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是个热门话题。一讲到对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硅谷风格的风险投资。然而美式的风险投资基金不可能直接大规模照搬到我国,而是在移植和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土壤的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实现了嫁接,产生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这种地方政府投资高新产业的方式,脱胎于地方政府投融资的传统模式。在地方债务高企和“去产能、去杠杆”等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引导基金从2014年开始爆发式增长,规模在五年内翻了几番。根据清科的数据,截至2019年6月,国内共设立了1 686只政府引导基金,到位资金约4万亿元;而根据投中的数据,引导基金数量为1 311只,规模约2万亿元。(48)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既是一种招商引资的新方式和新的产业政策工具,也是一种以市场化方式使用财政资金的探索。理解这种基金不仅有助于理解我国的产业发展,也是深入了解“渐进性改革”的绝佳范例。引导基金和私募基金这种投资方式紧密结合,所以要了解引导基金,需要先从了解私募基金开始。
私募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
私募基金,简单说来就是一群人把钱交给另一群人去管理和投资,分享投资收益。称其为“私募”,是为了和公众经常买卖的“公募”基金区别开。私募基金对投资人资格、募资和退出方式等都有特殊规定,不像公募基金的份额那样可以每天买卖。图4-1描绘了私募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出钱的人叫“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以下简称LP),管钱和投资的人叫“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以下简称GP)。LP把钱交给GP投资和运作,同时付给GP两种费用:一种是基本管理费。一般是投资总额的2%,无论亏赚,每年都要交。另一种是绩效提成,行话叫“carry”。若投资赚了钱,GP要先偿还LP的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基本收益(一般为8%),若还有多余利润,GP可从中提成,一般为20%。
图4-1 私募基金基本运作模式
举个简化的例子。LP投资100万元,基金延续两年,GP每年从中收取2万元管理费。若两年后亏了50万,那GP就只能挣两年总共4万的管理费,把剩下的46万还给LP,LP认亏。若两年后挣了50万,GP先把本金100万还给LP,再给LP约定的每年8%的收益,也就是16万。GP自己拿4万元管理费,剩下30万元的利润,GP提成20%也就是6万,剩余24万归LP。最终,GP挣了4万元管理费和6万元提成,LP连本带利总共拿回140万元。
GP的投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公开交易的股票(二级市场),也可以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一级市场),还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一级半市场)。若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那最终的“退出”方式就有很多种,比如把公司包装上市后出售股权、把股权出售给公司管理层或其他投资者、把公司整体卖给另一家并购方等。
LP和GP这种特殊的称呼和合作方式,法律上称为“有限合伙制”。与常见的股份制公司相比,“有限合伙”最大的特点是灵活。股份制公司一般要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无论持股多少,每一股附带的投票权和分红权是一样的,持有的股票数量越多,权利越多。但在“有限合伙”中,出钱的是LP,做投资决定的却是GP,LP的权利相当有限。不仅如此,若最后赚了钱,最初基本没出钱的GP也可以分享利润的20%。(49)此外,股份公司在注册时默认是永续经营的,但私募基金却有固定存续期,一般是7—10年。在此期限内,基金要经历募资、投资、管理、退出等四个阶段(统称“募投管退”),到期后必须按照合伙协议分钱和散伙。(50)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活跃在投资舞台镁光灯下的自然就是做具体决策的GP。很多投资业绩出众的GP管理机构和明星管理人大名鼎鼎。他们的投资组合不仅财务回报率高,而且包括了诸多家喻户晓的明星企业,行业影响力很大。这些明星GP受市场资金追捧,募集的基金规模动辄百亿元。
相比之下,出钱的LP们反倒低调得多。国际上规模大的LP大都是机构投资者,比如美国最大的LP就包括加州公立系统雇员养老金(CalPERS)和宾州公立学校雇员退休金(PSERS)等。一些国家的主权投资机构也是声誉卓著的LP,比如新加坡的淡马锡和GIC、挪威主权财富基金(GPFG)等。而国内最大的一类LP就是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其中既有中央政府的基金比如规模庞大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即著名的“大基金”),也有地方政府的基金,比如深圳市引导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深圳创新投资基团(即著名的“深创投”)。
与地方政府投资企业的传统方式相比,产业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有三个特点。第一,大多数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企业,而是做LP,把钱交给市场化的私募基金的GP去投资企业。一支私募基金的LP通常有多个,不止有政府引导基金,还有其他社会资本。因此通过投资一支私募基金,有限的政府基金就可以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目标产业,故称为“产业引导”基金。同时,因为政府引导基金本身就是一支基金,投资对象又是各种私募基金,所以也被称为“基金中的基金”或“母基金”(fund of funds, FOF)。第二,把政府引导基金交给市场化的基金管理人运作,实质上是借用市场力量去使用财政资金,其中涉及诸多制度改革,也在实践中遭遇了各种困难(见下文)。第三,大多数引导基金的最终投向都是“战略新兴产业”,比如芯片和新能源汽车,而不允许投向基础设施和房地产,这有别于基础设施投资中常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见第三章)。
