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请求企业接受其存款请求,主要还是出于对企业经理或重要股东个人的信任。“我国人民之通病凡向钱庄或工厂存款之人,其所信托者,为其股东与经理,而经理又以大股东兼任,故存款于工厂者,其信托者,非工厂,而重经理个人。若经理信用好,遂接踵而存该工厂,若一旦经理死亡,虽该工厂依然存在,而各存户纷纷向该工厂提存。不但死亡,即使经理在患病之时,神经过敏者,已向该工厂提存矣。工厂资本素不足者,因存户提存之关系,而不能维持倒闭者,亦有之。此为偏重个人信用而影响工厂之例也。”[50]
1928年,荣家企业决定办理存款业务,就向银行索取了各种存款章程,进行研究。研究认为,要成功吸收社会存款,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在符合当时法令的条件下,可以不设立银行而办理银行部分储蓄业务?(2)如何树立信用,使人敢于来存?(3)如何迎合存户心理,使人乐于来存?(4)如何巩固基础,保证存款人利益?为了取信于存户,荣宗敬亲自兼任储蓄部经理,其次子荣鸿三为储蓄部主任。[51]
私人信用在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中有着重要的号召力,这就迫使那些想吸收社会存款的商人和企业家非常珍视自己的“私人信用”。1917年和泰豆行的蔡增誉登报声明,公告有存款于该行的亲友前来办理接洽。从蔡增誉处理存款的做法,可见其对商誉的重视。“谨启者,敝行自开始营业以来,历年已久,素行谨慎,信用昭著。迩年被账友舞弊,致年年亏耗,缘于今正,由符茂园母舅邀集股东商议,宣告停止营业。俾查账目,借资清理。不料年深月久之帐,积复重重,不易理处。而股东中陆氏欠款,故意延宕,迁迟半载,再三严催,几乎决裂,直至七月初方始理结。而不足之数,由舍母舅劝谕增誉,顾念先人戚谊,肩垫了讫。其余不足之款,由符、蔡两姓代垫,将欠人之款一律还清。虽未少人分文,而敝行数十年名誉,险为丧失,言之慨然。今兹清理完全结束,符、陆两姓股份,俱行告退,脱离关系,一切生财、帐底,概归增誉收执,为特布告亲友,尚有未曾取去存款,乞即携折惠临,与增誉接洽提取。至于人欠未还之款,亦改由增誉追收归垫,以清界限,特此布告。再此次敝行停止营业,远近亲友时有慰问,感恩可言,增誉经此一番磨折,愧汗交并,未遑一一奉覆,至以为谦,附此鸣谢。”[52]
(二)谁招揽谁负责的原则
在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过程中,不论是合伙制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一般都本着“谁招揽谁负责”的原则,这是私人信用在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中拥有号召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个不崇尚企业组织而只信任私人信用的社会中,“谁招揽谁负责”起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从下面的案例中,可窥一般。
上海大和兴号及长崎大记号为施子榆、郑兆欣、傅芝卿、许杏村、余鸿岗等人合股开设,历经多年,1889年因为股东意见不合宣布商号停闭。于是他们就在《申报》上刊登广告,通知储户前来找寻经手各自存款的股东,以办理存款偿还事宜,“春初集议停闭,所有庄款及门外存项,早已付清,其各股东经手存款,凭中议归各东自认偿还”。[53]
在晚清时期,官府判断相关存款案件时,也是以“谁招揽谁负责”为原则。1893年上海县城东门外大生恒油纸栈,因经营不善倒闭,结欠各钱庄款项数千两,各钱庄将该栈股东庄敬甫、朱勤生,经手夏蓉舫告至官府。“翁明府提讯,夏供称朱勤生名下应派出银一千五百两,庄敬甫名下应派八百两,吴益生名下七百余两。朱、庄两东均已交出,料理欠款。惟吴益生避匿不面。惟方金氏存项六百元,即系吴益生经手,携来存息,现在此款应归吴益生名下算理。”明府判决,“朱勤生、庄敬甫既已照派料理,案中无事,与夏蓉舫一并饬退。吴益生应派之银未缴,方金氏之存款,既系伊经手,应著向吴取归也”。[54]
1915年,振新纱厂的大股东荣瑞馨对荣宗敬、荣德生兄弟生有异心,想收回荣氏兄弟在振新纱厂的股份。最终“振新拆股,荣氏兄弟退出,以荣瑞馨在茂新的股份交换荣氏兄弟在振新的股份,多余部分(三万元)仍留在振新”。[55]在荣氏兄弟离开振新纱厂时,振新纱厂在《申报》上声明:“本公司业务主任及经理荣宗敬、荣德生昆仲,现已交卸职务,由本会(公司董事会)另请新经理接办。除本公司前欠大清清理处及瑞记洋行两款已由本会分别知照,仍由本公司按契约分期偿还外,其余荣宗敬等经手本公司存欠各款,已照荣君等开列清单来会核对账册,分别还现。除由荣宗敬昆仲登报召集债权清算外,特此登报广告,请各债权人速向荣宗敬昆仲算结清楚,幸勿自误,此布。”[56]同日,荣宗敬兄弟也在《申报》上刊登广告通知储户来振新纱厂领取他们负责招揽的社会存款。“启者,宗敬等现已交卸振新纱厂职务,所有宗敬等经手各款除归董事会及后经理担任,分别换折外,凡宗敬等经手垫款及各户存款,已由宗敬等如数收回,为此登报,声明应请,迅速持据与宗敬等算结清楚,以便将公司票据收回,转交董事会核销,此布。”[57]
如果负责招揽存款的股东病逝,而其股份推盘给别人,则受盘人需要对逝世股东所招揽的存款做出声明,或者让储户将其存款提走,如不愿提走续存的话,需要与受盘人重新办理存款手续,以明确责任。例如,1925年上海法租界后新街永丰抵押店和英租界爱多亚路豫丰抵押店的股东邵湘泉逝世,其股份受益人洪鉴廷在《申报》上刊登广告,通知邵湘泉经手的储户前来重新办理存款的手续,以明确他们的存款由其负责。“兹因邵君逝世,其夫人与遮嗣无意营业,情愿推盘于鄙人接受营业。已由原见议人证明一切,所有邵君生前经手存款及各项银钱往来,为划清手续起见,自登报起限一星期以内,望各关系人前来接洽,须由鄙人继续签字盖章,始有效力,逾期如有纠葛,鄙人概不负责,特此声明,诸希公鉴。”[58]
