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企业吸收与运用社会存款的历史表明,近代中国企业的融资方式及资金运行方式与世界其他国家有着显著的不同。应该说,近代中国社会的资金流动还是比较自由的,方式也是比较多样化的,这是中国传统商业习惯和不成文的富有生命力的社会制度安排决定的。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多次出台取缔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禁令,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大规模吸收与运用社会存款的这一历史现象。究其原因,除了国民政府没有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支持政策外,更主要的是因为吸收与运用社会存款有着历史存在的基础,也是中国传统经济因素历史延续的体现。对这一经济传统的取缔,绝非一纸禁令就能有成效的。
在本书前面几章之中,我们深入讨论了近代中国企业的融资环境,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普遍性,存款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存款在企业发展中的历史作用,以及私人信用、无限责任等传统信用在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中的作用及保障机制等问题。对这些重要问题的深入研究,使我们基本明确了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历史过程与运行原理。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尚未展开讨论。例如,在企业资金不足时,储户追讨存款的具体方式与途径是什么?在吸收社会存款时,“中人”发挥着怎样的具体功能?我们对近代中国企业吸收与运用社会存款历史的研究,有怎样的结论、历史经验与启示?等等。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无疑会使本研究的内容与价值更加丰富。
一 储户对企业违约存款的追讨
研究表明,在企业能够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储户提取存款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然而,当企业因种种原因陷入资金困境或倒闭的境地时,储户的存款能否顺利提取,就成为储户不得不面临的问题。由于企业所处的困境不一,以及偿还存款的能力与意愿强弱不同,储户追讨存款的方式也各有差异。梳理相关史料,在企业处于资金困境时,储户在追讨存款方面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登报警告
当企业可能因一时资金不足而陷入困境,或者有意拖欠,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时支付储户的存款时,储户一般会先采取登报警告的方式,给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造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他们及时清偿债款。当然,登报警告的方式有时有效,有时无效。翻阅近代报刊,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下面举几个例子以示之。
1919年3月,位于上海公共租界福建路三马路口的萃丰衣庄倒闭。该庄欠张云江、李学昶等人的存款有规银8.4万两之多。另外,还欠苏州、杭州、湖州等地绸缎庄规银2.7万余两,鼎甡等18家钱庄规银13万两,并亏欠东方、华庆股款规银3万两,欠款共计规银27万余两。由于萃丰衣庄店主杨庆桂避匿不面,各债权人不得不多次召开会议商讨追欠事宜。最终决议:一面将该店所存货物生财由各债权人看守,一面登报通告杨庆桂出面料理。面对舆论压力,杨庆桂始终坚持避匿不面。各债权人无法,不得不最后决议将该店所有财产拍卖,以资抵债。“将该店货物、生财公估出盘,盘价若干,先行摊派。嗣后,再行设法侦寻杨庆桂追究云云,众咸赞成。”[1]
1921年2月21日,上海恒甡绸庄的储户陈怡记在《申报》上声明,沈宝深之子沈世昌开设的恒甡绸庄以前收存了她的存款3000元,她本人“执有亲笔存折为凭”。上年冬,因为家有急用,陈怡记与恒甡绸庄约定于该年腊月二十八日提取她的存款的本金与利息,然而“届期往取,(沈世昌)避不见面,四处找寻无着,实属有心吞没存款”。为了敦促沈世昌尽早出面偿还该项存款的本利,陈怡记“为此先行登报,警告限二星期内出来理楚,否则即行禀请公堂追究,莫谓言之不预也”。[2]此后事情表明,沈世昌并没有因为看到警告声明而积极偿还陈怡记的存款。迫于无奈,陈怡记最终走上控告沈世昌的道路,“陈怡记诉沈世昌、沈宝深不还存款案,结果俟第二被告之子沈世昌到案,能否轻交保,再行核夺”。[3]