上一章介绍城投公司的时候解释过,政府不可以直接向银行借贷,所以需要设立城投公司。政府当然也不可以直接去资本市场上做股权投资,所以在设立引导基金之后,也需要成立专门的公司去管理和运营这支基金,通过这些公司把基金投资到其他私募基金手中。这些公司的运作模式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类与城投公司类似,是政府独资公司,如曾经投资过京东方的北京亦庄国投,就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100%股权。第二类是混合所有制公司。比如受托管理深圳市引导基金的深创投,其第一大股东是深圳市国资委,但持股占比只有28%左右。第三类则有点像上一章中介绍的华夏幸福。很多小城市的引导基金规模很小,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为其组建一家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所以干脆把钱委托给市场化的母基金管理人去运营,比如盛世投资集团。
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很容易理解。在国际上,作为机构投资者的LP早就有了多年的运作经验,组建了国际行业协会,与全球各种机构型LP分享投资与治理经验。(51)但从我国实践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需要三个外部条件。首先是制度条件。要想让财政预算资金进入风险很大的股权投资领域,必须要有制度和政策指引,否则没人敢做。其次是资本市场的发育要比较成熟。政府基金要做LP,市场上最起码得有足够多的GP去管理这些资金,还要有足够大的股权交易市场和退出渠道,否则做不起来。再次是产业条件。产业引导基金最终要流向高技术、高风险的战略新兴行业,而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这样的企业才会大批出现。
政府引导基金兴起的制度条件
2005年,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门首次明确了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投企业的设立与发展。(52)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施行,LP/GP式的基金运作模式正式有了法律保障。本土第一批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随后成立。2008年,国务院为设立引导基金提供了政策基础,明确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按照“母基金”的方式运作,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增加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同时要求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这16个字成了各地引导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基本原则。(53)
政府的钱以“股权”形式进入还未上市的企业之后,如果有一天企业上市,这些“国有股份”怎么办?要不要按照规定在IPO(首次公开募股)时将10%的股份划转给社保基金?(54)如果要划转,那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政府出资人,恐怕都不愿意。因此,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和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可在IPO时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55)
GP的收费也是个问题。虽然2%的管理费和20%的业绩提成是国际惯例,但如果掌管的是财政资金,也该收取这么高比例的提成么?2011年,财政部和发改委确认了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了GP在收取管理费(一般按1.5%—2.5%)的基础上可以收取增值收益部分的20%,相当于承认了GP创造的价值,不再将GP仅仅视作投资“通道”。(56)
以上政策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其爆发式发展却是在2014年前后,最直接的“导火索”是围绕新版《预算法》的一系列改革。改革之前,地方政府经常利用预算内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去招商引资,为企业提供补贴(如第三章中介绍的成都市政府对成都文旅的补贴)。而在2014年改革后,国务院开始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这些原本用于补贴和税收优惠的财政资金,就必须寻找新的载体和出路,不能趴在账上。因为新《预算法》规定,连续两年还没花出去的钱,可能将被收归同级或上级财政统筹使用。(57)
