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企业能大规模吸收与运用社会存款,有着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广大储户何以信任吸收存款的企业?换句话说,近代中国企业是如何取信于广大储户的?要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近代中国的私人信用进行深入研究。在近代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更多地体现在“私人”的信用关系上,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私有的信任关系。更一般地体现在信任者基于被信任者的人格、声誉、口碑等信息,给予被信任者之信任。在熟人社会中,中国传统信用的治理机制,如声誉机制、连带责任机制、担保机制等在近代中国社会信用治理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信用治理机制对被信任者仍然有着约束功能,使大多数被信任者重视对私人信用的维护。需要强调的是,信任者与被信任者的信任关系,属于信用关系的精神层面,这远不足以构成近代中国人际信用关系的全部。换句话说,近代中国人际信用关系,还需要物质层面的信用关系给予保障,无限责任制则是这样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 对信用的解读
在一个社会之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除了需要法律的维系外,还需要社会规范的维系。其中,信用及其制度构成了社会规范的基础。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下,我们需要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也是一种风险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制度良善与否、完善与否,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某一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因此,信用及其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现在,我们先对信用的内涵做一番考察。
(一)信用的内涵
信用一词,其意甚广,不同学科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经济学者对其也有多种定义。近代学者认为,信用的基本意义“为对于现在所收之价值而展缓付款之谓”,“自放账者(或放款者)之立场言,信用之意义,在信仰及未来。换言之,即对于欠账者的未来稳妥有信仰也”,“自欠账者(或借款者)之立场言,信用之要义,在能力,即信用为借款或购买之能力”。信用之完整定义为“信用者以有价值之物——无论其为金钱、货物或劳役——移转于他人,而相信其在将来有支付‘同等物’之愿与能力也”。[1]
有的学者认为,“信用二字之意义,谓一方出资本或劳力,而他方应负之义务,不须别经担保,得随后履行者”。[2]有的学者认为信用是“一种付款的允诺”,是“使用另一人资本的允诺”。以上关于信用的定义,均强调被信任者对未来偿还负债之责任的“允诺”,这种“允诺”既包含物质层面的抵押保障,也包含被信任者在精神层面对自己诺言的遵守。有的学者则认为信用是“某一个人说动另一个人将经济物品供他运用而于日后偿还的一种力量”。[3]
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信用即信誉,他给“信誉”所下的定义是,“信誉就是指掌握信誉的一方不骗对方的承诺”,“就是为长远利益牺牲眼前利益”。[4]从上述定义可见,信用或者说信誉的实现,要求被信任者遵守自己的承诺,即在有能力或有机会伤害信任者时而不采取伤害信任者的行动。在中国近代金融市场中,当银行、钱庄等金融机构认为贷款给某某人或某某企业,还款有保障而无须实物抵押时,就称此项贷款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则体现为对物质的信用,即贷款需要一定的担保品作为抵押。但是,这是一个非常狭义的定义。
从市场层面而言,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它是货币经济的一种高级形式,由此形成的信用经济关系涵盖了政府、企业、银行与居民之间以及各自内部之间的各个方面。相应的,全社会的信用运行由国家信用及政府信用、机构或法人信用、私人信用与国外信用共同构成。[5]近代以来的信用关系,是以转让“资本”为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信用交易,以“资本”的相互授受为主要对象。因此,本书讨论的信用关系,是以资本的信用交易为限度的。
通常人们讨论信用时,对于时间因素的重视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其实,自经济层面而言,信用之要义在未来、危险、成本及价值之交换。换言之,信用为以未来货物换取现在货物。自法律层面言之,信用之要义,为债权者与债务者之关系。换言之,信用为对于将来偿付之现在的获利也。综合人们对信用之要义的理解,在此,笔者认为“信用”的定义如下:所谓的“信用”乃是一种以将来归还相符数量为条件的资本转让的一种允诺。本书所谓的“私人信用”,是指收受信用者为私人,凡个人信用、商业信用、农业信用、银行信用以及投资信用皆属之。
