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
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
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
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
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
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
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
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
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
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
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
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
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
外,“不在台湾。”-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