1929年12月,保华洋烛厂猝然倒闭。该厂亏欠兴申泰、怡昌福、宝隆庄、德昶庄、王荣发、芗记、洪记、月记、王斌记、朱渭记、马罗记等11户往来存款银洋3万余元,厂主袁厚生逃匿无踪。上述储户登报警告该厂主袁厚生,“于最短期间从速出为料理”。[4]从后续事情来看,袁厚生并没有出面积极偿还各储户的存款。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债权人登报警告债务人抓紧时间还账的做法,虽然没有取得成功,但是,登报警告,利用社会舆论,敦促债务人积极偿还欠款的做法,是储户追讨存款的方式之一。下面我们列举一个通过登报警告,成功迫使债务人偿还存款的案例。
1932年8月,彭望邺律师代表泰利记等储户警告南通广生榨油公司驻沪办事处及时偿还储户的存款本利。“兹据当事人泰利记等声称,同人等于民六年至十二年间先后与上开办事处订立活期存款契约,月息一分或九厘半、九厘不等,执有存折。讵至十五年起,应付各户利息概行悬欠,结至本年六月底止,积欠本利计泰利记、聚记、清记、琳记、姚吴静记五户,合共规元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两,又洋五千七百四十六元一角一分。前经共同委托贵律师致函催告限期清偿,迄未履行,为此再请代表登报警告,限该公司办事处于两星期内,备齐本利,前来贵事务所分别结算清偿,倘再延宕,即请依法追诉以保债权。”[5]应该说,泰利记等储户的警告是有效的,南通广生榨油公司驻沪办事处担心影响该公司的社会信誉,迅速筹集资金偿还了上述五家储户的存款。
(二)储户“让利”
很多储户是企业的股东、经理、职员的亲朋好友,他们彼此熟悉,彼此之间的关系多靠感情维系。当企业宣布破产,特别是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欠款时,债权人会适当地减免债务人所欠的债款,通常的做法就是将所欠的款项进行打折,债务人偿还折扣后的欠款。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存款的部分回收,还不至于将那些实在无力偿还债款的债务人逼入无法生存的境地。这种做法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一直延续到中国近代。下面列举若干例子示之。
1880年12月7日的《申报》报道了一则新闻,内容是安徽省的张某与其外甥胡某从前在省城安庆开设名为“义和”的钱铺,后因经营不善,亏折甚多,张某欲与胡某分拆。该年3月,张某另行设立钱铺,尚未挂牌,“所有存款各主,屡向取息”。延宕月余,张某将外甥胡某寻来,请众存户面议,结算存款,“共三千余金外,人欠店款一千有奇,抵过尚少二千金”。由于一时无力偿还,不得不请求减息、延期偿付,“恳其停息归本,书立期票,按数多寡作为三票,本年两期,余待次年”。[6]
1881年11月30日,上海人焕阿得在《申报》上声明,他的侄子翁来兴在沪开办崇兴、鸿兴典当铺,所用资本皆为亲朋好友的存款,因为经营不善,资本亏损严重,不得不将两典当铺出盘与人。所欠亲友的存款,除了将店中货物售卖偿还外,不足之金额“经人出为调处,存款者折利减收”。[7]从报道上来看,翁来兴减成让利的请求得到了储户的同意。
1910年11月29日,上海泰顺米行的经手黄月根在《申报》上敬告该米行的储户,该米行经营不善,以致无力偿还所欠储户的各项存款,现在经过上海市商会的调解与宣判,决议“减成让利”偿还。“董家渡泰顺米行在旧年春关闭,所有在商会禀诉之各存项户,经商会减成判还。”[8]上海市商会“减成让利”的调解,得到了该米行储户的同意。
在1928年1月18日的《申报》上,江苏盛泽的永昌甡绸庄刊登了一则广告,特别感谢它的债权人“折利”减让债款的恩举,主要内容如下:“谨启者,小庄受时局影响,三两年来亏耗不资,一时无法维持,不得已于本年六月宣告停业,积欠各地款项,杭绍两处已先料理结束。盛泽方面,有钱庄借款、绸领货款、亲友存款,实在无力清偿。商请王恺君先生出任调处,承蒙各债权格外原谅,允许减折归还,所有折存应还钱庄、绸领各款,即讬王君按户交付清楚,小庄受惠实深,愧无以报,特此登报鸣谢。”[9]
由上面的几个案例可见,在债权人无力偿还全部债款时,储户给予一定的债务减免,成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商业习惯。另外,折利偿还债款的做法与惯例,不仅盛行于民间社会,同样得到官府的支持与保护。
1901年,蒋沈氏将在上海开设酒店的陈永安控告至上海县衙。原告诉称,被告陈永安开设的酒店曾吸收她丈夫生前所存的200元存款。现在酒店闭歇,故向陈永安索取所欠。陈永安声称,无力偿还,请求原告让利减成。这一请求得到了县令的应允,准许“折扣六成”偿还原告的存款,“由陈另立笔据折还洋银一百二十元”。[10]
1902年,已经倒闭的大和米店老板傅永川状告郑锡卿替金仁芝赊取大米6石,积欠洋银40元,多次索要而被告始终不愿归还。郑锡卿供称,金仁芝以前在大和米店存有洋银200元,后来傅永川将店闭歇,仅偿还金仁芝160元的存款,尚欠40元存款,所以他赊米作抵。傅永川则供称:“小的店已闭歇,各项存款均照八折归还,金(仁芝)款事同一律,且郑已出清讫字据,何得再肇事端。”面对双方说辞,审判该案的司马最后判决,郑锡卿归还傅永川洋银24元,金仁芝归还傅永川洋银6元,“各具遵断,切结而退”。[11]
1905年,金士良控告在洋泾镇开设万生槽坊的金晓峰妻子金王氏,说后者不偿还她丈夫生前吸收的他的存款洋300元。金王氏供称:“夫故子幼,各债猬集坊内,并无银货,只有旧屋十余间,曾央士良,俟岁底收账酌偿,讵被控局,解案语次,泪下如雨。”判决此案的上海县令见金王氏所诉为实情,“堪怜且无昧赖之心”,于是“判士良存款停利拨本,每年还洋一百元,分四季交付,各具遵结完案”。[12]1906年,在上海开设万全蜡烛店的叶紫云病故,“共欠一万余金,以四折偿还”。[13]