到了这个阶段,基本制度框架已经搭好,地方政府也需要为一大笔钱寻找出路,产业引导基金已是蓄势待发。但这毕竟是个新事物,还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指南。自2015年起,财政部和发改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细则,为各地提供了行动指南。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点。第一,再次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允许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出现亏损。第二,明确了财政部门虽然出资,但“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并且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配合,“积极营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实现市场化运作。(58)
之后,政府引导基金就进入了爆发期。根据清科数据,2013年全国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已到位资金约400亿元,而2014年一年就暴增至2 122亿元,2015年3 773亿元,2016年超过了1万亿元。很多著名的产业引导基金都创办于这一阶段,比如2014年工信部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即“大基金”),首期规模将近1 400亿元。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也成立于这个阶段。
政府引导基金兴起的金融和产业条件
引导基金大多采用“母基金”方式运行,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市场化的私募基金,通过后者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这种模式的繁荣,需要三个条件:有大量的社会资本可以参与投资、有大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有畅通的投资退出渠道。其中最重要的是畅通的资本市场退出渠道。
21世纪头十年,为资本市场发展打下制度基础的是三项政策。第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和风险投资机制等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二,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问题,是证券市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改革。(59)第三,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正式把发起人股和风投基金持股区别对待。上市后发起人股仍实行3年禁售,但风投基金的禁售期可缩短至12个月,拓宽了退出渠道。同年,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IPO的审核标准。(60)
这些政策出台前后,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也做了很多改革,拓宽了上市渠道。2004年和2009年,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分别在深交所开板。2013年,新三板扩容全国。2019年,科创板在上交所开市,并试行注册制。国内上市渠道拓宽后,改变了过去股权投资机构“两头在外”(海外募资,海外上市、退出)的尴尬格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开始由人民币基金主导,外币基金不再重要。
至于可以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的“社会资本”,既包括大型企业的投资部门,也包括其他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后者也随着21世纪的各项改革而逐步“解放”,开始进入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比如,在2010年至2014年间,保监会的一系列规定让保险资金可以开始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创投基金。(61)
所以2006年至2014年,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很快,一大批优秀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和人才开始涌现。2014年,境内IPO重启,股权投资市场开始加速发展。也是从这一年起,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趋势和股权投资基金整体的发展趋势开始合流,政府资金开始和社会资本融合,出现了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财政资源的重要现象。政府引导基金也逐渐成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最为重要的LP之一。
绝大多数政府引导基金最终都投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战新产业”),这是由这类产业的三大特性决定的。首先,扶持和发展战新产业是国家战略,将财政预算资金形成的引导基金投向这些产业,符合政策要求,制度上有保障。从“十二五”规划到“十三五”规划,国务院都对发展战新产业做了专门的规划,将其视为产业政策的重中之重。要求2015年战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需达到8%(已实现);2020年达到15%;2030年,战新产业应该发展成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导力量,使我国成为世界战新产业重要的制造中心和创新中心。在这两个五年规划中,都提出要加大和创新财税与金融政策对战新产业的支持,明确鼓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扩大投资规模,促进战新产业快速发展。
其次,战新产业处于技术前沿,高度依赖研发和创新,不确定性很大,所以更需要能共担风险并能为企业解决各类问题的“实力派”股东。从企业角度看,引入政府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不仅引入了资金,也引入了能帮企业解决困难的政府资源。而从政府角度看,股权投资最终需要退出,不像补贴那样有去无回。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说,与不用偿还的补贴相比,产业基金对被投企业有更强的约束。