“谁招揽谁负责”充分体现了私人信用在企业吸收存款中的特殊作用。由上所述不难看出,私人信用是企业成功吸收社会存款的重要因素,这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1930年江苏省政府致函中政会秘书处时就曾指出,禁止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困难,“若仅以条文查禁,殊无效力”,[59]因为“商号所吸收之存款,大多基于私人情感关系,外人实无法干涉之”。[60]
四 小结
本章为了论述私人信用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中的作用及其作用机制,先对信用、信任及其来源做了一般性的考察。研究表明,在近现代西方社会结构中,信用主要靠市场信号、制度、信誉机制得以维护。在中国近代社会,由于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很多构成与维护信用制度的制度安排并未建立,即使有些信用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由于社会结构、历史禀赋的不同,其内涵与精神,与西方社会的信用有着巨大差异。总的来说,在传统法律、信用制度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法律、信用制度又尚未建立的背景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将经济活动带来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人们将交易的范围更多限定在熟人之间。这种规避风险的意识,使中国传统信用中的私人信用继续发挥着历史作用。
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过程中,企业的股东、经理及其职员的私人信用需要得到储户的认同,才能发挥号召力。同样,在向金融机构筹借信用贷款时,私人信用也是取信于金融机构的关键所在。良好的私人信用在近代中国社会使人受益良多,因此人们比较重视对私人信用的维护。所谓的“好面子”即是在意私人信用的一种体现。当然,诚信观念内化为个人自觉要求,维护私人信用会从群体内获得收益,失信于人将会受到来自群体内部的惩罚,这是人们注重维护私人信用的原因。
通过对私人信用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中的作用与机制的研究,可以看出近代中国的信用关系与西方社会的信用关系有显著的不同。西方社会的信用关系,除了被信任者提供的取信于信任者的物质保障外,还包括精神层面或者意念层面的“信任”,后者主要来源于既定的法律、制度与社会规范。西方传统信用文化将信用推及“陌生人”,其约束机制是制度与法律的硬约束。而近代中国社会的信用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伦理秩序的延续,更多地体现为精神层面的“信任”,其来源于熟人社会中的信息对称。对于失信者的惩罚,主要依靠的是伦理道德和封建宗法的力量,是以人情为纽带的私人关系。总的来说,中国信用的维护与运行主要是依靠伦理的软约束。
[1] 王秀峰:《信用之分析》,《钱业月报》第16卷第8期,1936年,第25页。
[2] 严:《论吾业宜注重信用调查》,《钱业月报》第6卷第2期,1926年,第1页。
[3] 许桐华:《信用浅释》,《新语》第13卷第23期,1948年,第363页。
[4]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10页。
[5] 艾洪德、蔡志刚:《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金融研究》2001年第3期。
[6] 蔡世英:《信用论》,《工商经济月刊》创刊号,1947年,第12页。
[7] 〔美〕马克·格兰诺维特:《社会与经济:信任、权力与制度》,王水雄、罗家德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95页。
[8] 蔡世英:《信用论》,《工商经济月刊》创刊号,1947年,第12页。
[9] 〔美〕马克·格兰诺维特:《社会与经济:信任、权力与制度》,王水雄、罗家德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110页。
[10] 杜恂诚:《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信用制度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11] 〔美〕阿维纳什·迪克西特:《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郑江淮、李艳东、张杭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5页。
[12] 杜恂诚:《近代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与社会转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3期。
[13] 费孝通:《熟人里长大的》,《世纪评论》第2卷第3期,1947年,第16页。
[14] 资耀华:《中国金融界有急须创办信用调查机关之必要》,《银行周报》第12卷第41期,1929年,第99页。
[15] 杨荫溥:《信用放款》,《经济常识》1935年第3期,第74页。
[16] 陈言危:《商店搁浅与收受存款》,《钱业月报》第15卷第2期,1935年,第7—8页。
[17] 汪火根:《传统信用的运行基础与现代信用制度的重建》,《求实》2012年第12期。