需要注意的是,让利减成必须得到债主的同意,方可成立。如果债主不同意,官方在判案时,还是要对债务人进行追责的。1907年,洪大金控告德隆质押店主蔡金进不偿还其存款洋450元。蔡金进称,德隆质押店分给了他的长子蔡年红,洪大金的存款是存放在德隆质押店的,此时德隆质押店倒闭了,在清理时所有债务均以三折进行了偿还。由于洪大金不愿意打折让利,同时蔡年红“实系无力”。最后法庭判将蔡年红扣押看管,待偿还清楚方可放出。[14]
由上述案例分析可见,让利减成的偿还方式,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熟人社会中的生存伦理,这使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借款人得到重生的机会,不会一条路走到黑,甚至被逼上绝路。生存伦理是迫使债权人准许让利减成与承受损失的道德压力。这既是对陷入窘境的债务人的怜悯,又是要求债权人承担借贷风险的表现。与现代债务全部赔偿原则相比,让利减成规则的实践过程,体现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有机结合,更好地满足了不同经济处境下借贷双方的利益诉求。[15]
(三)诉诸法律
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运行成本高昂,主要表现在法庭执法体制中做出和执行一项判决要花费很长时间,计算损失时法庭可能会保守估计,法庭可能要求公开披露商业机密、成本和收益等相关信息,而纠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却不愿意公开。[16]法律上的困难,在近代中国表现得尤为明显,有的案子“虽至于三审判结,而执行颇觉困难。盖查封财产,已被寄顿景尽,拘束身体,又避匿无踪。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判决实等诸儿戏,殊可虑也”。[17]因此,对债权人而言,诉诸法律是万不得已之策。但是,当登报警告、中保人说和、储户让利等方式仍不能使储户追讨到存款时,诉诸法律又不得不成为最后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申报》等近代报刊上可见大量有关储户控告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不偿还存款的案例。
1914年10月,姚君武将在上海开设裕丰泰火腿公司的毕锡功告至法公堂。姚君武称毕锡功不偿还其父生前所存的银洋1700元。[18]1916年5月,亚细亚火油公司的倪树声将庆昌顺鞭炮店主薛鹤年控告至公共公廨,诉称后者不还其在宣统三年存入的银洋550元。[19]1923年3月,元大号将永盛公司控告至公共公廨,声称后者不还其存款规银10万两。[20]1924年,陈镇臣将陈楚南控告至法公堂,诉称后者吞没存款规银7000两、银洋10000元。[21]1924年2月,顾宝瑜将协济公司董事长杨镜如(系浙江总督杨善德之子)、经理沈耀钧控告至公共公廨,诉称杨、沈二人不还其存款银洋22263元及利息。[22]
上海东熙华德路1059号洪济堂药店是当地人吴根荣、徐永祥所创办。1934年8月,吴根荣的妻妹高林氏将洪济堂药店经理、靖江人许世芳控告至上海第一特等法院。原告高林氏控诉许世芳将其存在该店中的存款银洋600元私用不还。[23]1935年9月,居住在公共租界西华德路隆庆里三十八号的浙江上虞妇人周冯秀珍将胜达颜料号主绍兴人董存炳控告至上海第二法院,控告后者欺诈不还其存款洋2000元。[24]
诉诸法律讨债的案例不胜枚举,近代官府或法院在判定这些案例时,除了责成债务人尽力偿还外,还充分体现了秉承“连带责任”的历史传统。现举例子示之。
1882年1月1日的《申报》上刊登了一则新闻,其意是说,寄居上海本埠的黄姓将吸收其存款的湖州人沈姓控告至英公堂。“今沈病故,黄向伊弟及子索归,无付。因沈子在苏,即控沈弟于英公堂。”黄姓派遣家丁吴升秉称:“家主素与开设丝栈之沈姓往来,共存彼处二万余两,沈于八月间病故,曾向伊弟及子索取,托为不知。”陈太守谓沈弟曰:“汝兄生前声名颇佳,欠黄之项,人所共知,汝当为之清理,勿累汝兄声名。”沈弟供称:“我与先兄已在兵燹前分炊,各居两下,事不相闻久矣,此项银两实不知情。”尽管沈氏的弟弟百般推脱,说其兄的该项欠款不该其负责,但陈太守依然判定他必须负责偿还,并“将沈弟交差看管”。[25]从此案例可见,家人负连带责任,不仅在民间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也得到官方的认可与支持,而这一历史传统一直延续至中国近代。
二 “中人”对企业和储户的制衡
在中国近代社会中,契约与交易活动的“中人”[26]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中人是一种独立于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第三人,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契约订立的过程中进行说合,见证契约的各项内容,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存在纠纷时提供证明并进行调解等。[27]不难看出,中人参与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确保交易双方的当事人谨守信用。中人制度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与偿还存款中的功能与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介绍、撮合与证明