(二)信用的两个层面
在一个社会之中,信用的运行需要从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给予保障。前者是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承诺的信任;后者则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债务人将其家产或未来收入作为抵押品的一种机制。
1.信任
信任,在人们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正是基于互相信任,很多经济活动得以展开。例如,在某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之中,首先,持有资金的贷款人要对借款人给予“信任”,相信借款人不仅具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还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或是基于借款人已有的资财,或是基于他未来赚取钱财的能力。其次,借款人除了提供物质层面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之外(诸如厂房、地产、机器、保证金等物质层面的资产,可通过抵押机制对债权给予一定程度的维护,这个并不难理解),还需要在人格、声誉等精神层面向贷款人表明他/她是值得“信任”的。
来自精神层面的信任,是我们理解一个社会的信用的关键所在。例如,当借款人没有可资抵押的财产,贷款人凭什么“信任”借款人,并愿意把资本借给后者?在面临借款人在未来不还债款风险(无论是无力偿还,还是抵赖不还)的情况下,贷款人为什么还会贷款给借款人?只有对“信任”这个至关重要的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我们才能对信用的本质有深刻的认知,从而将信用及其制度纳入具体乃至更为宏观的问题分析之中。
我们回归到信用中的信任问题的探讨上。就精神层面而言,“信用”又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就“信用”一词的意义而言,包含债务人的“信实之受用”与债权人的“信任之授用”两层含义,即信用的授受。债务人的“信实”须依赖债权人的“信任”,始能接受其实惠;反之,债权人的“信任”亦不能缺少债务人对“信实”的接受。否则,仍不能发挥其使用效能也。正如时人所言,“‘信’者何,人之所言也,苟其言出由衷,诚信切实,必也。博得‘信实’之美誉。换言之,即其人所言,确无虚伪,众口同声皆‘信任’之也。是知‘信’乃基于受信人之‘信实’及授信人之‘信任’而构成其内涵”。[6]“信实”与“信任”的上述关系,构成了“信用”的一部分基础内涵,即从精神层面决定着债务人偿还债款的意愿。
需要强调的是,在信用授受的过程中,债权人必定承担风险,否则将构不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信用也因此而无法运行。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东方国家,莫不如此。所谓的信任,正如美国著名的社会经济学家格兰诺维特总结的,“海量的讨论信任的文献有着或明示或隐晦的不同,但它们都大致同意信任是一种信念,相信对方即使在能够伤害你的情况下也不会伤害你”。这种“信任者”的信念往往指向“可信的行为”——在做出其行为之前先假设“被信任者”将会使用“可信赖的”方式。“一个信任者会因为他/她的信任之念与行动将自己置于险境之中,所以这样的险境几乎是所有信任定义的核心要件。”[7]
2.信用的保证
仅有精神层面的偿还债款的意愿,远不足以构成“信用”的全部含义。人们对信用的维护,还要有物质层面作为后盾。
信用的保证,债务人对其所负之债款不仅要有偿还的意愿,还要有物质方面的能力给予保证。“‘信实’与‘信任’仅在精神层面上获得慰藉或发生企慕,而未尝在物质上发挥作用,即对于整个经济社会,仍无甚裨补。故信用者,基于物质上之‘信实’与‘信任’之受授而促进社会经济之发展,乃为基本要求。至‘信实’者之能获得人之‘信任’,必寄托于其才能、能力,保证于未来确不致失信于人。而‘信任’之授与,亦必视对方‘信实者’究有无‘信实’条件存在,必也。”总之,“受授两方各具备应有条件而取得同意后,‘信用’始能构成。否则,‘信实’与‘信任’仍滞留在精神基础之上耳”。[8]
西方国家盛行抵押贷款,抵押品即为信用的物质保障。这种机制的核心要义,即在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能准时偿还欠款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将抵押品放在市场上拍卖,用所拍卖的钱偿还债务人的欠款。近代中国盛行的信用放款,其实也是有物质保障的,那就是债务人以其信誉、家产乃至未来收入为借款保障。只是这种物质保障与西方的不同,西方的抵押借款乃是在贷款发放前提供抵押品,中国则是在债务人不能偿还时才提供物质保障。