再次,很多战新产业正处在发展早期,尚未形成明显的地理集聚,这让很多地方政府(如投资京东方的合肥、成都、武汉等)看到了在本地投资布局的机会。而“十三五”关于发展战新产业的规划也鼓励地方以产业链和创新协同发展为途径,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形成创新经济集聚发展新格局。
引导基金的成绩与困难
最近几年,在公众熟知的很多新技术领域,比如新能源、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大多数知名企业和投资基金的背后都有政府引导基金的身影。2018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针对我国产业和科技政策的“301调查报告”,其中专门用了一节来讲各类政府产业引导基金。(62)调查发布后,该报告中提到的基金还收到了一些同行发来的“赞”:工作业绩突出啊,连美国人都知道你们了。
引导基金成效究竟如何,当然取决于这些新兴产业未来的发展情况。成了,引导基金就是巨大的贡献;不成,就是巨大的浪费。投资的道理由结果决定,历来如此,当下言之尚早。从目前情况看,撇开投资方向和效益不论,引导基金的运营也面临多种困难和挑战。与上一章中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同,这些困难不是因为地价下跌或债台高筑,而属于运用财政资金做风险投资的体制性困难。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与风险投资可能亏钱之间的矛盾。虽然原则上引导基金可以亏钱,但对基金的经营管理者而言,亏了钱不容易向上级交待。当然,对大多数引导基金而言,只要不亏大钱,投资的财务回报率高低并非特别重要,关键还是招商引资,借助引导基金这个工具把产业带回本地,但这就带来了第二类困难。
第二类困难源自财政资金的地域属性与资本无边界之间的矛盾。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机构类LP追求的就是财务回报,并不关心资金具体流向什么区域,哪里挣钱就去哪里。但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源自地方财政,本质还是招商引资工具,所以不可能让投资流到外地去,一定要求把产业带到本地来。但前两章反复强调过,无论是土地还是税收优惠,都无法改变招商引资的根本决定因素,即本地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前景。在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一些中心城市,大企业云集,各种招商引资工具包括引导基金,在完成招商目标方面问题不大。但在其他地区,引导基金招商作用其实不大,反而造成了新的扭曲。有些地方为吸引企业,把本该是股权投资的引导基金变成了债权工具。比如说,引导基金投资一亿元,本应是股权投资,同赚同亏,但基金却和被投企业约定:若几年后赚了钱,企业可以低价回购这一亿元的股权,只要支付本金再加基本利率(2%—5%)就行;若企业亏了钱,可能也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偿还这一亿元本金。这就不是股权投资了,而是变相的低息贷款。再比如,引导基金为吸引其他社会资本一起投资,承诺未来可以收购这些社会资本的股权份额,相当于给这些资本托了底,消除了它们的投资风险,但同时也给本地政府增加了一笔隐性负债。这种“名股实债”的方式违背了股权投资的原则,也违背了“去杠杆”和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初衷,是中央明确禁止的。(63)
第三类困难源于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对市场和资金变化非常敏感,尤其在私募基金领域。在一支私募基金中,作为LP之一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份额一般不会超过20%。换句话说,若没有其他80%的社会资本,这支私募基金就可能募集失败。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见第六章)之后,各种社会资本急剧萎缩,大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倒闭,很多引导基金也独木难支,难有作为。
第四类困难是激励机制。私募基金行业收入高,对人才要求也高。而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脱胎自政府和国企,一般没有市场化的薪酬,吸引不了很多专业人才,所以才采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把钱交给市场化的私募基金GP去管理。但要想和GP有效沟通、监督其行为、完成产业投资目标,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也不能落伍,也需要吸引和留住人才,所以需要在体制内调整薪酬结构。各地做法差异很大。在市场化程度高、制度比较灵活的地方如深圳,薪酬也更加灵活一些。但在大部分地区,薪酬激励机制仍是很难突破的瓶颈。
结语
经济发展是企业、政府、社会合力的结果,具体合作方式取决于各自占有的资源,而这些资源禀赋的分布格局由历史决定。我国的经济改革脱胎于计划经济,政府手中掌握大量对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资源,如土地、银行、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所以必然会以各种方式深度参与工业化进程。政府和市场间没有黑白分明的界限,几乎所有的重要现象,都是这两种组织和资源互动的结果。要想认识复杂的世界,需要小心避免政府和市场的二分法,下过于简化的判断。
