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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3)(图)
二、为同性恋摆脱异性婚姻 更多的同性恋者熬不过对同性恋的需求,婚后继续和同性有性交往,这样,对配偶、对家庭更加貌合神离了,如果这种情况被配偶发现了更加不得了。因此,同性恋者的婚姻往往以离婚而收场,即使不离婚,这种形式上的婚姻也早已死亡,或者说,这种婚姻从来没有有过生命。以下一位同性恋者的自白,充分地说明了以上这个问题。这位同性恋者是男性,1965年生,哈尔滨人,他写道:对于生命,我只觉得累。仿佛,我只为别人活,永远在还债。因为我觉得自己不道德,这辈子我愧对太多、太多的人。我是家中的老幺,上有两个哥哥、两个姐姐。自幼父母都是工人,家庭状况一直不好,双亲为着家庭生计打拼,对孩子的教育与照顾难免疏漏。从小,我就觉得家里给我的爱不够多,而我一直渴望能有人给我一些关怀,一些体贴。和一个我爱、也爱我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我自年少时期便有的梦。只要两个人在一起,日子苦一点无所谓,就算要上街讨饭我也甘之如饴。只是,这个梦,到现今我30岁了,依然虚幻。有时,我甚至已放弃了继续梦想的勇气。中学毕业后,我当过幼教老师,因为并非科班出身,我刻苦自修专业,一样干得有声有色。干幼教,待遇微薄,每月五六十块钱的薪资连自己也养不活,但我仍然做得十分带劲,甚至上了报,成为省级劳模,直到有天我发现自己异于常人的性倾向。同-性-恋?我几乎崩溃了。陷溺进自闭的处境,终日在矛盾痛苦间挣扎冲突。我没法干下去了,为人师表,人格本身有缺陷,又怎能教育下一代呢?在众人的不解与惋惜中,我忍痛离开了我热爱的工作岗位。我转行当了电工学徒。我的个性天生不服输,别人三天学会的东西,我就定要一天摸熟,因此师傅也特别钟爱我。因为我勤快肯学,没多久我就出师,能在外头包黑工,多赚些钱。这时,为了来自社会与家庭的压力我结了婚,这是步险棋,更是步错棋,一步错、步步错,导致全盘皆输。婚后,我并不快乐,虽然我的妻子用全部的爱对待我,我却无法有任何回报。甚至,她对我越好,我的罪恶感就越重,越觉得自己对不起她。这是多么不道德的啊!你不爱一个人,却只为隐瞒某方面的性倾向,而找一个女人来纾解旁人的臆测,对她毫无感情。两年多的婚姻生活,我处在极端的自疚与自惭中,觉得自己卑鄙,无可宽宥。当我在婚姻的最低潮中,我认识了他——我这辈子唯一爱过的男人,然而,他却为我带来最深的伤害。认识他时,他刚刚由军中退役,领的复员费不过寥寥几百块钱。他先在我的包工工程中做事,然后我又陆续为他靠关系介绍了许多工作。但他不争气,总是不肯老实干活,让我十分操心。我为他付出我所能付出的一切,要的不过就是一点点感情的回报,但对于爱,他吝啬不拔,从不愿付出。我的心在淌血,我的泪为他流尽,他从不曾说过一个爱字。我能怎么办呢?我不能要求他任何事,因为,他不是一个同性恋者啊!他路过我的世界,在最困顿潦倒时,我拉他一把,那是我心甘情愿。我知道他终究要走,留不住,我以为我做好了所有的准备,可是当他走时,我竟悲伤得无法自持,连工作都荒废了。后来我离婚了。虽然我把所有物质金钱上的一切都给了妻子,但永远无法弥补我对她的愧疚与欠缺。我想我一辈子都无法原谅我自己。妻子走了,留下空荡荡的屋子,想起父母省吃俭用,积攒了一些积蓄为我成家,添彩电、买冰箱,他们自己从没享受过,而现在一切都没了,让我觉得对不起的其实更是父母。我的父母从小对我这个幺儿没有多一点点爱,我的父亲更是家里油瓶倒了,也不会去扶的那种人,生活的担子佝偻了他们的腰杆,让他们没有余力去多关怀一些子女的想法。我一直以为我是个感情的弃儿,直到离婚时,家人知道我的事,我的父亲,尤其是我的母亲,给了我最大的支持,让我真正了解到父母对我的爱是如此的纵容和丰茂,而我,却从未尽过一些人子的孝思。我的父亲现已70岁,我的母亲也66岁了,他们从没有享过一天福。我的父亲去年因脑血栓住院开刀,我甚至得靠朋友的资助,才能买些东西去看他。他们这辈子最大的梦想,不过就是能住一间像样一点的房子,而眼看我是达不到他们的要求了。我现在只希望拼命多赚些钱,为他们买一台彩色电视机,我也希望能替他们买一台冰箱,这样他们就无须每日骑单车上市场买菜了。至于我唯一爱过的那名男子,现在还偶有联系,有时他来找我,在椅上困着了,我怕他着凉,惶惶然添被加衣,朋友都笑我傻,觉得我不该再在他身上浪费我的情感,但感情这种事怎么说呢?我从不恨他,我只希望他过得好罢了!这辈子我亏欠太多的人,用我的下半辈子都还不了。我的父母,我的妻子,还有许多在困难中拉了我一把的朋友们。我只能努力回报。这种状况,在香港、台湾这些地区也时有发生,因为中国人都面临着相同的文化传统。1994年5月5日香港《明报》就登过这么一则报道:本想远赴加拿大跟身处异乡的女友坦承自己有同性恋倾向,不能与她共偕连理,唯女友已为婚礼准备一切,为免令她尴尬丢脸,只有勉强进行婚礼。此名不愿结婚的新郎,遂要求本港法庭颁布婚姻无效。然而此名申请人的要求,昨日却遭上诉庭拒绝,理由是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证供证明他对妻子有不可抗拒的厌恶。但上诉庭认为,假如申请人坚持婚姻无效的话,可向家事法庭申请离婚。此名宣称自己有同性恋倾向,不能尽丈夫责任的申请人姓李,是本港一名商人。申请人的代表大律师莫树联昨日向上诉庭表示,李于1991年2月远赴加拿大,目的是想跟身在加拿大的女友杨少玲(译音)坦承自己有同性恋的倾向,故不能跟她成为夫妇。当申请人到达加拿大后,仍未表白来意时,女方已表示婚礼一切准备就绪,由于不想令女友感到尴尬丢脸,遂跟她举行婚礼。然而申请人强调当晚他到了酒店度宿,婚礼后三天匆匆返港。故二人纵使举行了婚礼,却未有进行夫妇之礼。在婚礼举行近三年后,申请人欲以自己的同性恋倾向为由,指自己无法尽丈夫的责任,要求地方法院裁定在加拿大举行的婚礼无效,但申请却于较早前遭地方法院拒绝,申请人遂于昨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事件中,身处加拿大的女方却从未就事件表态,昨日既没有出席聆讯也没有派律师代表出席。然上诉庭在听取申请理由后却拒绝颁布婚姻无效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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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4)(图)