中人的几种功能,包括介绍熟悉的亲朋好友存款、参与议定存款条件、监督和证明企业履行偿还储蓄存款的义务等。存款契约(存折)的格式及内容本身,一般都能显示中人的这一功能。下面举例子示之。
1.介绍、撮合人
在招揽储蓄存款时,企业的经营者、股东及其职员的亲朋好友的人数是有限的,以致储蓄存款满足不了企业发展所需。为了最大限度地吸收储蓄存款,企业经营者可能会请求、鼓励他们的亲朋好友多介绍储户前来存款。这些亲朋好友就成为“中人”。同时,有些潜在储户想将其拥有的资金存入某一企业或商号,但是他可能对该企业或商号不了解,需要有了解该企业或商号的亲朋好友为之介绍。同样,潜在储户的这些亲朋好友也成为“中人”。下面举一些例子以示之。
1931年10月4日,申新、福新、茂新同仁储蓄部的储户谢瑞章给该部执事先生去信说,他在同仁储蓄部的存款是由其朋友荣永春介绍的。“敝人前供职上海九江路念式号联德洋行时,由敝友天利洋行荣永春君介绍存入。”[28]
1918年9月,陈长耕将朱启忠控告至公共公廨。原告诉称被告不偿还他的存款——银洋300元及利息。“是项存款当时由我偕同已故伯父陈炳荃至被告所设之朱森泰号中,与伊接洽,立有存折,言明按月取息。”在此案例,陈长耕伯父陈炳荃作为中人,起到了介绍、撮合的作用。[29]
1935年9月,浙江上虞妇人周冯秀珍将胜达颜料号主绍兴人董存炳控告至上海第二法院,控告后者不偿还其存款洋2000元(原先存款3000元,在诉讼之前,周冯秀珍已经提取1000元,还有2000元没有提取),有意图欺诈之嫌疑。周冯秀珍诉称:“前由石文荣之介绍,用秀记户名,陆续将现款存入被告之字号内,共计三千余元。”[30]
上面所列举的三个例子,不仅彰显了荣永春、陈炳荃、石文荣作为介绍人撮合双方存储与吸收意愿的“中人”的角色,同时体现了储户谢瑞章、陈长耕、周冯秀珍对“熟人”荣永春、陈炳荃、石文荣的私人信用的信任。
2.证明人
中人在介绍、撮合储户存款时,一般也会见证储户与企业订立存款协议。在此,中人即成为证明人。中人成为判决存储双方纠纷时的证人。下面举一些例子以示之。
1890年,顾宁氏在法公堂控告宁波商人严章宁。原告说她于光绪初年在严章宁所开的三茂卤货店存洋200元,严章宁意欲赖账不还。严章宁诉称,他早已还清了顾宁氏的200元银洋本利,这一点可由中间人徐阿才证明。但是,现在徐阿才已经不知去向。由于中间人徐阿才不能出庭,负责审理此案的窦明府认为严章宁有意抵赖,为此再三开导严章宁要积极偿还该项存款。但是,严章宁坚称该笔存款已付清,哪里有再付出的道理?最后,窦明府“着将严章宁仍交原保,限十天将徐阿才交案质证。否则,将借洋二百元一并交案”。[31]由此可见,中人徐阿才的“证明”成为理清该案件的关键所在。
1895年7月8日的《申报》上报道了一篇关于打架的新闻,说有甲、乙两人在杭州合开机纺已有数年,因为上年冬生意不佳,于是二人拆股,将机纺闭歇。甲勤于操作于第二年3月,在岳家湾重理旧业。1895年7月的某日,乙说他在甲处尚有30多元的存款,并向甲讨要。甲则声称,拆股之时“均有中证,彼此交清,并无瓜葛”。乙则声称“此系存款,不与中人之事,以致两相口角,拳脚相加,甲处人多,乙不能敌,头面俱受微伤,遂奔至仁和粮厅署中喊冤。张二尹将乙略问数语,随命差传甲到案,甲一一供诉,并传中证到堂,当面对质,乙无可抵赖,二尹将乙重责百板,并令出具,不敢再行滋扰”。[32]在该案例中,中人到堂澄清事实,成为最终判决的关键依据。
在前文周冯秀珍控告胜达颜料号主董存炳不还存款、意图欺诈的案例中,周冯秀珍就请证人石文荣出庭证明,董存炳曾用低劣颜料作为她的存款抵押品,以致其损失严重,“证人石文荣到庭供证词,与自诉人所述相同”。石文荣的证词为法庭所采纳。[33]
1901年,蒋沈氏将在上海开设酒店的陈永安控告至上海县衙,诉称她的丈夫生前曾在陈永安酒店存款200元,后来酒店倒闭,她前去讨要该笔存款,陈永安无力偿还,请求让利减成六折,“由陈另立笔据折还洋银一百二十元,俟出卖生财得赀照付”。现如今生财已卖,陈永安仍不付还,请求控追。针对存款是否让利减成,“中人张子钧供,存款立据,减偿是实”。这里中人张子钧的言行,证明了事情的真实性。[34]
1912年2月12日,恒生酱园在《申报》上刊登了一则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是,该园于上年春吸收邱二姐存洋800元,“由尤少圃作中,当立存折”。上年秋,邱二姐病故,其孙邱凤飞、其侄邱海棠来酱园提取存款。由于存折遗失,邱凤飞、邱海棠二人不仅登报声明、至金山司法长处备案,还邀请中人尤少圃出面证明。[35]
通过上面案例可见,中人证明人的角色,虽然对债权债务本身而言,不具有权利与义务。但是,其证明事实客观存在的功能,无论在民间还是在官方,都是人们“求证真实”的关键所在。中人的证词,更是民间、官府调解与判定债务纠纷的主要依据。
(二)说和、劝解与调解
中人的“说和”“劝解”就是化解双方观点与利益冲突的意思,其作用机制是使纠纷双方或各方之间的冲突情绪得以缓解,并进一步实现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与相互包容。“调解”就是提出能够为纠纷双方接受的一些具体建议与办法,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这些功能主要体现在民事纠纷中。下面举若干例子以示之。
