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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晓升 当前章节:15138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4:16

“专案组这些天分头看了材料,集中讨论过几次。虽然李纪周罪行比较明显,但进一步的阅卷与研究,发现一些事实和证据还存疑点,证据距起诉所要求的确实、充分还存在不小距离:关于收受梁耀华贿赂港币300万元,李纪周、李莎娜、梁耀华的供证不一致,尤其是李纪周一直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述,回避实质要害。李纪周辩解:给钱虽然是冲着他,但是给的是李莎娜,他没有占有该款。关于收受赖昌星贿赂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李纪周始终辩解他是事后才知道的。关于收受赖昌星贿赂美元50万元,只有受贿人的供述,缺少相关书证、及汇款、收款经办人的证言,行贿人的证言模糊。赖昌星的电话记录中的问话存在诱供嫌疑。关于李纪周伙同程辛联收受黄某2万美元的情节不明,李纪周并没有亲口告诉黄某表示可以给予照顾。关于李纪周伙同程辛联收受周民兴贿赂美元1万元,无法查实李纪周为周民兴联系推销激光瞄准器的事实。另外,是否在构成受贿罪的同时还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能否构成自首、立功或重大立功等问题均存疑点。我们倾向于……”

许海峰检察长听完汇报,表态说:“好!这一阶段你们的工作很有成效。这类案件容不得半点疏忽,所有的指控,必须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上。……查处李纪周这样的腐败分子,在检察环节上一定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江总书记说过,不反腐败要亡党亡国……依法办案与讲党性是有机的统一,反腐败要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用好法律武器。什么是讲政治,凿实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办案就是讲政治的最好体现。无论提讯犯罪嫌疑人还是询问证人,既要讲究策略和技巧,还有注意文明办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刘漳南副检察长说:“这个案件口供多、人证多,实物证据少,证据不够稳定。从侦查机关现已提供的李纪周供述看,表面上他都认罪,但是在给案件定性的关键点上,供述却都很模糊,巧妙回避实质,似是而非,给定案造成了困难,并且随时都可能翻供。”

叶上诗检察长说:“这说明李纪周很会保护自己。对待这样一个懂行的对手,更要步步走稳,把证据工作做足、做实。”

方工表示:“虽然证据距起诉要求还差一些,我们感觉事实已基本明朗。可以明显感觉到,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比较扎实。对以后的工作重点,我们已经比较清楚了。”

“好。”许海峰检察长又关心地问:“另外,方工,你最近身体怎样?”

方工表示:“许检请放心。没问题。”

许海峰检察长赞赏地说:“我很欣赏你通过办大案锻炼人的想法。忠华、朱兰分析问题深刻、全面,考虑事情细致、周密,确实既有经验,又有钻劲儿,非常能干;陈速、大东两个小伙子又聪明、又勤快,很有些少年老成的样子。专案组有他们四人,方工啊,市院党组放心,你既要放心、也要放手,像你所说的:锻炼他们。再说啦,专案组还有漳南、老叶二位挂帅……你是十七八年的肾病综合症的底子,又是静脉血栓、又是静脉曲张,是不是前天又查出了糖尿病?”

叶上诗检察长关切地接了一句:“可不是吗,已经三个加号了。怎么劝他都不肯休息。”

方工笑了笑:“已经拿了药。医生已经告诉我该怎么办。我饮食上注意就是了。许检、刘检、叶检,各位领导请放心,不至于一个案子就会把我击倒。”

许海峰:“许多案子要你办,身体不好你想办都办不成了。该住院住院、该休息休息。‘身体是工作的本钱’。”

“谢谢,我注意工作节奏。请领导放心。”方工又笑了笑,继续汇报下一步工作设想、方案和准备:“我们专案组研究后,认为:第一次讯问至关重要,既要把案件尚存的疑点问清、问透,又不能激起李纪周的对抗情绪。第一次提讯主要解决这么几个问题……”

这些设想得到了领导们的充分肯定。

以后的时间里,专案组的同志们又进入了看卷、讨论提讯或询问方案、提讯或询问、总结归纳论证、再次研究提讯或询问方案的紧张又枯燥的循环中。

《反贪局专案 》杨晓升

11次提讯李纪周

初次提讯是一个秋雨初霁的上午,气温骤降,微风带来一阵阵寒意。方工、王忠华、朱兰、陈速、王大东一行人驾车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看守所。王忠华先找来负责看守李纪周的同志,详细地询问了李纪周在看守所的身体状况、情绪表现。下午,他们才到提讯室。一名战士搀扶着一人进来了:五十来岁、瘸着一条腿,一步一步,慢腾腾的,头发很整齐,脸也刮得干净,衣服似乎是新换的,还有迭压的痕迹,神情颇为落寞,一直低着头。坐下之后,萎靡的状态更明显了,只有一双眼睛不时地翻起来,在一瞥之间精明地打量着前来提讯的检察官。这就是李纪周。

