明明为存款科目,为欲避免存款名词计,不妨改之为借入金或其他名称之科目,一转变间,即可避去立法之干涉,此为三。有此三因,财部训令或不易办到”。[216]
其三,企业得不到金融业的有力支持,不得不继续吸收社会存款,以维持它们的运行与发展。“商号存款,本是民间通行的习惯,在行庄存息过低,与行庄放款严密限制的时候,如非有意把工商业予以全部窒息,这本是行不通的办法。何况内地较小的市镇上,根本还没有行庄。如果真的做到商号不许收受存款,试问这些存款,叫他们放到哪里去?这些商号,又到哪里融通去?”[217]
由上可见,仅通过政府禁令很难禁止企业吸收社会存款。正是由于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现象,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依然非常盛行。
七 小结
本章对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存款利率水平的高低,做了深入的考察。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企业吸收社会存款在近代中国社会中的普遍性,即在地域上、行业上的普遍性。而且,对企业吸收存款的对象,如企业的股东、职员及其熟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做了案例展示与简单介绍。同时,对清末民初以后企业在吸收社会存款方面发生的新变化,如以打广告、送礼品的方式面向社会招揽存款,开设储蓄部专司其事等给予了介绍,并对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不同目的给予了介绍。另外,对南京国民政府取缔企业吸收存款的原因、过程与困境给予了重点论述。
本章研究表明,企业吸收存款用于自身发展具有历史传统,成为近代中国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之一。企业吸收存款自筹运作资金,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存款也表明,在近代中国社会中,资金的运行方式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传统与特点,表现得特别自由和特别富有活力,这是中国传统商业习惯和不成文的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决定的。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多次出台禁令,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大规模吸收与运用社会存款的境况,这充分说明了企业吸收存款用于发展自身的传统有着现实基础。
企业大规模吸收与运用存款,带有中国传统经济因素的痕迹。例如,企业是如何取信于储户的?换句话说,信用在企业吸收存款中是如何发挥功能的?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都要做深入研究。另外,本章内容并没有具体展示出存款在近代中国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历史作用,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考察,需要做大量的统计性工作。只有通过具体的数据分析,才能弄明白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并对考察的问题有深入的把握。
[1] 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139页。注:工商业所收受的社会储蓄存款,在上海俗称“存项”。
[2] 刘秋根:《江西商人长途贩运研究——〈江西商人经营信范〉解读》,河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6页。
[3] 刘秋根:《江西商人长途贩运研究——〈江西商人经营信范〉解读》,河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7页。
[4] 刘秋根:《江西商人长途贩运研究——〈江西商人经营信范〉解读》,河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7页。
[5] 刘秋根:《江西商人长途贩运研究——〈江西商人经营信范〉解读》,河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
[6] 刘秋根:《江西商人长途贩运研究——〈江西商人经营信范〉解读》,河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9页。
[7] 刘秋根:《江西商人长途贩运研究——〈江西商人经营信范〉解读》,河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
[8] 佚名:《司帐投缳》,《申报》1887年8月10日。
[9] 黄组方:《工商业收受存款之检讨》,《信托季刊》第6卷第1—2期,1941年,第103页。
[10] 黄组方:《工商业收受存款之检讨》,《信托季刊》第6卷第1—2期,1941年,第103页。
[11] 佚名:《声明》,《申报》1881年11月30日。
[12] 佚名:《告白声明》,《申报》1887年12月31日。
[13] 佚名:《玉碎珠沉》,《申报》1888年10月6日。
[14] 佚名:《催领存项》,《申报》1893年5月12日。
[15] 佚名:《法界公堂琐案》,《申报》1893年7月2日。
[16] 佚名:《盘店声明》,《申报》1895年9月20日。
[17] 佚名:《控府亲提》,《申报》18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