1881年,上海人翁来兴在沪开办崇兴、鸿兴典当铺,大部分所用资本是亲朋好友存在该铺的存款。由于经营不善,资本亏损严重。翁来兴不得不将两典当铺出盘与人,其所欠亲友的存款,除了将店中货物售卖偿还外,不足之金额“经人出为调处,存款者折利减收”。[36]这里“经人调处”,即是通过中人从中说和,按照“折利减收”的习惯化解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冲突,最终解决债款清偿的矛盾。
1887年12月31日,在上海从事房屋租赁业的义和公司亏欠退股股东郑济东存款规银10600两,由于资金比较困难,义和公司无法一次性偿还该笔存款。于是股东郑芸初、沈敦如邀请中间人(九江郑宝记栈)从中说和,最终达成折利减收与分期偿还郑济东的存款的协议。“所欠济东存款一万零六百两,自应清还,芸初、敦如一时势难力办,现还规银二千两,又分十年还期,票银一千七百两,立票十张,当众签字,付执为据。其余六千九百两,因生意不佳,求请让讫销折。”[37]
1888年,在上海出资开设陈天一帽铺的范少墀被其经事人蔡子文控告。蔡子文声称,范少墀意图侵吞其存于店中的2300余两存款。范少墀则声称:“并无吞没存款事情,蔡于经手时亏空银二千余两,反敢来此蒙控,实属有意逞刁。”面对双方的各自说辞,审判官无法相信一方,最后提讯中人邱根源。邱根源声称:“当时蔡是否存银并未深悉,惟曾经为之调停。”[38]中人邱根源这里的“调停”仅有说和、劝解之意,没有证明的功能,因为其并不知悉蔡子文是否在陈天一帽铺有过存款。
1912年,张亨通控告商号福昇号经理沈玉兰不偿还其存款本利3200元(其中本金1500元,其余为利息)。在法庭上,福昇号股东陈清记、翁新记称,该号前以沈玉兰为经理(已辞职离去),现在该号以谢阿坤为经理,张亨通的存款是由沈玉兰经手,故“店中只能认本”。原告称:“现由中人(李锡堂)调处,折还洋二千六百元,请堂上公断质之。”被告陈清记等仍坚称只能还洋一千五百元。最后,法庭采纳了中人李锡堂的调解意见,“聂廨员判照中人所断,交洋二千六百元,交保限交”。[39]
1917年8月9日顾岫云在《申报》上刊发了一则启事,说他的弟弟顾怡云前两天登报声称不再为广成商号所吸纳的存款偿还担保了,现在通过“中间人”亲友的从中说和,广成商号与储户双方之间的存款关系得到了厘清,为此他弟弟的登报声明一律取消。“前日舍弟怡云所载诸广成各节之告白,实因言语误会起见,现经亲友从中说和解存款、米款,双方各清界限,所有前次登报退保各节,一律取消。兹恐外间传闻失实,特此更正。”[40]
1929年,华益磁器公司股东会议决,将该公司全部推盘给熊刘氏营业。熊刘氏因各存户向其催讨存款而无法应对,不得不邀请中人共商办法。在中人的调解下,熊刘氏将华益公司全部推盘给万和祥主梁锟洲经营,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存户之存款。“只得请凭中证人,情愿将店底货物、生财等推盘与万和祥梁锟洲君名下营业,当即银据两下交割清楚。”[41]在此案例中的中人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提出具体的可行建议,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除了说和、劝解以及调解外,中人的功能还体现在厘清各方的责任方面。例如,1889年7月10日《申报》上有一则声明,其中说上海大和兴号以及长崎大记号是由施子榆、郑兆欣、傅芝卿、许杏村、余鸿岗等人合伙所开,现在因为各股东意见不合,该年春天集议停闭。其中,各股东经手的存款,“凭中议归各东自认偿还”。然而,其中有圃记存折一扣,有白银200两,又周记存折一扣洋200元,此两项存款尚未理清归还,以致存折尚未收回。经过中保人仔细审理,该两项存款归股东郑兆欣清偿,“经凭中议,归郑兆欣认还,与别股东不涉”。[42]应该说,厘清各方责任是中人在说和、劝解与调解过程中的首要工作,这是其职能得以彰显的前提条件。
(三)担保
这里的担保功能,主要是指中人为债务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担保之意,即在债务人无力或不愿偿还债务时,中人需要替债务人偿还债款。
1897年,在上海浦东永泰布庄、得泰瑞记布庄做伙计的高松卿将东家沈萃生、经事人沈九得控告至上海县衙。高松卿诉称,得泰瑞记布庄与上海王太隆布米庄素有往来,前者欠后者存款规银520两,此项欠款由他本人担保。后有友人托他将180余石大米栈单一纸抵押与王太隆。不料,王太隆布米店以得泰瑞记欠银颇巨为由,扣押了这180余石大米的栈单,逼令得泰瑞记布庄归还欠款,“欲将得泰瑞记布庄所欠归清,始还栈单”。在此案例中,高松卿作为中人,他的作用就是为得泰瑞记的该笔欠款提供担保。正是这个原因,当得泰瑞记布庄不归还王太隆布米庄欠款时,才有王太隆布米庄扣押高松卿的栈单之举,因为该店认为高松卿应为其担保的债务负偿还责任。[43]
1899年,苏州人俞兰生“因贴票”亏欠巨款,被各债主控告至法公堂。经过审理之后,法公堂判决:中人吴友立为俞兰生所负欠款的担保人,由于债务人俞兰生迟迟不到案,不对所欠款项进行清偿,中人吴友立应偕同处理此项欠款,否则应对其担保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明府以吴担保在先,不能置身事外,限半个月,帮同理处。”[44]