王忠华表明了身份,先问了一些个人情况,发现李纪周坐不稳、来回动,就问他怎么回事,李纪周说:“我的腿不好,凳子太高了,坐着很难受。”专案组的同志马上为他换了一把椅子。

王忠华告诉他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李并没有什么反应。也难怪,这些程序,他再熟悉不过了,只是角色的掉换令人感叹。

此后的多次讯问中,李纪周对所犯的罪行均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的罪行非常严重,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每当说到这些,他声音有些嘶哑。而当问及300万港币贿赂款时,他很委屈地辩解道:

“1994年底,李莎娜打电话来,是张某(原李纪周的秘书)接的,我不记得我接过电话。梁耀华、李莎娜、郑某(新英豪公司的行政经理)、陈彪、汤松新(新英豪公司董事)到北京来办保税仓的事,住在王府饭店。我下班后去了,李莎娜和汤松新在下面接我,我们就到李莎娜的房间。李莎娜说梁耀华要给她300万港币。……我当时和李莎娜讲,梁耀华这个人口碑不怎么样。……但当时我看李莎娜的确很想要这300万,也就没有说别的。后来,汤松新下楼去找梁耀华……当梁耀华进来后,汤松新说梁耀华要给李莎娜300万元。我说,李莎娜,这300万你不能白要,你将来在公司赚着了钱要还的。梁耀华说不用还,我就没说什么。”

面对李纪周似乎可以自圆其说的辩解,方工问:“梁耀华为什么给李莎娜300万港币?”

李纪周:“梁耀华给李莎娜300万元是冲着我给的。梁耀华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梁耀华知道我和李莎娜的特殊关系,拉住李莎娜就是为了拉住我。”

方工:“给钱的事为什么当着你的面说?”

李纪周:“我当时没想那么多。”

方工:“当时你怎么对梁耀华说的?”

李纪周:“不是我出面要的钱。要300万是汤松新说的。”

方工:“你当时说‘要还’是什么意思?”

李纪周:“我是怕对李莎娜不利,才说让她还。当时我是真的想让她还。”

方工:“你知道你的话起什么作用吗?”

李纪周:“当时真的没想到。现在想起来,我这话起了关键作用,我要不说这话,梁耀华不可能答应给钱,客观上起到了帮李莎娜要这300万的作用。”

一旦认定了这300万港币将意味着什么,李纪周心里比谁都清楚。所以,虽然他反复表示他有罪,但是坚决否认向梁耀华索要,并强调当时并未意识到梁耀华是向他行贿。对于收受300万后利用职权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一系列举动,他声称是因为当时的执法环境很乱,自己偏听偏信,被蒙骗了。

李纪周继续为自己开脱,他辩解说:“1995年3月份,是李莎娜打的电话,说他们手续齐全,向大铲海关做了预报,被无理查扣。这个问题我过问了好几次。我开始打电话没找到深圳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就打电话给其他负责人孙某(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说:‘新英豪是公安部下属的公司,被无理查扣,是走私就依法处理,不是走私就赶快给人家。’后来孙某给我回电话,说蛇口分局说被查扣的货物汽车超过总成的60%,‘认定为走私。’我后来还找过深圳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人罗某,说:‘赶快查一下,不是走私就赶紧处理。’”

方工:“1995年三次为新英豪走私疏通关系,你怎么解释?”

李纪周辩解说:“我偏听偏信,太相信郑某、李莎娜,另一方面,我对蛇口公安本来就有看法。”

李纪周的回答差点让不怎么爱笑的方工笑出来:“作为一个公安机关高级领导干部,你怎么解释一级公安机关不如你这些商界的‘朋友’可信?”

长于应对的李纪周张张嘴,没出声,愣了会儿,泄气地低下了头。

对于收受赖昌星贿赂的问题,李纪周自知无法开脱,都承认了。谈及为赖昌星谋利时,李纪周再次辩解。关于他为赖昌星出面,以上压下,干涉海南公安边防机关查处“奥林匹克勇士”号油轮的事件,他说是赖昌星电话告状,声称一个朋友的油船被海南边防无理查扣,言之凿凿,他信以为真,这样才给海南边防局局长冯海龙打了电话。李纪周让公安边防不要与海关闹矛盾,将船交给海关处理。至于为赖昌星办理香港大陆两地车牌打招呼,也只是想让办理过程更快一些,赖昌星本身是符合办理两地车牌的条件的。