因此,本章尽量避免抽象地谈论产业发展和政府干预,着重介绍了两个具体行业的发展过程和一个特定产业政策工具的运作模式,希望帮助读者了解现象的复杂和多面性。大到经济发展模式、小到具体产业政策,不存在脱离了具体场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根据现实变化不断调整。政策工具需要不断发展和变化,因为政府能力和市场条件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在这个意义上,深入了解发达国家的真实发展历程,了解其经历的具体困难和脱困方式,比夸夸其谈的“华盛顿共识”更有启发。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期,基础设施不完善、法制环境不理想、资本市场和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因此以信用级别高的地方政府和国企为主体、以土地为杠杆,可以撬动大量资源,加速投资进程,推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这种模式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会带来如下后果:与土地相关的腐败猖獗;城市化以“地”为本,忽略了“人”,民生支出不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供给滞后;房价飞涨,债务急升;经济过度依赖投资,既表现在民众收入不高所以消费不足,也表现在过剩产能无法被国内消化、向国际输出时又引起贸易失衡和冲突。这些都是近些年的热点问题,催生了诸多改革,本书下篇将逐一展开讨论。
扩展阅读
工业生产离日常生活比较远,所以如果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最好还是先从感性认识入手。近些年中央电视台拍了很多关于我国工业的纪录片,其中《大国重器》《超级工程》《创新中国》《大国工匠》《军工记忆》等都值得一看。工业和技术的发展很不容易,有很多重要的非经济因素,如奋斗精神和家国情怀等,这些在上述影像记录中都能看到。
关于行业和企业的研究著作,我首先推荐北京大学路风的《光变:一个企业及其工业史》(2016),讲的是京东方和光电显示行业的故事。这本大书充满了精彩的细节,虽然是单一行业和企业的故事,但如此深度和详细的记录,国内罕见。其中很多对技术工人和经理的访谈非常宝贵,有很多被传统分析和理论抽象掉的重要信息。路风教授研究其他行业的文章结集也都很好,比如《走向自主创新:寻找中国力量的源泉》(2019)和《新火:走向自主创新2》(2020),讲述了我国汽车、大飞机、核能、高铁等行业的发展故事。而对于新工业革命、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中的企业和投资故事,吴军的《浪潮之巅》通俗精彩,已经出到了第四版(2019)。
如果想从更宏大的历史背景和国家兴衰角度去看待工业投资和发展,我从诸多杰作中推荐三种读物。其共同点是“能大能小”,讲的是经济发展和历史大故事,但切入点还是具体产业和企业。哈佛商学院麦克劳的《现代资本主义:三次工业革命中的成功者》(1999)和哈佛大学史学家贝克特的《棉花帝国》(2019)都是杰作,书名解释了内容。史塔威尔的《亚洲大趋势》(2014)讲的是我们的近邻日韩以及中国自己的成功故事,也对比了一些东南亚的失败故事,思路和结构清楚,案例易懂。无论是制度也好、战略也罢,终究离不开人事关系。事在人为,理解这其中所蕴含的随机性,是理解所谓“entrepreneurship”的起点。相比于“企业家精神”,这个词更应该翻译为“进取精神”,不仅企业家,官员、科学家、社会各界都离不开这种精神。
(1) 关于这个道理,更详细的阐述可以参考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kerlof)的文章(2020)和另一位诺奖得主罗伯特·希勒(Robert Shiller)的著作(2020)。
(2) 数据来自中信证券袁健聪等人的行业分析报告(2020)。
(3) 数据来自北京大学路风的企业史杰作(2016)。如无注明,本节关于京东方发展历程的介绍均来自该书。
(4) 见财新网2013年1月4日报道《发改委就三星等垄断液晶面板价格案答问》,以及《中国贸易报》2016年8月2日报道《中企面临反垄断三大挑战四大风险》。
(5) 简单来说,“X代线”中的X数字越高,产出的屏幕就越大。比如5代线的主打产品是17英寸屏,6代线的主打产品是32英寸屏。
(6) 贷款和补贴的具体数字,来自财新网2007年4月16日的文章《疯狂的液晶》。
(7) 合肥建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合肥蓝科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了这次增发。
(8) 数据来自京东方2009—2011年的年报。从京东方的角度看,大规模定向增发的募资其实不容易,需要找到足够多的机构投资者。倘若合肥政府财力雄厚的话,本不需要这么麻烦。
(9) 2009年国务院发布《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10) 见京东方2009年年报。
(11) 这部分贷款贴息由高新区政府支付给成都高投,算作这家城投公司的营业外收入,而不算在京东方的账上,虽然补贴的是京东方。这些财务细节来自成都高新投资集团在债券市场上的募集说明书,感兴趣的读者可以从上海清算所的网站上下载。
(12) 见京东方2014年年报。
(13) 关于合肥建投对10.5代线的资金投入细节,来自其公司网站上的“大事记”。
(14) 华星光电和TCL的数据来自《财新周刊》2019年第2期文章《李东生闯关》。
(15) 产业之间的联系紧密而复杂,犹如巨网。有些产业的外溢性极强,政府若扶持这些产业,会对整个经济产生正面影响。这方面研究很多,比如普林斯顿大学刘斯原的论文(Liu, 2019)。
(16) 关于世界银行的质疑,来自史塔威尔(Studwell)关于亚洲发展的著作(2014)。
(17) 关于韩国20世纪70年代的产业政策有很多研究,基本过程和事实是清楚的。但严谨的微观数据分析尤其是对上下游产业的价格和产出等影响的估计,最近才有,详见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莱恩(Lane)的论文(2019)。当然,政府扶持不是产业发展的充分条件,还有很多其他的因素在发挥作用,但政府扶持和大量资金的投入无疑是这些产业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18) 关于光电显示产业链国产化的分析报告很多,因为其中不少国内企业规模已经不小,成了上市公司,比如三利谱和精测电子等。外商直接投资(FDI)对本地供应链企业的正面拉动作用,有很多研究,几乎算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定论了,读者可以参考哈夫拉内克(Havranek)和伊尔索娃(Irsova)的总结性论文(2011)。
