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现代文学 > 《李敖快意恩仇录》作者:李敖【完结】 > 李敖快意恩仇录.txt

处,却想起“马太福音”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四节彼拉多的动作。彼拉多“就拿水在众人面前.6

说,他加入国民党,原希望他两脚踩到泥里,可以把国民党救出来,结果呢,他不但没把国

民党救出来,反倒把自己陷进去。

可见纵使好人,加入了国民党,也无补于他自己的牺牲,只是帮国民党苟延残喘而

已。”我一生痛恨国民党,我痛恨它,与这岛上一般痛恨它的人不同。一般人从小被它骗,

骗得加入它,成了或做过它的党员,最后才有所觉悟,但仍要跟它接龙、跟它画虎、跟它委

蛇、跟它待兔……我却全不如此。我从在北京念小学时就对国民党厌恶,这一厌恶使我一直

坚持不做它的党员,虽然这一坚持,带给我几十年的不方便、“不识时务”,但我不但不后

悔、反引为自豪:余致力不屑与国民党同流合污,凡四十年。四十年问,且由厌恶国民党,

演变为痛恨国民党。不但痛恨,且能在有生之年、在国民党的地盘上,把这种痛恨,发之为

文、印之成书、公之于世,李敖的伟大,于此可见。

以上所写猪猡纪,多下笔在“中国猪”身上,而少落墨在台湾人身上,为什么?因为,

台湾人悉为“中国猪”几十年教化的产品,为猪子猪孙,其猪性不足深论,论猪性,擒贼擒

王擒到那票坏的外省人身上,即知源头活水、即可了然,故对台湾人属性,我点到为止。试

看我写《共产党李登辉》、《李登辉的真面目》等书,以及与斤丰瑜合作发表独家报告——

《揭发李登辉“鸿禧山庄”贪污舞弊案》,乃至于我写的《民进党研究》、《冷眼看台湾》

等书,究其元凶祸者,皆那票坏的外省人使然,台湾人只是从犯而已。正因为我早就看清这

点,因此在政治方面,我带头反抗国民党时,我心里早有准备,远在十四年前,一九八四年

二月二十五日,我回信给牟力非,就提出《我为什么支持王八蛋?》之说,我写道:

……我的看法是:“‘搞民主’的中国知识分子”,即相当于反对党人士,这些人士,

因为是政治人士,他们的品德,即不能高估(对搞政治的人,不论哪一派,都要严子注意,

不可轻信)。我们支持他们,支持的,不是他们本人,而是支持反对党政治,我们为反对一

党独大、一党独裁而支持他们,他们也就在这一“反对”大方向上的正确,而值得我们支

持。除了这一大方向的正确外,其实由政客对政客观点对比,他们与国民党殊少不同,在习

性上,且尤其相近,他们的个人极少比国民党中拔尖的个人好。简单说来,他们只是在大方

向上胜过国民党而已,其他方面,跟国民党是半斤八两。但话说向来,要完成两党以至多党

政治,支持王八蛋打龟儿子就在所难免,否则全是龟儿子独大、龟儿子独裁,绝不是办法,

在龟儿子的暴政下,只有支持王八蛋来取得平衡。英国的保守党工党、美国的民主党共和

党,都是龟儿子党工人蛋党平衡的范例,引西证中,询可如是观。

正因为真相不过如此,我对“‘搞民主’的中国知识分子”,无所谓失望、对党外人士

无所谓失望,他们不懂“信义”不足怪,不懂许多应有的道德品质也不足怪,只要他们在大

方向上不太迷失,就不必苛求。古话说“贤者识其大者,不贤者识其小者”,我今下一歪

解,该说“不贤者识其大者”,惟有对不贤者能识其大、其他他们的小把戏,也就不足道

了。

这篇文献,显示了我的基本心境,其实既清醒又苍凉。这些现实的政治人士,他们找

我,多是有求于我的时候。上海流氓头子杜月笙讲过一句话:“你以为我们是什么人?我们

这种人都是夜壶。”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别人内急了,要小便了,赶紧拿了去小便,小便完

