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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为一般性讨论做的准备

作者:德-卡尔·弗里德里希·高斯/译者:邵林 当前章节:3793 字 更新时间:2026-7-17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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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此之前的方法都不足以给出一般性的证明,我们现在给出一个能够做一般性证明的方法。我们从一个一直未能证明的定理开始。乍一看这个定理是那么显然,以至于很多作者认为完全不需要证明。定理的表述如下:除了正平方数之外,每个数都是某个质数的剩余。 但是,因为我们仅打算用这个定理作为证明其他命题的辅助工具,我们这里只讨论需要这个定理的一些情况。其他的情况以后再讨论。因此,我们要证明:对于任何形如4n +1的质数,不论它取正号还是负号 [9] ,都是某个质数的非剩余 ,并且实际上(如果这个质数大于5) ,它是某个比它本身更小的质数的剩余。

首先,当p 是形如4n +1的质数,取负号(p >17,因为-13是3的非剩余,-17是5的非剩余) ,设2a 是大于 的第1个偶数;那么,4a 2 总是小于2p 或者4a 2 -p <p 。但是,4a 2 -p 是形如4n +3的数,p 是4a 2 -p 的二次剩余(因为p ≡4a 2 (mod 4a 2 -p )) 。并且,如果4a 2 -p 是质数,-p 就是非剩余;如果不是,4a 2 -p 的某个因数就必定形如4n +3;并且,因为+p 一定是剩余,-p 就是非剩余。证明完毕。

其次,对于取正号的质数,我们分两种情况。首先设p 为形如8n +5的质数。令a 为小于 的任意整数。那么8n +5-2a 2 就是形如8n +5或8n +3的正数(分别对应于a 是偶数或者奇数) ,因而8n +5-2a 2 一定能够被某个形如8n +5或8n +3的质数整除,因为形如8n +1和8n +7的数的乘积不可能是形如8n +3或8n +5的数。用q 表示这个质数,我们就得到了8n +5≡2a 2 (mod q )。但是,2就是q 的非剩余(参考条目112 ),因而2a 2 和8n +5也是q 的非剩余 [10] 。证明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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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明显的方法证明任何取正号的形如8n +1的质数总是某个小于它的质数的非剩余。但是,因为这个事实极其重要,即便这个证明篇幅较长,我们也不能对它省略严格的证明。我们按照如下步骤展开。

引理

假设我们有两组数列 (这两个数列的项数是否相同是无关紧要的) A ,B ,C ,…(Ⅰ)A ′,B ′,C ′,…(Ⅱ),并且,如果p 是整除第2个数列中至少一项的质数或者质数幂,则在第一个数列中被p 整除的项数至少和第2个数列中被p 整除的项数一样多。那么我就说,(Ⅰ)中的所有数的乘积可以被(Ⅱ)中所有数的乘积整除。

例:假设(Ⅰ)由数12,18,45组成,(Ⅱ)由数3,4,5,6,9组成。那么,如果我们连续取数2,4,3,9,5,就会发现在(Ⅰ)中有2,1,3,2,1项被p 整除,在(Ⅱ)中有2,1,3,1,1项被p 整除,(Ⅰ)中所有项的乘积为9720,可以被(Ⅱ)中所有项的乘积3240整除。

证明

令数列(Ⅰ)中所有项的乘积为Q ,数列(Ⅱ)所有项的乘积为Q ′。显然,任何是Q ′因数的质数也是Q 的因数。现在我们来证明,Q ′的任意质因数在Q 中的质数至少和其在Q ′中的指数一样大。令p 为这样的除数,我们假设数列(Ⅰ)中有a 项可以被p 整除,b 项可以被p 2 整除,c 项可以被p 3 整除,…。用类似的方式可以确定数列(Ⅱ)中的a ′,b ′,c ′,…。在Q 中p 的指数是a +b +c +…,在Q ′中p 的指数是a ′+b ′+c ′+…。但是a ′一定不大于a ,b ′一定不大于b ,…(通过假设) ,因而,a ′+b ′+c ′+…就一定大于a +b +c +…。因此,在Q ′中没有比在Q 中的质数更大的质数,所以Q 能被Q ′整除(条目17) 。证明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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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理

在数列1,2,3,4,…,n 中,被任一整数h 整除的项数,不能多于在具有相同项数的数列a ,a +1,a +2,a +3,…,a +n -1中被h 整除的项数。

容易发现的是,如果n 是h 的倍数,那么每个数列中都有 项能够被h 整除;如果n 不是h 的倍数,令n =eh +f ,f <h ,那么在第1个数列中,有e 项能够被h 整除,在第2个数列中,有e 项或者e +1项能够被h 整除。

