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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在任何几何数列1,a ,a 2 ,a 3 ,……中,除了首项1之外,还有另外一项a t 对于与a 互质的模p 同余于1,且指数t <p 。
证明
因为模p 是与a 互质的数,因此模p 与a 的任何次幂都互质,此数列中没有一项被p 整除,但是每一项将同余于数1,2,3,…,p -1中的一个。因为这些数的个数是p -1,显然,如果我们考虑这个数列的项数比p -1多时,它们的最小剩余不会完全不同。所以,在项1,a ,a 2 ,a 3 ,…,a p -1 中,至少可以找到两项彼此同余。因此令a m ≡a n ,且m 大于n 。两边除以a n ,我们得到a m -n ≡1 (参考条目22) ,这里0<m -n <p 。证明完毕。
例:在数列2,4,8,…中,对于模13同余于1的第一项是212 =4096。但是还在这个数列中,对于模23,我们有211 =2048≡1。类似地,数5的6次幂15625对于模7同余于1,而对模11则是3125,即数5的5次幂。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指数小于p -1的方幂就已经同余于1,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必须达到p -1次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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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继续考察此数列中同余于1的项后面的项时,则从开始起的同样的那些余数将会再次出现。因此,如果a t ≡1,则有a t +1 ≡a ,a t +2 ≡a 2 ,…,直到项a 2t ,它的最小剩余又是1,并且剩余的周期重新开始。因此形成由t 个剩余构成的周期,一个周期结束之后就会从第1项重复开始;除出现在周期里的项之外,任何其他项都不可能出现在整个数列中。一般地,我们有a mt ≡1和a mt +n ≡a n 。根据我们的符号可以用下式表达:如果r ≡ρ (mod t ),那么a r ≡a ρ (mod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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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定理帮助我们求得不论指数多大的方幂的剩余,只要我们找到了同余于1的方幂。例如,如果我们要求31000 被13去除后所得的剩余,因为33 ≡1(mod 13)得出t ≡3;所以从1000≡1(mod 3),得出31000 ≡3(mod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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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a t 是同余于1的最小次幂(除了a 0 =1,这种情况我们不在这里考虑) ,构成剩余周期的所有的t 项都是彼此不同的,这一点从条目45的证明可知。在这种情况下,条目46的逆定理也成立:如果a m ≡a n (mod p ),我们有m ≡n (mod t )。因为如果m ,n 对于模t 不同余,那么它们的最小剩余μ ,v 就不同。但是,如果a μ ≡a m ,a v ≡a n ,则a μ ≡a v ,即并非所有小于a t 的方幂都不同余,这与我们的假设矛盾。
因此,如果a k ≡1(mod p ),那么k ≡0(mod t ),即k 可以被t 整除。
到目前为止,我们仅讨论了与a 互质的任意模;现在我们专门讨论质数模,在此基础上我们做更一般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