(三)信用制度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时,就需要形塑相应的制度与社会规范对信用进行维护,这是信用关系中的信任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美国著名的社会经济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所言,“很多关于信任的文献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那就是一个人信任别人源于制度安排,使欺骗与背叛无法实现”。主张制度在信用维护方面具有重要性的论述,有时会采取一种演化的观点,因为信用原来是适用于人际或小范围群体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与高度分化,经济中的信用就不太可能再以原有的方式产生了,所以必须发展出制度,以支持人们面对(相对于小规模情境里)较不熟识的人时也能敢于承担风险。[9]
关于信用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很少有人给其下过明确而严谨的定义。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即为“信用制度”下一个能被大家普遍接受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鉴于信用制度的重要性,著名经济史学者杜恂诚教授综合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论理论等,给信用制度下过一个十分精辟的定义。他认为所谓的信用制度,是指为了降低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程度而给交易方式或交易范围定型的一套规则。通俗地说,信用制度就是为了增加诚信度的市场规则的总和。他还特别强调,在以市场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信用制度逐渐丰富它的内涵;同时,信用制度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与其他制度相隔离的制度,而是渗透在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之中。[10]
关于信用制度,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维护信用运行的一种制度安排。所有成功的信用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的还是在实践中的,都是让人们在采取行动获得当前私有收益的同时,承担一个未来成本。该成本的本质和大小在不同情形下变化很大;一般的要求是未来的成本应该超过个人依据他自己的偏好计算的当前收益,他的偏好可以是物质层面的,也可以是社会地位、内心的负罪感或其他类型的。
理论和案例研究一致认为,要很好地维护信用制度的运行,或者说对信用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需要一些重要的社会经济条件。最重要的条件是人们应该对未来有足够的重视。如果未来收益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则要求未来的贴现率低。在此情况下,人们能较好地遵守自己的承诺。如果未来收益是主观形式的,它要求人们要更有耐心。但是,降低人们心中的未来重要性的一个潜在力量是人们之间关系的持续性是不确定的。因此,要成功维护信用的运行,像在大部分案例研究中的情况一样,需要一个稳定的群体。[11]
二 中国社会的“私人信用”信任传统
进入近代以后,与中国传统信用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冲击,小农经济因资本主义侵入逐渐解体,社会关系网络随着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而变得日益复杂。在社会剧烈变动的大背景下,国人重诚守信的观念日薄,兼之人们善守秘密,信用调查困难。然而,适应新式经济往来的现代信用制度的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传统信用制度难以满足新式经济发展的需求而现代信用制度又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私人信用则继续起着维系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基本作用。我们在分析私人信用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中的作用的原因之前,先论述其被继续信仰的主要原因。
(一)私人信用
私人信用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社会与市场共同形塑而成的,是为了降低私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骗的概率而给交易方式或交易范围定型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既包括国家及政府制定的包括法律在内的正式制度安排,也包括约定俗成的社会秩序与良俗观念,同时包含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市场制度与规则。通俗地说,一个人拥有私人信用,是指他个人的社会“信誉”与资产状况值得他人与社会信赖。
