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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浦东开发.2

作者:张军 当前章节:1835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36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对之前过度分权的一个反应,分税制有两个机制保证了政府间行为的一致性。首先是政府间采取税收分享机制,而不是收入分享机制,特别是增值税的分享。由于税收的征收是相对透明的,不同级政府对于税基的了解也是相似的,因而不存在地方政府隐瞒收入的情况,同时将分享主体放在增值税,该税种是可以作为地方政府努力程度的度量的:越是着力于发展经济的政府,该税基也会越大,因而对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是有利的。其次,与之前的财政体制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国税局的设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的税收征收机构,由于收入分开征收,因而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分享,由于设立了相对公平和固定的分享机制,中央的税收并不会对地方的经济激励产生负面作用。

1994年的分税制解决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激励兼容问题,这在三个层面上保证了两者目标的一致性:首先,在税收的征收方面。由于国税局的设立,中央政府不再从地方政府的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自身的财政收入,因而在税收的征收方面,地方政府没有激励隐瞒税收,并且由于财政收入的主体是共享税种,中央和地方具有类似的税基,这样地方政府在扩大税基的同时也有利于中央政府,因而分税制保证了两者都会最大化税基。其次,以增值税作为分享的主体是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越是将重点放在发展经济上,这部分的税收也会增长得更快,因而这可以间接用来衡量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各地方政府都将有限的财政收入用来改善基础设施,以此来吸引投资和扩大对外贸易,同时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这也是为何近年来投资的增速和财政收入的增速要大于GDP增速的原因,因而增值税作为分享的主体保证了地方政府会将精力放在经济发展上。最后,分税制保证了改革的顺利推行。按照分税制的设计,中央政府的收入会越来越多。早在分税制的当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就远远超过其支出,因而有相当大的部分可以用来操作,既可以用来直接投资,又可以作为对地方的一种奖励。1994年的税收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占据当年转移支付的70%,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央对地方执行分税制的一种妥协,但由于这部分的增长速度要小于财政收入的增速,因而即使是妥协,这部分也会越来越小,另外的大部分将可以由中央政府来自由支配,这时候的转移支付完全可以被用来作为对地方的一种肯定,或是对因推行改革而造成损失的省份的一种补偿,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央庞大的财政实力保证了自上而下的改革的顺利推行。

现在看来,分税制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比如以2007年为例,全国的财政收入超过五万亿,占当年GDP的1/4,同比增长32.4%,并且是超过年初的预算数目,这充分说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增加财政收入上是激励兼容的。同时地方政府有一半的财政支出需要依靠中央的转移支付,因而不管是出于宏观调控还是推行改革的目的,中央政府都有足够的财力来保证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贯彻。

大家可以看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成功的改革都是增量型的改革,包括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和深圳特区的设立,这些做法基本都不触动既得利益,但允许某些新的东西存在。但是真正要改革的,比如说物价、财政等,反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才容易做下去。因此,中国的改革进程实际上是有两个阶段的。

1991年,邓小平已经是87岁高龄了,他希望在他有生之年看到这一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试验能够完成一个基本的架构。于是,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他甚至说,你们不能再畏畏缩缩,像小脚女人一样。他已经表达出应该加快改革的意思,他认为耽误的时间太多了,大家应该看准了就做,要大胆试验。我认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改革走了许多弯路,而到了90年代,邓小平希望加快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大刀阔斧地把几个重要的结构改革在90年代全部做到位,形成一个体制的牢靠架构。我想这奠定了今天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1997—1998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架构已经成型了。当然还有一些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没有解决好,包括汇率、对外贸易等,但是总体的架构应该说已经搭建好了。于是,1998年以后的问题就基本是技术性问题了。

(1) 本文是作者2008年11月1日应邀在广州发表的一场演讲的简约文字版。该演讲是由《南方都市报》主办的“岭南大讲坛”系列活动之一。本文由《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根据演讲录音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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