三、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模式当然,也不能认为同性恋者的婚姻一定会以离婚“收场”,这方面的情况也还是多元的。李银河、王小波二位学者概括了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模:第一种是抱着对配偶的负疚感努力地尽自己做丈夫(妻子)的义务。感到自己对不起对方,在搞同性恋,没有给对方以应有的快乐,于是勉强地和对方过性生活,或是在其它问题上尽可能地待对方好。第二种是要把配偶“改造”以适应自己的状况,不要对夫妻性生活有什么要求。一个即将结婚的同性恋者说:“我要是真和她结婚,就要让她一辈子不知道(我的同性恋倾向)。人的性欲是可以培养的,可多可少,可高可低,特别是没有性经验的人很容易被培养成性冷淡的人。就像有人天天晚上要喝茶,可是如果让他天天晚上不喝茶也就不想喝了。我要给她一个心理障碍,让她想不到这一点,当然我在其它方面都会好好照顾她的。”第三种人是不能做到以上任何一种模式的失败者,最后只能是婚姻的破裂。有个调查对象这样描写他的一位朋友——一位男同性恋者:“他现在实在和妻子过不下去了,我曾劝过他,你不爱那个姑娘就不要和她结婚,可是他勉强自己去结婚,几个月也不和妻子过一次性生活,骗妻子说自己阳痿。”这种离婚有的是同性恋者自己提出的,有的是对方提出的,不论是谁主动提出,都说明对这种病态的、畸形的夫妻关系再也不能忍受了。以上三种模式不论是哪一种,都是对人性的扭曲,对人生活幸福的严重破坏。同性恋者在社会的压力下已经很痛苦了,他们为了减轻一点压力,勉强地和一个异性结婚,组成一种既没有爱情也没有性的快乐的夫妻关系,从而使第二个人也十分痛苦,而同性恋者本身的痛苦也并没有什么减轻。如果生了孩子就更不好办了,孩子生活在一个没有温暖,缺少爱情的家庭里,他很苦;如果父母离婚了,他更苦;如果发现了父亲或母亲是同性恋者,而自己只是一个无可奈何、勉强结合的产物,他又会怎么想呢?在“南京研究”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在1000例同性恋者中,未婚者730人,占73%;已婚者270人,占27%。在已婚的同性恋者中,婚后有纠纷的238人,占91%;对方受虐待的有62人,占9%;离婚者89人,占33%,离婚后都认为自己从受压抑下解放出来了。从1997年夏季开始,张北川教授及其工作组对全国30个省市的400多名同性恋者作了问卷调查,这些调查对象的平均年龄是31.3岁,有大学以上学历的高达62.1%,其中有一些调查数据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在被调查者当中,认为同性恋和双性恋都是正常现象的人占78.9%,89%的人很希望和一个互有感情的同性建立固定的同性伴侣家庭,但有65.6%的人希望通过和女性的性关系获得子女。在他们当中,有66.4%的未婚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社会要求自己结婚的压力,而在那些已婚者中共有52.9%的人与配偶处于实际上类似分居的关系中。已婚者中有57.6%是迫于亲人和社会压力而结婚的,30.1%的人有过自杀念头,9.1%的人有过自杀行为。人们可以分析一下,在现代中国,如果同性恋者中间有不少人是结婚成家的,又会出现多少虚假的、扭曲的、痛苦的婚姻和家庭,这是一个多么严重的不安定因素啊四、建立同性婚姻的是与非者的婚姻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组成同性婚姻、同性家庭的法律问题。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某些地区这是允许的、合法的。1989年,丹麦率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岛、芬兰、匈牙利、西班牙和比利时相继跟进,允许同性恋者在政府登记伴侣关系,或者登记为家庭伴侣关系,享受等同或类似异性配偶的各项权利。法国也于2001年设立了“公民契约”,允许同性恋伴侣享受多项配偶福利。2000年,美国佛特家州最高法院判决同性伴侣应享有与异性伴侣同样的权利。意大利的比萨和佛罗伦萨也给予同性恋者登记为同性伴侣的权利。澳大利亚、捷克、德国、以色列、卢森堡、瑞士、葡萄牙都准备立法考虑给予同性恋者类似于异性伴侣的权利。例如,据2001年8月新华社报道,美国对各州的同性恋家庭做了全面普查,统计数字显示全美的同性恋家庭已近60万户,与1990年相比,有大幅度的增长。这一普查结果表明美国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正在改变。在这次普查中97%的普查区都存在同性恋家庭。另据报道,在美国一亿多个家庭中,同性恋家庭已增加了3倍,虽然只占家庭总数的0.5%,但其绝对数是不少的。这些同性恋家庭大部存在于大城市,只有六分之一在乡镇。看来,承认同性恋者双方婚姻家庭的法律效力,这是国际上的大势所趋,那么中国的发展怎么样﹖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西文化的交流,国际间频繁的交往,自然人的跨国界流动越来越多,那么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是否会得到承认呢﹖在目前中国的社会条件下,只存在着很少的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关系,例如,在南京1000例同性恋个案资料中,事实上构成同性恋婚恋关系,即所谓“紫色家庭”的共有四对,均为男性情感型同性恋者。第一对是在住疗养院时相识,双方年龄相差20岁,年长者44岁,为主动方,此前有过多年同性恋史;年少者24岁,为被动方,此前同性恋时间短。他们一见钟情,后有一段较长时间的感情交流和同性性活动的过程。