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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探讨的内容都以质数模为前提。接下来讨论当模是合数的情况。然而,这里出现的定理不像前面的情况那么优美,也无须使用微妙的技巧去发现这些定理(因为使用前面讲过的原理就可以推导出这里几乎所有的定理) ,那么详尽地讨论所有的情况是没有必要也是烦琐枯燥的。所以,我们只讨论哪些情况与之前有相同的性质,哪些情况有它们自己独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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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般情况,条目45到48的定理已经得到证明。但是条目49的定理必须做如下更改:
如果f 表示与模m 互质且小于m 的数的个数,即f =φm (参考条目38) ,且如果a 是与m 互质的一个给定的数,那么a 的对于模m 同余于1的最小方幂的指数t 就等于f 或者是f 的一个因数。
如果我们用m 替换p ,用f 替换p -1,并且取与m 互质且小于m 的数来代替1,2,3,…,p -1,条目49中定理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是成立的。所以读者自己可以回到条目49来做这个证明。但是,条目50和51里面讨论的其他那些定理在这里不能直接应用,必须采用迂回的方式。关于条目52和后面的那些定理,就模是质数幂和模可以被多于一个质数整除的不同情况,它们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因此,我们单独讨论后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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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 是质数,且模m =p n ,那么我们有f =p n -1 (p -1) (参考条目38) 。现在,如果我们将条目53和54中的定理用于这个情况下,并按照前一条目做出必要的改变,我们就会发现,只要我们首先证明形如x t -1≡0(mod p n )的同余方程不可能有多于t 个不同的根,那两个条目中的定理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成立。我们在条目43中通过使用更加一般的结论证明了对于指数模它是成立的;但这条定理仅针对质数模成立,在合数模的情况下不适用。然而,我们会用一种特殊的方法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这条定理是成立的。在第8章我们会更加容易地证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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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证明这条定理:
如果数t 和p n -1 (p -1)的最大公约数为e ,那么同余方程x t ≡1(mod p n )就有e 个不同的根。
令e =kp v ,式中k 不包含因数p 。因此,k 整除数p -1。那么,对于模p ,同余方程x t ≡1就有k 个不同的根。如果我们分别用A ,B ,C ,…表示这些不同的根,那么,对于模p n 的同样的同余方程的每个根一定对于模p 同余于数A ,B ,C ,…中的一个。现在我们来证明:同余方程x t ≡1(mod p n )有p v 个根对于模p 同余于A ,有相同多个根对于模p 同余于B ,…。由此推出,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所有的根的个数等于kp v ,也就是e 。下面我们首先证明:如果α 是对于模p 同余于A 的根,那么
也是该同余方程的根。然后,我们证明:在对于模p 同余于A 的数中,只有形如α +hp n -v (h 表示任意整数) 的数是该同余方程的根。因此,显然只有p v 个不同的根。对于同余于B ,C ,…的根,这个结论也成立。最后,我们证明:总是能够找到一个对于模p 同余于A 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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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如果按照上一条目,t 是一个被p v 整除,但不能被p v +1 整除的数,我们有(α +hp μ ) t -α t ≡0(mod p μ +v )并且同余于α t -1 hp μ t (mod p μ +v +1 )。
当p =2且μ =1时,定理的第二部分不成立。
通过展开二项式可以证明这条定理,前提是我们能证明第2项以后所有的项都能被p μ +v +1 整除。但是,因为讨论系数的分母会陷入争论,我们选择下面的方法。
我们首先假设μ 大于1且v 等于1,那么我们就有
但是
α +hp μ ≡α (mod p 2 )
所以,(α +hp μ ) t -1 ,α (α +hp μ ) t -2 ,…中的每一项都同余于α t -1 (mod p 2 ),并且,它们的和就同余于tα t -1 (mod p 2 );那么它就是tα t -1 +Vp 2 的形式,式中V 是某个整数。那么,(α +hp μ ) t -α t 就有如下的形式:
α t -1 hp μ t +Vhp μ +2
即同余于α t -1 hp μ t (mod p μ +2 )且同余于0(mod p μ +1 )。
因而,对于这种情况,定理得证。
如果现在仍假定μ >1,但对于另外的一些v 值定理不成立,那么,就一定应该有一个界限值,在到达这个界限之前,此定理总是成立的。超出这个界限之后,此定理就不成立。令使定理不成立的v 的最小值等于φ 。显然,如果t 能够被p φ -1 整除,但不能被p φ 整除,则定理就仍然成立。反之,如果我们用tp 代替t ,定理就不成立。那么,我们有
或者等于α t +α t -1 hp μ t +up μ +φ ,其中,u 是整数。但是,因为对于v =1,定理已经得证,我们有
因而
即,如果用tp 代替t ,定理成立,因为v =φ 。但是这与假设矛盾,因此,定理对于v 所有的值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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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剩下μ =1的情况没有讨论。通过使用完全类似于上个条目的方法,我们可以不用二项式定理证明以下各式
因此,由它们的和得到的多项式(项数为t ) 就同余于下式
但是,因为t 可以被p 整除,所以,除了当p =2的情况外(上一条目提到了这个情况) ,(t -1)t /2就都可以被p 整除。然而,在其他的情况下,我们有(t -1)tα t -2 hp /2≡0(mod p 2 ),并且像上一条目一样,多项式和同余于tα t -1 (mod p 2 )。剩下的证明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
除了p =2的情况之外,一般的结果就是
(α +hp μ ) t ≡α t (mod p μ +v )
并且,对于任何模为比p μ +v 更高次的p 的方幂,(α +hp μ ) t 就不同余于α t ,前提是h 不能被p 整除且p v 是整除t 的p 的最高次幂。
由此我们可以立即推导出在条目85中提出的两条定理:
第一,如果α t ≡1,我们同样有(α +hp n -v ) t ≡1(mod p n )。
第二,如果某个数α ′对于模p 同余于A ,因而也同余于α ,但对于模p n -v 不同余于α ,并且如果α ′满足同余方程x t ≡1(mod p n ),我们就令α ′=α +lp λ 使得l 不能被p 整除。由此推出,λ <n -v ,因而(α +lp λ ) t 就对于模p λ +v 同余于α t ,但对于模p 的更高次幂的模p n 则不同余于α t 。因此,α t 不可能是同余方程x t ≡1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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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们曾经提出求同余方程x t ≡1(mod p n )的某个同余于A 的根。我们这里只演示在已经知道这个方程对于模p n -1 的一个根的情况下,我们怎样求解。显然,知道这一点就足够了;因为,当模为p 时,A 是这个同余方程的一个根,我们可以从模p 推到模p 2 ,进而依次推到后面所有连续的方幂。
因而,我们假设α 是同余方程x t ≡1(mod p n -1 )的一个根。我们现在求同一个同余方程对于模p n 的根。我们假设这个根等于α +hp n -v -1 。从上一条目知,这个根一定有这种形式(我们单独考虑v =n -1的情况,但是要注意v 不可能大于n -1) 。因此,我们得到
但是
因此,如果这样选择h ,使得1≡α t +α t -1 htp n -v -1 (mod p n )或者使得(α t -1)/p n -1 +α t -1 ht /p v 被p 整除[因为,根据假设,1≡α t (mod p n -1 )并且t 能够被pv 整除] ,那么,我们就求得了想要的根。从上一章可知,这是能够做到的,因为我们预先假设t 不能被比p v 更高次的p 的方幂整除,因而α t -1 t /p v 就与p 互质。
但是,如果v =n -1,即,如果t 能够被p n -1 整除,或者被p 的更高次幂整除,则对于模p ,满足同余方程x t ≡1的每一个值A 也将对于模p n 满足这个同余方程。因为,如果令t =p n -1 τ ,则有t ≡τ (mod p -1);又因为A t ≡1(mod p ),所以A τ ≡1(mod p )。因此,令A τ =1+hp ,我们就有A τ =(1+hp ) pn -1 ≡1(mod p n ) (参考条目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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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条目57以及以后的条目中,借助定理“同余方程x t ≡1不能有多于t 个不同的根”所推出的一切结论,对于模是质数的方幂的情况来说都是成立的,并且,如果我们把那些属于指数p n -1 (p -1)的数,也就是那些在周期中包含了所有不被p 整除的数,称为原根 ,那么,对于模是质数的方幂的情况来说就存在原根。进而,我们所讨论的关于指标以及它们的应用,以及关于同余方程x t ≡1的解的全部结论都可以应用于这种情况。因为证明没有什么困难,重复这些证明就是多余的。我们之前已经演示过如何从模p 的同余方程x t ≡1的根去求得模p n 的这个同余方程的根。现在,我们必须补充上文中所排除的当模为2的方幂的情况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