对于这些辩解,专案组的同志们如实记录,没有打断。因为现代司法体系中的检察机关,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力量,也承担着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整个讯问的过程,专案组和李纪周,都在互相研究,互相揣摩。讯问基本结束时,连李纪周的手指甲的异常都没逃过王忠华的眼睛,他发现李纪周的指甲光秃秃的,退缩得很厉害。于是他问起李纪周的身体,发现他患有多种慢性病,而常备药已经用完。王忠华立即找来狱医为李纪周开药方,随后让陈速亲自驾车到药店去为李纪周买药。

2000年9月21日至2001年2月20日,检察官先后11次提讯李纪周。

李纪周不愧是一个老公安,回答讯问时把政策用足、用够了,给人印象是“我坦白,我认罪”,关键问题上打的却一个又一个擦边球,尤其是对与李莎娜共同收受300万港币的事实,左躲右闪,极力辩解、开脱。专案组研究后一致认为,要圆满完成公诉任务,仅靠李纪周口供和现有证据,还远远不够,需要大量补充证据。方工把情况和下一步取证设想向叶上诗检察长作了汇报。叶检对专案组工作予以肯定,指示继续收集、补充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环环相扣,查清事实,不枉不纵,让这个昔日“老公安”心服口服。

方工与专案组同志再三梳理已有材料,一一论证,将所缺少的、不够扎实的证据分门别类列出,制定出完善证据的计划,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领导反复研究后决定:方工进一步研究案情,指挥并随时调整补证方案;王忠华和王大东在北京周边李纪周活动的地方核实证据、补充取证;朱兰、陈速则前往广州、深圳、珠海等行贿者活动的地区调查取证。

《反贪局专案 》杨晓升

情人的交待

李纪周收受300万港币贿赂的关键人物、情人李莎娜,关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看守所。

9月中旬的一天,检察官驱车来到昌平看守所。两名干警带着一个四十岁上下的女性走进来。她穿着一身运动休闲装,身高一米六五上下,体态丰满却不臃肿。虽说不上漂亮,但是人收拾得干净利索,颇有气质,显然一向生活讲究,养尊处优。比起李纪周来,她倒挺放得开,边走边不停地活动着四肢。境遇发生了这么大的改变,前途未卜,也没表现出过多的焦虑和忧愁。

“……1984年纪周到广州开会,当时他是公安部的副局长,是会务领导,我负责具体的会务工作,我们俩认识了。1992年春节刚过,市局副局长赵某叫我去局里一趟,我到局里后才知道,纪周来广州市局带职一年。赵局长让我有空照顾一下纪周。因为纪周家不在局里,休假吃饭不方便。我就答应了这事。我是单身,空余的时间相对多些。所以星期天常一块儿吃饭。接触多了,就有了感情,我们就有了特殊的关系,一直维持到1996年。”

李纪周在广州的一年半挂职锻炼,从某种意义上讲,改变了他后来的命运。有足够的证据表明,1998年底,李纪周被“双规”,即与李莎娜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对于梁耀华给钱的问题,李莎娜交待:

“最先说起梁耀华给钱是汤松新在广州中国大酒店对我说的,他说帮了梁耀华的忙,不能白帮,现在不向他要钱,以后怕梁耀华过河拆桥。1994年11月份,到北京去的前一天,汤松新跟我说要去北京,我给李纪周打了电话,告诉他我们去北京的目的是谈给协会交年费(即管理费),公司建保税仓,同时告诉了李纪周梁耀华愿意给钱与我,还讲了梁耀华想到北京参观中南海以及我们去北京的时间、人数。就在这天晚上汤松新请我吃饭,他又给我讲了向梁耀华要钱的事,他说梁耀华买李纪周的账,梁耀华给钱我可在香港买房子。于是,当晚我又给李纪周打电话,说了帮梁耀华办保税仓梁耀华会给钱与我在香港买房的事,应该还说了梁耀华买李纪周的账之类的话。我当时自己没有能力在香港买房,我想要这笔钱。帮了梁耀华的忙,他应该给钱。梁耀华、汤松新、陈彪、郑某和我,一行五人到北京后住王府饭店,汤松新过来跟我说,老莎,如果你想到香港定居,梁耀华答应给你300万港币在香港买房子。但是要李纪周出面谈,梁耀华才肯给钱,才能敲定。我当时感到惊讶,说梁耀华还挺大方,给我300万。这是我第一次听说梁耀华要给我300万港币,汤松新当时要我跟李纪周讲让他出面谈。我说:‘我不说,你说吧。’

“我们到北京当天,李纪周来王府饭店,我和汤松新去接的,然后我们三人一起到了我住的房间。汤松新就把为梁耀华帮了忙,梁耀华要给我300万港币在香港买房的情况跟李纪周谈了,李纪周说梁耀华在广州的口碑不好,你们要小心他,梁耀华给李莎娜300万也可以,自己先有个落脚点,不必再住人家的房。汤松新跟李纪周提出说要李纪周出面跟梁耀华谈300万的事。李纪周答应了。