男性角色是某县级市的一名干部,颇有权势,利用职权之便,强调自己身边无子女,以要求照顾为由将对方——一名年轻大学毕业生从北方某边远地区调到他所在的南方某市做秘书工作,对方的公开身份为“义子”,由于“刚调进某市,住房紧张”而以“父子”关系同住一宅,秘密过着自己认为较为满意的“夫妻”生活,已经维持4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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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5)(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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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1)(图)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过复杂的变迁。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对同性恋采取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对同性恋的法律和政策一般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可是有时两者之间也有矛盾,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法律上从未认为同性恋是罪,可是在一个时期,有些民众认为这是罪,有些基层的公安部门也把同性恋作“流氓罪”处理;在西方有的时期如欧洲中世纪、20世纪的希特勒政权统治时期,执政者严酷地迫害同性恋,可是广大民众并不赞成如此。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不仅对于同性恋者的处境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于人类的法律思想和人权观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什么样的性道德是正确的,还有将法律和道德观念分开来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对亚文化应持的态度方面给人们以教育,远远超过了如何评价同性恋现象这一狭窄的领域。一、人类对同性恋看法的三个阶段香港的李景邦在《浑沌初开》中指出,从人类千百年的历史来看,对同性恋的看法经历了罪——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非异常现象这三个阶段。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代处于不同的转变过程中,并由此对应产生了三种对同性恋者不同的法律和政策:镇压、容忍和接受。镇压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看法相一致的;容忍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这一看法相一致的;接受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非异常现象”这一看法相一致的。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对同性恋的政策、态度是迥然不同的。1.镇压政策 这种政策主张彻底地铲除同性恋者,以此来“净化”社会,而这种铲除当然是以暴力、国家权力、强迫为手段的。这种政策从文化上说,往往和种族主义、异性恋优越主义或中心主义、排外主义、父系族制、大家庭主义联系在一起。它在观念上绝对化、教条化,抗拒发展和转变,不允许事物多元化地发展和作弹性处理,而且往往和专制、强权结合在一起。镇压政策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将同性恋者斩尽杀绝。在中世纪,同性恋者被欧洲教会指控为和魔鬼相勾结,对抗基督,或被指控为播弄巫术和异端邪说,而受到鞭刑、宫刑或捆绑在柴堆上活活烧死。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对同性恋的屠杀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纳粹强迫每个同性恋者必须戴上两个倒转粉红色三角形的标记,并且把25万同性恋者送进了集中营。今天这个粉红色的三角形已成为国际同性恋者反压迫的标志。在这个世界上,许多专制政权如西班牙的佛朗哥政权和美国臭名昭著的麦卡锡主义都是和压迫同性恋者联系在一起的(详见《浑沌初开》)。比屠杀略为“温和”一些的政策就是将同性恋者投入监狱或以其它方法将他们隔绝起来,强迫“改造”与“治疗”。据考证,对同性恋者实行刑事化政策由来已久,从西方文化看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纪的东罗马帝国,奇怪的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还没有发现这种刑事化政策的踪影。无论是投入监狱还是强迫“治疗”与“改造”,其最终目的都是消灭同性恋者,不过方法、手段不同而已。然而,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人类社会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同性恋者是消灭不了的。2.容忍政策对同性恋者采取容忍政策和采取镇压政策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社会开始向民主、自由的方向发展,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逐渐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而不是单纯地使用暴力,人和人之间的宽容度增加了,对生活方式的自由度增加了,事物也开始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了。但是,容忍并不等于认同和赞成。政府和社会虽然不再镇压同性恋者,但还是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是“坏事情”、是“不正常”的,最好还是抗拒它、“纠正”它。