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亟须构建新的信用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然而,由于近代中国社会与市场的分割(这种分割表现为血缘、地缘和行业的分割)以及利益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的阙如,“人们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凭借利益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来打破血缘和地缘的界限,使各种规范得以运行,信用得以树立,交易成本得以降低”。[12]但是市场又必须构建网络,企业也必须进行人力治理。为了减少相互欺骗的概率,为了提升信用度而降低交易成本,人们缩小了搜寻范围,先是血缘性的家庭、家族,后来扩大到地缘性的同乡,进而构建了一个以血缘、地缘与业缘为交易对象和授受信用的网络。
将信任与交易限定于自己熟悉的群体内,体现了中国传统信用的延续,即信任只适用于“熟人”之间。在中国人的信任观念中,人们相信只有熟人才是值得信任的,“衣不如新,人不如旧”充分体现了这种观念。这样的信任关系,建立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之上,这也体现了费孝通先生的“道德在熟人间”的理论依据,“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每个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3]
在缩小了的交易范围内,私人信用在维系经济运行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私人信用往往具体化为个人的信誉与人格。为了降低被欺骗的风险,人们更偏好与“私人信用”良好的“熟人”交往,因为“双方交易者多属数年或数代之相识,互相洞悉双方之资产、人格以及其他种种之状况”。[14]例如,在中国近代金融业的经营活动中,当金融机构认为贷款给某某人或某某企业,还款有保障而无须实物抵押时,就称此项贷款为信用贷款。这里所谓的“还款有保障”则是以借款人的信誉与人格为保障的,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誉与人格的信仰,更多来自对“熟人”信息的认知与判断,“所谓的信用调查,即注意商号经理及其股东之行动品格,以体察其是否顾全大局,顾全名誉”。[15]
企业能够大规模地吸收社会存款,正是储户对“熟人”的私人信用(对企业股东、经理或职员的精神层面的信任及对“熟人”提供“存款保障”的物质层面的信用)信仰的结果。“商店的收受存款,有许多原因。其一因为我国的银行业务不发达,人民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还不及于个人。因此有熟悉的人在经营某项事业时,很愿意以自己的资金供给他运用生利。又因为从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不严密,每遇金融机关的清理,除了有信用的股东以外,此外发还时,或者要受到折扣。商店虽有时也要清理,可是在存户的心目中,以为商店一定有许多商品,即使商店是宣告清理了,而那些商品一定是存在的,这是存户方面愿意存款的理由。至于商店本身呢,越是历史较久的商店,其资本一定是不大的,但为扩张其经营范围,以应付其环境计,不能不增加资本。然而同时增加资本,又非事实所许,或者是事实上的困难,因此有存户愿意把资金供给作施展的用途时,自然是表示同情的。存户愈多,范围愈大,就愈能得到存户的信任,如是川流不息,营业的范围如果在进展中,则存户的加入也愈多,此项存款,实在比招股来得便利。业者曾经考察过,去年搁浅的一家商店,他的资本不过十万元,而存款倒要在一百二十万元以上,这诚是可惊的发展了。”[16]
私人信用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群体组织的自我治理。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繁盛,寄寓他乡的商人,往往会以会馆、行会、同业公会等群体方式组建一个“熟人圈子”,这个“熟人圈子”仍然起着为内部成员提供担保并进行约束的作用,不守信用会产生连带效应,不仅使家乡族人蒙羞,而且会对“熟人圈子”内的其他人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得圈子内的其他人有动力对违规失信者进行内部惩戒,以达到维护群体声誉的目的。[17]
中国传统的私人信用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塑而成的一种预防互相欺骗的较为成功的机制,遵守这种机制的人们可以得到直接预防的“好处”。因此,人们还是比较重视私人信用的。正如当时著名会计师徐永祚指出的,虽然中国人对公司企业缺乏公共观念,“吾国人未惯共同生活,团体观念极为薄弱”,但是,对于独资、合伙企业的人们而言,还是比较重视个人信用的,“私人营业,因利益切身,故加注意”。[18]
相反,如果不守信约则会受到群体内的惩罚。中国传统的私人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型制度,它在以大家庭、邻里关系、亲朋好友和同乡故里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小群体中发挥作用,因为这些联系便于重复交往和良好地交流。尽管经济学家们认识到,关系型制度随着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确实失去了它相对的功效,但是,在今天许多欠发达和落后国家仍承担着维系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功能。[19]
(二)私人信用的维护机制
