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由于受到通货膨胀与同业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华书局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储户纷纷要求中华书局对他们的存款提供财产担保。对于储户的要求,中华书局应允照办,并特登报刊广而告之。“近来各存户纷询存款办法,并由最大存户宋、陈二君索指保障。经敝公司与宋、陈二君协商存款担保及分还办法,延古柏马斯德律师作证签订合同。除有住址客户分别通函外,其无住址或因迁移未曾收到该件者,请示知姓名、住址、户名,即将合同录寄,此布。”[61]
(四)储户有优先受偿权
企业在吸收存款时,颇受人们信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储户享有优先受偿权和无限追偿权。晚清政府所定的《储蓄银行则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储蓄存款依法享有优先发还权利。[62]为了取信于储户,一些企业在招揽存款时也对外宣称,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储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赔偿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企业在招揽存款时,还是法院审判相关案例时,也是这样执行的。
1940年12月,申新纺织无限公司股东张志钊以其子张雄义的名义起诉该公司不清偿其存于公司的款项,并要求公司法定代理人荣鸿元、荣鸿三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声称:“前以张雄记户名,存入被告申新纺织无限公司款项,截至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计法币九万七千三百八十七元三角一分(约定利率月息一分)。屡经催索,迄未给付。被告申新纺织无限公司应即清偿上项存款本息,但该公司现无可供清偿之资产,依法应由该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即被告荣鸿元、荣鸿三负连带清偿之责,提出存折及官利通知单等件为证。”
针对原告的诉控,被告荣鸿元、荣鸿三则辩称,原告系申新公司的股东,其追讨储蓄的权利应在普通储户之后。“原告系被告申新第一纺织厂股东,在厂中曾以竞记、雄记、昭记三个户名存有存款。惟现在第一被告申新第一纺织厂,尚无现款可资偿还对外之存款,何能清偿股东之存款?故其请求不能认为有理由,原告前对被告荣鸿元等人函索上开存款时,除答复其依法不应径向股东求偿外,曾声明在厂方亦必待战争平定,继续营业,先偿普通债务后,再行偿还本案存款,而原告竟贸然向被告申新第一纺织厂起诉,复以股东,而令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偿还其存款,于情于法均有未合。”
在被告荣鸿元、荣鸿三辩解之后,原告张雄义继续坚持原来的申诉请求。而被告荣鸿元、荣鸿三则继续辩称:“张雄义、张竟记、张志钊均为本公司之股东,知公司之地址。现因战争,国家银行不能为公司提供周转资金,公司财产是否可以清偿普通账务,在未清算之前不可知。然应优先清偿普通债务,再理股东存款,在未清普通债务以前,拒绝股东提取存款,要无不合,乃张志钊使其子出面起诉,反使同一股东地位之上诉人荣鸿元等负公司财产不足时连带偿还责任,其行使债权,实违及诚实信用之法则。”经过多次辩论,法院最后以张雄义之存款系普通存款,当享有优先偿还权,判张雄义胜诉。[63]
本节详细分析了存款的偿还保障方式,并分析了其中蕴含的保障机制。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近代中国这样一个缺乏防范风险的公共机构的社会中,人们对私人信用的信任,是与无限责任制度相配套的。无论是企业的财产、还是企业股东的家资,抑或是存款准备金,无不充分体现无限责任是私人信用彰显的物质保障。正是人们对无限责任制度的信任,使企业广泛吸收民间资本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无限责任在近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 小结
本章深入研究了无限责任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存款中的历史作用及其机制。为了凸显无限责任的这一历史作用,首先对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有限责任在近代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呈现出的诸多缺陷及其深层次历史原因给予了分析。研究表明,企业假有限责任之名,行逃避偿还债务之实,使这一从西方移植而来的企业制度无法取信于中国社会。相比有限责任而言,无限责任这一中国传统社会的企业组织形式,有效降低了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使道德风险行为失去了意义,更因股东、经营者须用其一切资产,甚至是未来一切收入对其所负债务进行偿还而被人们所信任。
无限责任作为中国社会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尽管存在着许多落后之处,但是在近代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无限责任制度有其充分的历史合理性。资本是稀缺资源,无限责任不仅有利于企业盈利的生产性积累,还有利于企业吸收民间资本。无限责任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存款中的作用与机制,正是无限责任彰显其历史合理性的充分反映。
[1]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沈伯根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6页。
[2]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沈伯根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6、327页。
[3]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沈伯根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7页。
[4]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沈伯根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7页。
[5] 邹斯震:《提倡新式会计事业与救济今日有限公司失败之关系谈》,《钱业月报》第4卷第6期,1924年,第14页。
[6] 邹斯震:《提倡新式会计事业与救济今日有限公司失败之关系谈》,《钱业月报》第4卷第6期,1924年,第15页。