在实行容忍政策的情况下,虽然不把同性恋列入违法化、刑事化,但是无论在恋爱、婚姻、家庭和性生活方面,都仍然以异性恋作为一种绝对的理想、标准和规范,并不断肯定异性恋的优越性。因此,社会往往对同性恋问题保持沉默,隐藏有关资料,对这个问题拒绝刊登、讨论与报道,也可能阻止同性恋者发表意见,理由是“同性恋是一个敏感而禁忌的问题,不便拿出来公开讨论,否则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者在人身安全上虽然很少感到危险了,可是在心理上仍存在较为严重的受压迫感,他们感到孤立,受歧视,是“下等人种”和“二等公民”,无法正常生活。人们常常对他们投以怪异的目光,在大众传媒和日常谈话中丑化同性恋,同性恋者在求学、求职、升职以及许多人际交往中常常受到歧视,以致许多同性恋者不得不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行为,进行“地下活动”,或以与异性结婚作为一种“掩护”。3.接受政策接受不等于提倡。在人类社会中,如果提倡同性恋,那就不能繁衍后代,社会也不能延续了。接受意味着尊重、承认,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相互理解,真正地平等相处。这种情况往往存在于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高度发展的社会中。民主、自由的发展比较完备,人们的生理、心理素质有很大提高,在社会风气之中会出现多元主义,容许各种生活方式和平共存,在不危害他人的情况下各适其适,各取所好,在恋爱、婚姻、家庭和性生活方面,也同样有多元化的发展,异性恋仍旧占主要地位人类社会不可能不如此,但是同性恋也被认为是另一种自然和正常的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者得到法律的保障,具有一般公民的平等权利。由于社会的接受,他们也往往能自我接受,能够光明正大、心情舒畅地在社交中出现,无须处处掩饰、伪装,无须提防讥刺、嘲笑与其它各种歧视、打击,“人真正地成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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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2)(图)
二、历史上对同性恋的肯定与宽容在历史上,人们经历了一个对同性恋肯定和赞美的时期,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古希腊。古希腊人认为男人的身体是最美的,男人爱男人是理所当然的,男男结合是最完善的,古希腊在法律上不仅允许同性恋行为,而且同性恋行为在社会上被视为爱情最纯洁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特别是成人与少年之间关系的最佳形式,是走向道德之路,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民族伟大和光荣的象征。到了后来,有一些民族,虽然不像古希腊人那样推崇同性恋,可是也并不认为这是个什么问题,在那些同性恋成为民族风俗的地方,同性恋当然不受惩罚,有时它们甚至是人们渴望得到的一种地位。有些部落只限头领可以穿女性服装,而一般民众则认为这些人是令人敬畏的。斯堪的那维亚的一些国家在古代法中都不提同性恋。在东非的一些民族中也不处罚鸡奸行为。在日本,直到1868年以前,一直没有关于同性恋的法律,从习俗上看,人们认为男人爱男人较之男人爱女人更值得敬佩,同性恋在日本并不忌讳,从来未被视为是一种疾病或是罪恶的越轨行为,不过只把同性恋看成是生活中较少提起的一部分,是完全许可的,只要社会规矩如结婚得到遵守就可以了。在中国历史上,同性恋的事情不绝于书,但是法律和民俗都对它极少苛责,在古代中国,中国的皇帝很多都公开地纳男宠,在士大夫阶层,同性恋被认为是“文人雅事”、“兄弟情结”,唯一的例外是个别朝代对男娼的处罚。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对同性恋至多是轻松的揶揄,即开开玩笑而已,而不是严肃的责罚。例如清代学者袁枚在《子不语》中记载过胡天保所作“兔儿神”的传说:“冥间官俱笑我,揶揄我,无怒我者;今阴官封我为兔儿神,专司人间男悦男之事,可为我立庙招香火。”可见当时的社会对此并不谴责,至多是揶揄。而清代著名学者吴梅村在《王郎曲》中所写的“五陵侠少豪华子,甘必欲为王郎死。宁失尚书期,恐见王郎迟;宁犯金吾夜,难得王郎暇……”(见《绩稗类钞》)则简直把男子对男子的迷恋描写到顶峰了。三、西方历史上对同性恋的仇视和迫害然而,同性恋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西方历史上,也曾长期受过十分残酷的待遇。有人考证,对同性恋的仇视是从希伯莱教义传播到伊斯兰教义,最后传播到基督教教义的。这些宗教一度把“鸡奸罪”和“异教徒”、“异端”划等号。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原因之一是因为它不能生育后代,所以认为它是对既存价值观念的威胁,会损害婚姻和家庭,影响后代的繁衍。圣经《旧约》上有两段话,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厌恶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他们俩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这就是基督教残酷迫害同性恋者的依据。在以色列的土著民族中,对同性恋者要判处死刑。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以后就规定,对同性恋者一律处死。在西罗马帝国,同性恋者要被判处火刑。公元538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颁布了镇压同性恋者的法令。公元6世纪,在威尔士,同性恋罪要判3年刑。8世纪初,在勃肯地对同性恋者要判10年刑。在12世纪以后,英国曾发生过活埋同性恋者的事件。法国直到18世纪还对同性恋者处以火刑。在欧洲各国,英国处罚同性恋的法律一直是最严厉的。