在一个以血缘性的家庭、家族与地缘性的同乡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之中,人们被要求自觉维护私人信用,同时一些机制在规范个人维护私人信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内在机制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诚信观念内化为个人自觉要求的传统依然延续。在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人际交往非常推崇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信义”的行为。正如学者汪火根指出的,“儒家伦理对诚信的推崇,一方面将之上升到天道的高度,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对其加以灌输,使之成为日常五伦之一,使诚实守信内化为个体的自觉要求,并逐渐积淀为集体无意识”。如果说“诚”强调社会主体的自我修养和对自身单向约束的话,那么“信”则是针对特定关系网络或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双向约束。[20]信用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带有浓厚的“人伦”色彩。
近代以来,虽然中国社会信用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而渐有破坏,但是大多数人还是受传统诚信观念内化的影响而遵守信约。如果某个人对其身边的“熟人”不讲信誉,或不按规矩行事,就会遭到人们的谴责,甚至是惩罚,这会使不守信用者的内心充满羞愧感与负罪感。正如费孝通所言,“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系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吐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是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已”。[21]这种长期被熏陶出来的内化为个人道德标准的“规矩”,在维护私人信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下面举几个例子示之。
在1887年8月10日的《申报》上刊登了一则新闻,说“上月二十五日”苏州察院巷口的某一家衣庄发生大火,店中一切财物焚烧殆尽。“据称该店所有之货价值三万多金。苏州风俗,庄号店铺无论大小,皆有殷实之家存放银两生息。”该衣庄吸收存款多至万余金,“且放主不皆殷实,以该衣庄局面宏敞,故孤独之子、鳏寡之人所有积蓄,类皆存放该店,以期缓急,取用便捷”。如今该店因大火焚毁殆尽,“各户恃此为生计者,均向司帐某甲商酌”。某甲无以应对,其“念各户之按月取息,以养生者数十人,而支本以送死者亦数十人”;“一念之仁怒焉,莫释”。“本月初四日”,“某甲暗中密书一纸,留寄各存款之人,中有有何面目见江东父老等语,遂投缳自缢”。在此案例中,某甲因为无法面对众多存户的取款要求,感觉失信于人遂羞愧而死,很好地印证了诚信观念内化为个人的自觉要求。正如该则新闻记者所评论的那样,“该店之遭回禄也,天也。人固不得归咎于该司帐也。该司帐不忍于各户,而竟捐生以殉,其居心则善矣,而设计则未为得也”。[22]
1935年,一位在上海开设商号的名叫杨松年的人在《申报》上敬告他的亲朋好友,说因受地产不景气的影响,他的商号陷入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并因此而搁浅,以致亲朋好友的存款受到影响,对此他内心深感愧疚与不安,并说他会尽其所有偿还诸位亲友的存款,乞求亲友的谅解与宽恕。“鄙人一生谨慎,对于业务凡是必亲,未敢稍涉疏忽,岂料此番小庄受地产呆滞影响,一时周转不灵,遽尔搁浅。追溯二十余年缔创心血为之痛苦流涕。今迫不得已,委托张骥律师清理,对于存款诸亲友,实觉无颜见面。兹惟本我天良,努力于清理账目,但求早具眉目,即当按成分派,以翼减轻罪责,至鄙人本身一生辛蓄,亦尽在此中,并未丝毫提动,耿耿此心,可矢天日。伏乞诸亲友,特别鉴宥,无任企幸。杨松年谨启。”[23]
1937年,淞沪会战爆发,在日军进攻上海时,虹口地区的借款客户有很多逃至公共租界内,为了信守承诺、维护自己的信用,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偿还到期的钱庄贷款。“因为信用放款的主顾大半是多年的老往来户,以情面关系,反不好赖账。听说虹口的借户,信用好的,逃到租界后仍多方筹款还债。所以,钱业旧放款的催收尚无多大问题。”[24]由上述案例可见,无论是杨松年表现出的“痛哭流涕”“实觉无颜见面”“以翼减轻罪责”等言辞,还是上海钱庄业客户在战火纷飞的时局下“仍多方筹款还债”,都是中国传统诚信观念内化为个人自觉要求的充分体现。
其次,维护私人信用会从群体内获得收益。身处相对稳定群体之中的人们,彼此之间相互交往,他们知道要去相信谁,并且形成了一些共有的规范与互惠互利方式。在一个熟人社会中,成员遵守社会规则,维护私人信用,会使他们拥有良好的“声誉”[25],而良好的“声誉”会使维护信用者受益良多。下面我们以商业票据的发行与支付为例,来说明塑造和拥有良好声誉的价值。