作为这个的推论,可以得到形数理论中著名的定理,即

总是整数。但是就我们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够直接证明这个定理。

最后,这个引理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作出更一般的表述:

在数列a ,a +1,a +2,…,a +n -1中,对于模h 同余于给定的数r 的项数,至少与在数列1,2,3,4,…,n 中被h 整除的项数一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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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令a 是形如8n +1的任意数,p 是某个与a 互质且以+a 作为剩余的数,且令m 为一个任意数;那么我可以说,在数列a , ,2(a -4), ,2(a -16),…,2(a -m 2 )或者 中(对应于m 是偶数还是奇数) ,被p 整除的项数至少与数列1,2,3,…,2m +1中被p 整除的项数一样多。

我们以(Ⅰ)表示第1个数列,以(Ⅱ)表示第2个数列。

证明

1.当p =2,则除第1项外,p 整除(Ⅰ)中所有的项,即有m 项;在(Ⅱ)中也有同样多的项被p 整除。

2.如果p 是奇数,或者是奇数的2倍或4倍,并且令a ≡r 2 (mod p ),那么,数列-m ,-(m -1),-(m -2),…+m [它和数列(Ⅱ)的项数相同,我们将其表示为(Ⅲ)] ,对于模p 同余于r 的项数至少和数列(Ⅱ)中被p 整除的项数一样多 (参考上一条目) 。但是,在数列(Ⅲ)这样的项中,不存在一对数只是正负号不同而绝对值相同的情况 [11] 。同时,这样的项中每一项对应于数列(Ⅰ)中被p 整除的一项。这就意味着,如果±b 是数列(Ⅲ)中对于p 同余于r 的某一项,那么,a -b 2 将被p 整除。因而,如果b 是偶数,则数列(Ⅰ)中的2(a -b 2 )项将被p 整除;但是如果b 是奇数,则 项将被p 整除。因为,显然 是偶整数,因为a -b 2 能够被8整除,而p 至多能被4整除(根据假设a 是形如8n +1的数,奇数的平方b 2 具有同样的形式,所以它们的差的形式是8n ) 。那么,我们就总结出:在数列(Ⅰ)中能够被p 整除的项数和数列(Ⅲ)中对于模p 同余于r 的项数一样多,即,等于或者大于在数列(Ⅱ)中能够被p 整除的数。证明完毕。

3.令p 为形如8n 的数,且a ≡r 2 (mod 2p )(容易发现的是,根据假设a 是p 的剩余,所以它也是2p 的剩余) 。那么,在数列(Ⅲ)中对于p 同余于r 的项数至少和数列(Ⅱ)中被p 整除的项数一样多,并且前者中所有这些项的绝对值均各不相等。但是,对于其中的每一项都有(Ⅰ)中被p 整除的一项与之对应。因为,如果+b ≡r (mod p )或者-b ≡r (mod p ),我们就有b 2 ≡r 2 (mod 2p ) [12] ,并且项 就能被p 整除。因此,数列(Ⅰ)中被p 整除的项数至少和数列(Ⅱ)中被p 整除的项数一样多。证明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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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如果a 是形如8n +1的质数,必定有某个小于2 +1的质数使得a 是它的非剩余。

证明

如果可能的话,令a 为所有小于2 +1的质数的一个剩余。那么,a 就是所有小于2 +1的合数的剩余(根据一个给定的数是否是一个合数的剩余或非剩余的判别法则,参考条目105) 。令小于 的最大的整数为m ,那么,在数列(Ⅰ)…a , ,2(a -4), ,…2(a -m 2 )或者 中,被小于2 +1的任意一个数整除的项数至少和在数列(Ⅱ)…1,2,3,4,…2m +1中被这个数整除的项数一样多(参考上一个条目) 。由此推出,(Ⅰ)中所有项的乘积能够被(Ⅱ)中所有项的乘积整除 (参考条目126) 。但是,前者等于a (a -1)(a -4)…(a -m 2 )或者这个乘积的一半(对应于m 是偶数或者奇数) 。因而,乘积a (a -1)(a -4)…(a -m 2 )必定能够被(Ⅱ)中所有项的乘积整除,并且因为所有这些项都与a 互质,所以(Ⅰ)中除a 之外的所有项的乘积也能被(Ⅱ)中所有项的乘积整除。但是,(Ⅱ)中所有项的乘积可以按照下式表达

因此,(Ⅰ)中除a 之外的所有项的乘积除以(Ⅱ)中所有项的乘积可表示为

尽管它是一些小于1的分数的乘积[因为 必定是无理数,所以m +1> 并且(m +1)2>a ] ,但它是一个整数;这是矛盾的,因此我们的假设不能成立。证明完毕。

现在,因为a 一定大于9,我们就有2 +1<a ,因此,一定存在一个小于a 的质数,使得a 是它的非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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