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
我们已经严格证明了“形如4n +1的任意质数,不论是取正号还是负号,都是某个小于它的质数的非剩余”,我们进而要更加准确、更加一般地对两个质数什么时候是对方的剩余或非剩余作出结论。
我们在前文中已经证明了-3和+5分别是某些质数的剩余或非剩余,这些质数分别是3和5的剩余或非剩余。
我们通过归纳发现,数-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是所有这样的质数的剩余或非剩余:它们取正号后,分别是前面质数的剩余或者非剩余。借助表2的帮助,我们可以轻松地进行这些归纳。
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质数中,形如4n +1的质数取正号,形如4n +3的质数取负号。
131
我们马上就会证明通过归纳发现的结论在一般情况下也成立。但是,在此之前,假设这个结论成立,有必要找出这个定理的所有可能的结果。我们对定理的表述如下:
如果p 是形如4n +1的质数,+p 是任意质数q 的剩余或非剩余:q 取正号后是p 的剩余或者非剩余。如果p 是形如4n +3的质数,则-p 具有相同的性质。
因为几乎所有关于二次剩余的结论都基于这则定理,因此我们从现在起将其称为“基本定理 ”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
为了用尽可能简单的公式来表述我们的推论,我们就用字母a ,a ′,a ″,…来表示形如4n +1的质数,用字母b ,b ′,b ″,…来表示形如4n +3的质数;用A ,A ′,A ″,…来表示形如4n +1的任意数,用B ,B ′,B ″,…来表示形如4n +3的任意数;最后,两个数之间的字母R 表示前者是后者的剩余,两个数之间的字母N 表示非剩余。 例如,+5 R 11表示+5是11的剩余,±2 N 5表示+2或-2是5的非剩余。现在,借助于条目111中的定理,我们由基本定理可以轻松地推导出下面的定理:
序号 如果 就有
1 ±a R a ′ ±a ′ R a
2 ±a N a ′ ±a ′N
3 a +a R b ±b R a
-a N b
4 +a N b ±b N a
-a R b ′
5 ±b R a +a R b
-a N b
6 ±b N a +a N b
-a R b
7 +b R b ′ +b ′ N b
-b N b ′ -b ′ R b
8 +b N b ′ +b ′ R b
-b R b ′ -b ′ N b
9 ±a R A ±A R a
10 ±b R A +A R b
-A N b
11 +a R B ±B R a
12 -a R B ±B N a
13 +b R B -B R b
+B N b
14 -b R B +B R b
-B N b
132
上表囊括了比较两个质数时的所有情况;下表是关于质数与任意数之间的关系,但它们的证明没有前者那么显然。
因为所有这些定理的证明是基于相同的原理,所以没有必要一一给出。作为示例,我们对定理9进行证明就足够了。首先,我们发现任何形如4n +1的数,要么没有形如4n +3的因数,要么这样的因数有2个,或4个,…,即,这样的因数(其中可以有相等的) 的个数总是偶数;而任何形如4n +3的数总是包含奇数个形如4n +3的因数(1个,或3个,或5个,…) 。形如4n +1的因数的个数仍是不确定的。
定理9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证明:令A 为质因数a ′,a ″,a ,…,b ,b ′,b ″,…的乘积;因数b ,b ′,b ″,…的个数是偶数(或者不存在,可以化简为同一种情况) 。现在,如果a 是A 的剩余,那么它就是因数a ′,a ″,a ,…,b ,b ′,b ″,…的剩余。由前一个条目的定理1和定理3可知,这些因数中的每一个都是a 的剩余,所以它们的乘积A 也是a 的剩余,-A 也是a 的剩余。另一种情况,如果-a 是A 的剩余,由这一事实可知,它是所有因数a ′,a ″,a ,…,b ,b ′,b ″,…的剩余;a ′,a ″,a ,…中每一个都是a 的剩余,b ,b ′,b ″,…每个都是a 的非剩余。但是,因为后者的个数是偶数,它们的乘积,即A 就是a 的剩余,因而-A 也是a 的剩余。
133
我们现在做更加一般的研究——考虑两个互质的带任意符号的奇数P 和Q 的情况。我们先不考虑P 的正负号,将其分解为质因数,并将其中以Q 为其非剩余的因数的个数表示为p 。如果以Q 为其非剩余的某个因数在P 的因数中出现若干次,那么它也被重复计数同样多次。类似地,将以P 为其非剩余的Q 的质因数的个数表示为q 。这样,我们将发现数p 和q 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这种关系取决于数P 和Q 的形式。我们在下表中演示这种关系:
如果数P 或Q 有如下的形式,那么数p ,q 同时为偶数或者同时为奇数
1.+A +A ′
2.+A -A ′
3.+A +B
4.+A -B
5.-A -A ′
6.+B -B ′
反之,若数p ,q 中有一个数是偶数,有一个是奇数,则P ,Q 有如下的形式
7.-A +B
8.-A -B
9.+B +B ′
10.-B -B ′ [13]
例:设给定的数是-55和+1197,这是第4种情况;1197是55的唯一一个质因数5的非剩余。但是,-55是1197的3个质因数——3,3,19——的非剩余。
如果P 和Q 都是质数,则这些定理就简化为我们在条目131中讨论的定理。这里p 和q 不可能是大于1的数,因而,当p 是偶数时,它一定等于0;即,Q 就是P 的剩余。但是,当p 是偶数时,Q 就是P 的非剩余,反之亦然。因而,如果用字母a 代替A ,b 代替B ,从第8种情况就能推出,如果-a 是b 的剩余或非剩余,那么-b 就是a 的非剩余或剩余,这与条目131的定理3和4是一致的。
一般地,除非p =0,Q 不可能是P 的剩余;因为,如果p 是奇数,Q 就一定是P 的非剩余。
上个条目中的定理可以由这个事实毫不费力地推导出来。
很快我们就会明白,这种一般性讨论不会沦为毫无意义的猜想,因为没有它就完成不了基本定理的证明。
134
我们现在开始推导这些定理。
1.我们像之前一样,不考虑符号,将P 分解成它的质因数。而通过任意方式将Q 分解为它的质因数时,我们要考虑Q 的符号。现在,将前者的每个因数和后者的每个因数组合起来。如果s 代表所有Q 的因数是P 的因数的非剩余的组合的个数,那么p 和s 要么都是偶数,要么都是奇数。因为,设P 的质因数为f ,f ′,f ″,…。在Q 的所有因数中,令其中是f 的非剩余有m 个,是f ′的非剩余有m ′个,是f ″的非剩余有m ″个,…。那么,显然地
s =m +m ′+m ″+…
并且,p 代表m ,m ′,m ″,…中的奇数的个数。那么,当p 是偶数时,s 就是偶数;当p 是奇数时,s 就是奇数。
2.一般地,不论Q 怎么分解因数,这个结论总是成立的。现在我们讨论几种特殊情况。对于第1种情况,令两个数中的P 为正数,另一个数Q 的形式为+A 或-B 。将P 和Q 分解为它们的质因数,将P 的每个因数取正号;对应于Q 的每个因数是a 的形式还是b 的形式,分别取正号或负号。显然,正如要求的一样,Q 的形式为+A 或-B 。将P 的每个因数和Q 的每个因数组合起来,像之前一样,用s 表示所有Q 的因数是P 的因数的非剩余的组合的个数。类似地,令t 表示所有P 的因数是Q 的因数的非剩余的组合的个数。但是,由基本理论可以推出,这些组合的个数是相同的,因此s =t 。最后,由我们已经证明的结论可知,p ≡s (mod 2),q ≡t (mod 2),因而,p ≡q (mod 2)。
那么,我们就得到了条目133中的定理1,3,4和6。
贾宪三角
贾宪三角,也称杨辉三角,欧洲也称其为帕斯卡三角。这一三角排列法将二项式系数图形化,把组合数内在的一些代数性质直观地从图形中体现出来,成为一种离散型的数与形的结合,是中国古代数学的杰出研究成果之一。
其他的定理可以用同样的方式直接证明,但是它们需要一种不一样的讨论。按照下面的方式,我们比较容易从前面的结论推导出这些定理。
3.我们再用P ,Q 表示任意互质的奇数,p 表示P 中以Q 为非剩余的质因数的个数,q 表示Q 中以P 为非剩余的质因数的个数。并且,令p ′为P 的以-Q 为非剩余的质因数的个数(当Q 为负数时,-Q 显然为正数) 。现在,将P 的所有质因数分成以下四类:
1)以Q 为剩余的形如a 的因数。
2)以Q 为剩余的形如b 的因数,令这些因数的个数为χ 。
3)以Q 为非剩余的形如a 的因数,令这些因数的个数为ψ 。
4)以Q 为非剩余的形如b 的因数,令这些因数的个数为ω。
容易发现的是,p =ψ +ω,p ′=χ +ψ 。
现在,当P 形如±A 时,χ +ω 是偶数,因而χ -ω 也是偶数,得出:p ′=p +χ -ω ≡p (mod 2)。当P 形如±B 时,通过类似的计算我们发现数p 和p ′对于模2不同余。
4.我们把这个结论应用于条目133中的每种情况。设P 和Q 都是形如+A 的数。从定理1,我们得出p ≡q (mod 2),又p ′≡p (mod 2),所以p ′≡q (mod 2)。这与定理2一致。类似地,如果P 的形式是-A ,Q 的形式是+A ,从刚证明的定理2我们得出p ′≡q (mod 2),又因为p ′≡p ,我们得出p ′≡q ,那么,定理5得证。
用同样的方式可以从定理3推导出定理7,从定理4或定理7可以推导出定理8,从定理6可以推导出定理9,从定理6可以推导出定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