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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资本积累的历史惯性.2

作者:张跃 当前章节:1537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2:13

(三)让人信任的无限责任制度

人们一般认为,无限责任是落后于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形式。但是在近代中国特有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无限责任不仅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形式而普遍存在,更是作为一种社会信用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着充分的历史合理性。

资本是稀缺的资源,以有限资本负有限责任的西方有限责任制,并不为近代中国社会所信任。因此,以有限责任制为号召,如果不给予一定的“官利”,难以筹集到资本。相比有限责任制而言,无限责任制以债务人的企业财产、家产为还款保障,更能取信于资金拥有者。除此之外,无限责任制有利于克服道德风险,使欲借助道德风险谋利的行为失去了意义。因为无论谋了多少利,最终都要转化为家产,而家产对所负债务具有最后保障。同时,无限责任制有利于企业盈利的生产性积累,因为它不必像有限责任企业那样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派发官利,这对无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来说没有意义。[61]无限责任的这些优点,在近代中国社会,都是取信于债权人的主要原因。

本书对无限责任制的历史地位的考察,不是从企业的盈利分配有利于资本积累的角度给予论述,而是从一种信用制度安排有利于取信于社会以便筹集资金的角度给予论述。作为一种信用制度安排,企业以其股东之资产、所出之资本,以及企业的货物、房地产和素有声誉对其所负债务有无限偿还责任(按投资比例分摊责任)。一个社会在缺少防范风险的公共机构的历史条件下,无限责任不论作为企业制度还是信用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社会功能,社会公众对负有无限责任的企业充满信任。

当然,无限责任企业股东履行其责任,并不是仅仅凭借个人道德的自我约束,而且还靠行业协会和政府司法机关等外部力量的强制执行。

四 企业资本组织的历史惯性与发展

历史总是会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与途径对当前与未来的社会产生特定的作用与影响。作为一个逐步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文化传统、社会观念与行为习惯,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社会组织方式和行动逻辑等,不会在短期内消失,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惯性。[62]本书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都反映出这种情况与现象。通过对近代中国企业吸收社会存款这一历史现象的研究,我们有以下几点反思与启示。

(一)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企业融资方式

在中国近代,多有时人呼吁建立能够为企业直接筹集资本提供便利的公共平台——资本市场,中国社会各界也为此努力探索过、实践过。然而,中国资本市场却难有发展。之所以出现这个结果,主要是由以“转型”与“分割”为典型特征的近代中国社会历史禀赋决定的。社会转型充满了不确定性与巨大风险,市场分割使人力、资本、技术等经济要素流动成本高,信息更是难以公开。这样的社会历史禀赋决定了它不能够为长期金融品种的快速成长提供所需的必备条件,如人们对未来时局能否长期稳定难以预期,以致资本市场难有发展,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近代中国企业难以像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一样,在资本市场上实现筹集资本的目的。

在内外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近代中国开始了从农业经济向近代工业经济转型的艰难过程。但是,在艰难转型的过程中,国人对新式工商企业的认识是不足的,以致新式企业在创办时难以筹集到所需的资本。同时,传统商业习惯中分配制度,如“重分配轻积累”的分配习惯对新式企业的利润分配和经营造成了有形或无形的制约和限制。在华外资企业对华资企业形成的多种压力,也使得很多华资企业力图尽快成长形成规模,谋求规模效益,进而应对外资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多种因素的合力,使得近代中国企业在兴办和发展中不得不去适应和对抗内外环境形成的制约和压力”,“负债经营”就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生存方式或者说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筹集与运用资金的策略。[63]

近代中国企业“负债营业”的模式,充分说明一个国家的社会历史条件从根本上决定着其企业融资的方式。这个方式不是人们通过臆想就能设计出来的,而是当时的社会条件、环境变化,乃至历史传统、商业习惯等因素共同形塑的,也是人们在既有的社会历史条件的约束下,能够做出的最佳选择。这种选择不仅体现了企业对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的控制以及融资途径的选择,而且凸显了企业在筹集资金及运用效率方面的追求。