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制定对鸡奸罪处死的法律,以后一直沿用。1828年,英国通过了一项针对同性恋者的新法令,规定:“每个被控犯有这种令人厌恶的鸡奸罪的,无论他和人或任何动物犯有这种罪行,都将作为重犯而处以极刑。”到了1861年以后,才把死刑改为从10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美国虽是英国的殖民地,它的法律当然受英国的影响极大。不过在欧洲,法国以及受到《拿破仑法典》影响的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法律并不制裁单纯的同性恋行为,但是如果使用暴力,侵犯未成年人,公开地有损风化,则是例外。在欧美之外的世界中,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同性恋采用严刑峻法。例如,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阿兹特克的法律规定,对男女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要处以死刑,而且定期在民间搜捕违法者。阿兹特克人自古以来就对同性恋者施以十分严厉的惩罚,对在同性恋行为中扮演女性角色者,要先割下他的生殖器,他们的“逻辑”是,是男人而做女人,留阴茎何用将他绑在一根圆木上,由镇上的青年用灰把他埋起来,然后放一大堆木材,把他活活烧死。对扮演男性角色者,则把他绑在圆木上,用灰把他埋起来,直到他死为止。在秘鲁,对同性恋者要处以绞刑,施刑前还要游街示众,象征“彻底毁灭他这个人”。在墨西哥的一些边远省份,发现了同性恋者也要处以死刑。在尼加拉瓜,对同性恋者规定要用石头打死。玛雅民族也有严格的法律禁止同性恋行为。人类到了20世纪,应该说是走向文明进步了。可是德国纳粹党人还是对同性恋者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在纳粹德国,首先是摧残性学研究,迫害性学家,查封、摧毁性学研究机构,然后迫害犹太人,女权主义者和同性恋者,这些迫害都是有内在联系的,纳粹分子反犹太人、反人性和人权、反对自由,必然要反对以上这一切。性学研究、性改革运动开始时都是许多德籍犹太学者发起的,性学研究也好,同性恋也好,都涉及人权、人性,所以纳粹分子要肆意地加以摧残。纳粹分子把大批同性恋者关进集中营,他们被迫佩戴粉红三角标记犹太人佩戴黄星标记,地位很低,与其他囚徒隔离,同政治犯和犹太人相比,同性恋囚徒被派的苦役更重,死亡率更高,幸存率和释放率更低,在纳粹当政期间,共有同性恋者6万人被迫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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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3)(图)
四、风靡西方的同性恋解放运动 对英、美这些主要的西方国家来说,政府、法律歧视同性恋的情况在20世纪中期有了很大改变。在这个过程中,“沃兹顿报告”是具有历史意义的。1954年,英国的约翰·沃兹顿公爵及一个著名的委员会开始检查有关同性恋的英国法律,沃兹顿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望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沃兹顿报告以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英国1956年颁布的《性犯置法》规定,凡不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厕双方同意而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鸡奸,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鸡奸行为仍以鸡奸罪论处。1967年,英国法律终于使彼此的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在美国法律上,把任何不能导致生殖的性行为,都被认定为有罪。这就不仅要惩罚同性恋行为,也将异性恋中的非生殖性行为也置于被惩罚之列了。一直到1962年,美国各州的法律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的鸡奸行为都是犯罪行为,甚至于在夫妻之间所进行的口交与肛交都属于鸡奸罪。目前,仍有2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同性恋视为非法,视阴茎阴道性交以外的一切“反常”性交为非法。但是,美国的同性恋运动也是令全球瞩目的。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的同性恋者开始组织起来。1951年,在美国洛杉矶成立了第一个同性恋组织,创始人是演员亨利·海伊,他是美共党员。这个组织同其他争取同性恋权利的团体一起,为广大的同性恋者提供了多种服务,其中包括法律顾问,提高觉悟,心理咨询,出版刊物,以及提供会议场所等。1969年,一个更加富于战斗性的组织“同性恋解放战线”宣告成立。在美国,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是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中的警察和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的,参加1969年同性恋者示威游行的有400万人,声势十分浩大,在这次骚乱的10年以后,美国已经拥有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同性恋群体。从20世纪末开始,关于军队中的同性恋问题在美国引起很大争论。在80年代,新兵入伍时要被问到性倾向问题,如果发现是同性恋者即被拒绝入伍,于是每年都有大量的男女同性恋者被迫离职。