[18] 徐永祚:《对于吾国公司企业的观察》,《社会月刊》第1卷第5期,1929年,第3页。
[19] 〔美〕阿维纳什·迪克西特:《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20] 汪火根:《传统信用的运行基础与现代信用制度的重建》,《求实》2012年第12期。
[21] 费孝通:《礼治秩序》,《世纪评论》第2卷第21期,1947年,第15页。
[22] 佚名:《司帐投缳》,《申报》1887年8月10日。
[23] 佚名:《杨松年敬告亲友》,《申报》1935年5月30日。
[24] 王仁:《战后上海的银钱两业》,《银钱界》第3卷第6期,1939年,第405页。
[25] 声誉,是指某人在他人眼中的名誉与声望,为褒扬之义。在中国社会之中,一个拥有良好声誉或者说比较讲究体面的人,拥有良好人格尊严,良好的声誉不仅可以使他得到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得到精神上的自我满足、获得社会更多的尊重,还可以给其经济活动带来很多便利与好处。因此,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较强的社会激励作用。
[26] 李炘:《票据保证制度之商榷》,《银行周报》第7卷第29期,1923年,第8页。
[27] 窦季良编著《同乡组织之研究》,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67页。
[28] 窦季良编著《同乡组织之研究》,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71页。
[29] 窦季良编著《同乡组织之研究》,正中书局1943年版,序言,第1页。
[30] 窦季良编著《同乡组织之研究》,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95页。
[31] 窦季良编著《同乡组织之研究》,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95页。
[32] 张克明:《汉口金融机关概况(上)》,《银行周报》第17卷第48期,1933年,第22—23页。
[33] 窦季良编著《同乡组织之研究》,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104页。
[34] 窦季良编著《同乡组织之研究》,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114页。
[35] 陈维藩:《商业道德论(续)》,《肇和》1935年第12期,第2页。
[36] 《上海钱业公会内园年会议案录》,1927年2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S174-1-2;转引自杜恂诚《近代中国无限责任企业的历史地位》,《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7] 陈维藩:《商业道德论(续)》,《肇和》1935年第12期,第5页。
[38]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页。
[39] 佚名:《吴兴钱业对苏州钱业之宣言揭载事实通告》,《申报》1931年3月6日。
[40] 佚名:《苏州钱业对湖州钱业绝交宣言并通告各埠》,《申报》1931年3月6日。
[41] 同业记者:《黄增和倒闭后思痛录》,《钱业月报》第7卷第5期,1927年,第3页。
[42] 影:《评黄增和倒闭思痛录》,《钱业月报》第7卷第6期,1927年,第7页。
[43] 杨莲生:《唐代高利贷及债务人的家族连带责任》,《食货》第1卷第5期,1935年,第36页。
[44] 谦益:《论商人之道德》,《钱业月报》第2卷第3期,1922年。
[45] 五五:《论保证人》,《钱业月报》第14卷第3期,1934年,第4页。
[46] 马寅初:《合伙企业之连带无限责任问题(上)》,《东方杂志》第19卷第16期,1935年,第4—5页。
[47] 郁永言:《上海的企业组织:附表》,《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第2卷第6期,1930年,第154—155页。
[48] 李葆江:《商号存款及内汇问题》,《商学研究》第1卷第2期,1941年,第204页。
[49] 蔼庐:《一般商家收受存款问题》,《银行周报》第16卷第42期,1932年,第1—2页。
[50] 张树声:《无锡去后推原中国丝业之失败与落伍》,《东吴》第1卷第1期,1933年,第131页。
[51]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76、277页;《同仁储蓄部与各地分部往来函件及投资建筑出租市房的收租由》,1931—1937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58。
[52] 佚名:《和泰豆行蔡增誉启事》,《申报》1917年9月7日。
[53] 佚名:《明白声明:许杏村、傅芝卿、余鸿岗同具》,《申报》1889年7月10日。
[54] 佚名:《县案汇录》,《申报》1895年4月20日。
[55]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3页。
[56] 佚名:《振新纱厂交替经理召集债权广告》,《申报》1915年10月18日。
[57] 佚名:《荣宗敬荣德生告白》,《申报》1915年10月18日。
[58] 佚名:《洪鉴廷启事》,《申报》1925年3月20日。
[59] 佚名:《查禁普通商号兼办储蓄》,《江苏省政府公报》1930年第429期,第4页。
[60] 李葆江:《商号存款及内汇问题》,《商学研究》第1卷第2期,1941年,第2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