通过本书的叙述与研究,我们可以看到,近代中国企业采用的以向银行、钱庄借款为主、以吸收社会存款为辅的融资方式,是要素和信息被分割的产物,也是转型社会中的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控制的结果。总之,企业的融资方式是由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人们无法直接跨越既有的历史条件而选择臆想中的所谓的新模式或新方式。这是已经被历史证明了的客观存在。我们能做的,只有在充分重视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所需,引导、规范已有的融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

(二)私人信用建设的渐次推进

私人信用,或者说个人信用作为一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无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在近代中国乃至当下,都发挥着维系人们社会经济交往的重要职能,引导着人们之间的合作。因此,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市场伦理、信用制度与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资源。开发并利用这种资源,能有效地拉动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64]当然,一旦收受信用的个人行为失去约束,就会发生个人失信行为,进而出现集体失信。因此,私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现代中国是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私人信用原有的社会基础全面瓦解。正如学者汪火根总结的那样:在价值观念上,受利益价值观的驱使,诚信观念逐渐被遗弃;在交往范围上,封闭的熟人社会网络向开放的陌生人社会拓展,原有的个体内在诚信的观念无法契合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在组织层面上,个体在利益导向的社会环境中几乎不受组织约束;在制度层面上,陌生人社会的来临使得闲言碎语和脸面道德这种非正式规范的约束力下降,而社会的个体化亦使得连带责任逐渐消失,制度的激励功能大大下降。[65]

在私人信用原有的社会基础被侵蚀的大背景下,诈伪、欺骗与不诚信的行为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侵害。如何重建适合近现代社会的私人信用,使其发挥引导人们合作的基本功能,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探讨如何重建私人信用方面,近代中国社会也做出了一些探索,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信用的调查与公开,不过取得的成绩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对近代中国社会的探索进行经验总结,有利于为当下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20世纪20年代,调查之风开始在中国兴起,一些华资银行设立信用调查部。“我国各银行之信用调查事务,近数年来稍稍发达,过去如上海、中国、浙兴、浙实皆有调查科之设立,近来如金城、如四行,亦复注意及此,对于工商情况及市场趋势,均有各种调查报告,以供业务上之参考。”[66]1932年,“以提倡社会信义,便利工商发展为宗旨,以调查工厂商号暨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以及市场消息为职务”的中国征信所成立。这些曾一度被国人寄予厚望的调查机构,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在调查市场主体信用方面的成绩非常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式会计记账法鲜有运用。新式会计记账法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可使信用调查简单、易行。然而“吾国除少数大企业机关外,均尚固守旧习惯。不善用新式簿记账,致欲求一完全明白简单之营业状况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暨总账而不可得”。

二是国人善守商业秘密,使调查资料稀缺。近代中国银钱业对于顾客信用调查的方式仍很落后,雇用若干跑街,与客户联络,借此打听客户之虚实。国人与“各项企业,每好保守秘密,凡应公开之事项亦不肯公开,是征询信用之最大来源已经断绝”。[67]

三是与信用调查相关的机构与制度不完善、不发达。实践证明,信用公开是维护私人信用的有效途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则与之密切相关。正如著名会计师潘序伦所言,“能维系信用制度保障社会全体者,惟赖社会各企业厉行经济公开之法,而经济公开之实施,不必假手于与企业本身无利害关系之第三者,第三者何?即十年来我国之新兴职业会计师而已”。[68]然而,由于信用分割、资本市场发育水平低、交易费用高昂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空间狭窄,其评定、公开信用的功能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69]

概而言之,近代中国社会在私人信用调查与公开方面的探索,虽然鲜有成绩可言,但是我们从其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私人信用的建设是一个渐次推进的过程。私人信用是所有近现代国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但它需要有一个发育或培育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私人信用的建设应该大致经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关注私人信用问题,并呼吁社会重视私人信用的建设;第二阶段,商业组织或公共组织对私人信用进行调查;第三阶段,同业组织对私人信用进行规范和约束;第四阶段,创设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信用机构和信用品种;第五阶段,国家信用引领私人信用的培育。梳理史料,近代中国社会对私人信用的建设,只进展到第三阶段。

