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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5章,我们给出了通过二元型m x 2 +n y 2 求给定的数A 的所有表示法的一般性方法。当然,它和求不定方程m x 2 +n y 2 =A 的解是一样的。如果我们已经得到了表达式 对于模A 本身,以及以A 被它的平方因数除得的数为模的全部的值,那么,从简洁的角度来说,这个方法没有什么需要改进的了。然而,对于m n 是正数的情况,我们给出一个方法,当那些值还没有被计算出来时,这个方法比直接法简便得多。我们假设数m ,n ,A 是正数且彼此互质,其他的情况可以轻而易举地被化归为这种情况。我们只要推导出x ,y 的正值就够了,因为其他的值可以由这些值通过改变符号导出。

显然,x 一定要使得 (我们用V 表示) 是正整数,而且是平方数。第1个条件要求x 不大于 ;第2个条件要求当n =1时成立,n 不等于1时就要求表达式 是n 的二次剩余。并且,如果我们用±r ,±r ′,…表示 的各个不同的值,那么x 就一定包含于形如n t +r ,n t -r ,n t +r ′,…的数中。最简单的方法是用所有小于界限 的这些形式的数(我们把它们的整体记作Ω ) 代替x ,只保留它们中使得V 是平方数的那些数。在下面的条目中,我们将指出如何尽可能地减少试验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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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前面的讨论中一样,我们下面用到的排除法涉及任意若干个数,我们同样称它们为排除数 。下一步,我们将求出这样的x 的值,使得V 的值成为排除数的非剩余,再将这样的x 的值从Ω 中去掉。这里的推理和条目321中的推理完全类似,因此,我们应当只使用质数和质数幂作为排除数。对于质数幂是排除数的情况,假如我们已经对这个质数的所有较低次幂使用了排除法的话,我们只需要在V 的值中排除掉那些非剩余,它们是所有较低次幂的剩余。

设排除数是E =p μ (我们可以有μ =1) ,p 是质数且不能整除m ,并且假设 [4] p v 是能整除n 的p 的最高次幂,设a ,b ,c ,…是E 的二次非剩余(当μ =1时,取全部;当μ >1时,只取必要的那些,即较低次幂的剩余) ,计算同余方程

m z ≡A -n a ,m z ≡A -n b ,m z ≡A -n c ,…,(mod E p v =p μ +v )

的根,并用α ,β ,γ ,…记这些根。不难发现,如果对于x 的某些值,x 2 ≡α (mod E p v ),那么,对应的V 的值就同余于a (mod E ),即模E 的非剩余。类似地,对于剩下的数β ,γ ,…,这个结论也成立。反过来,不难发现,如果x 的某个值使得V ≡a (mod E ),那么对于这个值我们就有x 2 ≡α (mod E p v )。因此,x 的所有这样的值(它使得x 2 对于模E p v 不同余于α ,β ,γ ,…中任何一个数) 就能导出V 的这样的值(它对于模E 不同余于a ,b ,c ,…中任何一个数) 。现在,从数α ,β ,γ ,…中选择所有是E p v 的二次剩余的数,并且记为g ,g ′,g ″,…。计算表达式 的值,把它们记为±h ,±h ′,±h ″,…。这样做完之后,就可以安全地把形如E p v t ±h ,E p v t ±h ′,E p v t ±h ″,…的所有的数从Ω 中去掉,在做完这个排除之后,所有形如E u +a ,E u +b ,E u +c ,…的V 的值不可能对应于Ω 中x 的任何值。显然,当数α ,β ,γ ,…都不是E p v 的二次剩余时,Ω 中没有任何x 的值能够导出这样的V 的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数E 不能当作排除数使用。以这种方式,我们想使用多少个排除数都可以,从而可随意地减少Ω 中的数。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是不是可以使用整除m 的质数和它们的幂作为排除数。设B 是表达式 的值,显然,不论我们给x 取什么值,V 总是对于模m 同余于B 。因而,为使所给方程可解,B 必须是模m 的二次剩余。设p 是m 的任意奇质因数。由假设可知,它不整除n 或者A ,因而也不整除B 。对于x 的任意值,V 不但是p 的剩余,也是p 的任意次幂的剩余;因此,p 以及它的任意次幂都不能被取作排除数。类似地,如果m 能够被8整除,为使所给方程可解,必须有B ≡1(mod 8),因而对于x 的任意值,V 都同余于1(mod 8),并且2的方幂就不适合作为排除数。如果m 能够被4整除但不能被8整除,我们一定有B ≡1(mod 4),并且表达式 的值就是1或者5,我们记作C 。对于x 的偶数值,我们有V ≡C ;对于x 的奇数值,有V ≡C +4(mod 8)。因而,当C =5时必须把偶数值去掉,当C =1时必须把奇数值去掉。最后,当m 能够被2整除但不能被4整除时,像前面那样设C 是表达式 的值,它就是1,3,5或7,并且设D 是表达式 的值,它就是1或3。现在,由于V 的值总是同余于C -2D x 2 (mod 8),所以对于x 的偶数值,它同余于C ,对于x 的奇数值,它同余于C -2D ,由此推出,当C =1时,x 的所有奇数值都要去掉,当C =3且D =1,或者C =7且D =3时,x 的所有偶数值都要去掉。剩下的x 的所有值都能导出V ≡1(mod 8),也就是说,V 是2的任意次幂的剩余。最后剩下的情况是,当C =5,或者C =3且D =3,或者C =7且D =1时,不论x 是奇数还是偶数,我们得出V 等于3,5或者7(mod 8)。由此推出,在这些情况下,所给方程根本无解。