自明清以来,商业票据逐渐应用于商业往来之中,但是它的支付缺乏现代商业票据的保证方式,其流通则是完全依赖开票人的个人声誉。“我国商业社会关于票据之付款,向无保证之方式。实际上支付困难,多由同业者或好朋友处,暗中通挪,习为故常。某票据之付款,将来届期,有无认付能力,则查其同业组合是否坚固,其发行票据人是否有资力,即可决其习惯的保证之有无,从未有一定之保证方式。”其之所以如此,“盖因我国社会向来颇重体面。凡关于自己所发行之票据或业经自己承受付款之票据,必不肯使他人于票上批明保证字样,以保爱自己已有信用之体面。他人查此种情节,心心相印,是以绝无于票上表示保证之旨者矣。我国俗谚所谓‘保全面子’者,实为一般社会之常情,不独商界为然也”。[26]
维护信用和声誉的好处,远不止上面一点。自明清以来,随着商业活动范围的扩大,寄寓他乡的客商开始组建同乡组织会馆或公所,其目的是从自己熟悉的群体中获取经济的或是生活上的好处,“或在于供应旅外同乡的宿住,或在于同乡客死者的祠祀与厝葬,或在于同乡商人对抗土著和他籍商人以维护商业上的利益”。[27]商业上的互助,更是成为旅外客商维护现实利益的主要诉求,“当时的同乡组织大都以同乡商人为主体,商业上的互助是他们的切身利害,不有同乡组合,不惟不足以对抗土著行商,亦无与他帮竞利”。[28]
民元以后,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新的组织纷纷涌现,但固有的社会组织除一小部分已转化为新的社会组织外,“因为实际的需要,人的支持,和礼俗的认许,大部分还是普遍的维持存在,并蕴藏着无限的力量,具有发展的可能性。有若干证例使我们感于这种固有的社会组织的力量较之新的社会组织实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因为新的社会组织还未曾与基层社会生活型打成一片,它的事业还未曾经过有力的发动,它的组织本身的功能还未曾被民众深切自觉的了解其迫切需要。固有的社会组织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它与基层社会融而为一:而在这个相当悠久的历史中间,不但建立下多少显赫的事功,便是现在也还经常的踏实的热烈的举办着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若干事业”。[29]
在众多社会组织中,类似于会馆与公所的同乡组织(后来演变成同乡会)不仅继续发挥着以往商业互助的功能,还为维护与争取更多的同乡利益,而衍化出更多的新的功能,包括丧葬、公祭、公庆、公宴、康乐、医疗、济贫、教育、托事以及职业介绍、纠纷调解、法益维护等。例如,宁波旅渝同乡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它的功能:联合团体以资互助,保卫乡人以安行旅,提倡实业以挽利权,兴办教育以开智识,勉行慈善以尽天职,排解纷难以保和平。在实践中,同乡组织也在积极彰显其功能。试举例子示之。
比如,在法益维护方面。当个人法益被侵害而又无力自谋恢复时,同乡会组织便以乡谊关系起而维护之。1929年,宁波旅渝同乡会会员陈顺生因“江陵”轮船损坏,“大车”名下应得工资无着,要求同乡会致函“川宇公司”质问理由。宁波旅渝同乡会公议,“由会致函该公司经理,所欠‘大车’工资应即缴还”。[30]由于维护同乡人的法益,而演变成以同乡会声援同乡人的诉讼,也是偶有发生的。
1929年,重庆城下都邮街上的一店铺失火,殃及浙江成大海味铺等数十家。成大被控纵火,请求援助。“查成大股东之一,即系‘四明同乡会’即民十八年以后的‘宁波旅渝同乡会’的第七届交际科员,与该届执行委员会某君有亲属关系。该会接受请求,召集浙甬两同乡会联席会议,推定同乡十二人主办其事,聘请法律顾问,选定出庭代表,规定每日会议时间。经费暂由两会分垫。并由两会具呈法院共同证明,与各报社接洽请主张公道。一面还函请‘八省公益协进会’证明并协助。在开庭期前,约集各商号同乡前往旁听‘以壮声势’。嗣以法院侦查终结,依法提起公诉,同乡集议,有主张继续援助者,有主张和解者,有主张由会登报证明暂行脱离本案责任者。后来由投票方法决定,结果以二十二与二之比,还是主张继续援助者举起多数。一面复拟函请各埠同乡援助,一面向同乡商店逐家借垫用费,并公议‘无论如何发生障碍,必须积极进行’。此项事端,自十八年六月至十月,历五阅月始息。”[31]
宁波商人遍布长江南北各大商埠,他们不论走到哪里,都可以较为容易地得到同乡人开设的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因为在各大商埠开设钱庄的宁波钱商更倾向于对同乡开设的企业、商号投资或给予金融上的便利。而得到同乡金融业支持的浙帮商人才能在与外帮商人的竞争中胜出。例如,在汉口“浙商所经营之绸缎、银楼、五金、颜料等业,皆占汉埠第一位,因而该帮金融业势力随大。且浙帮各庄,经营得法,又能通力合作,呼应灵通,一面与各银行接近,一面竭力与他帮竞争,复以其资本雄厚,冠于各帮,长袖善舞,多财善贾,造成今日之局势,良非偶然”。[32]
在享有同乡会带来的各种“好处”的同时,同乡必须遵守各种“规矩”与保有诚信,否则会被逐出同乡会。例如,宁波旅渝同乡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凡同乡品行端正经本会会员之介绍例纳入会费者,均得入会为会员”。但是,有以下情形者将被逐出同乡会,“有害同乡公益者、有不法行为查明事实者、有不正当营业违犯禁令者、有借本会名义在外招摇致本会名誉有损者、不纳年捐三年以上者”。[33]广东旅渝同乡会章程也规定,广东同乡须经两位会员介绍并填写申请书和缴纳会费方可入会。同时规定,会员不遵守会章或假借名义妨碍该会名誉者,经会员检举,经监事会查明其情节之轻重给予下列处分:劝导、察告、取消会籍(如系理监事并同时停止其职务)、登报开除、送法院究办。[34]