1914年,妇人陈氏控告蔡阿清不偿还其存款洋400元,法庭屡次传讯被告蔡阿清,但蔡阿清屡不到案。于是,法庭“判决谕令保人(靳新卿)传谕被告,限一个月连同堂费洋十二元一并遵缴,逾限即则成保人赔偿”。[45]
1917年,陈汉章控告老介福绸庄伙叶子新不偿还期票尾找洋700元于公共公廨。原告诉称,1915年叶子新与俞伯明邀请其一起承办芜湖泾县煤矿,并令其在上海设立宝兴煤矿销售公司,后来发现并没有该煤矿,于是他将以前托付叶子新存在老介福的现洋3400元提出,当时叶子清只偿还了2700元现金,剩余700元以后偿还,并出立期票一张,由中人俞伯明为之担保。针对原告的诉控,被告叶子新则声称,所有存款已经偿还,其给与原告的期票700元,实系原告恳请他出立的,所以一切责任,应该由原告与俞伯明担任。[46]在本案例中,中人俞伯明为期票700元欠款担保,在债务人无力与不愿偿还的情况下,应对该笔欠款负有偿还责任。
1918年12月,上海裕顺碾米厂倒闭,亏欠债务颇多,“达银十余万两”。[47]其中尤以存款为甚。“庄款及同行欠数有限,其大多数为存款,因系年久老店,故妓院、马车行等深信不疑。”其中,有阿秀一户,不仅存款多至二三万,且“代负担保者,亦属不少”,听说裕顺碾米厂主逃避,“竟欲自寻短见,经人解劝始免”。[48]在此案例中,阿秀不仅是存户,而且还是其他存户的中人,为其他存户的存款提供还款担保。正是其具有偿还之重责,阿秀才对裕顺碾米厂主逃避欠款的行为反应强烈,以致“竟欲自寻短见”。
1921年7月17日,陈仲贤致函《申报》说该报上一天刊登的一则新闻,存有不实之处。这则新闻是说,李鸿纶领取了一笔存款,该项存款是由陈仲贤以中国兴业烟草公司的名义担保,“缮具保状,加盖该公司图章”。陈仲贤认为“颇与事实不符”,故此他向《申报》纠正说,李鸿纶的存款并非以中国兴业烟草公司的名义,而是完全以他个人名义为担保的,“所盖图章亦是鄙人私章”。[49]陈仲贤之所以向《申报》做出纠正,很可能是强调担保主体责任的关键问题。
方金义曾将一笔存款存放在慎昌鱼行内,勤昌煤号主孙连生为中人,且负担保责任。1922年,方金义前去慎昌鱼行提取存款,慎昌鱼行主逃避不还。于是方金义将孙连生控告至公共公廨。在法庭上,被告孙连生承认其对方金义存放在慎昌鱼行的存款负有担保责任。于是,法庭判决孙连生“应照保单赔洋三百元并堂费,被告存款之洋,即交原告具领”。[50]
本节详细分析了中人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清偿存款中的角色。研究表明,中人制度作为中国传统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人制度不仅最大限度地撮合各方交易与借贷关系,还在各方发生纠纷时发挥着说和、劝解与调解的功能。中人的担保功能,甚至可以认为是信用维护的最后保障。当然,中人在纠纷中的证明功能,是“求真”的一种有效途径,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 传统经济因素的优势基因
本书较为深入地分析了近代中国企业吸收、运用社会存款的方式,并重点考察了私人信用、无限责任在企业吸收、偿还存款中的作用与机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有以下几点结论。
(一)传统经济因素的延续与创新
企业吸收社会存款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并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被社会普遍认同的不成文规则。早在明清时期,吸收与经营“存款”这种现象,就在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不仅典当行、票号和钱庄等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一般的米店、布店、杂货店等普通商店也兼营之。存款者不仅有各级官府,还有诸如会社、宗祠等各类社会团体,更多的则是私人家庭与个人。至道光年间,在江苏的溧阳、无锡、常熟等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存款市场。在存款市场中,存款利率水平的高低与银钱兑换率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并加以灵活运用,充分吸收与继承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固有的经济因素,即使那些学习和引进现代股份制的中国企业也不例外。从这个角度来讲,从采用现代股份制的中国企业成立开始,它们本身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点和传统经济要素的痕迹。换句话说,一些传统经济要素不仅在中国近代得到延续,而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尽管南京国民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企业打广告吸收社会存款,但历史结果表明,企业会以另一种形式使吸收存款的传统延续。