(19) 国际贸易并不是无条件双赢的。在引入动态规模经济和学习效应之后,自由贸易可能会损害一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读者可参考诺贝尔奖得主克鲁格曼(Krugman)的论文(1987)、伦敦政经学院阿温·杨(Alwyn Young)的论文(1991)或数学家戈莫里(Gomory)和经济学家鲍莫尔(Baumol)的著作(2000)。
(20) 关于自主创新,北京大学路风的著作(2016,2019,2020)中有很多精彩而独到的分析。
(21) 具体数据参见IMF两位经济学家的论文(Cherif and Hasanov, 2019)。
(22) 韩国的出口数据来自IMF两位经济学家的论文(Cherif and Hasanov, 2019)。北京大学林毅夫关于“比较优势”和产业升级的理论被称为“新结构经济学”,读者可以阅读他的著作(2014),其中也包括很多学者对这一理论的讨论以及林教授的回应。这些对话和争论非常精彩,可以帮助理解和澄清很多问题。
(23) 中国人民大学刘守英和杨继东(2019)统计了我国1 240种出口商品的“显性比较优势”,其中有196种商品2016年在国际上有比较优势,但1995年没有。这些新增产品很多来自复杂程度较高的行业,比如机械、电器、化工等。
(24) 产品复杂度的数据来自哈佛大学国际发展中心的“The Atlas of Economic Complexity”项目。
(25) 密歇根大学列夫琴科(Levchenko)的论文(2007)分析了制度质量和产品复杂性之间的关联。
(26) 来自2013年《环球企业家》的文章《烧钱机器京东方:国开行200亿融资背后的政商逻辑》。转引自搜狐财经频道https://m.sohu.com/n/364543762/。
(27) 在“新经济地理学”或“空间经济学”的理论中,产业一旦形成,经济力量就会加速地理集聚。但对集聚的具体位置而言,“初始条件”影响很大,对初始条件的微小干预就可能影响最终的产业地理格局。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若追溯很多产业集聚地区的历史根源,都会发现一些偶然因素曾发挥过关键作用,比如在京东方的例子中是合肥时任领导的支持。克鲁格曼写过一本小册子(2002),讲述了这种偶然性和经济力量的结合对产业地理格局的影响。
(28) 见《财新周刊》2019年第44期的文章《面板产能过剩 地方国资投资冲动暗藏隐忧》。
(29) 我国光伏产业规模的数据来自中信证券弓永峰和林劼的研究报告(2020)。
(30) 全球光伏组件价格的降幅估算来自能源专家、普利策奖得主耶金(Yergin)的著作(2020)。全球和我国装机总量的数据来自全球可再生能源行业智库REN21的报告(2020)。
(31) 关于光伏产业的早期发展史,可以参考西瓦拉姆(Sivaram)的专著(2018)。
(32) 光伏上市公司数量来自《中国改革》2010年第4期文章《太阳能中国式跃进》。
(33) 数据来自《财新周刊》2017年第37期的文章《破产重整的赛维样本》。
(34) 光伏企业数量和出口的数据来自兴业证券朱玥的报告(2019)。国内市场销量占比数据来自西瓦拉姆(Sivaram)的著作(2018)。
(35) 参见《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苏政办发[2009]85号)。
(36) 2011年7月,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核定上网电价为每度电1.15元。2013年8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布后,开始实行分区上网电价。
(37) 上海对不同用电量实行差别定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对海上风电和光伏电站的补贴办法。
(38) 数据来自兴业证券朱玥的报告(2019)。
(39) 欠补总额的数据来自《财新周刊》2018年第25期的封面文章《巨额补贴难支 光伏断奶》。关于电网建设和消纳新能源电量之间的矛盾,相关报道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40) 关于传统能源向新能源转变的动态过程及其中最优的税收和补贴政策组合,可以参考麻省理工学院的阿西莫格鲁(Acemoglu)等人的论文(2016)。
(41) 进入全球市场会提升本国企业效率,不仅是由于基于比较优势的国际分工可以提升效率,也是由于更大规模的市场会提升高效企业的市场份额,压缩低效企业的生存空间,这便是经典贸易理论“Melitz模型”的核心思想。读者可以参考哈佛大学梅里兹(Melitz)和多伦多大学特雷夫莱(Trefler)的介绍性文章(2012)。
(42) 不确定性对投资行为和经济周期的影响,是经济学的重要议题之一,有很长的研究传统。读者可参考斯坦福大学布鲁姆(Bloom)对这个领域精彩且通俗的介绍(2014)。
(43) 第一个因素被称为“潮涌现象”,详见北京大学林毅夫、巫和懋和邢亦青的论文(2010)。第二个因素被称为“Oi-Hartman-Abel”效应,即企业可以通过扩张(此处指建厂)获得好处,同时可以通过收缩(此处指投产后调整产能)避免风险,详见斯坦福大学布鲁姆(Bloom)的论文(2014)。第三个因素,即各地产业扶持目标逐渐和中央产业政策趋同的现象,见复旦大学赵婷和陈钊的论文(2019)。
(44) 中欧商学院叶恩华(George Yip)和布鲁斯·马科恩(Bruce Mckern)的著作(2016)系统分析了我国企业成本创新的很多案例。
(45) 关于市场经济的核心不是决策优势而是优胜劣汰的思想,已故经济学家阿尔钦(Alchian)半个多世纪前的文章(1950)今天看依然精彩。
(46) 我国竞争性的产业政策,比如针对全行业的补贴、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效率有正面作用,参见哈佛大学阿吉翁(Aghion)和马里兰大学蔡婧等人的论文(2015)。
(47) 详细情况可以参考《财新周刊》2017年第37期的报道《破产重整的赛维样本》。
(48) 清科和投中是两家研究私募基金的国内机构。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全、不透明,所以不同的估计差别很大,此处的数字引自《财新周刊》2020年第39期的封面报道《监管十万亿私募股权基金》。在私募基金行业,基金的目标规模通常并不重要,实际募资和到位资金一般远小于目标规模。媒体上经常看到的天文数字般的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规模,没有太大意义。