“汤松新走后,李纪周跟我讲300万在香港也买不到什么好房,在香港房子别太大,只要干净,交通方便安全就行了。

“不久,梁耀华来到我房间,李纪周跟梁耀华说:‘梁耀华你暂时先拿300万港币给李莎娜,你不能白给,李莎娜也不能白要。以后公司赚了钱再还你。’梁耀华就对李纪周说300万港币不用还了。

“1995年7月,我拿到赴港单程证后,我叫梁耀华把300万港币给了我,我在香港买了一套住房,并给李纪周讲了。”

当检察官问及300万港币的性质时,李莎娜明确地说:“这300万是我需要,我同纪周说了愿意接受,但他不给我是不会要的。当时梁耀华说不用还的时候,纪周没说什么,我也没说什么。但是如果纪周让我还,我马上还……梁耀华给钱是看中李纪周的官位,有求于纪周。我那时在广州市公安局工作,跟梁耀华不熟。这300万实际上是李纪周在帮助我,是为了我接受这300万。……梁耀华为了找一个大的靠山发展业务,就想与公安部联合搞公司。我到新英豪公司是汤松新、梁耀华拉我入的公司,汤松新可能告诉梁耀华我与李纪周之间的关系。梁耀华为了利用我。公司遇到事就让我给李纪周打电话疏通关系。我到公司没有投入一分钱,是梁耀华给我的干股。”

李纪周深知,拿人钱财,就得替人消灾。所以梁耀华那里出了问题,他就得出面协调了。正如李莎娜所交待:

“新英豪公司在1995年1月4日、1995年3月23日、1995年10月23日、1996年3月6日等多次涉嫌走私被深圳蛇口公安分局、广州黄埔公安分局扣过货,梁耀华就让我给李纪周打电话,告知货被扣的情况,让李纪周给深圳市公安局领导、市领导、广州市公安局领导打电话……协调关系救货。”

通过李莎娜的证词,300万港币的眉目日渐清晰。

现在还差第三方证词:那个李纪周并不喜欢的梁耀华。

《反贪局专案 》杨晓升

关键证人的交待

看着眼前这个不过刚刚三十来岁、留着平头、神情疲惫、异常憔悴、额头和眼角已经出现了不少皱纹的年轻男子,让人很难将其与昔日在走私黑道上纵横驰骋、呼风唤雨的梁耀华联系起来,但,他确实是梁耀华。他交待:

“在给公安部‘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以后,我认识了汤松新、李莎娜,在接触中汤松新给我讲了他和李纪周很熟,认识已经两年多,在广州经常照顾李纪周,而且汤松新还讲到李纪周和李莎娜的关系很深,李莎娜还曾经为他做过流产手术……李纪周在广州都是住在华侨新村那一套别墅,是保密的。汤松新给我讲可以靠李纪周做点生意,还说李纪周在公安部分管五六项工作,如出入境、边防、交通等。所以后来汤松新再和我谈起想成立一个公司,可以通过李纪周这个关系做点生意时,我同意了。我当时想,公司成立,我可以获得经营权,办一些实体,可以通过李纪周这关系和这个公司赚些钱。汤松新在北京办理成立新英豪公司的过程中,我和汤松新到过李纪周的办公室,在场的还有王振庆,说了交管理费的事。当时我已经知道是挂靠在公安部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王振庆就是这个协会的人。原来我不愿意当法人,是李纪周写纸条给广州市领导,叫我当我才当的。公司成立时,公安部发了一个文,李纪周还批示了,要广州当地工商等部门支持新英豪公司成立,而且要我当法人。李莎娜进新英豪公司是汤松新带来的,汤松新是看中李莎娜和李纪周的关系,认为可以通过李莎娜找李纪周,可以利用李纪周的关系为他做生意。对我来说,李莎娜什么特长也没有,希望李莎娜进公司来,说白了也是看在李莎娜与李纪周的关系上。李纪周与李莎娜就像夫妻关系一样,李莎娜说过李纪周退休后要到广州住,她还要为李纪周生孩子……

“新英豪公司成立后,为了使公司的生意好做,我和汤松新他们商量,打算建立保税仓。保税仓的手续在北京办,通过海关总署办的保税仓经营范围宽些。办保税仓的资金由我出。当时我们商量后,决定由汤松新、李莎娜、陈彪、马缨他们到北京找李纪周帮忙办手续。大概在1995年初,汤松新、李莎娜他们到京去找了李纪周。通过李纪周找了海关总署的王乐毅副关长,还请了王乐毅吃了饭,王乐毅告诉李纪周、汤松新、李莎娜他们该怎样办理相关的手续。在给王乐毅说好后,新英豪公司就给公安部打了份关于建立保税仓的报告。没有李纪周不可能找到王乐毅,也不可能通过海关总署批准建立保税仓。新英豪公司的成立说白了开始是李纪周利用我们,成立后是我们利用他,因为李纪周有特权。大家相互利用了。”