[7] 杜恂诚:《近代中国无限责任企业的历史地位》,《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8] 杨汝梅、袁英、陆逢世:《有限公司股利分派上的几个问题》,《商学期刊》1930年第4期,第6页。
[9] 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93页。
[10] 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011页。
[11] 杜恂诚:《近代中国无限责任企业的历史地位》,《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2] 王雄华:《上海华股市场的过去及将来》,《中央银行月刊》第1卷第1期,1946年,第73页。
[13] 杜恂诚:《近代中国无限责任企业的历史地位》,《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4] 邹斯震:《提倡新式会计事业与救济今日有限公司失败之关系谈》,《钱业月报》第4卷第6期,1924年,第15页。
[15] 沧水:《惠工银行倒闭问题》,《银行周报》第7卷第10期,1923年,第3页。
[16] 沉刚:《香港华商银行倒闭与我国重利之症结》,《银行杂志》第1卷第19期,1924年,第1页;姚仲拔:《香港华商银行倒闭与储蓄存款保障之必要》,《银行周报》第8卷第26期,1924年,第1页。
[17] 佚名:《香港华商银行债权人诉追储蓄之理由书》,《银行周报》第8卷第27期,1924年,第29页。
[18] 佚名:《香港华商银行定期摊还存款》,《银行周报》第10卷第22期,1926年,第14页。
[19] 佚名:《严禁擅营储蓄事业》,《银行周报》第15卷第3期,1931年,第3页。
[20] 姚仲拔:《香港华商银行倒闭与储蓄存款保障之必要》,《银行周报》第8卷第26期,1924年,第3页。
[21] 姚仲拔:《香港华商银行倒闭与储蓄存款保障之必要》,《银行周报》第8卷第26期,1924年,第4页。
[22] 赵汉生:《储蓄银行公开帐略之必要》,《银行周报》第8卷第27期,1924年,第25页。
[23] 马寅初:《合伙企业之连带无限责任问题(上)》,《银行周报》第19卷第16期,1935年,第1页。
[24] 马寅初:《合伙企业之连带无限责任问题(上)》,《银行周报》第19卷第16期,1935年,第1页。
[25] 马寅初:《合伙企业之连带无限责任问题(上)》,《银行周报》第19卷第16期,1935年,第2页。
[26] 马寅初:《合伙企业之连带无限责任问题(上)》,《银行周报》第19卷第16期,1935年,第3—4页。
[27] 马寅初:《合伙企业之连带无限责任问题(上)》,《银行周报》第19卷第16期,1935年,第4页。
[28] 胡叔仁:《对于股份无限公司之意见》,《钱业月报》第8卷第10期,1928年,第2页。
[29]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5页。
[30] 杨荫溥:《吾国合伙组织之研究》,《经济学季刊》第2卷第4期,1931年,第3页。
[31] 李鸿寿:《钱庄组织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之问题》,《银钱界》第3卷第1期,1939年,第261页。
[32] 许道甯:《论钱庄有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要》,《银钱界》第3卷第3期,1939年,第333页。
[33] 盛道一:《上海钱业之概况》,《银行周报》第4卷第42期,1920年,第34—35页。
[34] 佚名:《通易信托公司银行部储蓄之特点》,《申报》1923年7月12日。
[35] 佚名:《黄楚九身后问题昨闻》,《申报》1931年1月23日。
[36] 佚名:《大世界存款游览部债权人唐盛德胡剑啸等通告各债权人》,《申报》1931年1月25日。
[37] 佚名:《潘公展谈日夜银行事件》,《申报》1931年1月27日。
[38] 佚名:《储蓄存款应有之保障》,《大陆银行季刊》第3卷第3期,1931年,第75页。
[39] 佚名:《通易信托公司银行部广告》,《申报》1923年7月12日。
[40] 陈言危:《商店搁浅与收受存款》,《钱业月报》第15卷第2期,1935年,第7页。
[41] 佚名:《A·B·C内衣厂新机开齐》,《申报》1930年11月28日。
[42] 佚名:《各商店减价讯》,《申报》1926年8月29日。
[43] 《同仁储蓄部与各地分部往来函件及投资建筑、出租市房的收租由》,1931—1937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58。
[44] 佚名:《中法药房九福公司中西药房合办百龄储蓄会》,《申报》1928年4月7日。
[45] 佚名:《出盘中洋药房广告》,《申报》1916年10月8日。
[46] 佚名:《大世界存款游览部债权人唐盛德胡剑啸等通告各债权人》,《申报》1931年1月25日。
[47] 《宁波和丰纱厂董事会议事录》1933年8月5日,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14-001-004-001-103。
[48] 佚名:《料理存款之期限》,《申报》1913年11月7日。
[49] 佚名:《胜达颜料号主董存炳被控诈欺案》,《申报》1935年9月4日。
[50] 陈言危:《商店搁浅与收受存款》,《钱业月报》第15卷第2期,1935年,第8页。
[51] 郁永言:《上海的企业组织:附表》,《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第2卷第6期,1930年,第157—158页。
[52] 苍生:《商店合伙责任之商榷》,《钱业月报》第10卷第1期,1931年,第20页。
[53] 佚名:《请拨李翼如产抵欠宾兴款》,《申报》1924年1月29日。宾兴,科举时代地方官设宴招待应举之士。
[54]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1911—1931年)》(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4页。
[55]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1911—1931年)》(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4—45页。
[56] 陈言危:《商店搁浅与收受存款》,《钱业月报》第15卷第2期,1935年,第9页。
[57] 佚名:《宁绍公司股东联合会议纪》,《申报》1919年5月15日。
[58] 《王海帆会计事务所受理查核永安公司银业储蓄部账目一案》,1931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93-1-72。
[59] 佚名:《伍博士对于关余案之谈话》,《申报》1920年5月22日。
[60] 佚名:《军府关于关余之控案》,《申报》1920年5月10日。
[61] 佚名:《中华书局各存户公鉴》,《申报》1917年10月21日。
[62] 佚名:《总商会代惠工债权团呼吁》,《申报》1923年4月19日。
[63] 《张雄义、张竟记等求偿存款诉讼函件》,1940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