一方面是面对同乡组织对其信用的监督,一方面是享受同乡组织带来的各种“好处”,身处其间的人们在没有足够动机或困难的情况下,不会轻易违背信约,在更多时候则是尽力维护自己的信用。即使人们有动机违背信约,也必须在当前利益与未来付出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在未来付出的成本之中,则有一部分是来自熟人社会中的类似同乡组织、同业组织的内部惩罚。
最后,失信于人者会得到群体内部的惩罚。在中国传统社会,私人信用更多适用于关系型的群体。相关研究表明,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东方国家,私人信用之所以被人们自觉维护,除了不同文化中的诚信价值观念内化为个人自我要求之外,来自群体内部的惩罚也是人们维护私人信用的保障制度。在不同的群体中,普遍存在着许多具有震慑力的惩罚措施。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来自群体内的惩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这些惩罚措施一直延续到中国近代。换句话说,在近代中国社会中,这些惩罚措施在维护私人信用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内部惩戒。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繁盛,寄寓他乡的商人,为了降低被欺骗的概率,往往会以会馆、行会、同业公会等群体方式组建一个“熟人圈子”。在熟人圈子里,往往形成了很多规矩与规则来约束内部成员的行为,进而保障人们的信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为商人者,为牟利起见,往往不顾道德,对于同行,互相欺诈,互相倾轧,互相竞争,各显其手腕,而其结果,两败俱伤,良可慨矣!有识者为杜绝弊窦计,为维系同业计,为保持同行利益计,乃有同业团体之组织,如某某同业公会、某某业公所、某某堂等,更由加入团体组织之同行,订立同行规律,即同业公会所订之业规,以便遵守。”[35]下面试列举几例示之。
1927年2月14日,在上海钱业公会的内园年会上,做出了驱逐丧失信用的同业人员的决议。决议称:“今后无论入会同业及元字同行经理人,其经理庄家倘有倒欠人款,折偿未清者,该经理如日后重营钱业,我同业概不认其为同业;其股东有不将应负责任完全清楚者亦照此办理。”[36]应该说,这是一项非常严厉的惩戒性条款,凡不按照行业规则办事从而丧失信用的钱庄经理和股东,都会被同业共同驱逐出这个行业。这对约束钱庄经理和股东的行为是很关键的。这样的惩戒措施不仅可以维护行业规范,还有利于维护行业信用。
20世纪30年代,上海市棉布业同业公会的会规对成员的交易价格、设立、改牌与退出、职工的雇用、责任与义务、货款清算、客户交涉等内容均有详细的规定,要求成员严格遵守会规,否则会受到公会的惩罚。“第二十六条,同业如有违反本业规条款规定,经调查属实者,由本公会执委会议具处罚制裁办法,呈请市社会局核断执行。”为激励成员严格遵守会规,上海市棉布业同业公会在其会规附则中,还罗列了成员遵守会规的十个好处:(1)营业之弊害,赖以矫正;(2)如有被累,得以维护;(3)倘有外界之侵害,得有保障;(4)消息灵通,市价划一;(5)巩固商人之信用;(6)减少劳资之纠纷;(7)免去彼此之嫉视及倾轧;(8)消灭欺诈之行为;(9)免除无畏之竞争与牺牲;(10)营业发达,可获莫大利益。[37]无疑,类似于上海市棉布业同业公会会规的同业规则,在维护商人信用与企业信誉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二是舆论谴责。舆论谴责是一种有损违约者或失信者声誉的一种惩戒措施。在一个以血缘性的家庭、家族与地缘性的同乡为纽带的相对稳定的群体之中,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很容易被发现,因为人们彼此之间互相熟稔、信息对称,任何个人违背规则和不守信诺的行为都能够被迅速准确地发现。人们一旦发现某人违背信约,不仅用“闲言碎语”降低违背者的声誉,甚至以断绝与其交往为惩罚。[38]
近代以来,吴兴的钱业素与苏州的钱业往来,后者每年向前者贷放长期信用贷款,在这样一个彼此熟悉的群体内,双方“素来相安无事”。[39]但是,在1931年3月6日的《申报》上,苏州钱业却刊发了一则与湖州钱业绝交的通告,内中声称湖州钱业中的永成、福昌、义成、大生、协和、宏丰、永达等七家开设不久的钱庄,因为上年业务不振而停顿,共计亏欠苏州钱业白银20余万两之巨。“在经理方面有逃避无迹者,有一味延约者,有股东有力偿还而经理不向恳切请求,反欲邀人恃势硬断,希图低折者,有以烂帐证券硬挨作抵者,有以不尽不实之产权书立字据哄骗空抵者,有仅欠尾找而图赖不理者。该经理等等种种欺弄苏人之手腕,可谓极施展之能事。在股东方面,或为政界闻人,或为殷实巨商,或为当地富户,或为一邑士绅,或为团体领袖,或为金融界经理、行长,其对于股东应负责任亦未尝不真切明了而一任经理延宕胡为演出,丧失各东信誉之事实,尔许股东竟取同一态度,无一出而主张维持吾业垫款习惯,遑论法律所定连带关系,似此居心,殊令人不寒而栗。”[40]为此,苏州钱业发出上述措辞严厉的绝交宣言。
1924年,上海商号黄增和主人黄品良、黄品桂兄弟向信裕、寅泰、同泰和恒兴四家放款钱庄隐瞒经营不善的信息,且蓄意欺诈,毁灭账簿,暗中进行破产事宜,并将剩余资财暗中授予日人(因其与日人有债务关系)。四家放款钱庄忍无可忍,不得不以刑事向会审公廨起诉黄氏二兄弟。[41]上海钱庄业从黄增和号倒闭事件开始,对违约背信者开始登报公告:“同业为放款前途计,为表彰信用计,对于折偿庄款之辈,蠲除私见,打破情面,亟起而遵章报告,由公会月报披露其股东及经理之姓名,俾若而人者,稍知儆戒,兼为吾业营业员(跑街)便于稽考,而于放款前途益裨益匪鲜焉。”[42]