总统克林顿一上任就提出准许同性恋者在军队中服役的政策,要求对同性恋军人采取“不问,不讲,不追”的方式,但同时要求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生活保持缄默。这个政策一方面招致不少歧视同性恋者的反对,另一方面同性恋社团对这一政策也并不满意。因为克林顿曾允诺走得更远些:允许同性恋者在军中公开服役。尽管如此,不可否认,这项政策仍标志着美国同性恋地位的一个提高。20世纪下半叶以来,欧洲不少国家对同性恋的态度变化最大。1994年,欧洲议会在布鲁塞尔宣布同性恋者享有与他人同等的权利,要求15个成员国消除对同性恋者的迫害和打击,以及对他们权利的一切形式的歧视。2003年1月,欧洲议会又以微弱多数通过承认同性婚姻的法案,认为同性恋者组成的家庭和异性恋者组成的家庭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瑞典是在法律上承认同性恋权利方面取得迅速进展的最好例子之一。在瑞典,1978年还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在17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5年瑞典通过了一项事实婚姻法,承认了同性恋者的这种关系。2002年4月,荷兰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给予同性恋者和他人同等的权利,包括收养子女。丹麦从1989年起就有了一项同性恋夫妻法。比利时希望成为第二个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2002年德国通过的夫妻法规定,在遗产、税收、社会保险、分居和离婚等方面,同性恋者享有和他人同等的权利。2000年初,法国考虑允许同性恋夫妻进行结婚登记。在西班牙,尽管议会还没有通过1993年提出的事实夫妻法,但是从1994年起,已经接受同性恋夫妻的登记。据估计,西班牙共有40万名同性恋者。看来,对同性恋理解、宽容,尊重他们的人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文明时代的一个标志。五、现代中国对同性恋的地位 在现代中国,同性恋的法律地位是模糊不清的。在法律上,并没有针对同性恋的条文,这一点说明我国法律条文的制订是严肃的,慎重的。但是,建国以后,在党内一度“左倾”的思想影响下,否定了人追求幸福、快乐的权利,在性的方面已处于禁锢状态,对同性恋则更为否定了。那么,对同性恋者判什么罪呢﹖无法可依,所以往往是“流氓罪”的罪名拘留、罚款,甚至于劳教。有个公安干部说:“流氓罪是个大口袋,别的口袋装不下的,流氓罪这个口袋都可以装。”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代社会的同性恋活动不得不转入地下,至今大部分同性恋者仍处于隐蔽状态。在1991~1992年进行的“上海调查”中,据正常生活的同性恋者报告,受过批评的有22人,占11.3%;拘留劳教的有12人,占6.2%;受其它行政处分的有9人,占4.6%;被判过刑的有3人,占1.5%。在在押的同性恋者中,受过批评的有11人,占18.6%;拘留劳教过的有10人,占16.9%;受过其它行政处分的有7人,占11.9%;过去被判过刑的有2人,占3.4%。这样看来,在正常生活的同性恋者中,过去因为同性恋而遭受过挫折的共占23.6%;在押的同性恋者过去因为同性恋而受过挫折的共占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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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4)(图)
在因同性恋而遭受过挫折的正常生活的同性恋者中,男性有38人次,占82.6%;女性有8人次,占17.4%;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有13人次,占28.3%;31~40岁的有19人次,占41.3%;41岁及以上的有14人次,占30.4%。在在押的同性恋2中,男性有14人次,占46.7%;女性有16人次,占53.3%。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有18人次,占56.2%,31~40岁的没有;41岁及以上的有14人次,占43.8%。以下是陕西省某法院1983年对一个同性恋者的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28岁,汉族,山东省泰安县人,家住××××,捕前系××××团委书记,本人住××××团委办公室,1982年11月9日因流氓被收审,198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上列上诉人因流氓一案,经×××法院1983年5月12日以(1983)刑字第01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不服,以“定性不准”、“要求对其做出司法医学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上诉人×××自1975年夏~1982年9月的七年间,采用哄骗、送给文具和利用团干部的身份以抄写材料、关心学习等手段先后在××××团委办公室里屋其宿舍和××××团委办公室(×××的住室)等处,多次对青少年薛××等七人进行猥亵和鸡奸等流氓犯罪活动,并教唆诱惑被害人对其也实施上述行为,尤为严重的是,当薛××不忍其摧残,欲摆脱时,×××竟强行要薛××与其订立“盟书”,甚至对薛进行拳击、斥责和恫吓,致薛曾一度产生绝望念头,其犯罪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经本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流氓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亦供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也损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情节恶劣。