(49) 在实际运作中,LP也会设计各种各样的机制来监督和激励GP,使其行事符合LP利益。比如出资较多的LP可能要求参与GP的投资决策,在GP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有一席投票权或否决权,或者派出观察员。再比如在组建基金时,GP通常也会象征性地投入一些钱,以示与LP利益绑定,一般就是LP出资总额的1%—2%。
(50) 私募基金兴起于美国,与资本市场上的“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紧密相关。这种金融工具的兴起,背后有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包括对公司角色认知的转变、全球化后劳资关系的转变、金融管制放松等。美国智库CEPR的阿佩尔鲍姆(Appelbaum)和康奈尔大学巴特(Batt)的著作(2014)对私募基金和杠杆收购的时代背景和逻辑做了精彩的分析和介绍。
(51) 如2002年在华盛顿成立的“机构类LP协会”(Institutional Limited Partner Association, ILPA)。
(52)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3)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54) 2002年财政部规定,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要把发行股数的10%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2009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凡在境内IPO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IPO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55) 2010年,财政部联合国资委和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2011年,财政部和发改委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7) 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关于财政结余资金,新版《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58) 2015年最后两个月,财政部连续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59) 我国股市上曾经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这种“股”和“权”分置的状况让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受到严重限制,造成了很多扭曲。2005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开始。
(60) 2006年,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
(61) 2010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将总资产的4%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2014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险资进入创投基金扫清了障碍。
(62) 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301调查报告”:“Findings of the Investigation into China's Act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Related to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63) 根据海通证券姜超、朱征星、杜佳等人的估计(2018),截至2017年底,由PPP和政府基金所形成的各类“名股实债”,总额约3万亿元左右。2017年初,发改委出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下篇 宏观现象
上篇介绍了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第一个特点是城市化过程中“重土地、轻人”,优点是可以快速推进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缺点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推高了房价和居民债务负担,拉大了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第五章分析这些内容,并介绍土地流转和户籍改革等要素市场的改革。第二个特点是招商引资竞争中“重规模、重扩张”,优点是推动了企业成长和快速工业化,缺点是加重了债务负担。企业、地方政府、居民三部门债务互相作用,加大了经济整体的债务和金融风险。第六章分析这些内容,并介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详述“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第三个特点是发展战略“重投资、重生产、轻消费”,优点是拉动了经济快速增长,扩大了对外贸易,使我国迅速成为制造业强国,缺点是经济结构不平衡。对内,资源向企业部门转移,居民收入和消费占比偏低,不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对外,国内无法消纳的产能向国外输出,加剧了贸易冲突。第七章分析这些内容,并介绍党的十九大重新定义“主要矛盾”后的相关改革,详述“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所需要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