第二,要设计富有激励性的信用调查机制。对市场主体信用及其所经营事业状况的调查,特别是对那些不可量化的信息、信用的调查,始终是一个困难的事情。毕竟被调查者有动机隐瞒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信息或秘密。要想让被调查者如实、主动告知自己的信息,要在信用调查的整个过程中,设立激励机制。设立怎样的激励机制,要视具体环境、具体行业与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要加强行业公会维护信用的功能。近代中国社会在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世纪20年代,很多行业开始强化了同业公会维护成员信用的功能。

(三)维护私人信用的制度力量

仅实现信用调查与公开,尚不足以确保人们完全重视私人信用的维护,还需要外在的力量予以约束。其中,商会、同业公会和司法机关是维持私人信用的制度力量。在此方面,近代中国社会做出了一些努力与探索。

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是近代中国企业“负债经营”的制度保障之一。而负无限责任股东履行还债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来自商会、同业公会的干预。一些企业商号突然倒闭,易于引发社会恐慌和风险扩散。为了维护社会与同业的信用与稳定,商会、同业公会就会出面干预,主持清算。

1918年初,江苏海门商人杨善康致函通崇海泰总商会,声称其前与浙江鄞县商人鲍志翔、鲍志壮、鲍志□三人合开祥隆烟作,由于连年不利,债务急迫,数次函催鲍氏前来清理债务,鲍氏“终不出理”。其不得不请通崇海泰总商会出面清理祥隆烟作之负债(负债包括各存户存款在内的22000余元)。接到杨善康的请求后,通崇海泰总商会一面派人出面清理该烟作,一面致函鄞县公署及商会饬传鲍志翔等人前来通海清理债务。不料,鲍氏三人延宕半年之久,仍不前往通海清偿所负债务,“揆其心理未始非为日后纠缠地步,惟各债权人何能久待坐视该号与十写店日渐消灭,致贷予之资无着”。最后,通崇海泰总商会邀集该会董事核议,“佥以此事未便其久搁,拟再定限一月,如该股东仍置之不理,惟有声请缺席裁判,以保债权”。[70]在此案例中,通崇海泰总商会不仅对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断”,还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无疑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

在维护信用方面,同业公会的作用同样显著。很多企业资不抵债时,同业公会就会出面主持清算,这样的案例有很多,主要体现了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办事宗旨,发挥“公断”“惩戒”等职能。“公断”的职能犹如“行业法庭”,同业公会在行业习惯法的范围内,行使裁决权。这比诉讼至法庭要迅捷得多。[71]同业公会的“公断”是一种仲裁,它正是为了寻求公正而避免纠纷的产生,这无疑有利于行业规范、行业信用与私人信用的维护。下面我们以上海钱业公会出面清理的一个案子为例,以窥其这方面的功能。

1924年农历六月,商号傅子记用东和货栈签发的1500捆菜饼栈单向上海信裕钱庄做往来透支押款。不想傅子记于该年十一月突然倒闭,无力偿还抵押透支贷款。按照上海钱庄业抵押借款规则,信裕钱庄正欲将抵押品拍卖以抵偿其透支借款。不想,被仁谷公所杂粮公会会员元和昌阻止,“并请官厅施行假扣押”。元和昌阻止的理由是,这1500捆菜饼是其卖给傅子记的,而傅子记并未将货款结清,按照杂粮业习惯,货款没有结清以前,货物仍为卖家所有,“凡收定银,先交栈单,然必俟货银清楚,双方到栈过磅,更换货名,方作已交论。否则货未转移,仍为原行所有。即已出者,亦得将货追扣”。

信裕钱庄致函上海钱业公会,“请同业核议前来”。经核议,上海钱业公会认为信裕钱庄的“押款固属正当,手续亦甚完备”,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条:一是依据钱业营业规则,信裕钱庄放款手续正当;二是信裕向东和货栈过户的手续合理。为了结信裕钱庄与元和昌之间的纠葛,上海钱业公会致函仁谷公所杂粮公会,请该会转函给元和昌,希望元和昌“早日谅解,呈明官厅,取消假扣押”,“向傅子记追还货款,方为正当办法,勿再别生枝节,实为万幸”。[72]由此案例可见,上海钱业公会依据同业规则与商业惯例对信裕钱庄与元和昌之纠葛做出“评估”“公断”,并督促债务人傅子记负偿还债款责任,无疑有利于维护私人信用。