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上诉人犯流氓罪并予以处罚,其定性和适用法律都属正确,唯查上诉人要求对其予以“做出司法医学鉴定”一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注意,则属不妥。鉴于××精神病医院受本院委托于1983年6月21日已做出“×××精神状态医学鉴定,诊断为性变态——同性恋伴高血压,这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应负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的结论,故对其原处刑罚应予改变。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法院(1983)刑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二、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82年11月9日起至1985年11月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1983年6月24日六、中国对同性恋正向容忍和理解转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的发展进步已逐渐使许多人,包括一些公安、司法人员在内,对处理同性恋问题如何进一步地合理、合法,如何进一步符合科学道理,如何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并有利于同性恋者身心的健康作了不少研究与思考,内部掌握的处理尺度逐渐放宽,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速度较快,开风气之先河的沿海地区大城市更是如此。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20世纪末,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是,由于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所以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投诉,很少有人会导致法律制裁。但是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果同性恋者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者的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拘捕,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是有时也会作拘留15天的处分。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总的说来,同性恋似乎不是罪了,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思想也逐渐树立了。1993年安徽省无为县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同居了,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报到省公安厅,公安厅批复:“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个批示的意义很大,它是国家公安部所作出的。“法律没有禁止的,一般就不要处理”,为全国做出了一个榜样。但是,人们的法制观念是不一样的,少数地区的少数执法人员还是把同性恋者看成是“流氓”、“作风不好的人”,而肆意抓、打、罚,把处罚同性恋者看成是一个“生财之道”,而同性恋者也只好“打落了门牙往肚子里吞”,害怕事情闹大,乖乖地交一些罚款了事,因为同性恋是见不得人的。即使不打、不罚,那种被执法人员羞辱的心理压力也使人受不了,例如东北某市的一位同性恋者说:“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最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说,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西洋景一样,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样。愧疚,自责,后悔,一起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的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这段叙述,读之令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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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5)(图)