了,见不得人了,赶快藏在床底下。

我对党外来说,就是夜壶。其实支持他们活动,对我也是一种发泄,有内急时把尿尿出

之快,施尿对象且是国民党龟儿子之类,其快何如!有一次我在阳明山公墓看死人,内急

了,看到钱思亮的坟,就小便上去。——钱思亮当年馅媚胡秋原,以伪证信陷害我、以禁教

书逼殷海光,如此软骨台大校长,死后得以尿诛,实乃尿道所在,天道在焉。

我带头办党外杂志兴风作浪,颠覆国民党,有一个绝活,谁也写不过我,就是我在文章

中的大量证据与丰富资料,我博闻强记,并精通各种反面教材,例如我精通蒋介石的所有狗

屁文字,这一点就令人咋舌,尤其令敌人咋舌。我在演说时常打趣说:“我刚坐牢时,特务

们说你李敖太坏了,什么书都不准你看。我闷得发慌,就向他们说:《三民主义》可不可以

看呀?他们一想,《三民主义》总可以给他看。我有了《三民主义》,又向他们说:《国父

全集》可不可以看呀?他们一想,《国父全集》也可以给他看。我有了《国父全集》,又向

他们说:《蒋总统集》可不可以看呀?他们一想,《蒋总统集》当然更可以给他看了,因此

我有了一大堆狗屁书,就坐在马桶上以臭对臭,看起来了。我想全世界的人谁都没全部看过

《蒋总统集》,包括‘蒋总统’自己,因为其中许多狗屁文字是别人替他捉刀的。可是我李

敖却全部看过,这下子可不得了,我成了国民党总理与总裁著作专家了,最妙的,我在这些

大量的狗屁文字里掏到不少妙论,诸如‘中华民国亡国论’、‘反攻无望论’、‘赞成西藏

独立论’等……都曾出自蒋介石的谈话,这些谈话本是机密的,可是后来秦孝仪等文学侍从

之臣,认为领袖的言论还有什么问题,因此照单全收,糊里糊涂编印出来,最后被我看到

了,大大泄了国民党的底,这是何等痛快!”

以蒋介石的“中华民国亡国论”为例:在一九五0年三月十三日,蒋介石在“阳明山

庄”讲《复职的使命与目的》中,我自去年一月下野以后,到年底止,为时不满一年,大陆

各省已经全部沦陷。今天我们实已到了亡国的境地了!但是今天到台湾来的人,无论文武干

部,好像并无亡国之痛的感觉,无论心理上和态度上还是和过去在大陆一样,大多数人还是

只知个人的权利,不顾党国的前途。如果长此下去,连这最后的基地——台湾,亦都不能确

保了!所以我今天特别提醒大家,我们的中华民国到去年年终就随大陆沦陷而已经灭亡了!

我们今天都已成了亡国之民……

看到了吧!照蒋介石的说法,“中华民国”早在“去年(一九四九)年终”就“灭亡”

了,这不是“亡国”又是什么?可见说“中华民国”未亡者,自不符合“中华民国总统”的

“总裁言论”也!

再以蒋介石的“反攻无望论”为例: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蒋介石在《掌握中兴复国

的机运》中,就有这么一段:

如果再过十年,超过了“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期限,还不能反攻复国的话,那就任

何希望都要破灭了。

照蒋介石的说法,如果在一九六九年以前回不去,以后也永远回不去了。假若如此,我

们在一九六九年以后是否也应查禁《蒋总统集》,以阻止“反攻无望论”的流传?换言之,

假使不查禁《蒋总统集》,我们就应予《自由中国》平反,昭雪雷震。因为雷震当初就是以

“反攻无望论”入罪坐牢的。

再以蒋介石的“赞成西藏独立论”为例: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蒋介石《告西藏同

胞书》中,就有这么一段:

我中华民国政府,一向尊重西藏固有政治社会组织,保障西藏人民宗教信仰和传统生活

的自由。我现在更郑重声明:西藏未来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地位,一俟摧毁匪伪政权之后,西

藏人民能自由表示其意志之时,我政府当本民族自决的原则,达成你们的愿望。

请问,这怎么解释?不是公闻表示你允许“藏独”吗?换言之,一旦你回大陆以后允许

“藏独”,是否你回大陆以后也允许“台独”呢?假若如此,那台湾要想“台独”,只有先

帮国民党反攻大陆了。我举这个例子,只是要证明,何必搞内幕呢?我们只要精通公开的资

料,再赋予新的解释,就非常有趣了。

我这种国民党总理与总裁著作专家的恶作剧,可真苦了为国民党搞宣传的那些大员们。

最灰头土脸的是秦孝仪,秦孝仪以外,其他国民党文宣大员也闻之胆寒。有一次在李涛“二

一00全民开讲”节目上,碰到国民党文工会头目廖风德,他私下告诉我:“你李先生提出

蒋总统‘中华民国亡国论’以后,我们中央党部文工会急了,赶忙去查,看你是不是造谣,

结果在总裁一九五0年三月十三日的秘密谈话中,果然找到了那段话,我们又气你又佩服

你!”我听了,哈哈大笑。此蒋介石关李敖之功也!结果关出个蒋介石专家来,把他搅得七

荤八素,真是活该啊!看你还敢关老子!

从一九八二年我四十六岁到一九九二年我五十六岁十年间,我展开了颠覆国民党的“笔

伐”大业。这一大业,我做得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因为有史以来,从来没有一个人,

连续十年之久,做这样博学而艰苦的斗争。这一斗争,还有两个旁支,一个是我为人辨冤白

谤,从英雄张学良到名将孙立人、从死囚张国杰到老兵李师科……乃至奇冤异惨的种种大小

案件、翻案史实,我都介入其中,奋笔为文,大量出书,不遗余力;另一个是我不但带头批

评国民党,也在党外人士不争气的时候批评党外,我写过《党外与浑蛋》、《我们要有批评

党外的自由》等文字,并且对“台湾人的政治规格”,多所着墨。最后这批人当道了、当家

做主了,就轮流执政的意义来说,我已功德圆满,虽然我不免发生错误。例如我当年骂他们

是浑蛋,现在我承认我骂错了,实际上,公道他说,他们实在不是浑蛋——他们是大浑蛋!