除了发挥商会、同业公会的制度力量之外,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对私人信用的维护同样重要。许多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并不局限于同业公会的内部人,因此法律的介入是避免不了的。

[1] 佚名:《萃丰衣庄倒欠案之近讯》,《申报》1919年4月8日。

[2] 佚名:《沈宝深子世昌鉴》,《申报》1921年2月21日。

[3] 佚名:《公共公廨讯案汇录》,《申报》1921年12月25日。

[4] 佚名:《金熠律师代表兴申等债权团反对陆瑞徵律师清理保华洋烛厂并警告该厂主袁厚生通告》,《申报》1929年12月20日。

[5] 佚名:《彭望邺律师代表泰利记等警告南通广生榨油公司驻沪办事处启事》,《申报》1932年8月7日。

[6] 佚名:《亏本亡妻》,《申报》1880年12月7日。

[7] 佚名:《声明》,《申报》1881年11月30日。

[8] 佚名:《奉告泰顺米行存项各户》,《申报》1910年11月29日。

[9] 佚名:《盛泽永昌甡绸庄敬谢各债权人》,《申报》1928年1月18日。

[10] 佚名:《上海县署琐案》,《申报》1901年9月17日。

[11] 佚名:《英美租界晚堂琐案》,《申报》1902年12月10日。

[12] 佚名:《上海县案》,《申报》1905年12月31日。

[13] 佚名:《上海县案》,《申报》1906年12月15日。

[14] 佚名:《补录法租界公堂案》,《申报》1907年2月17日。

[15] 娄敏:《“有限”与“无限”之间:摊还规则的偿债逻辑——以江津县债务类司法档案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16] 〔美〕阿维纳什·迪克西特:《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17] 楚声:《钱业对于倒账之善后计划》,《钱业月报》第1卷第12期,1921年,第10页。

[18] 佚名:《火腿公司主之债务》,《申报》1914年10月8日。

[19] 佚名:《追索存款》,《申报》1916年5月20日。

[20] 佚名:《元大号控永盛公司案》,《申报》1923年3月29日。

[21] 佚名:《控陈楚南吞没存款驳回》,《申报》1924年1月26日。

[22] 佚名:《协济公司存款纠葛之传讯》,《申报》1924年2月27日。

[23] 佚名:《许世芳侵占存款被控》,《申报》1934年8月24日。

[24] 佚名:《胜达颜料号主董存炳被控诈欺案》,《申报》1935年9月4日。

[25] 佚名:《控追存款》,《申报》1882年1月1日。

[26] 中人,有很多的称谓,比如“中间人”、“中说人”、“承保人”、“中证人”、“中见人”、“凭中”、“全中”、“原中”、“见立”、“正中”、“引中”、“证人”、“见议”、“保人”和“居间”等。

[27] 赵良玉:《古代中人作用之法律分析》,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概要第1页。