关于李莎娜和李纪周索要的300万港币的来龙去脉,梁耀华交待:

“1994年11月,去北京的前一两天,汤松新来找到我,叫我去北京找李纪周谈新英豪公司的事。因为当时汤松新对我说到北京能参观中南海,所以我就答应去了。我不知道李纪周会向我要钱,如果我知道的话,我肯定不会来北京,我是生意人,我要算账的。李纪周提出要的是300万港币,不是一个小数。新英豪公司成立后,还没有产生很明显的利润,一下子要给他这么大的一笔钱,我肯定不会给的。来北京之前,汤松新绝对没有给我说要给李纪周钱的事,更没有提过什么300万港币的事。李莎娜更没有提过。李莎娜没有资格跟我谈要钱的事。我跟她不熟,也没有关系,认识时间不长……汤松新在王府饭店告诉我李纪周要向我要300万港币,我考虑到我是生意人,也要面子,李纪周又是那么大的官,管边防、交通等六七项工作,我以后做生意还要找李纪周帮忙,而且已经说到这一步了,我也回避不了,只有答应给……汤松新告诉我后,我就去了李莎娜住的房间,进了李莎娜房间,只有李纪周和李莎娜在。进去后,李纪周就跟我说:‘梁耀华你先拿300万港币给我,以后公司赚到钱再还给你’。我说没有必要了,就是不用还了。李纪周叫我把钱交给李莎娜,我说好。我当时对李纪周说没有必要还了,意思就是给李纪周了,我以后的生意发展还要靠他。说实话他也还不起,我也不敢叫他还。

“我既然答应了,李纪周又叫我把这笔钱给李莎娜,他们什么时候要,我什么时候给,所以在1995年8月份,李莎娜在办好去香港的单程证后,她向我要这300万港币,我就从我的基杰公司划了300万港币给李莎娜,后来我听李莎娜讲在香港买了房子……我在1996年底或1997年初,我向李莎娜借过300万港币,当时基杰公司没钱了,要还贷款,所以找李莎娜借了300万港币,借期是3个月,到期后我连本带息还给了李莎娜……这两笔300万是两码事。借李莎娜的300万港币我已经还她了。我给李纪周的300万港币,虽然是交给李莎娜的,但我是给李纪周的,至今也没有退给我,他也不可能退给我。当时就明确了是给李纪周的,是李纪周向我要的。”

对于这300万港币的效用,从梁耀华交待中可见一斑:

“新英豪公司是在1995年初正式成立的,成立后主要是做汽车生意,还有建保税仓、搞运输业务。新英豪公司所做的汽车生意摆在法律上严格地讲都是不合法,主要是偷逃关税。采取以多报少,就是把拆开的汽车部件的数量在报关时少报。还有以新报旧,就是把进的汽车部件本来是九成新在报关时报成七成新。把整车拆成两三块,以汽配方式报关,采取这些方式主要是偷逃关税赚钱。我记得在1995年1月份,新英豪公司从香港进了一批汽车配件,在深圳被查扣。我们在中国大酒店商量解决办法,我们没有能力解决,只有通过李莎娜找李纪周协调解决,李莎娜当着我们的面给李纪周打电话,当时没和李纪周联系上。第二天李莎娜、汤松新告诉我,李莎娜当晚9点多和李纪周联系上了,李莎娜把新英豪公司的货物被查扣的事给李纪周讲了,要李纪周协调解决放货。李纪周当时在上海开会,他跟在那里的深圳公安局的领导讲了,说新英豪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是公安部下属的公司。我记得在李纪周的过问下,当天晚上被扣的货就退回公司了。

“1995年3月底,新英豪公司从香港进了一批汽车,有12个货柜,在深圳被蛇口公安分局查扣,蛇口分局查扣的原因是我们这批货的汽车总成超过60%,而且有30以上的宝马、奔驰。这次李莎娜也找了李纪周帮忙放货。为这事我还陪李莎娜、陈彪他们一起去了北京找李纪周帮忙。具体事宜是李莎娜与李纪周联系的。当时我们要求李纪周派人去广州处理。李纪周派了王振庆到广州去处理这事。我以前说过,李纪周是公安部的副部长,他有这个权,他小老婆李莎娜在新英豪公司有股份,有他的利益了。李莎娜还在公司拿了100万,还分了房子,李纪周在我这里拿了300万。他肯定要帮忙了。他有权可以解决问题。只要我们通知李莎娜货被扣,她肯定会找李纪周的。