不论是支持王八蛋也好、谴责大混蛋也罢,我的“阶段性使命”业已达成,这些杂碎之

人之事,对我都是泡沫,我懒得再多写了。——“‘猪’事不宜”,不亦宜乎?

16 闹衙纪

一代大侠,放刁司衙 民国不见,只见中华

我从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性大发,打官司变成家常便

饭,前后出庭几百次,或原告、或被告、或告发人、或代理人,进出法院,自己几无宁日,

而敌人与法官更无宁日。三十六年来打的官司之多,已难毕数,但有一批官司,最有施教作

用,那就是我跟台湾伪政府的官司,也就是以老百姓身份跟官衙的官司。自来衙门欺负老百

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

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

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

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

土,而吾济“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

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

去。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九十六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

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我们眼花镣乱,连他们自己也眼花镣

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镣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

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

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

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

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

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

查扣收据,满载而归。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

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

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

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

期之利益陆仟玖佰零壹元(内舍己扣押四十六本书价陆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壹

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

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

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

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八月二十九日,

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陆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陆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壹元部

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政府赔偿,大获全胜矣!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全部经过,比罚

台北市政府还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高雄方

面,由盐埋区大仁路一四一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员王聪琰者,

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

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国民党

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

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

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

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第六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

负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

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

赖,乃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

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

位,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74.6.27过

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乙书,所开具三联单0三九三三四号应予撤销。二、

查扣之书贰本,已于74.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人新台

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

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

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

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

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

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

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

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

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

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

议。不过,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众日报》登,

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

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

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

开出了壹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给郑维帧了,高雄市政府一连多年还

要每年登报召兑中。当然它永远不会去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

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合呢!故事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

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

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

书籍,我收信后,在六月二十四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出所主管、里

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里长交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单”,因为“三联

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管和尚是

谁,庙却只此一家。七月一日,我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损害赔偿请求

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赔偿。等了五个月,该衙门仍不依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

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张桂贞得到了

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子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诉,它在“民事

补具上诉理由状”中坚持一个理由是:“有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出版物,经成立文化工作执

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部负其责。亦即执行机关为各县市警备司令部,依此规定,

本件查扣之讼争书籍系经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上

午九时二十分派遣军事检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专员孟启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

所搜索并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联单经孟启正签名可按,则本件讼争书籍既系由台湾

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执行查扣,倘认有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

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人竟到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

法。”由台中市政府这种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干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键是,

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联单。一

一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

都是无法卸责的。这也就是推事黄秀得判决书中所说的:“三联单上检查人栏均盖有被告印

文,并有被告所属机关即管区警察派出所主管杨三共签名,是被告上开所辩殊不足取,原告

主张事实堪信为真实。”可见台中市政府的置身事外,实在无法自圆其说。台中市政府又狡

赖说:收据上有“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孟启正”签名云云,但细查收据,上面只有“孟启

正”三字,并无“中部警备部文化专员”头衔,受害之老百姓,又从何而知“孟启正”三字

是军职人员?纵使“孟启正”为军职人员,将盖有台中市政府印信之空白收据,供非台中市

政府所属人员使用,被告又焉能不负责?足见如此脱罪,其理由完全不合行政体制与伦理。

放纵于先、又推托于后,其无品无格,询属笑谭!台中市政府辩称说原告的对象,“显属当

事人不适格”,真不知道要适的,还是什么格!

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用,第

一、“出版法”第七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

(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如今既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为扣押之处分,并明列此一条

文于五纸收据之上,又加盖台中市政府大印,何能规避其为主管官署的责任,自谓不适格?

第二、“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明定:“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

权人得对赔偿义务机关中之一机关,或数机关,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

损害赔偿。”所以,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少不了他

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部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政府,

又找谁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中高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

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身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政府文化小组官员,本案由台中市政府主

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政府的职员和律师就插播

进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政府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听

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书记官详细记明笔

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乱查扣书,闹出

乌龙事件,两个衙门竟发生当庭互赖、当庭大对决、争先卸责的笑剧,发生互不承认孟启正

的妙事,如此荒唐,真是。‘官场现形记”都找不到的好材料了。

这个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禁政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

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也只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

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但

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藏禁书的老人太,人既非“出版发行入”、注所亦非“出版发行人”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点是:按照“出版法”第三于九条,只禁止“出售

及散布”,并未禁止。“持有”。戒严时期,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

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

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

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

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

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

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

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

“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

“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

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

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

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

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

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

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

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

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

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

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定:“戒严地域内,

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

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

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

制办法”,其中第一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订定本办

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

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

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伸。例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出

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

“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

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

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竞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

法规标准法”第五条:“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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