1933年,中国内衣公司在《上海宁波日报》上刊登广告,以安全投资、借用资金的说辞,招揽国人投资该厂。投资方式有四种。(1)红利派股:每份一百元,定期五年,周息一分,红利五成。(2)定期借款:自五元起,一年至五年,周息一分起至一分四厘。(3)按月支息:自一百元起,一年至五年,支息自九厘六至一分四厘四。(4)活期借款:自一元起,一年至五年,周息七厘,每半年结算。其目的与宗旨是“以借款扩展实业,即以实业保障借款,使投资者既无失败之忧,而收成功之利”。[51]从该厂的广告词可见,这仍是打广告招揽存款的一种形式,只是说辞不同罢了。吸收社会存款的传统仍在延续。
传统经济因素在延续的同时,还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创新。20世纪前三十年,企业设立储蓄部、打广告广泛招揽社会存款的做法,就是新变化的具体体现。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习惯中,甚至发展出一种叫作“附本”的存款方式。这种附本在某些行业中如钱庄业又被称为“副本”。下面,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1873年,湖州人徐养和(沈小塘尊称他为徐养翁)仰慕丝商沈小塘颇有家资,于是委托其友秉良将白银4000两存入沈小塘所开的商号之中。正如沈小塘所说的,“徐养翁确然,素未熟识,而其银系秉良交来。去年(1873年)正月十九与我说云,徐养翁有银四千两托他存与我号,始养翁闻我开设谦泰、大源钱庄,又品股维新,兼有仁记丝号,以为我腰缠颇充,人亦朴厚,特托秉良存与我处,系去年十二月对日为期”。后来沈小塘所开的维新、大源钱庄倒闭,仁记丝号也亏本甚重。徐养和见沈小塘陷入困境,就派秉良前去提取存款。沈小塘无力偿还,就与徐养和磋商,将该项存款转为其所开的谦泰钱庄的附本,得到徐养和的同意。“即嘱秉良来说,要吊取长款,塘其时万分难过,亦欲同各财东理说,先托秉良与养翁言,而养翁云,刻下既然如此,四千两头作谦泰附本。”[52]
附本有时被看作一种长期存款,“遇有成本不敷时用之,其性质与股东之长期存款相似,故其利息亦预先定议,与庄中盈亏无关系”。[53]有时也被看作企业的资本金。对此,日本人在上海调查之后也认为,这种附本在运用时甚至可以当成资本金来看待,“在计算合伙钱庄的资本金的时候,应该将本来的资本和被称为附本的资金合计计算”,因为这是“出资人在以定期存款相同条件下所出,而又附有一定利息、用来补充本来资本不足的资金”。[54]
由以上所论可见,企业吸收社会存款不仅长期存在于近代中国社会中,而且已经发展出某些适应近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方式。企业面向社会招揽存款,正是这种适应近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方式的延续。
在近代化过程中,中国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普遍存在着“负债经营”的历史现象,并且形成了固定资产通过筹集资本解决、流动资本通过借贷资金解决的经营模式。在此种经营模式下,企业所负债务常常接近或超过它们的自有资本。[55]其中,吸收社会存款是近代中国企业“负债经营”的主要融资途径之一。我们在强调这种融资方式在企业发展中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这种融资方式具有的重大弱点,那就是这种融资方式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旦社会内外条件发生变化,这种发展模式就难以为继。
对此,黄组方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时也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认为,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先天的脆弱”,将会使陷入资金困境中的企业因存户的挤兑而陷入一个更加无法应付的境地。“存款依其本质而言,虽为短期债务之性质,但如欲收举债营业之利,则非视为长期债款利用之不可。在实务方面,企业之理财当局,虽以营业之性质,及经营周期之久暂,决定收受存款之最高限度,以防免存款过多,在经济不裕之时应付为难之患,但因其流动地位已有‘先天的脆弱’,故倘若一旦发生挤提之现象,势必被迫陷于凄惨之境域。此种情形,在事实上,每常发生,尤以合伙等组织,因某以伙东之死亡退伙而发生者,更屡见不鲜。”[56]
尽管吸收与运用社会存款具有很大的弱点,但是我们要看到这种融资方式所具有的时代价值与历史意义,并加以肯定。在中国现代经济起飞前的阶段,很多中国企业是没有经历过原始资本积累的,在一个不能通过资本市场这个公共平台融资的社会环境中,吸收社会存款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还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一些企业通过“调拨”的形式,提高了储蓄存款运用的价值与效率。这些都使储蓄存款最大限度上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