由于同性恋者的心理压力大,有些歹徒就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他们的钱财,而受害者也只能委曲求全,既不愿“告官”也不愿让“圈内人”知道,因为那样太危险或令人感到屈辱。这样,指向同性恋者的犯罪就不能得到制止,而同性恋者们却将此看作一次又一次的来自社会的“打击”和“迫害”而胆战心惊。例如,北京三里河地区有两个蹲过监狱的青年,出狱后无所事事就以敲诈同性恋者为生。他们在白天、晚上频频作案,到他们认为是同性恋者集聚的地区去,与同性恋者打招呼,然后一翻脸说自己是“联防队员”,搜查同性恋者的口袋,以“进行治安处罚”为名勒索财物。这类事情发生过多次,最后被见义勇为者举报,公安部门十分重视,有一次竟派出四名警员手持警棍和手铐去搜寻这些敲诈勒索者。当然,不应把公安人员和这类行动视为“对同性恋者的保护”,准确地说,这是“对人的保护”,同性恋者也是人,是中国公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当然应该而且必须受到国家的保护。社会总是在向科学地、公正地对待同性恋的方向发展,实现同性恋的非病理化,这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国际发展趋势。七、中国医学界对同性恋看法的嬗变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通过了把同性恋从精神疾病中删除的决议,这就是说,同性恋既不是罪,也不是病了。但是,中国的有关方面并不接受,1994年,对1989年颁布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二版》完成修订,其中特别指明:“将同性恋仍列为性变态,不采纳国外从疾病分类系统中删除、完全视为正当的做法。”专家们作出这样决定的背景是复杂的。积极的意见是,同性恋者受到社会伦理乃至刑事迫害,医学专家可以提供病理的标签为当事人作庇护。比如,警察把人带来了,问精神科医生,这个人同性恋者究竟是“流氓”,还是“精神有病”,如果是病,就留在你这里,如果不是,我马上带走。相反的意见是,这种病理标签为社会歧视和迫害提供了借口,这是变态,这是异类,所以精神医学有责任改造和控制同性恋。不过,《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有了很大变化。“第三版”的工作组成立于1996年9月。按照符合中国国情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思想,用几年的时间完成了新标准的制定,于2000年底通过,2001年正式施行。“第三版”和“第二版”的区别是,“第三版”指出,性指向“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表示同性恋或双性恋作为整体概念来说并不异常。如果把同性恋当成疾病,那么只是“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不包括“自我和谐”的同性恋。换句话说,只有“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才需要治疗。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决定把同性恋从《诊断和统计手册》的精神病分类单位中删除,已被视为世界同性恋运动史的重要里程碑之一。现在,2001年4月开始施行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也是中国性文化史中的一个里程碑之一。它不仅对中国几千万名同性恋者有十分积极的解放的意义,而且要求人们以理性、科学、文明的态度对待性,社会要更包容、更和谐,有推动、促进的巨大作用。八、中国的同性恋犯罪问题 当然,实施同性恋的非病理化,认为同性恋是非异常性行为,并不是说,对一切同性恋行为社会都可以接受了。和社会对待异性恋一样,如果因同性恋而导致越轨,社会仍旧要加以干预,甚至采取法律制裁,例如采取暴力行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搞同性恋,肛交而不加防护,因同性恋而触法刑事案件,同性卖淫,在公共场所做有伤风化的行为等等。同性恋者中犯罪率较高的是性乐型同性恋者,因为他们的配偶多不固定,最多的配偶可达数百人。他们在公厕、浴室、公园、报亭及其它公共场所进行联络,或进行同性性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有伤社会风化,容易引起社会对同性恋行为的公愤和舆论对同性恋者的否定。上海的某广场及外滩某处,广州的××饭店,南京的×××公厕等等,都是小有影响的“同性恋角”。同性恋者们在这些活动场所接头,寻觅配偶,并进行肛交、口交、手淫等同性性活动,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这是同性恋者犯罪中最多、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对此,各地公安部门都曾做过努力,突击搜捕查获大量同性恋者,整顿这些地方的秩序。打击或限制同性恋者在公开场合的同性性活动,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需的。另一些同性恋者胁迫异性恋者从事同性性活动,或以权势、暴力,或以金钱利诱,或以花言巧语欺骗对方上当,胁迫异性恋者屈从,进行同性性活动。这样做,对青少年或非完全异性恋者有诱发同性恋的效果,尤其多见的是男性被动型同性恋者主动勾引其他男性下水,女性主动型同性恋者主动勾引其他女子下水,肛交、口交中胁迫发生的也较多。严重胁迫者与异性恋中的强奸者有同样的法律意义,应予“同性强奸”定罪。尤为严重的是对儿童的同性性攻击,不少同性恋者在回忆发生同性恋的经历中,都有儿童时期被同性胁迫进行同性性活动的。据山东公安专科学校的庞兴华教授报告,一个有恋童趋向的男同性恋者程某(25岁,孤儿院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采取引诱及胁迫手段,三年中共鸡奸孤儿18人、90余次,这无疑严重危害了孤儿的身心健康,在他们成长的道路上蒙上了一层阴影,这种行为应与“强奸幼女”同罪同罚。因为同性恋者对性伙伴感情有时如同异性恋的感情一样,十分强烈,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他们在受到挫折时,可能会无法自控而有失去理智的行为发生,这种情况尤其在情感型同性恋者中多见。男同性恋中的被动型(妻子角色),女同性恋中的主动型(丈夫角色),对情欲和性爱的要求更为强烈,他们会更热烈、更疯狂地爱恋着自己所爱的同性,一旦“失恋”,在性伙伴背离时,可出现强烈的冲动,或者由于嫉妒而伤害、杀害对方或对方的异性朋友,也有可能发生自残行为。女性同性恋中的“情杀”案例比男性同性恋更为多见。庞兴华教授等收集因同性恋性爱对象告吹而行凶杀人或伤人者12例,其中女性主动型同性恋者因“失恋”而行凶杀人的9起(杀人8起,合并自杀1起),男性被动型同性恋者因“失恋”而行凶杀人的3起(杀人2起,合并自杀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