“1995年10月份,新英豪公司的货被深圳蛇口公安扣了,说我们涉嫌走私。我给李莎娜、陈彪说了,叫李莎娜赶紧找李纪周协调解决。我还听陈彪讲过,为这事李纪周还找过深圳市领导。经过多方协调,这批货最后发还给我们公司了。”

至此,三堂对证,李纪周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贿赂,利用职权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细节已相当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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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的交待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集团案,中外关注。赖昌星与李纪周的密切关系,自然成为焦点中的焦点。虽然李纪周对收受赖昌星巨额贿赂并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基本承认,一向谨慎的方工还是告诉同伴这些距离“证据确实、充分”还差许多。“远华案”和李纪周案中的关键人物,被李纪周认为比梁耀华能量更大、做派更豪爽、说话办事更有技巧,颇得李纪周欣赏的大私枭赖昌星,已畏罪潜逃加拿大。李纪周的夫人,既是李、赖关系的参与者、受益者,也是最有力的见证者,当然她也因涉案在押。王忠华带领书记员王大东先后几次赶到看守所,就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问题,找她核实情况。

每次询问开始之前,李夫人都先要烟,大口大口地抽上一阵。李纪周收受赖昌星的贿赂并为赖昌星谋利的事实,在李纪周最亲近的这位女性这里,得到了异常顺利甚至可说是远远出乎意料的印证。

李夫人交待:

“赖昌星是李纪周的朋友,他们是1993年认识的。赖昌星到北京,我同纪周看过他几次,我单独看过两三次。

“1993年6、7月份,我开始断断续续不上班。1994年上半年,刘某经常过来,有意和我做生意。纪周也同意。但是我俩还没有资金,大概情况纪周都知道。大概是1994年7、8月份,赖昌星到北京来,纪周去看他。晚上回家来,纪周告诉我,小赖同意出100万给我做生意用。一直到年底,大概是十一、二月份,有一天纪周下班回来,告诉我,小赖让我与他联系,说给我钱的事可以落实了。我就打电话与小赖联系。小赖告诉我一个电话和人名,让我与这个人联系去取100万人民币。我同那人约好之后,就和刘某开车去三元桥附近一家小饭店取到了。取到100万元人民币后,我和刘某先到和平宾馆程辉的公司还程辉50万人民币。因为‘金王子’酒楼在确定与我和刘某合作之前,要查刘某公司的账,看看刘某公司可信度和信誉如何。当时刘某账上什么都没有,我就找程辉借了50万人民币。这期间我从刘影海阳宫那里借过50万人民币,用转账支票存到刘某账上准备作‘金王子’酒楼的定金。这笔定金过的时间不久,因为我们不想与‘金王子’合作了,‘金王子’退回定金后,我们又把50万还给刘影了。

“和‘金王子’合作不成,我也不想与刘某一块做生意了,让她退给我100万人民币。刘某说账上只剩了92万元,她拿8万块钱给‘金王子’做回扣了。我就让她开了一张92万人民币的支票……后来有一天纪周回来告诉我,100万不用还了。

“1996年的3月份,女儿去了美国,纪周也要去法国出差,我一个人在家心情很不好。纪周就跟小赖联系安排接我到厦门去旅游散心。晚上住在小赖公司的招待所,在招待所我给女儿打了个电话,女儿在电话里向我哭诉在美国很不开心,受人欺负。我急得要命,也哭了,一夜都没有睡好。第二天,刘某问我怎么了,我就在饭桌说了跟女儿通电话的情况,当时赖昌星也在。小赖听我说完,对我说,别着急,他会有办法。

“1996年7月,我去美国看女儿,8月底回北京。回来我把女儿在美国的生活情况告诉纪周,并告诉纪周女儿想自己干点事,但没有资金。我从美国回来没多久,小赖到北京来,纪周去看他,回家来告诉我,赖昌星答应给我们钱帮女儿做生意,纪周要我跟小赖联系要钱的事。这个事,在我去美国之前,我印象中小赖来过北京,纪周去看他提到过要钱给女儿在美国用,纪周回家告诉过我,但那次没有谈到钱数。

“随后,我打了小赖的手机,小赖让我告诉他女儿的账号,我又打电话给女儿要到账号,再打电话告诉赖昌星女儿在美国的账号。过了两三天,小赖就把汇给女儿五十万美金的汇款底单传真给我了。女儿收到钱后打电话告诉了我收到了五十万美金,我马上打电话告诉小赖,女儿收到了五十万美金,小赖对我讲,要叮嘱女儿,钱别乱花,也别叫人骗了。我告诉纪周办好了,女儿收到五十万美金了,纪周表示知道了。后来我们聊天时说起过这件事,纪周对我说过:‘小赖很够意思,说这笔钱就算女儿做生意赔了,他也不要了。’……这笔钱没有退,我们也退不起,这笔钱还在美国的女儿手里,女儿也没退过。