[28] 《同仁储蓄部储户来信》,1931年10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57。

[29] 佚名:《继续起诉之徒劳》,《申报》1918年9月20日。

[30] 佚名:《胜达颜料号主董存炳被控诈欺案》,《申报》1935年9月4日。

[31] 佚名:《县案汇录》,《申报》1890年7月28日。

[32] 佚名:《机纺打架》,《申报》1895年7月8日。

[33] 佚名:《胜达颜料号主董存炳被控诈欺案》,《申报》1935年9月4日。

[34] 佚名:《上海县署琐案》,《申报》1901年9月17日。

[35] 佚名:《存折作废》,《申报》1912年2月12日。

[36] 佚名:《声明》,《申报》1881年11月30日。

[37] 佚名:《告白声明》,《申报》1887年12月31日。

[38] 佚名:《上海县署琐案》,《申报》1888年5月18日。

[39] 佚名:《尚未允洽》,《申报》1912年12月16日;《分别偿还》,《申报》1912年12月20日。

[40] 佚名:《顾岫云启事》,《申报》1917年8月9日。

[41] 佚名:《推盘声明》,《申报》1929年5月29日。

[42] 佚名:《明白声明:许杏村、傅芝卿、余鸿岗同具》,《申报》1889年7月10日。

[43] 佚名:《上海县署琐案》,《申报》1897年3月9日。

[44] 佚名:《法界公堂琐案》,《申报》1899年7月26日。

[45] 佚名:《缺席判决后之枝节》,《申报》1914年6月12日。

[46] 佚名:《不还存款案辩论终结》,《申报》1917年6月15日。

[47] 佚名:《变卖已闭碾米厂财产》,《申报》1919年3月3日。

[48] 佚名:《米厂倒后之同业会议》,《申报》1918年12月12日。

[49] 佚名:《陈仲贤来函》,《申报》1921年7月17日。

[50] 佚名:《公共公廨讯案汇录》,《申报》1922年4月27日。

[51] 记者:《安全投资借用借款:中国内衣织染厂有限公司》,《上海宁波日报》1933年8月15日。

[52] 佚名:《声明》,《申报》1874年6月9日。

[53] 施伯珩:《钱庄学》第3编,上海商业珠算学社1931年版,第24页。

[54] 横滨正金银行上海支店编《上海金融事情讲话》,昭和18年(1943年)版,第156—157页;转引自朱荫贵《中国近代股份制企业的特点——以资金运行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55] 朱荫贵:《论近代中国企业的“负债经营”》,《安徽史学》2020年第3期。

[56] 黄组方:《工商业收受存款之检讨》,《信托季刊》第6卷第1—2期,1941年,第110页。

[57] 乐天辑:《自修》1941年第184期,第7页。

[58] 葛成章:《改革信用放款问题》,《钱业月报》第15卷第8期,1935年,第35页。

[59] 盛瘁螳:《维持信用贷款之管见》,《钱业月报》第3卷第8期,1923年,第4—5页。

[60] 盛瘁螳:《维持信用贷款之管见》,《钱业月报》第3卷第8期,1923年,第5页。

[61] 杜恂诚:《近代中国无限责任企业的历史地位》,《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62] 汪火根:《中国传统信用治理何以可能——从社会基础与治理机制两个维度解读》,《长江论坛》2016年第4期。

[63] 朱荫贵:《论近代中国企业的“负债经营”》,《安徽史学》2020年第3期,第17页。

[64] 楼马晶:《基于集成学习的混合模型在个人信用评估中的应用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第2页。

[65] 汪火根:《传统信用的运行基础与现代信用制度的重建》,《求实》2012年第12期。

[66] 项冲:《谈谈信用调查》,《金融导报》第3卷第1期,1941年,第12页。

[67] 唐庆永:《对于最近设立中国征信所之感想》,《银行周报》第16卷第32期,1932年,第22页。

[68] 潘序伦:《会计师职业与信用制度之关系》,《经济汇报》第4卷第1期,1928年,第8页。

[69] 杜恂诚:《近代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史林》2008年第2期。

[70] 佚名:《函催烟作债权人赴通理账》,《申报》1918年6月15日。

[71] 杜恂诚:《近代中国无限责任企业的历史地位》,《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72] 佚名:《钱业公会调解押款纠葛之函》,《银行周报》第9卷第33期,1925年,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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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兰:《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千家驹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年)》,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

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1911—1931年)》(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孙文娜、胡继成:《中国近代征信业研究》,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光明书局1936年版。

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台北,1981年版。

王志莘编《中国之储蓄银行史》,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9月发行。

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中国股票年鉴社1947年版。

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赵津主编《范旭东企业集团历史资料汇编》(上、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辑《全国银行年鉴(1934)》,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1934年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主编《上海民族机器工业》(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编《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

(二)译著

〔美〕《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东西间桥梁》,李荣昌、沈祖炜、杜恂诚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沈伯根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美〕阿维纳什·迪克西特:《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郑江淮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马克·格兰诺维特:《社会与经济:信任、权力与制度》,王水雄、罗家德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