《九章算术》书影

  《九章算术》,我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数学代表作之一,全书共9卷,分为246题202术。此书作者已不可考,一般认为是经历代各家增补修订,而逐渐成为现今定本。书中总结了自先秦以来的中国古代数学,既包含了以前已经解决了的数学问题,又有汉朝时新发现的数学成就。在数学史上,它标志着我国古代数学体系的形成。

现在,通过排除法求x 的值的方法也能用来求y 的值。因此,应用排除法来解所给的问题总是有两种方式(除了m -n =1,这时两种方式相同) 。我们通常应当选择使得Ω 中项的个数更少的那个方式,而这个个数是可以预先估计的。顺便要指出的是,在几轮排除之后,如果Ω 中所有的数都被排除了,这就意味着所给方程是不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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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设所给方程是3x 2 +455y 2 =10857362。我们用两种方式求解:首先考察x 的值,然后考察y 的值。这里x 的上界是 ,它处于1902和1903之间,表达式 的值是354,表达式 (mod 455)的值是±82,±152,±173,±212。所以,Ω 是由以下33个数构成:82,152,173,212,243,282,303,373,537,607,628,667,698,737,758,828,992,1062,1083,1122,1153,1192,1213,1283,1447,1517,1538,1577,1608,1647,1668,1738,1902。

在这种情况下,数3不能用作排除数,因为它整除m 。对于排除数4,我们得出a =2,b =3,所以,α =0,β =3,g =0,且表达式 的值是0和2,因此,所有形如4t 和4t +2的数,即所有的偶数必须从Ω 中排除。我们把剩下的16个数的总体记为Ω ′。对于E =5,它也整除n ,同余方程m z ≡A -2n 和m z ≡A -3n (mod 25)的根是9和24,它们都是25的剩余。表达式 和 的值是±3,±7。如果我们从Ω ′中排除所有形如25t ±3和25t ±7的数,那么还剩下这10个数(记为Ω ″) :173,373,537,667,737,1083,1213,1283,1517,1577。对于E =7,同余方程m z ≡A -3n ,m z ≡A -5n ,m z ≡A -6n (mod 49)的根是32,39,18。它们都是49的剩余,且表达式 的值分别是±9,±23,±19。当我们从Ω ″中排除所有形如49t ±9,49t ±19,49t ±23的数之后,还剩下这5个数(Ω ):537,737,1083,1213,1517。对于E =8,我们有a =5,所以,α =5,即α 是模8的非剩余。因此,数8不能作为排除数。和排除数3的理由相同,数9同样不能作为排除数。对于E =11,数a ,b ,…分别为2,6,7,8,10,v =0,所以数α ,β ,…分别为8,10,5,0,1。这些数中,0,1,5是11的剩余。因此,我们从Ω 中排除形如11t ,11t ±1,11t ±4的数,还剩下数537,1083,1213。如果我们试用这些数,那么相应地得到V 值21961,16129,14161,只有第2个值和第3个值是平方数。因此,所给方程有2组正整数解x ,y ,即x =1083,y =127;x =1213,y =119。