《反贪局专案 》杨晓升

李纪周的悔过书

“我知道小赖找纪周帮忙解决过三件事,一件是有一条船应该到广西到岸,在海南被扣了,赖昌星找了纪周,纪周在家打电话给海南边防局打了好几个电话;第二件是有一船烟在浙江被扣了;第三个是有一船烟在上海被扣了。我知道有这么三件事小赖找纪周帮忙解决,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有一次,赖昌星来北京,纪周去看他后,回家交给我三万港币,说是小赖给的。

“大概在1995年底,我去香港旅游,我女儿、外甥女也去了,是梁耀华接待的我们。在香港赖昌星的公司见到了小赖。赖昌星告诉我他没有时间陪我们,就给了我5万港币,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5万港币我在香港花销了。我记得是圣诞节。回北京后我把在香港见了赖昌星并给了我5万港币的事儿跟纪周讲了。

“1996年也是快到年底,我又去了香港,是赖昌星接待的,给我安排住处。到香港的第二天,赖昌星姓刘的秘书到我的住处,给了我一个信封说赖昌星没有时间陪我,让他带来这个信封交给我。当时给信封时就我们两人在场,秘书给后就走了。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了6万港币,都是千元票面的,我收下了。秘书来是在中午。过后是在当天下午还是第二天下午我记不太清了,赖昌星自己开着车来叫我说是带我出去转一转。开了很远的路,到了一个比较小的珠宝行,给我买了一个2克拉的白金钻戒,花了3万港币,赖昌星说是送给我的,我收下了。我这次在香港小赖安排我住的君悦酒店。回北京后我把在香港小赖给我6万港币和一枚钻戒的事儿跟纪周讲了……

“1997年8、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周某突然给我家里打电话,说他听说我女儿去了美国,他要到我家来,给孩子送些零花钱用。我放下电话,以为他不会来了,就与纪周一道出门办事去了,很晚才回来,看到周某在家门外等着。进屋后,没说几句话,周某讲,我女儿在美国需要钱花,给她拿了些钱来,我只好说谢谢,就收下了他带来的一只信封。他走后,我和纪周打开一看,是一万美元。随后,就把钱收起来。

“过了不长时间,大概是9月底,女儿从美国回来,我就把这一万美金给了女儿。她带到美国去了。”

周某(男,48岁,原广东开平某建安集团董事长、总裁)的交待也印证了李纪周夫妇收受1万美元的事实。周某交待:

“1996年6月份的时候,想在北京买一块地做房地产项目,我请李纪周的妻子帮忙,李夫人帮我联系了一块地。看完地,我们一起到我的住处,在那里说起她要去美国看她女儿,我就说我下次我来带点美金给你,她说,谢谢了。

“……7、8月份,我到北京后打电话给李夫人,约她和李纪周一起出来吃饭。她说李纪周身体不好,不能出来吃饭。我就说那我到她家去,我要了她家的电话和住址。然后大概是晚上八点多钟我坐出租车去她家里,我等了两个多小时李纪周夫妇才回来,那时已是晚上十一点多钟……我进她家时,是李夫人一个人在客厅接待我,我坐了五分钟左右,就走了,走的时候我把装有一万美元的信封放在她家吃饭的饭桌上,说:‘这美金给你’。她也没怎么说,就送我到电梯口。

“因为李纪周是公安部部长助理,我以后可能还有很多事要求他办,想先打好基础,以后办事方便。另外,有几件事我托李纪周办,虽没办成,我还是感谢他。一是刚才说的在北京找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二是1996年6月份,我到北京后打电话给李纪周,请他帮忙在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打电话的第二天,李纪周就带了公安部装备局的人过来跟我谈这事,不过,最后因为价格太高没谈成。”

《反贪局专案 》杨晓升

三下广东,动员证人出庭作证

李纪周受贿300万港币和为庇护新英豪走私而干预深圳、广州公安机关缉私的最重要的证人、亦即举报人郑某,由于屡遭梁耀华以及告而未倒的当地实权人物的围追堵截(其弟遭绑架、汽车遭抢劫、住宅附近时有陌生人出没,甚至几次遭遇追杀),心存顾虑,居无定所。侦查阶段郑某的证言和提供的其他证据距起诉要求还差不少,需要补证;专案组决定,如有可能,还应动员其出庭作证。