三 报刊

《潮梅商会联合会半月刊》

《崇实季刊》

《大公报》

《大陆银行季刊》

《大中华杂志》

《东方杂志》

《东吴》

《复兴月刊》

《工商半月刊》

《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

《工商经济月刊》

《国际贸易导报》

《贵州企业季刊》

《矿业周报》

《化育》

《华年》

《汉口商业月报》

《江苏省政府公报》

《交大月刊》

《家庭(上海1937)》

《金融周报》

《金融知识》

《经济统计月志》

《经济学季刊》

《会计杂志》

《礼拜六》

《劳工月刊》

《立信会计季刊》

《南洋商务报》

《农赈月刊》

《平民》

《钱业月报》

《人事管理月刊》

《上海市通志馆期刊》

《上海市政府公报》

《商业杂志》

《商学研究》

《商务印书馆通信录》

《世纪评论》

《食货》

《社会经济月刊》

《社会月刊》

《申报》

《天津棉鉴》

《铁路公报》

《信托季刊》

《盐迷》

《银行周报》

《银钱界》

《银行周报汇编》

《新语》

《中国工业杂志》

《中行月刊》

《中华童子界》

《中外商业金融汇报》

《中华书局图书月刊》

《中央银行月刊》

《肇和月刊》

《自力旬刊》

四 档案

《交通银行业务部同上海金城银行等九行联合认购并代理发行大通煤矿公司债结束事项的往来文书》,1942—1945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698。

《交通银行业务部、各同业关于上海闸北水电公司借款及发行公司债有关函件》,1933—193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699。

《茂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录》,1935—193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229-1-187。

《交通银行公司债发行手续说明及实例》,193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237。

《交通银行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清偿公司债与有关方面来去函》,1945—194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1287。

《交通银行经理民生实业公司债的往来文书》,1937年7月2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1334。

《宁波和丰纱厂董事会议事录》,1912年2月10日,宁波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14-001-001-140。

《张雄义、张竟记等求偿存款诉讼函件》,1940年12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48。

《上海申新第一棉纺织厂职工存款凭折及清单》,1940年5月2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03。

《茂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记录(一)》,1931—1951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229-1-186。

《华商电气公司、上海县地方款产管理处关于存款、股票、利息等往来函》,1923年10月3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78-1-193。

《上海申、茂、福新总公司三十周年纪念同仁储蓄部广告》,《同仁储蓄部致各地分部函稿留底》,1929年4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59。

《同仁储蓄部与各地分部往来函件及投资建筑出租市房的收租由》,1931—1937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58。

《上海四明商业储蓄银行营业章程》,1924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Y10-1-152-1。

《王海帆会计师事务所受理查核永安公司银业储蓄部账目一案》,1931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93-1-72。

《储蓄存款各行利率比较表》,1935年1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290-1-30-14。

《五洲药房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储蓄简章》,1930—1935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38-37-13。

《永安有限公司沪行定期存款分户帐》,1944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225-4-447。

《华丰纺织印染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科同仁存款缘起及规则》,1937—193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9-7-109。

《上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休金、职工存款、抚恤金等与各职工及有关单位往来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409-1-380。

《闸北水电公司关于公司存款讨付利息的往来函》,1936年8月—1937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7-1-361。

《华商电气公司关于工人人寿储金储蓄部章程及五年储金卡》,1931年6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78-1-334。

《友记同人储蓄会会簿》,1935—193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1-1-26。

《上海申新第一棉纺织厂职工存款凭折及清单》,1933年6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93-1-503。

《大业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储蓄金简章》,1942年1月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366-1-177-185。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致上海银行公会函》,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S173-1-203。

《上海银行公会函电稿:致复上海银行》,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S173-1-203。

《上海市政府咨第一二四八号:为据社会局呈报奉令办理取缔商号兼营储蓄案经过情形咨请察核见复由》,《上海市政府公报》1931年第84期,第86页,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Y2-1-417。

《上海市政府呈第353号:为据社会局呈报取缔擅营储蓄沥陈疑义转呈鉴核示遵由》,《上海市政府公报》1931年第86期,第64—65页,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Y2-2-419。

《上海市政府咨第一四〇二号:据社会局呈以奉令取缔商店收受存款案拟具变通办法三条转请查照见复由》,《上海市政府公报》1931年第89期,第73页,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Y2-2-422。

《交通银行业务部同上海商业银行总行联合承放大通煤矿公司凿井贷款二百万元》,1936年,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55-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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