三是承担连带责任。较为成熟的研究表明,如果信息在某一群体内传递的速度越快,或者说信息越对称,违约行为就越容易被发现,因而失信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信用治理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采取连带责任机制,使信用治理的难度与成本降低。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人共还”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也体现了连带责任的原理。
例如,唐代建中三年七月十二日,马令痣向护国寺僧人处借钱一千文,“其钱每月头□分生利”,若无钱可还,按俗例,“令痣家资、牛畜充钱,直有剩不追”。双方立有契据,“恐人无故,立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为了进一步保证借款人尽还款责任,在契约借款人签字处,马令痣一家三口全部签字,“举钱人马令痣年廿,同取人母党二娘年五十,同取人妹马二娘年十二”。[43]“父债子还”更是体现了连带责任的传统观念,“若夫商贾,则信义昭著,皦然不欺,往往他国契约所不凭借者,在我国则片言相诺而不负,纵或其人已殁,而其人子孙,则必一一为之归偿”。[44]
在商号用人方面,无论是学徒还是伙计的录用,都需要保证人给予担保,这同样体现了连带责任与信用关系。“各业习惯,就业职员必须有保证人。介绍人之介绍职员之出处、人格以及信用,当悉属介绍人范围之内。职员既录用,则介绍人对商号当负全责,而职员对介绍人亦必负责。介绍人如不信用于其所介绍之人,不介绍可也。既介绍矣,亦不得不负其全责。故其担保性质,悉属于个人之信用”。[45]很显然,连带责任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失信的风险。
连带责任也体现在官府判案的强制性执行上。马寅初曾询问晚清状师关于清朝之连带无限责任执行的问题,“据谓前清合伙组织,确为分担无限责任。惟今昔情形不同,自不能为旧例拘束。从前知县官兼理司法,审讯任何案件,动辄以刑罚相加,如有合伙破产,抵赖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抓住任何一伙,控告于知县官。彼如不肯承认,即以刑罚相加(如打屁股),故当时名为分担无限责任,其办法实比连带无限责任更加厉害,且刑罚加身。其亲族断然不忍坐视,必将醵资为之取赎,结果亦等于连带无限责任矣”。[46]
由上所论可见,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背景下,虽然近代中国社会的信用日趋薄弱,但是人们又不得不进行交易。为了减少被欺骗的风险,人们将经济活动尽可能限定在熟人社会之中。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私人信用的关系,私人信用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诚信观念内化为个人自觉要求,维护私人信用会从群体内获得收益,失信于人将会受到来自群体内部的惩罚,共同形成了人们注重维护、治理私人信用的机制。当然,私人信用的作用及其机制在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中同样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 私人信用对企业吸收存款的助力
私人信用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在储户对企业的股东、经理以及职员私人信用的认同。换句话说,人们将存款存放在企业里面,并不是对企业本身的信任,而是企业的股东、经理或者其他职员的私人信用具有号召力。也正是这个原因,企业均本着“谁招揽谁负责”的原则吸收社会存款。
(一)私人信用的号召力
私人信用在近代中国商业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企业吸收社会存款方面,有着重要的号召力。正如时人指出的那样,“在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对人信用时代——就是股份企业也不可称为Institution……他们的信用,并不是对企业组织这个东西的信用,而是对经营一种企业的私人的信用,仅用这种信用来维持营业。例如钱庄业的存款,存款者的心理,决不是因为对于有资本二十万两的A钱庄有信用才去存款,实系因为对于A钱庄的经理抱着满腔信任的原故……假使一个钱庄经理人的信用好,则摩肩接踵的存款者,将必踊跃的到来,此乃必然的结果。因此,如不幸受人信仰的经理人或店伙一旦死亡,一班存款者觉得钱庄本身靠不很住,大家都跑来提取存款,则非再聘请一位足够存款者信仰的经理或店伙不可”。[47]
企业在吸收社会存款方面和钱庄一样,也十分依赖股东、经理或重要职员的私人信用,“商家所吸收之存款大多基于私人情感之关系”。[48]他们或为熟悉的乡人,或为亲友,或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彼此熟悉、彼此信任。有时存款者还请求企业接受其存款,“凡历有年所之商号,无不为一般所信任,辗转恳求,希为存户,往往资本并不雄厚之商家,所收存款,为数甚巨……如银楼、典当、绸庄、酱园等业,无不收受存款,即今日之新式公司组织亦不乏收受存款者。各地年代较远声誉较著之商家,大都收受存款。现今金融业之存款虽与年俱进,若于社会上殷实商家之存款,加以调查,为数殊巨。”[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