肩负重任,朱兰、陈速在2000年9月5日南下广州。在本已约好的时间和地点,只收到郑某电话一句“出于安全考虑,不能接受询问。我只相信中纪委”就失去联系。二人立即报告方工。方工经与许海峰、刘漳南、叶上诗研究,立即请示高检院。高检院立即请求中纪委帮助。多方工作、几经周折,他们终于接触到举报人,补充、完善了李纪周受贿及干预下级机关依法查处新英豪公司走私的关键情节。短暂的接触中,来自北京的检察官赢得了举报人信任,她表示开庭审判时愿去北京出庭作证。

11月10日,朱兰、陈速再赴广州,为证人出庭做准备工作。

11月14日,朱兰、陈速赴珠海完善证据。

补充取证工作,专案组还做了许多……

1600字的起诉书,写了11稿,改了400多处

眼前是一摞作废的起诉书稿,是李纪周案的起诉书原稿。仔细数了数,不过1600字的起诉书,共改了11稿,其中7稿可以说改得是一塌糊涂。粗略算算,累计修改不下三四百处;看着方工那并不算好看却很认真的字迹、圈圈点点的修改符号,对比着修改前后段落、句子和字词的结构、顺序甚至语气,细细揣摩,不由得不叹服于方工的耐心、细致、严格和高明。看着这摞稿纸,脑中不禁浮现出夜深人静时,方工独自坐在办公室,对着打印得干干净净、整整齐齐的起诉书稿,时而挥笔果断增删,时而冥思苦想……直至改得面目全非。叹服方工的同时,心里不免产生一连串疑问:如果初稿真是方工起草、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方工之手,何至于修改的地方如此之多、修改前后相差如此之大?会不会某个环节由他人代笔?笔者就此事从侧面谨慎地问过方工,怕问得太直接的话他会回避,因为大家都知道方工对下属严格要求的同时,很爱护他们,怎么可能对外人讲下属的短处呢。

“初稿真是我起草的。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我手。你看,这些修改笔迹也都是我的。”

“怎么会这样?”

“确实是这样,初稿写成后,我给专案组同志们念,请大家提意见,我再根据大家意见修改,修改后还要向叶检、市院和高检领导同志汇报,听领导的指示。这样反复了许多次。其间也包含着高检领导、许海峰检察长、刘漳南副检察长、叶上诗检察长等同志的指导意见。……修改次数多,有认识的原因,有文字表述的原因,还有案情变化、案件进展的原因……修改后的精彩处大多是大家正确意见的反映……公诉词、答辩提纲的起草过程差不多也是这样。整个案子的办理也可以说是这样,亮点是大家智能的结晶:姑且不说忠华、朱兰这些老同志了;就是陈速和书记员大东,也都提出了好多很有见地的看法……个人在其中只起一小部分作用,很有限。”说到这里,方工有点不好意思:“别再说改得好了,要修改那么多,也是因为我的原稿没写好。”

这么一谦虚,他自己反而一点儿成绩都没了。还是来简单看看这些被遗忘的起诉稿吧:

最初的两稿,是把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为梁耀华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一项,将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二项。

第3稿以后将上述二者互换,原因:赖昌星行贿数额大、次数多,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在国内、国际影响大。考虑到开庭的社会效果。

第4稿后减少一项指控:收受海南省边防总队原副队长黄某之妻高某给予的2万美元,原因是,经反复查证,仍觉证据不够充分。

第10稿中有“被告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有的已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属重大立功”。

经进一步核实李纪周所提供线索的查证情况,发现:1有的线索在李纪周提供之前,已由他人揭发出来;有的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主要证人在逃,又无其他旁证;还有的揭发内容属于违纪——“查证属实”不够准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件没有侦查终结,还无法衡量被告人刑期,过早认定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不够准确。而采用客观表述,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更为合适。

因而第11稿将此修改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

小的修改随手摘出几处,从中可见一斑:

1“被告人李纪周于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多次来往,李纪周利用职权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摘自第10稿。

后来方工提出:1句子太长,宣读时语气可能急促,节奏感差,听起来费劲儿,影响开庭效果;2yu音本来就不响亮,第一个分句紧接着两个yu音(“于”和“与”),去掉“于”既不影响文意,又显得简洁;3将“利用职权”由“收受”前移至“为其谋取利益”前,能更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4“多次交往”在第一个分句中意义不大,适当后移,可突出受贿是在“多次交往”中发生的。将其修改为:

“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李纪周在与其多次来往中,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2“李纪周……在该公司涉嫌走私汽车的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摘自第9稿。

后来方工提出:这句话容易产生歧义,让人误认为查扣的仅是货船,而查扣时走私的汽车是否在船上并不明确。将其修改为:

“李纪周……在该公司利用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涉嫌走私汽车(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

3“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在北京王府饭店附近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摘自第8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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