其次,如果我们想用排除法来求这个方程的另一个未知数,那么就调换x 和y ,把方程写作455x 2 +3y 2 =10857362,这样我们就能保留条目323,324里的记号。那么,x 的值的上限位于154和155之间,表达式 (mod n )的值是1, 的值是+1和-1。因此,Ω 包含所有形如3t +1和3t -1的数,即直到154(含154) 的所有不能被3整除的数,一共有103个这样的数。对于排除数3,4,9,11,17,19,23,使用上面给出的法则,我们必须排除形如9t +4;4t ,4t ±2(也即所有的偶数) ;27t ±1,27t ±10;11t ,11t ±1,11t ±3;17t ±3,17t ±4,17t ±5,17t ±7;19t ±2,19t ±3,19t ±8,19t ±9;23t ,23t ±1,23t ±5,23t ±7,23t ±9,23t ±10的数。在删除了所有这些数之后,我们还剩下数119,127,它们都使得V 是平方数,并得到和上面相同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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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方法如此简洁,几乎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了。但是,还有很多可以简化计算的技巧。我们这里只介绍几个,并把讨论限定在排除数是不能整除A 的奇质数,或者是这样的质数的幂的情况。剩下的情况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来讨论,或者化归为这种情况。我们首先 假设,排除数E =p 是不能整除m ,n 的质数,表达式 的值分别是 。由同余方程 导出数α ,β ,γ ,…。实际上,通过在条目322中使用过的一个技巧,不用计算同余方程,我们就能确定数 。对应于表达式 (mod p )的值,也即数-m n (它们是一回事) 是p 的剩余或者非剩余,这些数就与p 的所有非剩余或者所有剩余(0除外) 相同。因此,在上个条目的例子中,对于E =17,我们有k =7,-m n =-1365≡12是17的非剩余;因此数 …就是1,2,4,8,9,13,15,16,且数α ,β ,…就是8,9,11,15,16,3,5,6。这些数中的剩余是8,9,15,16,所以±h ,±h ′…等于±5,±3,±7,±4。对于那些经常要解这类问题的人,如果他们同时要对若干个质数p ——在双重假设(即-m n 是模p 的剩余或者非剩余) 下——对应于各个值k (1,2,3,…,p -1)去计算值h ,h ′,…,那么,他们就会发现这种方法极其有用。当数k 和-m n 都是p 的剩余或者都是p 的非剩余时,数h ,-h ,h ′,…的个数总是等于 ;当k 是p 的剩余,-m n 是p 的非剩余时,这个个数总是等于 ;当k 是p 的非剩余,-m n 是p 的剩余时,这个个数总是等于 。但为了简洁,我们此处必须略去这个定理的证明。

其次,我们可以非常快速地解释E 是整除n 的质数的情况,或者是这种情况:E 是(奇) 质数的幂,不论它能不能整除n 。我们把这些情况放在一起讨论,保留条目324的符号,令n =n ′p v ,使得n ′不能被p 整除。对应于μ 是偶数或者奇数,数a ,b ,c ,…就是p μ -1 乘以所有小于p 的数(0除外) 或者p μ -1 乘以所有模p 的非剩余中小于p 的数。我们用u p μ -1 来表示它们,u 是不确定的数。设k 是表达式 的值,它不能被p 整除,因为A 不能被p 整除。所有的数α ,β ,γ ,…就对于模p 同余于k ,因此,如果k N p ,则p μ 不会把任何数从Ω 中排除出去;但是,如果k R p ,从而k R p μ +v ,设r 是表达式 的值(所以r 不能被p 整除) ,并且设e 是表达式 的值,那么,我们就有α ≡r 2 +2e r a p v (mod p μ +v ),显然,α 就是p μ +v 的剩余,且表达式 的值就是±(r +e a p v )。因此,所有的数h ,h ′,h ″,…就可以由r +u e p μ +v -1 表示,其中,u 的取值有几种情况:当μ 是偶数时,u 是所有小于p 的数(0除外) ;当μ 是奇数且e R p 时(也即当-2m r n ′R p 时) ,u 是所有模的p 非剩余中小于p 的数;当μ 是奇数且-2m r n ′N p 时,u 是所有的剩余(0除外) 。

但是,正像我们对每个排除数求出数h ,h ′,h ″,…一样,我们可以通过机械计算来完成排除法本身。如果这看起来有用,读者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运用这种技巧。

最后,我们应当指出,所有这样的方程a x 2 +2b x y +c y 2 =M ——其中b 2 -a c 是负值,记为-D ——可以轻而易举地化归为我们在上个条目中讨论的形式。如果我们设m 是数a ,b 的最大公约数,并且设

方程就等价于m x ′x ′+n y 2 =a ′M 。这个方程可以按照我们上面给出的法则解出。只有这样的解——其中x ′-b ′y 能够被a ′整除,即可以给出x 的整数值——要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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