储蓄存款在企业发展中的具体作用,正如在本书第四章中所论,其性质介于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之间,它不仅以短期借款的形态解决了企业运行中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企业通过长期化策略使它以长期资本的形态解决机器、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吸收社会存款这一融资方式,很多近代中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很可能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行,更不要谈有所发展了。如果每家企业皆是这样,中国工业化的进程无疑会更加艰难、更加缓慢,工业化的水平更低。从这一角度而言,储蓄存款在近代中国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是很大的,具有积极的时代价值与历史意义。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
(二)熟人社会下的私人信用
私人信用,“为个人将来偿付的承诺,于现时取得某种有价物品的承诺”。[57]具体而言,它是指一个人的社会声誉、信誉与资产状况值得他人与社会信赖,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种信用制度安排,它是镶嵌于中国固有的社会结构之中的。这是一种十分讲求熟人关系网络的社会结构。在此社会结构中,私人信用主要适用于熟人之间,维系着人们的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
在私人信用关系之中,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信息,特别是难以量化的诸如声誉、才干、品德等软信息掌握得较为充分,因此敢于与被信任者建立信用关系。步入近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与交易范围的扩大,中国传统信用制度的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如自然经济逐渐解体、熟人社会关系网络逐渐向陌生人社会扩展,一些传统信用制度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然而,新的信用制度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的。
在上述历史背景下,近代中国社会的信用日坠。为了减小被欺骗的概率,人们最大限度地将交易限定在熟人关系网络中。这就注定了私人信用这一中国传统信用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代中国银钱业的信用放款,“系以信用为保证之贷款制度也。例如有一商号与钱庄或银行往来,钱庄或银行营业员知其股东资力雄厚,经理人才能卓著,夙负盛名,并经调查该商号内容确属稳妥可靠,如得经理之许可,即得贷予相当款项,以补充该商号资本及流动金之不足”。[58]在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的过程中,“谁招揽谁负责”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私人信用在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不仅彰显在私人信用所具有的号召力上,还体现在储蓄存款清偿的保障机制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私人信用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它的功能有逐渐弱化的趋势。正如时评所言,“缘信用二字,本不必以财产为根据,当以高尚之道德,敦厚之习俗,万秘之法律,以为根据。今人大抵以为财产丰厚者,其信用必有可恃。其实此之所谓信用,并非由道德上淬励而来。故虽有法律绳其后,要终不足以为根据。盖当平普之时,一若其人之信用,足为一般人所仰慕,倘一旦事业失败,其能否斥余资,以维持信用,殊在不可知之列矣。故在昔日,民情朴厚,人心尚古,淳淳焉有轻财尚义之风”。然而,由于时代的巨大变动,“今日世风日下,道德沦亡,当其创业之时,恃以号召外方者,必曰某某为股东,某某为股东固皆赫赫大富豪也”。但是当事业失败时,“则向之所谓殷实股东,均推卸不顾,或竟掉首置之,徒使一般无足轻重者为之清理,甚或改缮议单,变更簿据。其结果债权人仅摊还少数之血本。即或涉讼公庭,亦鲜有良好之效果”。[59]
近代中国社会对私人信用观念的改变,使原来与之相配套的治理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其中,同业组织与商会的治理功能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近代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正如时人所期待的那样,“以为宜向各商帮、各公所建议,仿吾业(钱业)办法,编制入会同业录,将各股东、经理之姓名,宣之于众。由各业公所汇交商会备案。其有改组新创之局,则随时增删之,务期翔实靡遣。设遇有不测,即可由各业公所协同债权人根据同业录所载之股东,秉公处理。不则,再由商会出为主持,庶狡黠者无所施其技”。[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